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论的方便,本章只介绍狭义的肉刑,即对身体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主要是旧五刑中的墨、劓、刖、宫。
墨刑又称黥面、黔面,是在人身体上(主要是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汁等颜料,待墨汁浸入血肉,皮肤变色,伤口愈合之后所刺之字也就成为永久的耻辱记号,所谓“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最初,墨刑是在人额头上刺墨,刺在面的上部,所以墨刑又叫天刑,后来才在人的脸面上刺墨,也就是黥,只不过后来人们对墨与黥不再区分,一律统称为墨刑。古有“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之说,钻是断人足膑的刑具,而凿就是实施墨刑的工具,后世墨刑工具才改为针刺。在人的面部刺字,犯人在受刑时的疼痛可想而知。有时伤口感染,黥面甚至会危及生命。然而在旧五刑中,墨刑仍属于最轻微的刑罚,但是它毁人容颜,给人留下终生无法抹去的耻辱痕迹,其痛苦当是不言而喻。
墨刑自尧舜时开始兴起,到了夏朝时处以墨刑的罪名竟达上千种,所谓“夏墨辟千”。商周时期,墨刑也被广泛适用,当时所谓微小的犯罪都可以被处以墨刑,因此《尚书·吕刑》说:“墨罚之属千”。春秋战国时期,墨刑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古籍中有大量留名留姓的受刑之人。如商鞅变法之时,太子触犯新法,为了维护新法的尊严,商鞅将太子的老师公孙贾处以墨刑,让太子之师脸上带着记号行走于朝廷,其威慑效果可想而知,史书说一时之间,“秦人皆趋令”。
秦朝时,墨刑又有新的发展,这主要是作为与劳役刑相结合的附加刑。如黥为城旦,黥为隶妾等,这都是在处以劳役刑的同时施加墨刑。其实在西周时期,就有将墨刑犯人充当劳力的先例,当时,奴隶主常把墨刑犯人充作守门人,即“墨者使守门”。因为这些人的脸上有记号,没法逃跑,而且四肢健全,不影响劳动。到了秦朝时,这种举措就成为一种固定的惩罚形式。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犯人不仅要承担修护城墙的苦役(城旦),而且还要被刺字羞辱。汉初名将英布就受过这种刑罚,在受黥之后,发配骊山,所以有人讥称其为“故骊山之徒”。据说英布少年时曾有一相士为其算命,说他“当刑而王”,也就是受了肉刑后就可以成王了。英布成年后,果然犯法被罚,并欣然受黥,后来参加秦末起义,还真被封为淮南王。不过功高震主,英布后为刘邦所杀,成了“反革命头领”,因此为其作传的司马迁和班固都称其为“黥布”,而舍其大名“英布”不用。
由于墨刑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受刑,终身难以为人,不符合儒家教化为先的原则,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墨刑首当其冲,黥面之刑被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受刑之人不再刺字,改为男子剔去头发胡须并以锁束项,去做为期五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则做五年的舂米的苦役。此后直至汉末,墨刑都没再实行。但其中有个小小的插曲,据《匈奴传》记载:西汉王乌出使匈奴之时,匈奴曾有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墨黥其面,不得进入单于所居住的穹庐。王乌从大局出发,只能顺从匈奴的规矩,“黥面入庐”。单于大喜,并欣然许诺让太子到汉朝作人质,求与汉和亲。当然有人认为,史书的记载并不一定准确,匈奴也许没有墨刑之俗,王乌最多不过是以墨涂面,象征性黥面,而非真的用刀刻其脸,这和墨刑有本质的区别。
两晋南北朝时期,一度被废的墨刑又被恢复,而且有非常细琐的讲究。当时的法律规定,奴婢若逃亡,抓回来之后要用墨和铜青色的颜料在两眼上方刺字;如果再逃跑,就要在两颊上刺;第三次逃跑,则黥两眼下方。每次黥脸,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也下诏恢复墨刑和刖刑,规定对那些犯劫窃官杖、伤害吏人等罪者依律当斩之人,如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如果说秦汉以前的墨刑或者是作为主刑使用,或者是作为城旦等劳役刑的附加刑,那么南朝的墨刖之刑显然是将墨、刖、流三刑并用,其残忍性大为提升。
隋唐时期,墨刑再次被废,但到五代十国期间,墨刑又被恢复,当时为了防止士兵逃亡,便于捉捕,许多兵卒脸上都被刺字,被称为“黥面天子”的后周皇帝郭威在年轻时就曾受过墨刑。
北宋的刺配之法是对墨刑更大范围的恢复。在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流刑逐渐发展为生死之间的中刑,但是其惩罚力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已逐渐降低,很难拉开死刑与徒刑之间的距离,实现降死一等的目的,因此北宋统治者在流刑的基础上附加黥面,从此刺配之刑正式进入新五刑之中,一直延续到清末。刺配法的广泛适用导致黥面的刑具大有改进,当时的墨刑已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宋代黥刑适用很广,流、徒、杖刑都可以附加黥刑,特别流刑(加役流)则必须附加黥面,同时还要先行杖决,所以明人邱睿说这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其残忍性可想而知。
宋朝的黥面非常讲究,有刺面、刺额角和刺耳后的区别。刺墨的花纹也不相同,有的刺字,有的刺其他图形。对犯一般盗罪的,在耳后刺环形;对强盗罪,在额头上刺“强盗”二字;对应当受徒、流刑的刺方形,受杖刑者刺圆。刺墨的深度也有区分,一般是根据所发配地区的远近而定:配本城的刺四分,配牢城的刺五分,配沙门岛和远恶州军的刺七分。
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之人,全国各郡监牢达数十万人。正如“城旦黥”为秦末起义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生力军,刺配之刑也埋下了大宋王朝覆灭的伏笔,《水浒传》中被逼上梁山的八十万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及时雨宋江、打虎英雄武松岂不都是刺配之人。
受宋法的影响,辽代刑法也有黥刺。起初所黥部位和北宋相似,但后来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太过严厉的,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应予废除。重熙二年(1033)辽兴宗耶律真宗大发慈悲,下诏曰:“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于是墨刑有所变化,犯人的脸面不再受黥,而改刺颈项和手臂。对判为徒刑之人,改刺在颈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同时盗窃主人财物,主人也不得黥刺其面,只能刺其颈或臂上。犯盗窃罪的,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犯则要被处死。
元代的墨刑更加普遍,在法律中已不是规定什么行为处墨刑,而是反过来规定什么情况可以免刺。由于元代刺刑太多,以至于很多人一刺再刺,还有些人则想方设法要把刺痕抹掉。但是统治者还是有办法刺上加刺,法律规定,犯罪被刺字之人把所刺之字自行除掉又犯新罪的,补刺;已被刺臂之人把整个胳膊都刺上花纹,以掩盖原刺的,如果再犯盗窃,于背部刺之;累犯盗窃,左右项、臂部都已刺字而又犯的,于项下空处刺。但是,为了体现对蒙古人的特殊优待,法律规定蒙古人犯罪,不得刺字,另外由于妇女的容貌对其至关重要,因此妇人犯罪也可免刺。
明代的黥刑和宋元基本相似。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盗窃”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天抢劫的,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要在右小臂上重刺。刺字之人如果擅除原刺的,还要被补刺。所刺之字必须依照律条的规定,官员不得任意刺字。当时有个笑话,说是有个叫陈东的在苏州做官时,曾命属下对一名处以充军发配的犯人进行墨刑,刺上“特刺配”三字。幕僚见后说:“凡刺‘特’字的犯人,罪行远远重于此犯,‘特’字的使用权在朝廷,我们小小苏州府使不得呐!”陈东随即纠正,命属下改“特刺”为“准条”(即依据律令条文),重新刺刻。后来,有人向朝廷推荐陈东的才干时,朝廷某官问道:“莫非是在人脸上起草稿的那个陈东吗?”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后对盗窃犯也可适用黥刑,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面上刺字,后者是刺在臂上。康熙初年曾有过改革,对于逃亡的奴婢不再面部刺字,只和盗窃罪一样刺小臂。后来又恢复以往的规定,理由是如果逃亡者刺小臂,逃亡者会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到了清末,黥刑终于走到尽头,被彻底废除。
《战国策》中有个故事,说的是劓美人郑袖固宠。郑袖是楚怀王的宠妃,生性妒忌多疑。一次魏王给楚王送了一位美人,楚王非常高兴,这当然让郑袖恨得咬牙切齿。但是怀王喜欢美人,郑袖也不能乱来,一哭二闹三上吊这种没有技术含量的争风吃醋估计会让楚王更加反感,于是郑袖假装逢迎美人,把好吃的,好玩的,好穿的,全都送给了美人,对美人的关心爱护怀王也自叹弗如。不仅是美人,就连楚王也大为感动,说:“妇人所以事夫者,色也;而妒者,其情也。今郑袖知寡人之说新人也,其爱之甚于寡人,此孝子所以事亲、忠臣之所以事君也。”消除了楚王的顾虑和美人的戒心后,郑袖开始像老大姐一样和这位初来乍到的美人交心:“大王可喜欢你啦,只是你的鼻子不太好看,大王不太喜欢。今后你见大王时,应该把鼻子捂住,这样大王就会更喜欢你了。”美人信以为真,就照着郑袖的嘱咐去做。楚王觉着奇怪,就问郑袖:“夫新人见寡人,则掩其鼻,何也?”郑袖回答道:“她嫌弃大王口臭啊。”怀王大怒,于是下令割掉美人的鼻子。
楚王对美人所施用的刑罚就是劓刑了,也就是将人鼻子割掉的一种刑罚。想象一下,美人鼻子被割,从此人不像人,鬼不像鬼,这可比杀了她还残忍。
劓刑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五刑之一,“五刑,截鼻为劓,故劓为割”。根据《尚书》的记载,远在夏朝初期劓刑就已出现,《周礼·司刑》说“夏劓千”。商周时期,劓刑也曾广泛适用,商王盘庚迁殷时,曾严厉警告他的臣民:“乃有不善不道之人颠陨逾越不恭上命者,及暂时所遇为奸为宄掠行道者,我小则加以劓,大则殄灭之。”(《尚书·盘庚·蔡传》)意思是对那些不服从命令,为奸邪之事的人,过错小的要处割鼻之刑,过错大的则要处死。周初“劓罪五百”,劓刑是作为重于墨刑,轻于宫刑的一种肉刑使用。西周中期,周穆王进行改革,将劓刑的适用范围增至千条。由于法网繁密,人们动辄得咎,许多人都被割鼻受刑。人没了鼻子,面貌自然丑陋不堪,统治者于是“废物利用”,“以其貌丑远之”,将他们派往边关守卫,也就是所谓的“劓者使守关”。当时距京师五百里之外的三关有十二座关门,都是受劓刑的人把守。
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春秋末楚灵王荒淫无道,公子比推翻灵王时,大将观从在前线向楚灵王随从人员宣布“先归复所,后者劓”,对于不归顺者处割鼻之刑。秦孝公时,商鞅推行新法,遭到太子驷的师傅公子虔、公孙贾为代表的旧势力的反对,新法颁布不久,他们教唆太子犯法,为此公孙贾被黥面受罚。后来,公子虔再次触犯新法,商鞅一不做,二不休,下令将公子虔处劓刑。
劓刑在当时也曾广泛作为惩罚士兵的刑罚。《商君书·境内》记载,当时秦国规定,凡攻城之战,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环,赌谏黥劓于城下”。严厉的军纪造就了秦国的虎狼之师。不过物极必反,劓刑的残酷有时反而会大大加强对手的斗志,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史记·田单列传》就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当时齐国和燕国交战。燕兵进犯齐国,齐国力弱,危如累卵,守将田单于是放出风声:“吾唯惧燕军之劓所得齐卒。”燕人不知是计,果然将齐国俘虏全都处以劓刑。城中的齐兵看到燕军中的齐军俘虏都成了没有鼻子的人,非常愤怒,于是斗志倍增,田单借势大败燕兵。
春秋战国受劓刑的人实在太多,鼻子被割,就和黥面一样,无法恢复,无法掩盖,受刑之人很难在当地生活下去,于是很多人结伙逃到边远夷人居住之地。夷人看到这些脸上刺着字,鼻子也没有的人就感到奇怪了,人怎么会长成这样啊?这些人于是欺骗夷人说“中国之人皆墨劓为俗”,割掉鼻子,脸上刺上花纹是一种风俗,我们那边的人都这样。夷人恍然大悟,由于非常仰慕中原文化,于是竞相效仿,纷纷割去鼻子,脸上刺上花纹,结果在夷人那里还真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风俗习惯。以至于很久以后,某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还保留墨劓的习俗,上文提到的王乌黥面觐见匈奴单于,不知是否与这有关。
又据《后汉书·西羌传》,羌族“披发左衽”的披发风俗也与劓刑有关。战国时期,西边的少数民族统称为戎,其中就包括羌族,也即羌戎。为了争夺领土,西边的戎屡受列国侵扰,秦惠王对戎更是赶尽杀绝,将秦国的最后的一部分戎也绞杀殆净,所谓“自是中国无戎寇”。眼看着戎族就要遭受灭顶之灾,一个叫爰剑的羌人从秦国逃跑,在逃亡途中,爰剑碰到了一位少女,少女将其藏在岩洞。秦兵发现后放火焚烧山洞,但火总是烧不进去,秦兵以为有神明相助,于是纷纷逃跑。爰剑很感激这位少女,就和她结为夫妇,一齐逃往三河地区(今青海、甘肃一带湟水、洮河、黄河三河交汇处),纠集残余族人重新聚居在一起。爰剑还将在秦国当奴隶时学会的种田和畜牧的技术教给族人,由此羌族慢慢强盛起来,到西汉时已发展成一个非常强大的民族。与爰剑婚配的少女受过劓刑,对此一直耿耿于怀,总是把头发打散铺在脸上以遮挡丑貌,羌族人为了尊敬她,不论男女老少都将头发打散披在脸上并逐渐形成一种风俗。
黥劓之刑的广泛适用,也在客观上发展了当时的医疗技术。有个叫作救黥医劓的成语,源自《庄子·大宗师》:“庸讵知夫造物者之不息我黥而补我劓,使我乘成以随先生邪?”意思是医治刺面之伤,补上割掉之鼻,后来延伸为恢复本来面目,不知道这是不是最早的美容技术。
秦灭六国之后,劓刑更是家常便饭,而且还有新的发展。根据考古发现的秦代法律条文,当时的劓刑既可以作为主刑单独使用,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和其他刑罚并合使用。最经常的是劓刑、墨刑和劳役刑同时使用。
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何论?当黥劓。”就是将劓刑和墨刑两种肉刑作为城旦的附加刑并合使用。在《封诊式》中也有一份请求官府对家奴施加劓刑的记录文书,说是“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翻译成今文就是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控告说: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丙是乙的婢女,乙派甲来说:丙强悍,请求对丙施加黥劓。仅仅因为女奴强悍,不够温顺,就要割掉她的鼻子,这刑罚也真够残忍的。有秦一朝,被判劓刑之人不计其数,相传,秦始皇曾将俘获的六国军士和百姓都割鼻惩处,一时之间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以至于人们以无为正常,有鼻反而觉得丑了。
鉴于劓刑的残酷,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刘恒下诏废除肉刑,改劓刑为笞三百,景帝时又改为笞二百。从此,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劓刑被废止。但是后世仍有人从历史的垃圾桶里将其捡起。南朝梁时,曾用劓刑取代某些死刑,后来在天监十四年(515),梁武帝萧衍下诏:“世轻世重,随时约法,前以劓刑,用代重辟,犹念改悔,其路已壅,并可省除。”劓刑再次被废,同时被废的还有墨刑。
此后,在正式的刑罚中,只有一些少数民族治下的地区才存在劓刑,如唐代的吐蕃就曾广泛存在劓刑,两宋年间的金国也规定,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元朝时,元顺帝也曾下诏:“盗牛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其他朝代则鲜见劓刑的适用,但是在非正式的刑罚中,劓刑却被一再拾掇。
刖刑是一种断足的酷刑,有一个叫作“履贱踊贵”的典故就与刖刑有关。
春秋时期的齐国有一位著名的贤臣晏婴,他曾辅佐齐国三位君主,齐灵公、庄公和景公,深知民间疾苦,体恤民众,经常劝谏君主要为政俭约,宽刑减赋,对齐国政局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景公在位之初,好用严刑苛政,一时受刑之人非常之多,百姓苦不堪言。晏婴看在眼中,急在心里,但是又不好直接向景公谏言。有一次,齐景公看到晏婴的住所离市场很近,十分嘈杂,想要给晏婴换个安静的地方。晏婴婉言谢绝,说:“先人住在这里,我不足以承继祖业,住在这里已经很过分了,而且住在市场附近,早晚能够从市场得到所需要的东西,这非常方便,不敢麻烦君上为我建造新宅。”景公于是问他:“你在市场旁居住,那市场上什么东西贵什么东西贱啊?”晏婴回答说:“履贱踊贵。”履就是鞋子,而踊是“刖足者之履”,是一种假足。晏婴的意思显然是在讥讽景公的严刑政策,造成受刖刑的人太多,人们不得不去买假脚戴上,以致假脚反而比鞋都贵。景公听后,马上醒悟,下令减轻刑罚。
刖刑,又称剕刑,是旧五刑中重于劓刑而轻于宫刑的一种肉刑。尧舜时期,刖刑就曾存在;夏商时,刖刑已被广泛使用。到了周代,刖刑就更普遍了,《周礼》说“刖罪五百”就是明证。
春秋战国时期,刖刑的适用见诸各种史籍文献。《孔子家语》记载:孔子的学生季羔曾经是卫国的士师(法官),曾判人刖足之刑。后来卫国发生蒯聩之乱,季羔欲逃走,到了城门,却狭路相逢,遇上当时的刖足之人。可是奇怪的是,那人居然“以德报怨”,再三帮助季羔逃亡。季羔就纳闷了,问道:“吾不能亏主之法而亲刖子之足矣,今吾在难,此正子之报怨之时,而逃我者三,何故哉?”那人回答道:“断足固我之罪,无可奈何,曩者君治臣以法令,先人后臣,欲臣之免也,臣知狱决罪定,临当论刑,君愀然不乐,见君颜色,臣又知之,君岂私臣哉?天生君子,其道固然,此臣之所以悦君也。”意思是说受刖足之刑,是我罪有应得。可是,当初您审案之时,先判别人后判我,我知道您是想免除我的刑罚。到了判决已定,你的表情很不高兴,我知道您不是出于私情来袒护我这个毫不相干的人,因为您本来就是仁义君子,在处理案件时总要表现出仁慈的心性。这就是我要救您的原因。季羔与刖者的故事可以作为古人法治观念的一个特例,可见刖者心甘情愿地接受断足之刑,也可从一个侧面印证当时刖刑的普遍。
《韩非子》中和氏璧的故事为国人所熟知,但这更是一个与刖刑有关的悲惨故事。
“楚卞和往荆山,见石中有璞玉,抱献楚历王。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怪其诈,刖。历王卒,子武王立,和又献之。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又怪其诈,刖其右足。武王卒,子文王立,和欲献之,恐王见害,乃抱其璞哭三日夜,泪尽继之以血。文王知之,使谓之曰:‘天下刖者多,子独泣之悲,何也?’和曰:‘吾非泣足也,宝玉而名之曰石,贞士而名之曰诈,是以泣也。’王取璞,命玉人琢之,果得美玉,厚赏而归。世传和氏璧,以为至宝。”为了巴结君王,卞和献上宝玉,可惜两任楚王都不识货,先是刖左足,后是刖右足,可卞和还是不死心,抱着玉璞大哭三天三夜,涕泪泣血感动了第三任楚王,收下了他的宝贝。
有人说卞和是玉痴,为了玉被人赏识,断胳膊断腿也在所不惜,但在更深的层面上,和氏璧的故事何尝不是将国人千百年来对于权势的极度渴望、媚从,以及把那根深蒂固的奴妾臣仆文化体现得淋漓尽致呢?玉的品质、人的才干又何需权贵认可呢?有意思的是,这块当时让楚王不屑一顾的石头后来竟成为最高权力的象征并见证了政权的迭替兴亡。和氏璧后来成为楚国的镇国之宝,楚国衰落后,和氏璧落到赵惠王手中,而秦国昭襄王也想得到这块玉,诈称“愿以十五座城”换和氏璧,亏是赵将蔺相如“人与玉石俱亡”的坚决态度使得“完璧归赵”,但后来秦灭六国,赵王乖乖地将和氏璧奉上,秦国宰相李斯在和氏璧上刻上“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个篆字,从此和氏璧就成为皇帝的玉玺,成为封建帝王权力的象征。
和墨刑、劓刑一样,刖刑的受刑人也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断足之人虽不能像常人那样行走自如,但是看看门,驱驱兽还是可以的,所谓“刖足使守门”“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是也。不过刖刑的受刑人终身拖着残腿,无法掩盖犯罪记录,其社会地位之卑贱可想而知。不过卑贱之人也并非毫无用处,有时看不起他们反而会招致杀身之祸。
《韩非子·内储说下》就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齐国有一位叫夷射的大臣,有一次,赴齐王的酒宴喝醉了,出了庭院,就倚靠在廊门。门房前来跪着请求:大人啊!不是还有剩酒吗?请赐予在下吧!夷射一看,门房是受过刑只剩一条腿的人,于是,夷射说道:走开,受过刑的人,还敢向上讨酒喝!门房等到夷射离开后,他就在门廊下洒水,弄成有人在此小便过的样子。第二天早上,齐王走过庭院的时候,看到这个景象,于是厉声问道:是谁居然在这里小便?门房答道:我没有看见,不过昨天夷射大夫在这里站过。于是齐王将夷射处以死罪。人必自辱之然后人皆辱之,尊重别人也就是尊重自己,夷射的下场值得世人警醒。
与刖刑相似的一种刑罚叫作膑刑,《尚书刑德放》说:“膑者,脱去人之膑也。”膑是人的膝盖骨,将膝盖骨剜掉也就是膑刑了。一般认为,膑刑比刖刑更严苛,因为去掉膝盖骨后,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小腿虽有如无,只能吊在下面,如秋千一样摇来晃去,无法控制,也就无法行走了。而刖刑的受刑人虽然被断足,但是戴上假肢(踊)后还是可以行走的,要不刖刑之人怎么能守门呢?所以在古代的文献中认为膑刑是四种肉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比去掉生殖器的宫刑还要残酷,但是刖刑则是一种次于宫刑的肉刑。膑刑后来逐渐被刖刑取代,在某种意义上也符合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趋势。
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就曾受过膑刑。孙膑原名孙宾,就像英布受墨刑后被改称黥布一样,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据《史记》记载,孙膑是孙武后代,受祖先影响,他对兵法非常感兴趣,而且颇有造诣,而他同学庞涓则对兵法一知半解,浅尝辄止,后来庞涓到魏国任职,他自知才学远不如孙膑,生怕孙膑日后会超过自己,便设计陷害孙膑。庞涓先是客客气气把孙膑请到魏国来,然后诬陷孙膑,“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孙膑虽受此奇耻大辱,但并未消极厌世,暂时不顺反而让他发奋图强,后孙膑被齐威王请去委以重任,齐魏交兵之时,孙膑大败庞涓,终成一代兵法宗师,所谓“孙子膑脚,兵法修列”说的就是此事。
战国秦汉时期,刖刑也称斩止(通“趾”)。当时的斩止分为斩右止和斩左止,就刑罚强度而言,古人以右为上左为下,所以斩右止为重,楚国卞和就是被先刖左足,后刖右足。秦灭六国之后,刖刑的适用更是普遍,它往往和墨刑、劓刑等肉刑结合起来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如秦律规定:五人共同偷盗,得钱一文以上,就要处斩左止,并黥为城旦。汉代人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也指出“秦时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受天下之徒”。正是如此严酷的刑罚才让秦朝迅速走向灭亡。
公元前167年,西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将原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景帝时,又将“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减为“笞二百”。武帝时,又创造了一种釱刑,对于某些刖刑之罪,用釱左趾代替斩脚趾的刑罚。釱是一种铁制刑具,重六斤,套在犯人的左趾上。如《史记·平准书》记载: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这种代替刖刑的釱刑一直沿用到三国曹魏时期。
自文帝废除刖刑以来,断足酷刑就很少在正式的刑罚中出现,不过历史也时有反复,南北朝时期,断足之刑曾一度恢复,而且比传统的刖刑更为残忍,具体施行方法叫作“断脚筋”。《南史·宋明帝记》记载: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彧下诏恢复黥刖之刑,“凡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院及伤害吏人,并监司将吏自为劫,皆不限人数,悉依旧制斩刑。若遇赦,黥及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交、梁、宁州”。断脚筋比一般的刖刑更加残酷,所以有人说它与古之刖名同而实异。明帝死后,此刑就被废除。
唐初刖刑也曾短暂存在,太宗李世民在位之初,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订刑法时,曾将应处以绞刑的五十条罪状都免死改为断右趾。后来太宗又觉得此法不妥,对侍臣们说:“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经过反复论证,终于废除断趾之刑,将之改为加役流三千里,附加劳役二年。
“古者富贵而名磨灭,不可胜记,唯倜傥非常之人称焉。盖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这段激人奋发向上的千古名言就是司马迁惨遭宫刑后的自勉之辞。
天汉三年(前98),正当司马迁埋头著述《史记》的工作进入高潮,“草创未就”之时,突遭飞来横祸。当时大将李陵率五千人马长驱大漠与匈奴数万跷骑一战再战,终因寡不敌众,战败被俘。武帝闻李陵被俘震怒不已,群臣也多交口非议李陵卖主求荣以抚慰武帝不快。唯有与李陵并无深交,且在职分上与之毫无关系的司马迁愤于人心的凶险丑恶挺身为之辩护,触犯武帝。武帝认为司马迁讥讽自己指挥无方、调度失策、诽谤贰师(为武帝宠妃李夫人的哥哥李广利),于是将其处以宫刑。
对于司马迁这位将名节看得比性命重得多的高骨之士,宫刑无疑是对他的最大羞辱,“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棰楚受辱,其次鬄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支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在《报任安书》中,司马迁一气排列了十种耻辱,而最耻辱的就是宫刑。“是以肠一日而九回,居则忽忽若有所亡,出则不知所往。每念斯耻,汗未尝不发背沾衣也。”如此的痛苦,让司马迁不止一次地想到了自杀,“仆虽怯弱,欲苟活,亦颇识去就之分矣,何至自湛溺缧绁之辱哉!且夫臧获婢妾,犹能引决,况若仆之不得已乎?”奴仆婢女面对羞辱尚且赴死,何况司马迁这位堂堂的士大夫呢?但是“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如果轻易地选择死亡,“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异?”司马迁终于选择了生,从此,司马迁忍受着“刑余之人”的极大痛苦,发奋著书,“述往事,思来者”,终于成就了《史记》这部千古巨著。
宫刑,是破坏人生殖器官的酷刑,是旧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古人普遍存在生殖器崇拜,这种崇拜逐渐演化为祖先崇拜和子孙观念,直到今日,这些观念依然为国人所信奉。在古人看来,生殖器的价值仅次于头颅。从近些年的考古发掘中发现,古人在入葬时,往往头上戴面具,阴部有护阴盖片,这是因为古人认为头和生殖器是人体的两个最重要的部位,死后还要加以保护。受过宫刑的人,生殖器被破坏,失去了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从而断子绝孙,这在重视子嗣和香火延续的古代中国确实是一种异常残酷的刑罚。
宫者,男子割势,妇人幽闭,它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受宫刑之人由于怕风寒伤口感染,须在严密而温暖的房间待上数月,这种房间和养蚕的房屋和相似,所以称之为蚕室;宫刑又称腐刑,有两种说法,一说是指受宫刑之后,人若腐木朽株,有杆但不能结实(生育),另一种说法是指受刑之后伤口腐烂恶臭,故曰腐刑;宫刑还称阴刑,这是因为该刑是对人的阴部施加刑罚。男子宫刑为去势,一般理解是将阴茎连根割去,但据古籍记载,也有破坏阴囊与睾丸者。如《韵会》一书云:“外肾为势。”宫刑男子割势。外肾是指阴囊和睾丸,破坏了它,人的性腺即不再发育,阴茎不能勃起,从而丧失了性能力。让这些人充当宫廷的仆役,皇家的血统问题显然是有保障的。
古代的宫刑也适用于女性,这称为“幽闭”。关于“幽闭”,有多种理解。一种认为“幽闭”是将女子关起来,不让她和外人接触,如班固《白虎通·五刑》就认为“宫者,女子淫,执宫中不得出也”。但是这种理解很难让人信服,因为它与女子的生殖机能并无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的关禁闭。
另一种理解认为是把女子的阴户缝起来,防止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清人褚人获《坚瓠集》就有关于这种刑罚的记载:“捣蒜纳妾阴中,而以绳缝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等。
还有一种理解认为“幽闭”就是椓刑,就是用木棒之类的东西敲打女子下腹部,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使之不能交接及孕育。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褚人获,在其《坚瓠集》续集卷四“妇女幽闭条”引明人王朝云《碣石剩谈》说:“妇人椓窍,椓字出《吕刑》……男子去势,妇女幽闭是也……椓窍之法,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止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鲁迅也基本赞同这种观点,在《病后杂谈》一文中他就指出:“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她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第四种理解认为“幽闭”是挖掉女子生殖器官,王夫之就采此说,认为这种刑罚是“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第五种理解认为幽闭是将女子阴部打烂,伤愈之后长成粘连板结的一块,防止与男性交接。
宫刑早在尧舜时就已存在,《舜典》曰:“五刑有宫。”到夏禹时宫刑成为一种正式刑罚,《汉书·刑法志》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其中就包括宫刑。宫刑开始是惩罚那些有淫乱行为的人,所谓“男女不以义交,其刑宫”(《尚书》孔疏),显然宫刑最初是为了维护一夫一妻这种新的婚姻形式,保证血统继承的纯粹性,这在人类的婚姻制度刚刚跨入文明门槛的当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后来宫刑的适用就与淫乱行为没有关系了,逐渐演化为一种帝王巩固统治,滥施惩罚、镇压民众的一种残酷手段。
宫刑在西周时期有过重大发展。首先是它在旧五刑中地位的变化。周初,宫刑排在五刑的第三位,次于死刑和膑刑。因为膑刑之人,失去膝盖骨后,便不能直立行走,而受宫刑者坐卧行走不受影响,因此宫刑较之膑刑为轻。但周穆王将膑刑废除,代之以刖刑,刖刑虽断人足,但是受刑之人穿上踊甚至不穿踊都还可以行走。同时,西周中期,正值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过渡之时,人们的宗法观念和家族意识的日益抬头,绝人后代的宫刑自然比无足却能行人道(有性机能)的刖刑要严厉得多,宫刑自然升格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其次是髡刑的出现。西周时期,“宫罚之属三百”,宫刑条文非常之多。但由于“刑不上大夫”观念的影响,髡刑也就应运而生。西周时规定:“公族无宫刑。”意思是说,贵族犯了罪,不能判处宫刑,原因是为了“不翦其类也”,即不让他的家族断绝后代。贵族们犯了罪该处以宫刑者,用髡刑代替,对应受宫刑的贵族或公族给予优待,用剃去头发和胡须的方式来象征性的执行宫刑。因为男子受了宫刑以后,引起生理的变化,不再生胡须,因此剃去发须也就有了特别的意义。
秦朝的宫刑令人瞠目结舌。《列子·说符》载有人曾劝秦王以仁义治国,秦王处以宫刑,罪名是“若用仁义治吾国,是灭亡之道”。又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为了修建阿房宫和骊山陵,用了70万受过宫刑的罪犯。如此登峰造极广泛使用宫刑在历朝历代实属罕见。
汉文帝时废除肉刑,其中就包括废除宫刑。但过了不久,景帝中元四年(前146)又恢复宫刑。《景帝纪》云:“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宫刑最初是作为死刑的替代刑,后来也成为皇帝临时决定使用的一种独立刑罚。这在汉武帝时最为突出,将军李延年、历史学家司马迁和张贺都是宫刑的牺牲品。汉武帝甚至对来自西域国家的使节或人质也曾使用此刑。据《西域·楼兰传》记载:征和元年(前92)楼兰国王去世,其国派人到汉朝迎接作质子的太子回国继承王位。由于这位太子在长安因触犯法律受过宫刑,汉武帝就没有放他回本国。武帝刘彻的跋扈与专横可见一斑。东汉时期,宫刑仍被保留,汉光武帝诏曰:“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女子宫。”明帝永平八年(65)、章帝建初七年(82)、元和元年(84)、章和元年(87),和帝永元八年(96)也都有过类似诏书,“犯大逆,募下蚕室,女子宫”。因此有学者认为“终汉之世,时以宫刑代死罪,皆沿景帝定制也”。汉安帝永初年间(107—113),大臣陈忠上书请除宫刑,此奏获准,宫刑又一次被废除。
魏晋三国时期,曾有过恢复肉刑的大辩论,陈群、钟繇主张恢复肉刑,其中就涉及宫刑,可知这一时期宫刑是被禁止施行的。南北朝时期,南朝统治者继承了魏晋时期的法律,无宫刑之罚,但在北朝仍有宫刑的存在。《魏书·刑法志》说:“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魏分裂为东魏西魏之后,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547)曾下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宫刑再次被废。但在东魏,宫刑仍被保留,《隋书·樊叔略传》记载,当时的南兖州刺史、河阳侯樊欢因不满高欢父子专权,图谋复兴东魏,被高氏杀害,其子樊叔略正在幼年,被处以宫刑。隋开皇年间,文帝杨坚正式下诏将宫刑废除,《周礼·秋官·司刑》疏曰:“宫刑至隋乃赦”。至此,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宫刑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但是,历史总有反复,宫刑虽不再是五刑中的正式刑罚,但它却不时成为一种法外之刑,先不说皇权不受法典的约束,就是一些朱门大户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往往将人私自阉割为奴。辽穆宗应历十二年(962),萧延之的家奴海里强奸拽剌秃里的未成年的女儿,就被法外施刑,处以宫刑,交给秃里家做奴隶。据史书记载,辽穆宗更是残暴,此人嗜酒成性,刑罚任意,断手足、烂肩股、折腰胫,无所不用其极,宫刑的适用自然不在话下。
唐代也曾大兴蓄奴之风,不少男孩阉割之后,被贵族官僚收买为家奴,诗人顾况的《囝》所说的“囝生南方,闽吏得之,乃绝其阳”,就是当时情景的真实写照。安禄山也曾私阉一个叫李猪儿的人为奴,而且安禄山对猪儿非常宠爱、信任,但后来被猪儿切腹而死。
将专制推向极致的朱明王朝自然也少不了宫刑的存在。明太祖朱元璋在他的《大诰》规定了许多严刑峻法,其中就有阉割为奴。洪武年间,监察御史张尚礼曾作《宫怨诗》一首:“庭院沉沉昼漏凊,闭门春草共愁生。梦中正得君王宠,却被黄鹂叫一声。”宫中妃嫔的心事被如此生动的描写当然会惹来杀身之祸,朱元璋见此诗后,大怒,下令将他处以宫刑,结果张尚礼死在蚕室。据《万历野获编》记载,明英宗时,靖远伯王媪在征战期间,曾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明英宗知道后并不干预,可见这种做法在当时是被允许的。事实上,明英宗自己也曾干过类似事情,天顺二年(1458),他就曾下令把四十四名监徒处以宫刑。
直到清代,宫刑仍有出现。道光十三年(1833)曾颁发律令:“嗣后逆案律应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内务府阉割”。
古代受肉刑之人一般都要为国家服劳役,宫刑也不例外。先秦文献中的“内小人”“寺人”“宫隶”“宫绞士”“酒人”“阉人”“缝人”等称谓都是受过宫刑之后又在宫廷充当仆役的人。这种人也叫“奄”,后来逐渐演化为宦官或太监。《诗经·小雅·巷伯》所说的“寺人孟子,作为此诗”就记载一位“奄”人的哀鸣和愤懑。孟子也就成为文献上宫刑的最早受刑人,当然此孟子非亚圣孟轲,而是周幽王时的一个姓孟的小官吏,因受人诬陷,而被施宫刑。
秦汉之后,宫廷中的宦官普遍由受宫刑之人充当,这些人生前备受侮辱,死后也不能进入祖坟,生理上的残疾导致很多阉人心理上严重扭曲和变态,掌握权力后可能做出一些十恶不赦、令人发指的事情,秦朝的赵高,汉代的十常侍,明代的刘谨,清代的李莲英等,种种专权误国、祸国殃民之举在历史上不止一次地上演。这些人从受害者转向害人者何尝不是宫刑的恶果。
如果说被迫阉割充当宦官之人尤有可怜之处,那为谋权势甘愿净身的自宫之人就不只是让人觉得可鄙了。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自宫以适君”的无耻之尤。《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春秋齐桓公时有位名叫竖刁的人,就自宫而谄桓公,备受重用,齐相管仲病重之时,齐桓公甚至想让竖刁继任宰相,管仲劝桓公不可重用此人,对桓公说:“自宫以适君,非人情,难亲。”连自己的身体都不爱惜的人,能忠君爱国吗?当时的另一个人选是易牙,易牙曾亲自将自己的大儿子蒸熟献给桓公,满足其口腹之欲,管仲也劝桓公此人不可用,“夫人情莫不爱其子,今弗爱其子,安能爱君?”可惜桓公没有接受管仲的建议,后来竖刁率易牙、开方及大臣为乱,可怜春秋五霸之一的桓公活活饿死渴死,“身死三月不收,虫出于户。”竖刁可谓是自宫的先驱了,此后大凡宦官得势的朝代,自宫现象便格外普遍。《井观琐盐》记载,五代南汉国宦官猖獗,凡群臣有才能者及进士状元皆先下蚕室,然后方可进用,于是也出现了许多自宫以求进者。朝廷内外皆阉人,其数高达20000多人,真是名副其实的太监王国。罗履先《南汉宫词》云:“莫怪宫人夸对食,尚衣多半状元郎”,说的就是此事。据说当时的宋太祖赵匡胤知道此事,非常愤怒,发誓要攻破南汉,救万民于水火之中。
明代宦官势力最盛,自宫之风也最为严重,大太监魏忠贤就是著例。魏忠贤本是一市井无赖,嗜赌成性,最后债台高筑,走投无路,愤而自宫,最后竟成为权势遮天的“九千岁”。当时有“已婚而自阉者”;有“熏腐其子”者;有“兄弟俱阉”者;更有人“尽阉其子孙以图富贵”,自宫之风之烈,可想而知。据《明实录》记载,当时太监操纵皇帝执掌朝政,恩泽惠及九族,愚民便争相让子孙受刑当太监,仅一个村子想充当太监的都有数百人之多,无法禁止。《日知录》说:明末某年招募太监3000人,结果应者达20000余人,没办法,只能增加名额,最后录用了4500人,落选的16000多人在礼部衙门前哭天喊地,闹得沸沸扬扬。
自宫的人数太多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宦官年老或退休后需要国家养活,无限制安置自宫者显然会让国家的财政无法负担。明初时,自宫而请求录用为太监的人数已相当多,以至于供过于求,超过了宫廷的实际需要,于是皇帝屡下诏书,禁止自宫,对违令者予以严惩。永乐二十二年(1424),明成祖朱棣诏令,凡自宫者,以不孝论。如果军人违犯,连本管头目总小旗一同治罪;如果民间违犯,罪及有司里老。宣德二年(1427),宣宗下诏:凡自净身者,军还原伍,民还原籍。不许投入王府及官员势要之家隐藏,躲避差役。若再犯者,犯及隐藏之家俱处死。该管总小旗、里老、邻人知而不举者,一体治罪。正统十二年(1447)诏令,英宗仍重申禁自宫禁令,自宫而已入宫者,准予自首,之后可送到南海子种菜,隐瞒而不自首者以及新发现的自宫者,全家发配辽东充军。成化九年(1472),宪宗再次下诏:“私自净身希求进用者,本身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此后即位的诸多明帝都曾颁布过类似禁令,而且禁令越来越严厉,但自宫之风一直无法遏制。自宫者仍然一拨一拨,涌向宫廷,因为太监的地位、权势对他们的吸引力实在太大了,为了飞黄腾达,他们宁愿阉割自己,又岂会在乎流放甚至杀头呢?更何况朝廷在发布禁令的同时又大量录用自宫者入宫。禁令成为一纸空文也就可想而知。后人对此评论说:自宫禁例,明代可谓严厉矣。而明代阉竖之祸较之唐、宋为烈,可见徒立一重法而无实意以行之,亦徒法而已。
总之,在宦官制度存在的前提下,禁止自宫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帝制和太监制度被彻底埋葬之后,自宫才真正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