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边融雪收集证据的同时,我们还派出蛙人到湖底打捞,寻找更多的证据。有一天我为另一宗案件出庭时,突然有紧急通知,说是在湖底找到了大块骨头。
我赶紧赶到现场,蛙人已将一块大骨头打捞上来,一块大腿骨,很粗,但是不长。我一看,便跟刑警们说:“从这块骨头来看,这应该是个女的,体重在二百八十磅到三百五十磅间,而且体毛很多。”他们听了面面相觑,我就进一步解释,这不是人的骨头,可能是牛或鹿的骨头。后来将湖中的其它骨头组合起来,果然是一只鹿。大伙的失望不在言下。
过了不多久,又有一位蛙人报告说,他们在湖底找到一把电锯。找到一把电锯实在不稀奇,侦查人员正打算将电锯丢回湖中,但是,我脑中灵光乍现,会不会是理查先用电锯将海伦尸体切成几段,再送入碎木机内。我决定将电锯拿回化验室检验。
我们在化验室里将电锯拆开来,发现上面的产品编号被磨掉了。我们决定用电解法来重现编号。先用砂纸磨平,再涂上化学试剂,果然立即显示出一串号码:E5921616。
这个号码让人过目不忘,我们马上将产品编号拍下存证。
有了产品编号,就有了新线索,循线追查下,我们发现这把十分昂贵的电锯生产于密西根州,出厂后由新泽西的经销中心批发到新镇的一家电锯中心。刑警马不停蹄找到了这家电锯商店。却发现老板患了心脏病,正在医院等候开刀。我们在病床边问老板是否记得将这把电锯卖给谁,老板摇了摇头,却轻声告诉我们,他有保留存根,我们不妨到他点内货仓的一个鞋盒里找找。
我们马上到商店将鞋盒找到,一张张地查对存根。果然找到一张理查购买电锯的信用卡账单,上面写着美金六百四十六元。
当刑警询问理查是否买过这把电锯时,他狡辩说,“是的,电锯是我买的,但是在两个月前被偷走了。”
我们并不相信理查讲的是真话,因为我们在电锯里发现了人体组织,进一步检验证实为手掌的皮肤和肌肉,同时,其血型为O型——与海伦的血型相符。
另外,我们也在电锯内发现一些微小毛发,经过高倍的显微镜检验,显示为白人的头发,并且是染过的头发。海伦生前曾经染发,她总是先漂白后再染成金色。同时,湖旁的融雪小组也找到了十八堆头发,一共有两千六百六十根,这些头发都来自同一个人的头上,有拉扯及切割过的痕迹,而且这些头发也都是染过的。
但是如何对比电锯里和湖边的头发证据呢?如何确定这些是海伦的头发呢?
我决定重回海伦家中搜索,我找到她生前用过的梳子。在她的皮包里有一把梳子。梳子可能是海伦的,但是,梳子上的头发究竟是不是她的呢?该如何比对呢?在刑事科学上我们不能用“未知”来比对“未知”,要用“标准”来比对“未知”。我灵机一动,决定以湖畔收集的头发为“标准”,因为湖畔的头发计有两千六百六十根,数量很多,又自然组成十八把,再加上头发上的染色剂与海伦用的染色剂成分相同,因此相当可靠,然后,以梳子的头发作为“未知”加以比对。比对结果,这些头发果然都是海伦的头发。
不久,我们又在湖边现场找到一个假牙的牙架,假牙架上的微物证据分析与牙医诊所的记录显示这是海伦口中的假牙架。
融雪行动进入第四周时,我们找到了一根残缺的手指,手指上只剩下带指甲的一边,指纹被切掉了,可是,指甲上搽有粉红色的指甲油,经过化学分析及比对,残指上的指甲油成分吻合海伦梳妆台上的某一瓶指甲油,而这瓶指甲油也是粉红色的。
同时我们还发现一些蓝绿色的合成衣料纤维,由棉花和人造丝混纺而成,保姆曾说过感恩节当天晚上,海伦穿的是她最喜爱的蓝绿色睡衣。我们推断这些纤维就是海伦的睡衣。
现场还找到几片碎纸,隐约可见“海伦”和“克拉夫兹”的字样,象是个破碎的信封。
很可能是信封放在睡衣的口袋中,和尸体一起进入碎木机内,却没有被完全磨碎。此外,最后还捡到一些类似女用内裤的纤维,经过比对,也证实是属于海伦的。
虽然没有海伦的完整遗骸,但是在我们找到的五十六块碎骨中,包括了一块头盖骨、一块面颊骨、几块手指骨及几块腿骨,此外,还有两千多根头发,一颗牙齿,一副假牙架,半个指头。总之,我们共收集到千分之一个人体的物证,但是经过五千多项检验证实——这些碎骨都属于同一个人,并且任何人缺乏这些骨骼及肌肉都不可能存活。
检察官认为证据充足而逮捕了理查。
理查在刑警拘提时,只不屑地讲了一句话,“你们说人是我杀的,有本事就证实给我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