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home Online董事长/詹宏志
一如其他常见的推理小说场景,《遗忘,刑警》也有一个颇为典型的开场:一位第一人称自述的警探来到凶杀案的犯罪现场,公寓大厦的房间里两尸三命,死者是一对年轻夫妇,妻子则怀有几个月的身孕,那位肚子里的可怜胎儿是来不及见到世界一面的。
刑警办案是不能避免这一类的血腥场面,也不能害怕或觉得恶心难过,他必须在现场搜寻哪怕是极细微的各种线索,包括检视死状甚惨的受害者在内;但小说到这里笔锋一转,美女尸体突然一双瞳仁转向凝视的警探,张开艳丽的嘴唇,彷佛带着笑意说:“辛苦你了。”
但我们知道,此刻我们并不是在读《The Ring》之类会跑出黑发掩脸的贞子的恐怖小说,而是在读“不语怪力乱神”的推理小说;这部小说也只是虚晃一招,立刻让我们相信那只是精神不济的警探的幻觉。很快的,小说场景回到写实的香港都会,从皇后大道西走到德辅道西,阳光明亮,虽然警采有点必须看精神医师的心理创伤,但推理小说那种清晰“理性”的叙违腔调,让我们相信这是“推理小说”而无庸置疑。
推理小说“因理而起”,只有相信理性的人才需要“推理”;如果你相信人世间另有神秘力量主宰我们,人类的智慧只能解决小部分的疑问,推理小说或“神采”所赖以为生的封闭逻辑,就成了没有意义的追求。
这就是为什么推理小说发展之初,几位开创性的大师要为推理小说订定规则,排除推理小说涉及非现实或理性不能管辖的范围;譬如,推理黄金时期的神父小说家罗纳德·诺克斯(Ronald Knox 一八八八~一九五七)曾经提出脍炙人口的“侦探十诫”(Ten Commandments of Detection),其中第二条就明白训诫道:“故事中不可存有超自然力量……”
不过我们从一切文学史的进展又有种体会,知道所有的“规则”都是订来被破坏的,关键只在于破坏得漂不漂亮,或者在于“破坏之后”我们是否得到新的进步?在推理小说的例子,作家也不是乖乖听从规则的那种人,他们也是想尽办法要模糊边界、要探测定义,甚至要存心挑衅。推理小说家知道推理作品“不可存有超自然力量”,但如果那不可解释的超自然现象是“可解释的”,是有理性或科学基础的,那又为什么不行?
小说家因而把精神异常的“主观意识”写进来,譬如说小说通过一位“人格分裂者”的主观叙述,那会把推理小说变成什么模样?玛格丽特,米勒(Margaret Miller。一九一五~一九九四)的名著《眼中的猎物》(Beast in View,一九五五)就是这样的例子。有的小说家更加激进,他甚至要探测底线,把常识里的“超自然力量”写进来,最后还要合情合“理”,也许京极夏彦的《姑获鸟之夏》(一九九四)等一系列“百鬼夜行”作品,企图颠覆“妖怪小说”与“推理小说”不可能兼容的观点。
《眼中的猎物》用到对“身心症状”的理解,《姑获鸟之夏》则用到民俗人类学与精神分析学的知识,这看似边缘的摸索,其实是开拓了推理小说版图的努力与贡献。
《遗忘,刑警》正是一部这样的中文创作,作者巧妙地处理了“创伤后压力症候”的现在,和写实的推理处境结合成节奏明快、转折离奇、却又清楚可信的小说,看似不现实,却又完全现实,这是难能可贵的尝试与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