“渔”的甲骨文字形繁多,有的作“”,像钓鱼;有的作“”,像双手张网捕鱼;有的作“”或“”,像把水淘干后,很多鱼露出来的样子,即竭泽而渔。可见,古代捕鱼方式有:用钓竿钓、用渔网捕,还有“竭泽而渔”等。在仰韶文化的考古发掘中,发现了石网坠、鱼骨钩、鱼叉等,说明当时的捕鱼方法还有用鱼叉捕。“渔”的本义就是“捕鱼”。现代语词“渔船”“渔民”中的“渔”字都是捕鱼的意思。
“狩”字甲骨文作“”,左边的构件是有丫杈的木棒,为远古先民狩猎作战的武器;右边的构件为犬,说明犬在当时已被驯化帮助狩猎。显然,“狩”字甲骨文构意表现了远古先民的一种狩猎方式,即用猎犬和木棒为狩猎工具。后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人类技术的进步,狩猎工具也变得更加专业和先进,木棒不再是主要的狩猎工具。同时,取象于有丫杈的木棒形构件在字形演变过程中完全丧失了最初构意,因此,用音义合成的方法重新造“狩”字。
“罗”字甲骨文作“”,像用网笼罩住鸟类而擒之,本义就是“张网捕鸟”;后来增加表义构件“糸”,繁体字作“羅”,简化为“罗”。从“罗”字的甲骨文字形看,古代捕鸟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用网笼罩。鲁迅在《故乡》中描写的捕鸟方法与“罗”字所表现的捕鸟方法十分相似:“我们沙地上,下了雪,我扫出一块空地来,用短棒支起一个大竹匾,撒下秕谷,看鸟雀来吃时,我远远地将缚在棒上的绳子只一拉,那鸟雀就罩在竹匾下了。什么都有:稻鸡,角鸡,鹁鸪,蓝背……”此外,“禽”字甲骨文作“”,像用来捕获鸟兽的带柄网子,本义就是“捕获,捉拿”;“离”字甲骨文作“”,像小鸟从带柄网中飞离之形,表示“离开”义。这些字形中都有用来捕获鸟兽的带柄网形构件,说明这种带柄网子是古代比较常用的捕鸟工具。
围猎是一种最大规模的狩猎活动,需要动员很多人在一个较大规模范围内,将所有野兽驱出巢穴,然后聚而擒之。由于这种狩猎活动与军事行动极其相似,因此,统治者往往以此作为军事训练的一种手段。
围猎常用的方式是焚烧山林以驱逐野兽。“焚”的甲骨文字形作“”,像两手举火焚林之形,本义是“用火烧山林”。这是古代的一种围猎方式,焚烧山林的目的是驱逐野兽,把它们赶到预设的网或陷阱之中,最后达到捕杀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于冬季举行,也不能经常举行,愈到后世,其限制愈严。这可能与保护森林及野生资源有关。
“阱”字甲骨文作“”,像鹿掉入陷阱中之形,小篆字形作“”或“”,《说文解字》说解为“陷也”,段玉裁注“穿地取兽”。《康熙字典》在“穽”字下引《说文》作“陷也,所以取兽者。一曰穿地陷兽也”。“陷”字形体表现了古代用陷阱捕捉野兽的方法。
射猎是古代一种重要的捕猎方式,这种方式所用之“弓”,除弓箭外,还有弹弓,这些在字形上都有所反映。“彘”字甲骨文作“”,像一支箭穿透猪身之形,说明这种猪是射猎得到的,不同于畜养在圈栏中的豕,本义就是野猪;“雉”字甲骨文作“”或“”,由取象箭的“矢”构件和取象鸟的“隹”构件组成,后一个字形的“矢”构件上还有缠绕的绳索,表示箭尾系着绳索的射猎方式,即矰缴。显然,“雉”的字形构意是“用箭射鸟”,本义就是“鸟”或“野鸡”。“弹”字甲骨文作“”,像弹丸在弓上之形,小篆字形作“”或“”,后一个字形由“弓”“丸”两个构件组成,从“弹”的甲骨文和小篆字形看,弹丸是圆球形的。依据考古发掘,这种工具至少有两类,一是陶弹,二是石弹。发射时,将弹丸装在弓上,人站在远处发射,击中目标。
“美”的甲骨文字形作“”,下边的构件是“大”,“大”像正立的人形,上像头戴兽角毛羽之类的装饰物;“尾”的甲骨文字形作“”,像一个人长了一条毛茸茸的大尾巴。古人造字,多“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即取象于身边所习见的事物。但人是不应该有兽角毛羽和长长尾巴的,也就是说,人头上的兽角毛羽和臀后那毛茸茸的东西,不会是人体的一部分,而只是一种装饰。不难推测,先民造“美”“尾”之时,字形所表现的头饰和尾饰定是当时人们所习见的服饰。
普列汉诺夫在《论艺术》中说:“那些被原始民族用来作装饰品的东西,最初被认为是有用的,或者是一种表明这些装饰品的所有者拥有一些对部落有益的品质的标记,而只是后来才开始显得美丽的。使用价值是先于审美价值的。”因此,头饰和尾饰作为装饰品,其使用价值也应该先于审美价值,也就是说,它们最初也应是实用的、功利的。
那么,他们最初的使用价值是什么呢?原始社会早期,人们为了猎取野兽,往往披皮戴角,装扮成野兽的样子,以便接近野兽而射击之。这就是远古时期一种十分常用的狩猎方法——化装诱捕狩猎。我国长白山地区曾经流行的“哨鹿”法,就是通过化装诱捕狩猎。乌丙安《民俗学丛话》说:“自古以来,‘哨鹿’是猎鹿的妙法之一。发现鹿迹,猎人一边举起假鹿头,一边吹起牛角哨,学着呦呦鹿鸣,鹿群便聚来,然后射取。”《水浒传》第二十三回对这种化装狩猎法也有描绘:武松打死老虎之后,“走不到半里多路,只见枯草中又钻出两条大虫来……武松定睛看时,却是两个人,把虎皮缝作衣裳,仅仅缘在身上”。显然,这种狩猎方法在作者施耐庵所生活的明末清初,在某些地区还被猎户们普遍使用。
可见,头饰和尾饰最先是狩猎者为靠近猎物所做的伪装。原始巫术和舞蹈是对日常劳动生产活动的再现,巫师和舞者常常模仿猎者形象。人类学家曾研究过北美印第安人的原始野牛舞,舞者为了迫使他所要猎获的野牛出现,“他们中的每个人头上戴着从野牛头上剥下来的带角的牛皮或者画成牛头的面具……当第一个印第安人跳累了,他就把身子往前倾,做出要倒下去的样子,以示他累了;这时候,另一个人就用弓向他射出一支钝头的箭,他便像野牛一样倒下去了”。显然,这种具有“交感巫术”作用的舞蹈,就是对狩猎生活的再现。我国独龙族的“狩猎舞”和景颇族的“龙洞戈”也是对狩猎生活的再现。另外,这在原始岩画和出土陶器中也有所反映,如在莱斯·特洛亚·费莱尔洞穴中,有一幅被称为“鹿角巫师”的岩画,其中“鹿角巫师”乃是人形兽装,画中巫师头上有鹿角,臀后有一条尾巴。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墓地出土了新石器时代的舞蹈纹陶盆,陶盆上舞蹈者服装的显著特点就是有头饰和尾饰。这些表现远古巫术和舞蹈的岩画和出土文物,都是对化装诱捕狩猎活动的再现。
戴头饰的习俗在后世以不同的方式得以流传和发展:首先,喜欢装饰的女子对头饰习俗的继承和发展。第二,舞台艺术对头饰的继承和发展:原始舞蹈中,舞者头戴兽角毛羽,不仅是对狩猎活动的再现,也是舞蹈者对自己勇敢善猎的炫耀。舞台艺术继承了原始舞蹈用头饰表现人物的方法,如京剧艺术中的翎子,象征着“英武”,戴有此头饰的大都是勇敢善战的武生;《杨门女将》中穆桂英戴翎子头饰,也是为了突出其勇敢善战的英雄形象。显然,翎子是原始舞蹈中舞者所戴兽角毛羽的夸张和变形,其作用则由炫耀猎者的勇敢善猎演变为象征英雄人物的勇敢善战。第三,古代官服对头饰的继承和发展:汉代武官所戴的武弁大冠,以漆纱制作,上加鹖(hé)尾或貂尾为饰;清代皇帝对有特殊功勋者,赏以用孔雀毛做的花翎,戴在帽上垂向后方。
尾饰习俗,主要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得以流传和发展。《说文解字》“尾”字下释曰:“古人或饰系尾,西南夷亦然。”可知尾饰确为一种远古之饰,而“西南夷”在汉代尚存尾饰古风。据《后汉书·西南夷列传》记载哀牢夷有“刻画其身,象龙纹,衣皆著尾”的习俗。而最先进入农业社会的中原地区,尾饰逐渐在人们服饰中消失。华夏先民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十分鄙视,把其尾饰看作其愚昧落后不开化的标志;另一方面,古代战争中,常把俘虏作奴隶使用,华夏先民俘获的奴隶常常是戴有尾饰的异族人。因此,造字时用戴有尾饰的人形表示奴隶身份,如前文所分析的“仆”和“隶”的古文字形都是戴尾饰的形象。
同样,“羌”的甲骨文字形作“”,像头戴羊角侧面站立的人形,人的头上戴羊角,最初目的也是为了靠近野兽,从而猎杀之。可见,“羌”的古文字形体现了他们以狩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特点,后来,人们习惯上称西北地区以狩猎和畜牧为主的少数民族为羌族。
“囮”(é)的小篆字形作“”,《说文解字》解释为“率鸟者系生鸟以来之,名曰囮。,囮或从繇”,可见,“囮”的本义就是“捕鸟时用来引诱同类的鸟”。清人顾景星《蔡邕论》中说:“今夫捕鸟者,择其黠者以为囮,毇米以饲,滤流而饮,凡可以慰囮,靡弗至也。”意思是说,现在的捕鸟人,选择那些聪明的鸟作为囮(也就是用来引诱同类的鸟)。对于这些用作“囮”的鸟,平时要用谷米喂养,给它喝滤过的泉水,总之,要竭尽所能来照顾好这些被用作“囮”的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