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0日,星期四,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梦龙投毒杀人案。
这是一间大法庭。正面的法官席上方悬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左侧是公诉人席;右侧是辩护人席;法官席对面是被告人席和旁听席。法官席上坐着三个人。中间的审判长是女的,五十岁左右。两边的审判员一男一女,都是三十多岁。检察官是两个男的,一个四十多岁,一个二十多岁。宋佳穿一套浅黑色职业装,坐在辩护律师的席位上。旁听席上也坐了不少人。
9点整,审判长态度庄重地宣布开庭,依法公开审理赵梦龙投毒杀人案。
赵梦龙在两名法警的押护下走进法庭。他有些吃惊,因为他没想到这是一间大法庭,而且有很多人旁听。他本以为审判会在一个小法庭里进行。既没有旁听审判的人,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整个审判就是简单的审问和宣判。他上次就是这样被判刑的。然而,这一次的法庭气氛很庄重。他向法庭中间的被告人席走去。突然,他的脚步停顿了,因为他在旁听席上看到几张熟悉的面孔,那是李艳梅、钱鸣松、吴凤竹和周驰驹。钱鸣松还向他挥了挥手,但其他人都仅用目光向他表示问候。他没想到四位老同学会来旁听审判。法警在后面推了一把,他继续向前走,来到黑木围栏中间,面无表情地坐在面对法官的椅子上。
审判长首先询问了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以及何时被捕和是否收到起诉书等问题,然后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姓名,告知了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询问证人权、申请取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审判长确认被告人知悉上述权利并且没有回避请求之后,又补充说,如果辩护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者调取新的物证书证,或者重新进行勘验鉴定,那要由法庭决定是否同意。
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之后,首先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年轻的检察官站起身来,照本宣科地宣读起诉书。在起诉书中,公诉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是:被告人赵梦龙因历史恩怨产生杀人动机,借同游武夷山之机,采用投毒的方法将孙飞虎杀害。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然后,审判长让被告人陈述事实经过,强调要如实陈述,并告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能否实事求是地交代犯罪事实,法庭在量刑时会加以考虑。
赵梦龙摇摇头,表示自己没有什么可说的,反正他没有杀人。
于是,审判长就案件发生的前后经过向赵梦龙提了一些问题,例如,赵梦龙他们何时来到武夷山,孙飞虎是怎么得的病,他们怎么去的一线天,孙飞虎是怎么摔下来的。这些问题没有实质意义,赵梦龙都简单作了回答。
然后,审判长问公诉人对被告人有何问题。年长的检察官站起身来,很老练地问道:“赵梦龙,你和孙飞虎是大学同学,对吗?”
赵梦龙点了点头。
检察官说:“请你用语言回答问题。”
赵梦龙看了一眼法官,“是的。”
“你和孙飞虎的妻子李艳梅也是大学同学,对吗?”
“是的。”
“你在上大学的时候,曾经和李艳梅谈过恋爱,是吗?”
赵梦龙没有回答。
检察官提高了声音,“这是几十年前的事情了,难道你不敢回答吗?”
赵梦龙犹豫着,似乎感觉到李艳梅的目光落在他的脊背上。他终于张嘴说:“是的。”
“很好。赵梦龙,我再问你,后来李艳梅和孙飞虎结婚,你是不是非常仇恨孙飞虎?”
赵梦龙又沉默了。
检察官又提高了声音,“赵梦龙,我知道你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没关系,我能理解你的心情。如果我是你,如果有人夺走了我心爱的人,我也会仇恨他的。这是人之常情。好,既然你不愿意回答,我也不勉强。我再问你另外一个问题,你认识蒋蝙蝠吧?”
“是的。”
“是在什么地方认识的?”
“在新疆的劳改场。”
“你们的关系很好,对吗?”
“他曾经帮过我。”
“所以你很感激他,对吗?”
“是的。”
“你知道蒋蝙蝠曾经和孙飞虎在同一个‘五七干校’工作过,对吗?”
赵梦龙犹豫一下,决定不作回答。
“怎么,又拒绝回答?你没有必要害怕我的问题。我问你的都是事实。那好,我再问你,你知道蒋蝙蝠喜欢画蝙蝠,对吗?”
“是的。”
“他画的蝙蝠,样子很怪,对吗?”
“是的。”赵梦龙觉得很被动,仿佛在被人牵着鼻子走。他很想停下来思考一下,但对方不给他时间。
“你也会画那种蝙蝠,对吗?”
赵梦龙意识到危险,决定不再回答,用抗拒的目光看着检察官。
检察官冷笑道:“怎么,你打算顽抗到底吗?我劝告你一句,那只有死路一条。”
检察官坐下之后,审判长问辩护律师有没有问题。赵梦龙把目光投向宋佳,后者向法官摆了摆手。赵梦龙轻轻地叹了口气。他一直担心这个美丽的姑娘在审判中发挥不了作用,现在看来这担心不无道理。不过,他本来也没对辩护律师抱太大希望。
接下来,审判长让公诉方举证。于是,年轻的检察官站起身来,一份一份地宣读公诉方的证据。赵梦龙听得很仔细,他觉得必须自己把握命运。
检察官先宣读了几份鉴定结论。第一份是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孙飞虎背部和头部的摔伤不足以致死,真正的死亡原因是呋喃丹中毒。第二份是毒物化验报告,证明在孙飞虎的房间里提取的感冒胶囊中的物质是呋喃丹。第三份是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作为本案书证的那六张蝙蝠画与赵梦龙所画的作为比对样本的蝙蝠具有相同的书写习惯特征,因此那六张蝙蝠也都是赵梦龙所画。第四份是指纹鉴定结论,证明那感冒胶囊上显现出来的一小块指纹印是赵梦龙的左手食指所留。
在公诉方每次举证之后,审判长都问辩护方对证据有无意见或问题。每一次,宋佳都简单地起身说没有问题。后来,赵梦龙实在沉不住气,只好自己上阵。他对那个指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他说在本案调查的初期,侦查人员就说从感冒胶囊上提取到作案人留下的手印,而且声称要提取他们几个嫌疑人的指纹样本进行比对。但是后来警察并没有提取他们的指纹样本,而且一直也没人再向他们提起那手印的事情,所以他们都认为警方根本没有从感冒胶囊上提取到手印,那不过是警察在欺诈他们的口供。后来他被逮捕了,警察例行公事地提取了他的指纹样本。但是在那段时间的审讯中,警察仍然没有提过感冒胶囊上的手印。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吗?如果警察确实从感冒胶囊上提取到作案人的手印,绝不会在那么长的时间内都不提取他们这些嫌疑人的指纹样本进行比对。如果警察手中确实掌握了重要的指纹证据,那就肯定会在审讯过程中使用,至少会用暗示的方法迫使他认罪。但是,一直到他被移送检察院,准备起诉,他才突然听说有了指纹鉴定结论。因此,他怀疑那个手印的来源有问题。
检察官解释说,从感冒胶囊上提取手印的难度很大。开始,省公安厅的技术人员用了很多方法,都没有显现出来。后来,他们又请外省的指纹专家来帮忙,才成功地提取到一枚面积很小的手印,然后进行了鉴定。侦查人员最初的说法是不是在“欺诈”嫌疑人的口供,公诉人不得而知。但是,即使那种做法中有“欺诈”因素,也是侦查谋略的问题,无可厚非。至于后来的指纹鉴定,从方法到手续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切都有指纹鉴定书中的记述为证。
赵梦龙用求援的目光看了一眼辩护律师,但宋佳似乎在专心查阅桌子上的材料。赵梦龙的心中升起一丝怨恨,但也无话可说。
接下来,检察官宣读了五云仙宾馆姓沈的女服务员的证言。她证明赵梦龙在孙飞虎生病期间曾经去过孙飞虎住的203房间,还证明在孙飞虎死后,赵梦龙曾经和李艳梅夜晚外出,半夜才回到宾馆。
然后,检察官说,根据辩护律师的请求,他们请法庭传唤供销社女售货员韩茶花出庭作证。
审判长看了一眼辩护律师,对法警说:“传证人韩茶花出庭作证。”
韩茶花走进法庭,在法警的指引下坐到证人席上。她看了看法官和检察官,又看了看被告人,然后把目光停留在地面上。
审判长询问了韩茶花的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之后,告诉她要如实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韩茶花拿出一张纸,认真地念了起来。她说,在5月2日下午,先是有一个中年男子到供销社来打听有什么农药,然后有一个姑娘来买走了一包呋喃丹。后来,侦查人员安排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她认出赵梦龙就是那个到供销社打听农药的人。
随后,检察官出示了侦查人员组织韩茶花对赵梦龙进行辨认的笔录。辨认时间是1998年5月13日10时30分至11时。辨认地点是武夷山市公安局审讯室。辨认结果表明,赵梦龙就是那个去供销社打听农药的男子。
审判长问检察官是否要对证人发问,检察官表示没有问题。审判长又问辩护律师是否要对证人发问。一直沉默的宋佳便站起身来。法庭里的目光都聚集到这位漂亮的女律师身上。
宋佳说:“韩茶花大姐,您别紧张,其实我比您还紧张呢。您是第一次出庭作证,我也是第一次出庭辩护。我问得不合适的地方,还请您多包涵。”
“你问吧,没关系。”韩茶花一下子轻松了许多。
“请问,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之前找您谈过话吗?”
“找过呀。我记得很清楚,郑队长他们是先到供销社去找我了解情况的。一开始,我也不知道他们是警察,后来他们才告诉我。虽然我是个普通的售货员,但也知道应当协助警察抓坏人。后来,郑队长他们还带着我去找过那俩人,但是没找到。”
“你们去什么地方找了?”
“主要的旅游景点都去了。”
“你们去五云仙宾馆了吗?”
“去了两次呢。第一次,他们让我坐在汽车里,看那些换班的服务员里有没有那个姑娘。第二次在餐厅外面的房间里,看那些去吃饭的客人中有没有那个男人。”
“那些去餐厅的客人中应该有这个被告人吧?您当时认出他了吗?”
“是有他,但是当时隔着窗户,我看不太清楚,所以就没认出来。”
“侦查人员后来组织您去公安局辨认这个人的时候,您认出他就是在五云仙宾馆见到过的那个人,对吧?”
“是的。不过,我也记起来了,他就是到供销社打听农药的那个人。”
“5月13日在公安局的审讯室里辨认的时候,一共有几个辨认对象?”
“什么是辨认对象?”
“就是站在那里让您辨认的人,一共有几个?”
“就他一个呀。”
“谢谢您。”宋佳转身对法官说:“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又问检察官还有没有问题。
年长的检察官站起身来,问道:“韩茶花,你能肯定这个被告人就是5月2日到你们供销社去打听农药的那个人吗?”
“我能肯定。”
“这话不是侦查人员告诉你的吧?”
“不是,他是我自己认出来的。”
“好的,我也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又对赵梦龙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被告人也可以对证人发问。被告人赵梦龙,你有问题要问这位证人吗?”
赵梦龙想了想,说没有。他忽然感觉,这位辩护律师还是挺精明的。
证人离开法庭之后,检察官又宣读了有关部门提供的调查材料,证明赵梦龙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经与蒋蝙蝠共同关押在新疆的一个劳改场所,而且两人关系很好,等等。
公诉方举证结束后,审判长让辩护方举证。赵梦龙把目光投向宋佳,宋佳则向法官摆了摆手,表示没有证据。
接下来是法庭的书记员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登记等程序性活动。三名法官低声交谈,旁听席上传出窃窃私语。法庭里的气氛不那么紧张了。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他首先请公诉人发言。
年长的检察官站起身来,不慌不忙地环视一周,胸有成竹地讲道:“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们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在座的各位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告人赵梦龙就是投毒杀害孙飞虎的凶手。为了不多占用大家的时间,我简要地概括一下被告人的犯罪过程,以便使各位对本案的情况有更加明确的认识。”
检察官用目光看了看桌子上的发言提纲,“刚才,被告人承认他与被害人孙飞虎的妻子是大学时期的恋人,后来孙飞虎夺其所爱,与他的恋人结婚成家。我们无法评价他们那段感情纠纷中的是非对错,但是可以肯定,被告人的内心深处留下了创伤,同时也就种下了仇恨的种子。后来,被告人在劳改场遇到曾经受过孙飞虎陷害的蒋蝙蝠。被告人对蒋蝙蝠有感激之情。而且,他们是在那个特殊年代中共过患难的朋友,那种特殊感情是常人难以理解的。于是,被告人一方面为解夺爱之恨,一方面为朋友报仇,便走上了杀人的道路。这条路很漫长,因为他在平反之后一直没有找到仇人。”
检察官停顿片刻,似乎在观察听众的反应,然后继续说:“多年以后,被告人赵梦龙在同学聚会时见到孙飞虎,他开始制订复仇计划。当有人提出老同学旧地重游的建议时,他自然举双手赞成,因为到武夷山这种地方旅游,他可以找到很多杀人机会,例如失足落水啦,坠落山崖啦,都是不幸的意外嘛。”
检察官摇了摇头,不知是对这种做法的否定还是在为赵梦龙惋惜,“我认为,被告人来武夷山的时候并没有具体的行动方案,或者他可能有几套行动方案,总之是要见机行事。但是他很自信,确信能有杀死孙飞虎的机会。因此在到达武夷山后,他便把自己按照蒋蝙蝠的方法画的蝙蝠送进孙飞虎的房间。我相信孙飞虎看到那张画之后,一定非常害怕。这正是赵梦龙所追求的效果,或者说这正是赵梦龙复仇计划的第一步。”
检察官又摇了摇头,“后来,孙飞虎突然生病,不能去爬山了,赵梦龙怕失去机会,便决定改用投毒杀人的方案。他先到当地的供销社打听有什么农药,然后利用他的学识和阅历,在街上找了一个旅游的姑娘替他去买呋喃丹。然后,他把呋喃丹放进自己带的感冒胶囊中,再趁看望孙飞虎的机会,用有毒药的感冒胶囊换走了被害人的感冒胶囊。被害人不知道,继续吃药,结果中毒身亡。我们在法庭上宣读的证人证言、指纹鉴定结论和笔迹鉴定结论等证据,都可以充分地证明上述事实。综上,被告人赵梦龙有杀人动机,有作案条件,也有投毒行为。因此,被告人赵梦龙就是投毒杀害孙飞虎的凶手。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最后,检察官降低了的声调,很有感情地说:“我还想从个人角度说两句题外话。其实,我个人非常同情被告人赵梦龙的人生遭遇。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冤屈。另外,被害人孙飞虎的人生经历中也有不太光彩的地方。但是,法律是公正的,是不能有感情色彩的。法律绝不允许任何人去非法地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杀人者是好人,被杀者是坏人,这也不行。因为法律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不能允许法外用刑。在本案中,尽管我个人很同情被告人,尽管我个人很难赞同被害人的所作所为,但是我必须告诉大家:杀人就是杀人,杀人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我的话讲完了,谢谢大家。”
法庭中一片沉静。人们都在思考检察官这些话的含义。赵梦龙面无表情,目光凝滞,他仿佛在法官的身后看到了等待自己的刑场。
接下来该辩护律师发言了。宋佳站起身来,先向法官席鞠个躬,然后看了一眼赵梦龙和旁听席,便把目光落到手中的纸上。和刚才发言的检察官相比,她似乎缺乏在法庭上讲话的经验。她的神情显得有些紧张,她那拿着稿纸的手也有些颤抖。不过,她准备得很认真也很充分,因为她手中的讲稿很厚。
“各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赵梦龙的委托进行辩护。首先,我提请各位法官注意,公诉方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赵梦龙就是投毒杀害孙飞虎的人。公诉方刚才提到的法医尸检报告、毒物化验结论、指纹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结论等,都是间接证据。明确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知道,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使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而且要得出排他性的证明结论。但是在本案中,公诉方的证明链条既不完整,也不充分。”
宋佳的心情似乎不那么紧张了,声音中也带出了自信,“在公诉方的证明链条中,从供销社买呋喃丹是一个重要环节。但是,公诉人说那个去供销社买呋喃丹的是个青年女子。那么这个女子究竟是什么人?她与被告人赵梦龙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公诉方都没有证明。公诉方的证明链条在这里出现了空缺。”
宋佳轻轻咳嗽了两声,不知是在清理嗓子还是在清理思路,“公诉人说,被告人赵梦龙在供销社打听了农药之后,在街上找来一位姑娘,替他买了呋喃丹。这很难让人相信。首先,这只是公诉人的推测,没有证据。其次,一个男子在大街上请一位素不相识的姑娘去替他买农药,这真是大胆的假设。我想请两位女法官考虑一下,假如一个素不相识的男人请你去替他买农药,你会答应吗?”
两位女法官看着宋佳,没有说话,但是她们脸上的表情似乎对律师的观点表示了赞同。
宋佳把稿纸放在桌子上,看来她已完全进入角色了,“公诉人说,他们有供销社女售货员的证言,而且女售货员还在辨认中认定赵梦龙就是那天下午先去供销社打听农药的男子。我认为,这个辨认结论是很不可靠的。首先,证人韩茶花刚才承认,侦查人员曾经带她到五云仙宾馆对赵梦龙等人进行辨认,但她当时并没有认出赵梦龙。公诉方提供的辨认结论是在被告人被拘留之后,是第二次辨认的结果。我请各位法官注意,人的记忆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清晰呢,还是越来越模糊呢?当然是越来越模糊。那么,证人在第一次辨认时没有认出赵梦龙,却在第二次辨认中认出了赵梦龙。难道说那个证人的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清晰吗?这显然违反了人们的记忆规律。其次,辨认不具有可重复性。重复进行的辨认结果是不可靠的。在重复辨认中,证人在第一次辨认过程中对嫌疑人的感知会干扰原来的记忆,所以第二次辨认所依据的可能就不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印象,而是在第一次辨认时形成的印象。换句话说,证人韩茶花在刑警队辨认时所依据的印象不是她在供销社里看到的那个男人,而是她在五云仙宾馆看到的赵梦龙。请问,这样的辨认结果可靠吗?”
宋佳看了一眼赵梦龙,又转身对法官们说:“公诉方的这个辨认证据还有一个重要的缺陷,那就是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没有遵守混杂辨认的规则。我查阅了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辨认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9章第9节明确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刚才证人韩茶花说,她在刑警队进行辨认时,辨认对象只有赵梦龙一个人。这显然违反了混杂辨认规则。严格地说,这应该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纳。不过,我也注意到了,公安部的上述规定是今年5月14日颁行的,而本案的辨认是在5月13日进行的。这可真是个巧合。5月13日的辨认还应该适用公安部1984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而该规定没有明确要求混杂辨认。因此,我们不能说本案的辨认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过,混杂辨认规则符合辨认的原理,是辨认结论可靠性的保障。”
宋佳喘了一大口气,才继续说:“我们知道,辨认是一种很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的认识活动。在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记忆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如果有人以某种方式进行暗示的话,辨认人就很容易接受暗示的影响。辨认对象只有一个人,这本身就是一种暗示。这等于在告诉证人,这个人就是警察抓住的罪犯,你认吧。所以,没有混杂对象的辨认结论是不可靠的,法庭不应该采信。”
法庭里非常安静,人们都在聆听女律师的发言。赵梦龙也对这个漂亮女子刮目相看了。
宋佳继续说:“别看公诉方刚才宣读了那么多证据,其实那只能起到虚张声势的作用。其中,真正能够把被告人同投毒行为联系起来的证据只有两个:一个是指纹鉴定结论,一个是笔迹鉴定结论。但是这两个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赵梦龙就是杀人凶手。首先,那个指纹鉴定结论是个非确定性的证据。我仔细阅读了公诉方的指纹鉴定书,也仔细查看了那些比对照片。我发现,警方从感冒胶囊上提取的手印只有很小一块儿,连长带短,一共也只有6条纹线。其中与赵梦龙的左手食指指纹相吻合的特征有6个,而且都是特定性价值不高的特征,像起点、终点、分歧、接合之类的。虽然我们国家没有像有些国家那样,明确规定13个特征符合点以上才能得出同一认定的结论,但是仅仅根据这6个特征,绝不能得出确定性的同一认定结论。换句话说,那个指纹鉴定结论最多也只能说感冒胶囊上的手印可能是赵梦龙留下来的。我提请各位法官注意,那仅仅是可能!”
宋佳低头看了一眼稿纸,“另外,那个笔迹鉴定结论也只能证明赵梦龙可能和本案的投毒行为有关联。赵梦龙画的蝙蝠和那6张与本案有关的书证上的蝙蝠并不完全一样。公诉方的鉴定人仅根据赵梦龙的画和那6张画上的蝙蝠都是4个脚趾就认定二者笔迹同一,就肯定那些蝙蝠都是赵梦龙画的,未免过于轻率!说老实话,如果你们让我画蝙蝠,我也可能画4个脚趾。如果我们在法庭里做一次调查,被告人恐怕不是唯一认为蝙蝠有4个脚趾的人!”
宋佳降低了声调,“退一步说,即使赵梦龙就是那个画蝙蝠的人,这也不能证明赵梦龙与杀人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就算赵梦龙真像公诉人所说的,曾经在劳改场认识一个叫蒋蝙蝠的人,也知道蒋蝙蝠和孙飞虎之间的关系,所以到武夷山后用那种方法画了蝙蝠,送给了孙飞虎。这就能证明赵梦龙是杀死孙飞虎的凶手吗?当然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能直接证明赵梦龙实施了投毒的行为,我们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投毒的可能性。即使在那几个旧地重游的老同学中间,被告人也不是唯一和孙飞虎有仇的人。另外,在侦查人员还没有注意到的人中间也可能藏有杀害孙飞虎的凶手。我并不否认画蝙蝠的人可能是投毒杀死孙飞虎的人,但是我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这也只是一种可能性。另外,我们不应该忘记,公诉方的证据也不能完全排除孙飞虎自杀的可能性。人的思维是非常奇怪的,有时甚至是难以理喻的。孙飞虎干了那些不道德的事情,难道他就不会在自责心理的驱使下结束自己的生命吗?”
宋佳又提高了声音,“我请公诉方不要忘记,我们这是在法庭上进行审判,不是在办公室里分析案情。审判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生活甚至生命。难道我们能够仅仅根据一种可能性的推论,就把一个可能无罪的人送上刑场吗?不!我们追求的是社会正义,是司法公正,我们绝不能容许那种‘宁肯错杀也不错放’的陈旧观念再统治我们的司法裁判。因此,公诉方要想证明被告人是凶手,就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赵梦龙就是投毒杀人的人。”
宋佳最后说:“总之,公诉方所有证据组合在一起,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赵梦龙就是投毒杀死孙飞虎的凶手。实际上,其他人也有可能实施杀死孙飞虎的行为。我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公诉方在这些证明上存在的疑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第162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公诉方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且公诉方的证明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如果公诉方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庭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本案中,公诉方没有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赵梦龙实施了投毒杀死孙飞虎的行为,因此我请求合议庭宣判被告人赵梦龙无罪。谢谢大家。”
旁听席上不知什么人带头鼓起掌来。女审判长不得不站起身来,用语言加手势维持法庭的秩序。
此时,赵梦龙觉得这位年轻的女律师其实很有口才。他的脑子里突然产生一个想法,也许这个年轻姑娘故意在审判的前一阶段装出局促的神态,既麻痹了对手,又获得了法庭的同情。人们在观看强弱悬殊的两方对阵时,总会情不自禁地在心理上向弱者倾斜,于是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更愿意接受弱者的观点。总之,听了辩护律师如此精彩的发言,赵梦龙不禁为自己内心曾经产生的对这个姑娘的怨恨而感到愧疚。与此同时,他对审判结果也更有信心了。
两个检察官商量了几句之后,年纪稍长者又站起身来,进行反驳,“辩护律师虽然年轻,但是很有哗众取宠的本领。你们别听她讲得头头是道,而且还用了不少专业术语,但实际上毫无道理。我们没有必要去争论什么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的问题。那是证据学家们讨论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我们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而且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被告人赵梦龙就是投毒杀害孙飞虎的凶手。我们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看了看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见双方都没再说话,便宣布道:“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请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赵梦龙沉默片刻才说:“我没有什么要说的了。我相信法庭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名法官进行了简短的商议之后,审判长说:“本法院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颁行之后正在推行庭审方式改革,我们决定当庭进行口头宣判。”然后她带领合议庭成员起立,法庭里的所有人也都跟着站了起来。她大声宣判道——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起诉证据和理由,以及辩护方提供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我们认为公诉方的证据未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赵梦龙就是投毒杀害孙飞虎的凶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在公诉方未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我们宣布公诉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赵梦龙无罪。书面判决将于5日内送交检察院和被告人。不服本法庭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后的10日内提出上诉或者抗诉。”
审判结束了,赵梦龙向宋佳投来感谢的目光。
宋佳看到了,微微一笑,起身走出法庭。她的步履格外轻盈。
此案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关注,因为这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南平市法院第一起因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后来,有人就称之为“无罪推定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