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4月28日
最近几天政局非常紧张。的确,对我们这一行来说,有趣的形势和任务总是周期性地出现:过几段比较平静的时期,从容操办一些例行的公事,然后突然间又出事了,又要忙得不亦乐乎。自4月17日外务省发言人天羽英二发表声明以来,政局一直在动荡;长电来来往往;大使、公使、代办、新闻记者川流不息来打听消息或探问对时事的判断,几乎无片刻休息。天羽至少让新闻记者有得忙的,外交官则在花上千美元付电报费。在不久前的一次晚宴上,我告诉天羽,我们大家都想把电报账单交给他,找他报销。他答道,好,没关系,他既然照顾了电报生意,就自然应从递信省那里得到回扣。目前还不太好判断,公众是把天羽视为一个说话不负责任的人呢,还是当作一个英雄呢。这大概要看你是去请教稳健派,还是去问沙文主义者。
对天羽原来的声明,日本报刊最初的反应是无条件赞同,但当国外反应不妙的消息传来时,有些报纸便一面绝对赞成唯独日本有责任“维护远东和平”之说,另一面却同意声明的措辞确实有点毛病。值得注意的是,广田26日给我的声明和天羽的声明是不同的。据17日声明的非正式译文,天羽是这样说的:
……为维护东亚的和平与秩序,日本必须单独行事,自负己责。这在我国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为了能够履行此项义务,日本必然期盼其邻国能分担维持东亚和平的责任,但日本认为,除中国以外,其他任何国家都不能够与日本一道来分担这个责任。
在26日的正式译文中措辞却有了改动:
然而,如果任何方面无论用任何借口采取不利于维持东亚法律和秩序的行动,日本都无法坐视不理;对维持东亚的法律和秩序,日本有最切身的利害关系。只需看它的地理位置,便可明白这一点。有鉴于此,它不能允许任何第三者不考虑上述情况而利用中国问题来推行其自私的政策。
据报道,天羽在17日声明中还说:
如果中国有利用别国势力来排斥日本的任何企图,日本都表示反对,因为这将危及东亚和平。如果中国企图采取任何“以夷制夷”的手段,日本同样表示反对。有鉴于最近满洲事变和上海事变的特殊情势,日本希望外国认识到对中国采取共同行动,哪怕只涉及技术援助或财政援助,最后仍必将对中国产生政治上的意义。如果将会产生此种意义的行动计划贯彻到底,必定会引起纠纷,而这又可能会迫使列强讨论划分势力范围,甚至国际共管中国或瓜分中国等问题,这将是中国可能遭遇的最大不幸。同时,这也将对东亚,最后对日本,产生最严重的影响。
因此,作为原则问题,日本不得不反对这些计划,虽然它并无意干涉任何外国单独和中国商谈财政或贸易事项,只要这些事项有益于中国而又无害于维持东亚秩序。如果这类谈判具有可能扰乱东亚和平与秩序的性质,日本就不得不反对。
例如向中国提供军用飞机,在中国修建飞机场,派军事教官或军事顾问到中国,提供贷款以供政治所用等,显然都会导致日本及其他国家同中国不睦,终将证明是有害于东亚和平的。日本将反对此类计划。
上述态度在日本过去奉行的政策中应已清楚体现。但由于外国要共同援助中国,要提供其他侵略性援助,其态度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以至于太过露骨,所以日本才会对外公布上述政策。
至于为何要发表4月17日的天羽声明,已有许多揣测。我在致国务院的各次电报及最近的快信中力求讲清脉络,主要是根据这样的推测:外国在中国的活动迹象正日益增多,所以日本也日益顽固。另外我还说,如果赞成唯独日本才应维护远东和平的责任之说,就会使它在即将召开的海军会议上更有权要求拥有与英美同等的海军实力,还会使它能够独霸中国。天羽曾被日本新闻记者追逼,要他对此类问题表态。他最后得到重光的同意,披露已经发给驻华公使有吉的训令的内容。
广田是否批准发表此项声明无关紧要,因为声明正好准确地表达了日本目前想推行的政策。声明的措辞虽受到了一点批评,声明的内容却似已得到几乎所有日本人的无条件赞同。舆论的现状正是如此,广田要是否定这个声明,就保不住自己的位置。声明最后很可能会产生以下结果:⑴加深日本在满洲事变以来已普遍存在的孤立感;⑵推进陆海军为应对1935~1936年“危机”而做的准备活动;⑶使爱国激情发展到能够钳制政府的地步,以致日本在对华政策上或海军比例问题上与列强发生明显的意见分歧时,无论何人当政,都不敢与列强妥协。
到车站给弗朗西斯·林德利爵士送行,广田和大多数外交界同僚都到场了。
看见林德利走了,心里很难过。三十年前在开罗,我们就共事过。艾丽斯、我同他夫妇俩始终保持着诚笃的友情。他一向是个好同事,非常直爽,连机密消息也不吝赐教。
还有个同行,最近把送呈他政府的一封急件念给我听。之后经我请求,又私下送了我一份。其中有这么一段话:
正如某人(在柏林与多德大使谈话后)对我说,到目前为止,美国对“满洲国”的态度没有改变。我曾向你表示过我的意见,那就是,一旦美国认为改变态度有利,它就会毫不犹豫地放弃史汀生主义,它没有对任何人负有必须坚持这个主义的义务。尽管《国际联盟盟约》是其总统的杰作,美国在1920年还是不顾这一事实而抛弃了国联。
这种类比表明他完全不熟悉我国的政府制度。所谓史汀生主义,只是行政部门的一项政策,承认不承认某个国家也是一种行政特权。譬如派大使,国会可以做决议,但不能够不经最高行政长官的同意和命令而自行派遣。可是国会又有权拒绝批准包含《国际联盟盟约》在内的《凡尔赛和约》。
这位外交官接着又说,他坚持认为,本来就不应该认为《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同样适用于满洲事变,他提出如下论点:
根据1901年9月1日的北京议定书,美国(还有法、英、意、比等国)有权在中国,即在北京、天津、山海关及其他地点驻军。假定至今还驻天津的、拥有现代化优良装备的大批美军为情势所迫,不得不使用武力以执行其正常的、条约所要求的任务,例如到离城二十公里甚至一百公里的地方去制止屠杀美国传教士的行动,那么史汀生先生会坚持说这一事件是侵犯了中国边界或违反了《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吗?不会的,因为那是讲不通的。然而谈到与此假设情况相似的日本在满洲的军事行动,他却坚持这种说法。执着于法理,随意引申解释,推演到一定程度,就有违反基本常识的危险。
他的这番议论论据薄弱,比喻不伦不类。一个是当地外国驻军出击,保护侨民生命;一个是数十万大军侵入外国境内,从事大规模军事行动,其目的和结果都是使那个地区和它的所有者永久分离:二者岂能相提并论?我对他这样说了,他却不同意。他在他的信件中仍旧写道,只要美国和国际联盟坚持目前的态度,东亚局势就仍将存在战争的危险。
对于《九国公约》,这位同行的态度是,他既然不肯承认日本违反了第一条的规定,因此也就不承认它违反了第二条的规定。可是,缔约各国在第一条中同意“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后,又进而在第二条中同意“各国不得彼此间及单独或联合与任何一国或多国订立条约或协定或协议或谅解,足以侵犯或妨害第一条所称之各项原则者”。即使那些能接受显属虚构的满洲“自决”论,因而能相信日本没有违反第一条的人,也很难理直气壮地认为日本没有违反第二条。它既然和“满洲国”订了条约,那就当然违反了第二条。情况变了即可废弃法律上的义务,这话我们听得多了,但明目张胆的违约行为假如可以得到宽恕和承认,那还不如干脆把一切条约都视为“废纸”——当个别国家觉得不方便时,就可以随意撕毁,就像1914年德国侵犯比利时那样。赫尔先生在他最近的备忘录中讲得很清楚,公认的修改或终止条约义务的办法是有的,但只能按照缔约各国规定或承认或同意的程序办理。我不希望看到美国承认“满洲国”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