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经济思想”的帽子不能乱扣

最近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审议《种子法》,一些委员对该法草案中允许农户在一定条件下在市场出售自繁种子的条款提出异议并公诸传媒。这些意见认为近年来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不佳,假冒伪劣种子时有所见,由此造成坑农害农事件的不乏其例。说者认为:这些弊端都是因对农户自繁自售种子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因而他们要求取消允许农户自繁自售种子的条文。有些人更提出一种观点,认为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在种子生产、供应方面都已实行专业化公司规模经营,小农户的种子生产和销售都已成为不经济的、落后的“小生产”而被淘汰出局。因此我国的种子法也不能“给小农经济思想开绿灯”,而应当禁止这种“小农经济”的种子生产与经营方式。

笔者对《种子法》本身没有什么意见,但却对这些说法感到不安。诚然,我们知道近来种子市场的确存在着严重的劣种坑农之弊。但从传媒报道的案例看,绝大多数却是官营的各级种子公司所为,因农户自繁自售种子造成的坑农事件反而鲜有所闻,因而“小农经济”究竟应当为此种弊端负多大责任,实在难说。在没有可信统计资料证明劣种坑农主要由“小农”造成的情况下,我们姑且假定传媒中的那些报道由于以下两个原因而掩盖了“小农”制售种子之害:第一,“小农”自繁自售的种子分散、量小,每一宗劣种事件波及面不大,不象种子公司劣种案一旦发生便波及一大片以致酿成新闻,但无数分散小案的总和仍然可能积成大弊。第二,如今的种子公司有许多并不从事生产,只是个购销中介,种子公司的劣种仍有可能是“小农”生产出来而由种子公司收购上去的。

即便这两个假设成立(这是有疑问的),我们仍然不能断言“小农经济”是造成假冒伪劣种子泛滥的主因。特别是在第二个假设中,如果官营种子公司从事购销经营可以如此不负责任,购假售假,那又凭什么假定这种公司如果从事制种生产就会负起责任,而不会制假呢?凭什么假定它会比“小农”有更好的表现呢?

一般地说,如果没有“公司加农户”这种产业化框架,单纯的农户自繁自售种子大致只能就近销售,其质量虽难以保证是最优水平,但在交易半径很小、容易查访而且交易双方谈判地位对等、不象官营公司作为“衙门”那么有势力、出了事容易追究的情况下,完全的假劣种子发生率不会特别高。同时这种种子价格一般也较低,在农户对“良种”质量及质价比不是很有信心的情况下,宁可用较低价格购买并非最优但还过得去的种子,也是一种选择。市场经济中原则上应当允许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不同选择存在。虽然从发展的眼光看我们应当尽量推广最好的良种,但这只能通过实际效益的对比使农民认可良种的质量价格比来实现,而不能用强制取消其他选择的办法。笔者当年插队务农时亲身经历过“学大寨”运动中使用行政命令方式强行推广农民并不喜欢的“良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事,在20年改革之后不应还有这样的做法。

至于对那些存心制售假劣种子坑农的案例,那当然应当严格查处,我们过去那些执法不严、对坑农者(尤其是有权势的坑农者)制裁不力的教训实在太多了,借《种子法》的东风力纠此弊,是完全正确的。但这是个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个推行法治的问题,而不是提倡或压制哪种生产方式的问题。制假售假者无论是“官”是民,是大是小,都应一视同仁,一律严禁,为什么要单挑出“小农”来说事呢?现代农业中的种子产供销领域的确有规模效益问题,有公司化集中生产的趋势,但大田农作不也同样有规模效益问题吗?我国农户如今的耕种面积普遍远低于理论上计算出来的“最适宜经营规模”,但这不能成为取消家庭经营农户制、再搞“二度集体化”的理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优经营规模应当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对各种经济要素的配置,在当事者自愿的交易行为中实现,而不是通过强制并“小”为“大”。大田农业是如此,种子生产虽有特殊性,这个大原则还是适用的。

但这些尚属次要,这场讨论中存在的一种关于“小农经济”或“小农经济思想”的陈旧观念,才是我们真正需要评论的,因为它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如何规范种子市场的范围。

什么叫“小农经济”?过去许多人把它定义为传统农业不同于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它被理解为“一小二私”的小规模家庭农场,或者还兼有“自给自足”的意思,因而被视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有时它又被理解“小商品生产者”或曰“小资产阶级”,在这一意义上它又被视为“资产阶级自发势力”。改革时代人们对“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有了新的认识,于是人们对上述两种“小农”也从一律贬斥为“封资修”余孽,而改为一贬一褒。这就是80年代出现的“两种小生产”论。按这种说法,“自然经济的小生产”或自给自足的小农是封建社会的东西,而“商品经济的小生产”例如改革后的农户,则是向无论姓资姓社的“社会化大生产”过渡的中间形态,具有历史合理性。当然,这种合理性只能是“历史的”即暂时的,因为“商品经济小生产”迟早还会向商品经济(或计划经济?)大生产过渡。

在关于种子产销的讨论中,出售种子的农户当然不是“自给自足”的,因而针对他们的“小农经济”之说显然是指“商品经济小生产”而言。但即使是这种承认其“历史合理性”的说法,现在看来也是完全过时之论。

现代农民学研究与经济史研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以下两点共识:第一,家庭经营在农业这种特殊产业中具有特殊的适应能力,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也仍然以农户或家庭农场、而不是以“工厂式大农场”为主体,农业现代化当然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却并不一定要通过由家庭“小生产”变为集中经营的“大生产”来实现。第二,传统经济很少是所谓“自给自足”的,物流与劳务流在传统时代也可以相当发达,只是它的基础并非自由公民间的等价交换,而是人身依附状态下的超经济强制。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经济史学家希克斯所说,传统经济的现代化与其说是一个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的过程,不如说是个由“习俗指令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因此,如今“小”农早已不能作为“传统农民”或“农民落后性”的同义词。新版《不列颠百科全书》在传统农民(peasantry)这一词条中指出:“诸如自给自足或小规模生产等特征”都不是传统农民的本质特点,它的本质特点在于:传统农民“要受外部权势的支配”,这种“使其整合于更大社会的方式”才是传统农民与“其他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区别,“在(传统)农民社会,生产品及劳务不是由生产者直接交换,而是被提供给一些中心来重新分配。剩余的东西要转移到统治者和其他非农业者手里。这种分配权往往集中于一个城市中心,尽管并非永远如此。”简而言之,传统农民是“指令经济”中人身依附状态下的臣民,而现代农民(农业者)则是市场经济中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公民。这本工具书的这种解释其实是如今国际上左右各派农民理论的共识。而我们对此应该有更深的体会。因为过去正是在那个把“小农经济”看作最大弊病的年代里,我们以“一大二公”消灭了“一小二私”,从而不是消除、相反却是空前强化了那种通过“外部权势的支配”把农民“整合进更大社会”的机制,而正是在那个连“小农经济”的“尾巴”也被剪得一干二净的年月,我们却蒙受了据说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主义大泛滥的“十年浩劫”!而我们走出“浩劫”的第一步,却恰恰是以“恢复”农民家庭经营或曰恢复“小”农开始的。

因此,我们如今千万要吸取教训,不能再乱扣“小农经济”或“小农经济思想”的帽子了。农业现代化不能靠压迫乃至消灭家庭经营,而只能靠市场经济的社会化背景下充分发挥农民的自由个性来实现。大田农业是如此,作为农业产业链条之一环的种子产销也是如此。整顿种子市场秩序也好,提高种子生产的规模效益也好,都要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健康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