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口虽然当了多年的候补审判官,但在法庭上与被告相见的心情却总是不舒服的。
罪犯如果罪轻,可以保释,但大抵也得被拘留一个月左右才能出狱。这样,经过长期的拘留生活和警察、检察官的审讯、材料调查,被告人的精神面貌和身体状况,几乎已经全被搞垮了。
要是初犯,那么对他来说就意味着失去自由。这是野口的最初感觉。另外,由于阳光和运动不足,犯人的脸色就会变得污秽、苍白。
因此,当这样的犯人被押上威严的法庭时,那种好象蝙蝠见了阳光似的,疑惑、迷茫的可怜相,野口是永远也习惯不了,不愿意看到的。这是因为他担心被告在审判官席前,一看见身着黑色法官服的三个审判官,会象过去一样因害怕被问得狼狈不堪,瞠目结舌。
最近以来,在审判官席前面与旁听席间有一道涂有桦木色的屏障。但横滨法院第四法庭仍然是明治以来的紫檀色。这种古风的色调,给被告人以难以张口的威严感。
审判官首先必须要解除的,就是被告这种胆怯、怯场的心理。因为他们跟警察和检察厅所处的地位不同。在法庭被告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即便是不是按照希望要求那样回答问题,也不必担心会挨骂受训斥或被抓辫子,这不仅仅要表现在语言上,也要表现在态度上。首先解除被告的精神负担,是导致做出正确判断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不论有罪也好,无罪也罢。——谷本审判官经常这样教导野口。
当然,辩护律师事先告诉被告说道:法庭上讲什么都可以,也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但是,对于一个长期受拘留和审讯之苦的人来说,对于落于国家权力的法网的人来说,要做到这些是很难的,如果不经过两次以上的公开审判,其心情是不会轻松自如的。
野口看着被看守押上被告席站立在那儿的上田宏的脸。被告上身穿了一件白衬衣,下身穿了一条哔叽裤。野口感到这是一个使人有好感的青年。一般来说,犯人常常具有着一副令人好感的外貌,所以,单凭第一次见到的印象是不可靠的。但总而言之,野口心中还是很高兴被告不象是痞子之类的少年。
审判官一就席,就好象暗号一样,法庭上所有的人都坐下了。等喧闹的庭内静下来之后,谷本审判官用低低的但清楚的声音说道:
“现在,对被告上田宏杀人、尸体遗弃一案,开始审判。”
公开审判开始了。法庭最静的时候,就是在宣布开庭审判这个时刻。
横滨地方法院是一个离码头很近、地处人造陆地地区,它的附近集中了县厅、地方检察院、中央邮局等政府机关,在区内规划、修整的宽阔马路两旁,高高成长起来的一排大树,已经敝日成荫,来往车辆也并不特别快。
这是一个夏天已经结束,秋天正在开始的季节。从法庭开放着的窗口传来了远处码头好象敲打什么金属的清脆声音,以及飞跑在汽车路上的轧轧车轮声。
第四法庭是个只有三十个旁听席座位的小法庭。菊地辩护律师,根据案子的性质,希望提供一个相互交谈的气氛,所以,他对造在这一个小法庭进行审判是很高兴的。
旁听席上坐着被告的父亲喜平和被害者母亲澄江。另外,当然还有良子。花井先生也来了。当上田宏从侧面的门口走进法庭时候,他们便顿时紧张起来,不约而同地把激动的目光投向他的背影。走上被告席上的上田宏没有带手铐。但他那与过去几乎完全不同的举动和表情,使亲人、师长震惊和痛心。
“被告到前面来!”
在谷本审判长低声唤叫下,上田宏站起身来向前走去。在拘留所有关官员的告诉下,走上证人台站定,尔后,抬头看了一下谷本审判长。
上田宏来到这种场所,当然是有生以来的第一次。花井先生看着眼前的上田宏,情不自禁地回想起五年前领着学生挖学校前面道两旁的水沟,他因表现突出接受镇长表彰时的勃勃英姿。那时,上田宏两手笔直地垂在身体两侧,五指并拢,其中指正好对着裤线。这种受表彰时的姿势是曾经当过兵的体育老师教给他的。
然而,眼前的上田宏却好象是换了一个人。在被押的横滨监狱期就被剪了光头,由于运动不足、不见阳光、脸色苍白。白色的头皮看起来好象玻璃一般透明似的。
由于被剪光了头,所以露出了他尖尖的头顶,这头顶,对于父亲喜平来说是从上田宏孩提时候起就熟悉了的。
“被告人姓名?”谷本审判长开始问。
“上田宏。”
“年龄了”
“十九。”
这是“定人质讯”,是公开审判前不可缺少的手续。其作用就是:确认被审问的人是否就是被告人。当然,一般来说,是不会出现弄错被告人的现象的。
“本籍?”
“神奈川县高座郡金田镇涉川二十八号。”
“住所?”
“横滨市矶子区原街三三三号光风庄。”
“职业?”
“工人。”
上田宏用清晰的声音回答。其态度跟毕业典礼时受表彰的优秀生完全一样。
谷本审判长点点头后说道:“那么,被告人坐到后面去吧。”
在有的人看来,审判长这样对被告讲话,未免太客气了。不过,谷本审判长认为在法庭上尽量使用接近日常生活的用语更为适宜。
接下来的程序是检察官朗读起诉书。有的审判官主张,在检察官宣读起诉书的过程中,让被告人站着听,这是因为:虽然是有罪无罪也得看审判的结果,但被告犯了罪是毫无疑问的,否则,检察厅不会起诉。
在宣读起诉书时,检察官当然要站着宣读。在这期间,被指控的被告是不应当轻松地坐在被告席上的。这种认识不用说是出自旧的权威思想的考虑。
现今五十岁以上的审判官大都在宣读起诉书时让被告站着。但谷本审判官,在这一点上与此不同,为了让被告解除思想上的负担,决定让被告坐着听。
不过,象盗窃、诈骗这类案件,或者是被告承认其罪后十分钟就可以判决的之类案件,就是年轻的审判官也往往让被告站着,其原因是:这样做可以省去被告人时起时坐的时间。
上田宏向三个审判官一一低下头施礼后,原地向右转,匆匆地回到被告席上。
在旁听席最前一排到法院取材的新闻记者说,被告是个伪君子,但辩护律师菊地的判断却是:被告留给审判官的印象不坏。
审判长轻轻地咳嗽了一声之后,把脸转向检察官说道:
“请宣读起诉书吧。”
冈部检察官今年四十五岁,是去年刚调到横滨地方检察厅。在此以前,于广岛地方检察厅检察部工作,是一个相当有成就的审判官。
大城市的地方检察厅一般分搜察、审判两个部分。搜察部从事从指挥警察、审问嫌疑犯、调查证据等到写出起诉书的工作。这样,在此基础上,代表检察厅向法庭诉讼被告的检察官是由审判部的检察官担任。因此,公判部的检察官跟审判宫一样,是见不到被告人的。
冈部检察官第一次在法庭上所见到的上田宏,给他留下的印象是伪君子。根据搜察部转到手的调查报告,上田宏为了跟情妇过着为所欲为的生活才杀死其障碍者——情妇的姐姐的,是一个凶残的杀人犯。因此,冈部认为,他犯罪行为是恶劣的,决不能被他在法庭上所表现出来的稍许礼貌的外表所蒙敝。
冈部检察官站起身来,开始宣读拿在手上的起诉书。
起诉书
横滨地方法院:
就下记被告案件特提出诉讼。
昭和三十八年(一九六三)八月十二日
横滨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
村井延夫
本籍:神奈川县高座郡金田镇涉川二十八号
住址:横滨市矶子区原街三百三十三号光风庄内
职业:工人
在押中
姓名:上田宏
昭和十七年(一九四二)年生
诉讼事实
被告捕前系横滨矶子区五一八百六十二号龙汽车工厂修理工,与上记神奈川高座郡金田镇涉川七十六号坂井澄江次女良子(当时十九)于前记光风庄一〇三号同居。被告在上记本籍时,与良子发生关系,致失良子怀孕,并计划离家双双出走,这一秘密被良子姐姐初子所知。初子告诉被告:要把此事告诉双方家长澄江和喜平,对此,被告十分不满,怀恨在心,由于害怕出走被阻,同居不成,遂起杀害其女之心。
一、昭和三十六年(一九六一)六月二十八日午后二时左右,被告偷偷地去神奈川高座郡长后镇,并于该镇绫野六十八号福田刃具店,买回一把刃长为十厘米的登山用小刀,伺机行凶。同日午后三时左右,被告去该镇绫野七十九号经营运输业的富冈凡秀的运输店商量借用一台载货汽车,巧遇这时打这里经过的初子,决定将怀有已久的杀害之心付诸行动。于是,将该女驮在自行车后,当来到金田镇晒泽东十字路以南约五十米远无人地点时,突然亮出前记登山用小刀,向该女袭去,刀子刺进该女第五根肋骨与第六根肋骨之间,深度为六厘米。由于达到心脏,出血过多,该女当场死亡。
二、为了隐瞒罪行,被告将该女尸体拖到了离现场有五米远的地方,然后,从一个悬崖上推下,掉到该地点西边的杉树林里,这片杉树林是金田町衣卷二十五号大村吾一家所有。
该当法条
第一、有关杀人罪刑法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有关尸体遗弃罪刑法一百九十条
冈部检察官左手拿着起诉书,身体前后微动着,慢慢地宣读着。
刚开始发花的两眼,读打字机打出的日文字倒没有什么妨碍。但自调到横滨公判部工作后,便决定在法庭上戴眼镜。原因是,这除了避免万一读错这一实际需要以外,通过眼镜的时摘时戴,可以表示出一系列行为的开始和结束。他喜欢不论读什么都要给人一个界线分明、清清楚楚的感觉。
冈部检察官现年四十五岁,所以,战争结束时,他该是二十九岁。被任命为检察官是昭和十七(一九四四)年,这也正是被告人上田宏的生年。
他也是同样,具有着一种检察官所特有的、爱把所管案子尽量夸大的习性。同时,他也没有忘记过去曾经经常按照他的要求判刑这一甜美的旧梦。
根据昭和二十二三年的各种法律的修订,从三权分立的立场出发,检察厅从法院独立以来,那种常常做出蔑视检察厅而轻判的审判官增多了。对此,冈部检察官是感到不满的。
在冈部当上候补司法官的时候,由于战争中人员不定,高等文官考试并不太难。因此,象谷本这样战前派审判官就持有偏见,认为:冈部虽然当上了检察官,但并没有什么。
那时的见习候补司法官,如果去地方工作,值夜班时候都住在同一个房间,凡被认为性格适宜于这项工作的,就被任命为审判官或检察官,因此,似乎一般人并不认为凡成绩好的人才能当审判官或检察官。对此,冈部心中是不快的。
检察官跟审判官不同,它是属于行政官吏,身分既不能得到保障,调转也颇频繁。其原因被说成是:担心跟地方联系过于紧密。对于这种说法,冈部也是总觉得心情不舒畅的。从薪水看,不象战前那样有差别了,然而,冈部却不能不感到:现在检察官跟审判官是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而且,这种意识表现于日常人们的态度之中。原先,检察官跟审判官一样,都坐在法庭最高一层的席位上,平起平坐,但战后被降到与辩护律师同格的席位上。冈部一想到在高坐自己一头的同辈面前,自己跟辩护律师这样比自己成绩更差的人争斗,就总感到窝火透了。
对立情绪,不仅在检察厅有,在搜查部和公判部之间也存在。作为一个出庭的检察官,冈部在此以前完全没有接触过这个案子。老实说,他对这次由检察部转过来的起诉书是丝毫也不满意的。
要是我写,会写得更好。——当他接过抄本时,曾这样想。
他虽然勉强地宣读完了起诉书,但心想,在被告认罪不认罪之前,菊地律师肯定会对起诉书提出质疑的。果然,菊地好象在等待谷本审判长把目光投向自己似的,一边叫着“审判长”,一边站起身来说道:
“在被告就起诉书上所写的罪状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申述之前,我想就以下两三点,请检察官予以明释。”
菊地律师也使用了不次于冈部所使用的外交辞令。
“明释”一词一般用于“解除误解”这一意义,作为法庭用语,没有辩解的语气。正如字面所示,其意思是把疑点解释清楚。这种一宣读完起诉书就可以提出质疑的作法,也是战后刑诉规则修正后所产生的,公开审判开头的手续之一。在被告人认罪或不承认有罪之前,辩护一方,是可以通过审判长要求检察厅一方说明某疑点的。
这样做的旨意虽然在于把防御方针建立在被告对起诉书提出申述之前,但大多是为了在审判的开头给检察厅一方一击这样的一种法庭效果而采取的。特别是与政治有瓜葛的案件,这样做已成为一种惯例。
因此,要想不被律师质疑,除非起诉书写的完美无缺,无可挑剔,然而,这种起诉书除非神仙是谁也写不出来的。从起诉书的文体来看,自从有了古板饶舌体以来,就一直是文学家们嘲笑之的。但也未必是象人们所说的那样滑稽可笑。只是有些冗长,好象跟明治的立法者学习西方的榜样所写的起诉书很相似。
“杀人”这种行为中所“含有的杀意”这一事实必须明确无疑地表现出来。因此,在修辞方面即使多少有点啰嗦,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能够把意思说得清楚,也就达到了目的。
一般来说,起诉书通篇没有段落,这是为表明后一部分所写的犯罪事实都是一系列的不法行为、动机和主观有意识干的结果。也就是说,情节也好,动机也罢,都属于犯罪事实之列。因此,主语清楚不清楚,关系并不太大,只要把构成犯罪的事实明确无误地写出来就可以了。所以,起诉书这样的文章是完全在另一种写作原理指导下写出来的。
关于有关上田宏杀人、尸体遗弃罪的起诉书的文体,冈部检察官是没有什么意见的,他所不满意的只是起诉书上没有把被告产生杀人欲念的具体日期、时间写清楚。这一点,也果然被菊地辩护律师抓住了。
菊地辩护律师这天穿着厚厚的灰色西装。这是他从当审判官时代就穿的衣服。已经相当旧了,老实说,作为一个专门从事刑事案件工作的律师,收入并不高。他所以穿了这样一件旧装,是因为他没有一件适合于换季穿的象样服装。
从他本人来看,即便是改行当了必须随时迎合顾客之意的律师,作为其谋生手段,也仍然残留着他那当审判官时代的豁达、粗犷和鲁莽的性情。这可以说是他从事审判官工作二十年间由上而下看待法庭所养成的一种对事业上的自信结果。这就使得他在态度上有一种从容不迫、坚定不移之感。也正因为如此,检察官方面,就把他看做是一个难以对付的强有力的对手。
他身高一米七十以上,一双深陷于眼眶内的目光炯炯的眼睛,和突出的腮骨,表现出一种韧性的战斗精神。他说道:
“请允许我就起诉书上所列举的事实第一点提出质疑。根据起诉书所写,被告对初子怀有杀意,是良子怀孕的事实以及离家出走到横滨现住所同被告同居的计划被发现的时候,其具体日期时间并不清楚,这就使人很难辩护。关于构成犯罪的这一重要之点,我希望予以说明清楚。起诉书上关于这一点写得并不清楚,这是令人十分费解的。”菊地辩护律师的说话言辞渐渐地变成了攻击性的。“这是第一。第二,起诉书上说,被告人在作案当天下午二时,于长后镇买了一把登山用小刀,伺机行凶。但是,被告在同一天下午三点于丸秀运输店前遇见初子,起诉书上也承认这完全是偶然的。这样,被告在伺机这一点上,也仅仅是一个半小时之间的事。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说是伺机,一般来说是脱离通常观念即法律常识的,因而是不恰当的。就算是伺机谋杀吧,那么,在这里的伺机究竟是指怎样一种行为呢?我想请检察官予以清楚地说明一下。”
正如前面所述,象这样要求检察官予以阐明疑点,其目的就是先发制人,先给检察官当头一棒,挫伤其锐气,同时在争论之点上,唤起法院的注意。
如果在此检察官说,解释改期再做,那么,这天的审判就到此结束。或者是对于检察官的解释,辩护一方还不能同意,审判长决断暂时中断审判,需要一段冷却期,那么,这一天的审判同样到此结束。
许多政治性案件的审判,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其原因就在这里。现在,要求解释疑点的事都是在事先准备阶段由辩护人通过文件的形式交给审判官的。但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即使象这样没有事先准备阶段,双方也同意审判长的量裁,不使审判日程拖延。
象上田宏这样简单案子,是谁也不想改日再审的。对于提出的质疑之点,究竟如何回答是好,检察官心中大体是有数的。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的答辩大致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就是顶回去。说道:“关于所问的问题,就起诉书所写的时间范围就足以说明问题了。”
辩护一方正因不满意于起诉书上所写的内容,才要求予以清楚解释的,所以,从常识来考虑,这种回答是毫无意义的。不过,从辩护人这一方看,只要予以如此一击,也就达到了一定的目的,所以,也就不再追究,满意而归了。
第二种:是采取逃避式的,说道:“这些,我们打算将在‘冒头陈述’中予以明确地说明。”
这同上述的一样,对于辩护人来说,也足可以蒙一个让步的回答。
第三种:采取稍微狡猾的方式,即:当场只做适当回答,然后把所提出的质疑推到“冒头陈述”中再说。
这一天,冈部检察官是用了第三种方式。但人们认为这太过分了。起诉书上没有明确写出被告产生杀意的具体日期、时间,这一点,他自己也知道。也正因为如此,他才想决不可在此表现出自己都软弱无能来,而必须是态度明朗。他这样想也不是无道理的,其做法也不失作为一个审判官的体面。
“辩护一方提出的关于被告产生杀意的时间问题,我认为当然应当从被告买刀子的那天起,这时即便是离作案时间相隔最短也是成立的。明确地说,那天是六月二十日。”
冈部检察官好象是发表声明似地说。
但冈部检察官说被告对初子怀有杀意是六月二十日也不是特别有根据的。是他回忆起了上田宏在交给检察厅一份自供书中的一段这样的记载:“我那时到初子在站前开的一家饮食店时,初子劝我让良子打胎。”至于此事发生的具体时间,冈部也记不清了,所以,他的上述回答说是六月二十日,也只是依据大体的估计。
不过,即使差个一、两天,也没关系,以后订正就可以了。
正如前面所述,冈部检察官认为,搜查部对于这次案子干得并不好。关于细目,他想要问的地方太多了。例如,有听到前记上田宏和初子之间的谈话的证人固然很好,但其调查报告,文件中却没有。
搜查部负责从审讯到写起诉书,公判部负责到法庭起诉——这个分工是泾渭分明的。本来两个部之间应当不断地经常地联系,然而,检察厅也和其他一些官厅一样,存在着宗派主义;彼此联系,互相协作,这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搜查部为不断发生的一个又一个案件忙得团团直转。一份关于案件的材料交给公判部以后,作为搜察部,那实际上就是关于一案的结束。
上述这些情况,是冈部在广岛地方检察厅搜查部工作时通过经验得知的。那时,有一个公判部的新任检察官,老是向搜查部打电话询问细节,因此,搜查部的人都讨厌他。
虽然如此,但搜查部的人对公判部的人提出的问题回答也不能太冷淡,如果冷淡了,就会在开头陈述中,削弱起诉书的宗旨,其结果简直等于帮了辩护一方的忙。这样的话,迄今为止搜查部辛辛苦苦搞到的调查材料、证据就不难变成废纸一堆。总之,在检察厅的内部,也存在着很难平衡的利害冲突。
冈部检察官,不用说用不着向搜查部打电话,也有信心想办法能干好。
“下面,就伺机杀人之点,我说明一下。被告人怀有杀意,哪怕是离作案时间一个半小时,只要证据充分,伺机杀人作为下一阶段的行为,当然是可以预想的。所以,我认为时间长短是不存在问题的。三十分钟,甚至十分钟也是足以成立的。这些,我都将打算在‘冒头陈述’中予以阐述。”
冈部检察官以干脆的语气结束了自己的发言后,便坐下了。
法庭暂时沉默了一会儿。谷本审判长把脸转向菊地辩护人的方向说道:
“检察官的解释正如您所听到的那样,听了这种解释,被告一方对起诉书还有什么意见吗?”
菊地辩护律师站起来。他说道:
“把具体日期确定为六月二十日,这是检察官要尊重客观事实的心情的表现,被告一方不能不对此表示敬意。”冈部的语气多少带点讥讽,“如果在‘冒头陈述’中阐明被告有伺机这一事实,那么,被告一方则感到满意了。只是,我想请法院把冈部检察官所讲的这一点记录下来。”菊地辩护律师说完坐了下来。
对待被告人的自我交待的材料,是战后审判中微妙的一环。作为检察官,如果请求首先把这份交待材料拿出作为其犯罪证据的话,那倒是最快最省事的办法。但也有使审判官带上预断被告有罪之虞。按规定:从排除预断的原则出发,自我交待材料在有关犯罪事实的其他一些证据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检察厅才能向法院提出。
杀意是罪犯作案主观上的要因。冈部检察官断言上田宏怀有杀意是六月二十日,这很容易可以推定出,是自我交待材料上所写的日期。
如果菊地辩护人固执抓住不放,那么,他就会问道:“检察官说是六月二十日,这是不是根据被告的那份自我交待材料?”而这样问也不是不可的。但是,要求就起诉书上的问题做一解释是审判的开头手续之一。在这个阶段,如果追究这些问题都是违反法庭上的常识的。
总之,在被告产生杀意的日期上,已作为一个问题,唤起法院的注意,对此,菊地辩护律师是感到满意的。
候补审判官野口坐在谷本审判长右边,听着冈部检察官和菊地辩护人一问一答,而且,回忆起早晨上班前妻子光子所提出的问题也是这个到底有无杀意的问题。
“说不定正象周刊杂志所写的那样吧?”野口隐隐约约地这样想着。
审判进入下一阶段。在审判长的要求下,被告再次登上证人席。
“被告对起诉书还有什么要说的话吗?”谷本审判长轻轻地说道:
“被告不想回答不回答也可以。不过,在这里讲的,不管对自己有利无利,都将被作为证据而采用,所以,希望说时要注意。”
这也是作为一个审判长在法庭上的老生常谈。不过,谷本考虑到上田宏是少年,不知道有保护被告人的沉默权,所以,以亲切的语句提醒他,以便引起他的注意。
但是,就提问被告本身的意义来看,由于是关系到被告是否承认其罪行的问题,所以,在审判开头的手续中,是接着宣读起诉书之后的重要阶段。
上田宏的脸色由于紧张而显得僵硬。他回答说道:
“杀死初子是事实,正如起诉书上所写的,但是,我买小刀是为了搬家用,而不是为杀人用。另外,我也不是为了杀人把初子带到晒泽去的。她是要求我用车带她回金田镇,我才答应的,让她坐在车后货架上。我带她,丝毫也没有故意之意。”
上田宏说着说着好象兴奋起来,刚进入法庭时的那种怯懦、恐惧的样子不知不觉地消失了。
“我杀死初子,确实做了坏事,犯了罪,我从内心里感到对不起初子。但我真的没有想杀害她的打算。她当时对我说,要把我和良子出走的事告诉我父亲,我就想吓唬她一下,别这样做,便拿出了小刀来。当时,我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会干出那种蠢事。然而,的确是我干的。所以,我应当受到惩罚,处死刑也是罪该应得。但说我是有意杀害却是不合乎事实。我觉得我还不是那种人。”
上田宏说完向下看了一眼。他那苍白的面颊上似乎有了一点血色,泛起微微的红辉。他纹丝不动地站在那里,咬着嘴唇,可以看出他是在强忍着眼中的泪。
上田宏在法庭上的发言,将变成下记文章,留在法庭记录中:
“关于第一个事实,作案地点、方法大体如起诉书所写,但不是早有杀意才买小刀的。他没有害她之心。只是怕她把自己和良子的私奔计划泄露给父亲喜平、良子母亲澄江后告吹才用刀子威胁她不要那样做。就连他自己也不知道是在怎样的心情下刺死了她。”
谷本审判长非常认真地注视着上田宏的表情。这是重大的关键的时刻。检察官既然以杀人罪起诉,那么,首先必须有被公认的能足以证明被告有杀人意图、即确定有杀意的足够事实,说得极端一点,就是有被告的自供。被告人往法庭上推翻自己的口供是常有的事。这对检察官起诉无疑是不利的。如果检察官对此有足够的证据予以驳回固然很好,但被告人大抵象上田宏一样,只说了些记不得之类的消极的事实。这种情况一般被认为是“撒谎”或“遁辞”,从而有给审判官在“心证”上留下坏印象的危险。
冈部检察官在上田宏发言时,把脸转向一边,那表情就好象在说道:“你胡扯了些什么呀!”但谷本审判长却在上田宏讲话期间,一直认真地注视着上田宏的表情。这是为了取得关于他讲的话真伪的“心证”。不久,谷本把脸转向菊地辩护律师一方,问道:
“我想问一下辩护人,被告意见,从法律角度说,就是承认其罪行,否认其杀心,是这个意思吗?”
菊地立刻站起身来,回答说道:“作为辩护人的意见以后再归纳。关于对所提的问题,作为回答,我想再补充一下被告的话。被告是否认有杀害之心才害死被害者的。”
这个巧妙的说法,其意思是说,虽然想刺而刺了,但并不是想杀死而刺的。这样,就跟伤害致死罪的主张相一致了。
“好。那么,再问问被告:关于第二个事实,即掩盖被害者尸体是出于怎样的打算?”
在此以前,上田宏在审判官与辩护人一问一答期间,表情始终显得很紧张,头一会向左,一会向右,忐忑不安地看着他们两人的脸,但听到审判长对他又提出问题,又端正了姿势,回答说道:
“是。这正如起诉书上所写,因被人看见不好,我就想把尸体掩盖在草丛里。但想不到尸体滑到悬崖下了。我当时不知道怎么办好,就这样把尸体掩盖起来了。当时,我想,以后去埋,但天下雨了,再加上看见死者脸害怕也就没有能去成。”
审判长把脸又转向菊地,问道:
“你认为这是被告承认在掩盖罪行这一目的下才遗弃尸体的吗?”
“这一点,我待一会儿再回答。作为辩护人,我认为这不存在什么掩盖的目的的问题,也不是为了掩盖罪行。我考虑:毋宁说,这是葬礼的一种另外形式。当然,即便如此,也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但我认为这样做不是出自故意掩盖的行为。”
菊地认为:上田宏掩盖尸体不是为了掩盖罪行。但他并不认为他的这种主张就那样可以使得法院相信无疑。
上田宏在自我交待的材料上也写着,打算事后掩埋尸体。这句话往坏处理解,也可以看做是将尸体完全掩埋掉,也就是说,也不难理解成:他是用美丽的辞句掩盖其险恶用心。
有关尸体遗弃罪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条文是这样写的:“损坏或遗弃尸体、遗骨、遗发或私拿棺内遗物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
这个条文的宗旨是要对人的尸体不失之葬送之礼。即便是打算祈祷冥福,但随便将尸体掩埋掩埋就算了,这也逃脱不了遗弃尸体之罪。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辩护人也只是作为一种情况说明一下被告有埋葬尸体意志而已。
审判在开头的程序上进展的很顺利。从十点开庭,才只过了十五分钟。上田宏再次站在证人台上开始讲述有关认罪或否认罪情况以后,旁听席上不知道是谁不断发出叹息声,但不久便鸦雀无声。
菊地辩护律师转了话题。他说道:“我想对起诉书提出我作为一个辩护人的意见。正如我方才所说,对这两个事实,我和被告在认识上是一样的。关于第一个事实,被告没有杀意,是伤害致死;关于第二个事实,我也承认,但这是被告不忍心将尸体就那样扔在道旁,这是我的一点补充。
“另外,关于第一个事实,我认为,被告当时的情绪非常激昂,所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处在心神耗弱的状态下。”
所谓心神耗弱,这是一种法律用语,是指神经机能的障碍程度虽然未达到完全丧失意识的程度,但已经处于精神半失去控制的不完全状态。从常识来看,犯罪当时,罪犯不是处在正常的精神状态之下。因此,这样的罪犯一般是不能象正常人那样受到惩罚的。
心神耗弱者,作为一个犯罪不全怪他本人的罪犯是要减刑的。但这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审判官的判决是不受法医的鉴定约束的。也就是说,罪犯心神耗弱的程度不到十分严重时,判刑时是不予以考虑的。然而,象上田宏这样一个被起诉的罪犯,辩护律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却是常用的一种手段。
上田宏一边听着辩护人的发言,一边回忆起杀死初子的情景。六月的火辣辣的太阳照射着旱地和田间的道路,也照射着他和初子。他只记得就从这一瞬间,突然初子的脸靠近自己的脸,而且,她那从唇边浮现出的嘲笑顿时消失了,他小声呼唤着她,两手捂住了脸。
野口候补审判官,作为此案的主任审判官,从谷本审判长的右侧席位上,不断地注视着上田宏的态度。在菊地辩护人陈述意见期间,上田宏一直站在证人台上一动也不动。但当他听到菊地辩护人说到“心神耗弱”这个词时,突然用两手捂住了脸。他的这一动作特别引起了野口的注意。
处于这样重罪的情况下,辩护人作为自己的意见大抵都要提到“心神耗弱”的。这一点,野口在法庭上已经听过多次了,但是,被告人表现出这样强烈地反映,却还是头一次看到。
陪审审判官在开庭整个过程中,一般都做记录。这是过去法院没有速记官时候留下的习惯。但现在就是有了速记官,也不能在记录专门术语方面绝对没有错误,因此,这也不能说就是费两遍事,多此一举。因此,法院方面专门备有作为“备忘录用纸”的一种大型活页卡片,放在审判室,作为消耗用品。
根据谷本审判长的忠告,野口候补审判官决定把记录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审判中,注意有关人员的表情、态度,尤其在证据调查阶段是非常必要的。在审判中,不看法庭,只低头做记录的审判官,跟最高法院那些坐在法庭上打瞌睡的审判官一样,说他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并不过分。
野口候补审判官在这一天的记录中这样写道:被告人反映强烈。
“辩护人认为被告当时‘心神耗弱’,那么,您请求做精神鉴定吗?”谷本审判长问道。他之所以这样问,也许从上田宏的态度上得到了与野口相同的印象。“少年鉴别所的鉴定不充分吗?”谷本审判长随后又补充问。
上田宏犯罪时是十九岁零四个月的未成年的人,因此,在家庭法院的调查过程中,曾被送到鉴别所接受过专家的鉴定。但该鉴定是调查现在的少年精神状态,决定将来保护方针,而不是犯罪当时的精神状态方面的鉴定。
在问诊时怕给少年精神刺激,使鉴定不准,所以,一般都避免这样做。
因此,谷本审判长的提问,从学问角度看可以说是不正确的。但现在心理学上的确认和法律上的确认完全是两码事。——持这种意见的人,在法院还是占优势的。有了鉴别所的鉴定就足够了的例子也是很多的。由于鉴定书上的记载,审判官就可以形成另一种判断。
谷本审判长所提问的,也就是菊地辩护人所持有的心神耗弱的主张是否是形式上的。
在审判的最初阶段,审判长提出这种质问可以说是一种反常现象,这给法庭带来一种会谈气氛。
“关于这一点,以后再说……”
菊地辩护人对审判长投去了含有微笑的感谢的目光,对于是否申请精神鉴定,则采取了保留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