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中央总书记为我雪沉冤 4、错划右派得到改正

经过重新复查,虽然已经查到了1957年6月9日我写给人民日报社的更正信;原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聂真同志也写出证明材料,证明1957年5月27日《人大周报》歪曲了我的发言之后,我曾到党委会作了更正。但我被错划右派问题,并没有很快得到改正。我根据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继续上访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北京市委,要求纠正不符合事实的“复查结论”。这一轮上访,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同情和支持。

国务院参事李逸三同志,原是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处长。1957年我在人民大学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发言时,他就坐在我的身旁,他还记得我发言的内容。他对有关方面迟迟不给我改正错划右派问题,很有意见。1981年夏天,李逸三同志以国务院参事身份,向国务院总理写了一份材料,汇报关于我被错划为右派的情况。这份材料经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转到北京市委。据说,市委一位领导同志在这份材料上指示:再议一议。市委又派专人往访聂真同志、李逸三同志,进行了调查。当时的中国人民大学党委领导、副校长张腾霄同志也主张对我的“复查结论”重新进行研究。

1982年3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党委派人给我送来了《关于葛佩琦同志1957年反右运动中问题的复查结论》。其主要内容是:“对葛佩琦1957年划为右派分子问题,进行复查,予以改正。撤销1957年划葛佩琦为右派分子的决定,恢复政治名誉,从1978年10月起恢复原高教6级工资待遇”。

这个复查结论中只说,“对葛佩琦1957年划为右派分子的问题,进行复查,予以改正”。复查的结果如何?是否划错了?对这个本质的问题,复查结论中没有说明,这是一个遗留问题。

1985年夏天,报纸上刊登了关于解决平反冤假错案遗留问题的办法。依据这个办法,我于1985年6月14日向北京市委提出申诉,请求解决复查结论中遗留的上述问题。

1986年2月6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通知:“葛佩琦同志在1957年被划为右派的问题,属于错划,予以改正。”至此,我被错划右派的问题,得到彻底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