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在矛盾 二、产权问题

奇怪!帝国的产权怎么会成为问题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不是很清楚吗?

然而这个说法其实是含糊其辞似是而非的。且不说在邦国时代,\"王土\"早已层层瓜分给诸侯和大夫,便是在帝国时代,它也并非当真为国家或皇帝所有,否则就不会有土地的买卖。事实上土地不但可以买卖,而且官府还要在契约上盖印,称为\"红契\"。不经官府而私相买卖的契约,则叫\"白契\"。无论红契白契,都是土地买卖的凭证,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也都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很显然,这是与\"土地王有\"的概念相冲突的。因为土地如果当真\"王有\"或\"国有\",此种买卖岂非盗卖?

因此有人认为,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指并非国土产权,而是领土主权。但我们知道,领土主权,乃是一国相对他国而言。然而在邦国时代,中国人并不认为\"天下\"之外还有国家,领土主权只存在于封建诸国之间,所以诸侯有主权问题,天子反倒没有。在帝国时代,中国人也只知道\"天下\",不知道\"国际\"。所谓\"天下\",就是以\"中国\"(中央之国)为核心的世界。居住在\"中国\"的天子,是天道的唯一代理人。周边番邦,则无非天子臣僚,中国臣属,只不过有的已能控制,有的鞭长莫及,有的已心悦诚服,有的还心存异念而已。因此应区别对待,恩威并施,或接受其孝敬朝贡,或在适当的时候对其进行讨伐。总之,天下是天子的。他与番邦之间,顶多只有势力范围,没什么领土主权可言。

那么,\"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是指\"治权\"吗?也不是。治权是针对人民而言的,并不针对土地。因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说的只能是产权(所有权),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的才是治权(统治权)。当然,这两句话的落脚点,确实在于治权。但治权要以产权为前提,即产权决定治权。没有产权,又何来治权?事实上,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也不仅指统治范围,更是指统治依据。也就是说,正因为整个天下都是\"王土\",所以,生于斯长于斯的人民,才\"理所当然\"地只能是\"王臣\"。显然,两个\"莫非\",既讲治权,也讲产权。治权是根本,而产权是前提。换言之,只是因为上天把天下的产权授予了天子,他才获得了对天下臣民的治权。

可惜这一前提完全是虚构的。皇帝之所以能统治天下,并非当真因为\"天命\",而是因为\"暴力\"。历代王朝的江山几乎都是打下来的。秦、汉、隋、唐、宋、元、明、清,均如此。魏晋等通过谋篡建立的王朝,其实也是打出来的。完全靠谋篡建立的政权,则不能持久(如王莽的\"新朝\")。所以,产权也好,治权也好,其实都是占有权。

帝国的这种占有几乎没有限制,即不但占有财产权,而且占有人身权,是一种\"无限产权\"和\"无限治权\"。因此,尽管帝国不得不将其资源和财富部分地交由臣民共享,但又保留和掌握着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只要皇帝或官府有说得过去的理由(有时连这种理由也不要),就可以任意剥夺臣民的财产权甚至生命权。臣民对此不但不能持有异议,还得磕头如捣蒜地\"谢主隆恩\"。其所以能如此,就因为土地也好,财产也好,每个人的生命也好,归根结底都是皇帝的。这正是帝国一切罪恶和动乱的根源。

这样一种天狗吞月式的占有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会遇到问题,因此吞下去以后还得吐出来。从理论上讲,皇帝的也就是臣民的,因为皇帝无非\"万民之主\"。没有了民众,皇帝就真会变成\"孤家寡人\"。同样,民众如果一无所有,皇帝又怎么会有?何况天下资源财富何其多也,皇帝一人岂能尽享?所以,历史上的基本情况是:除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的\"官田\"外,其他土地,则无妨说是皇帝与臣民\"共有\"。皇帝有份,臣民也有份。臣民有份,因此可以买卖;皇帝有份,因此可以没收。不过,尽管臣民有份,可以买卖,但归根结底还是皇帝的。由是之故,臣民在使用这些土地时,必须向皇帝缴纳赋税。在通过官方手续买卖这些土地时,也必须注明应缴赋税的份额。相反,皇帝在没收这些土地时,则不必付费。只有在征收土地时,才出于\"仁民爱民\"的考虑给予一定补偿。

但我们不能把这种制度简单地称之为\"私有制\",不能把帝国对人民的无偿占有和巧取豪夺,简单地归结为\"私有制的罪恶\"。因为不但帝国的资源产权不清,而且皇帝自己也身份不明。作为个人,他是私;作为国家,他是公。因为是公,所以皇帝又称\"国家\"、\"朝廷\"、\"县官\"。因为是私,所以皇帝自称\"联\"。联的本义是自身,即私自。既是国家,又是私自,因此皇帝的身份\"公私不分\",就像那\"王土\"并不知道当真属于谁一样。

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或者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更多的还是强调其作为国家象征和代表的性质,即强调皇帝身份\"公\"的一面。那么好了,既然\"天子无私\",则皇帝就既不该有私事,也不该有私产。但这并不可能做到。皇帝毕竟是一个活生生的个人,岂能没有私事,没有私产?事实上,所谓\"王田\",就是天子的\"自留地\"; 所谓\"大内\",就是皇帝的\"小家庭\";所谓\"乾纲独断\", 就是将其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之上;所谓\"联意如何\", 则就是\"我个人认为\"。只不过这\"个人\"大得无以复加,简直可以等同于整个帝国。

皇帝的身份既然\"公私不分\",帝国的土地也就一定\"产权不清\"。不但在事实上不清(既是\"君有\"又是\"民有\") ,而且在名分上也不清(既是\"国有\"又是\"王有\")。其实,从来就不会有人当真认为\"王土\"是\"天子私产\"。作为\"天道\"的代理人,皇帝只不过是管理这些\"公产\"的\"总代表\"。因为是\"总代表\",因此可以\"换届\",即\"改朝换代\"。只不过,第一,换届不仅是换人,同时也是换姓,换家族;第二,换届的方式不是民主改选,而是武装夺权(如明清),或阴谋篡权(如魏晋);第三,换届也不召开公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而是以\"天道\"的名义来进行。但不管怎么说,可以换届,就说明天下并非天子私有,否则就不能叫\"改朝换代\",得叫\"谋财害命\"了。

天下既然并非天子私有,则帝国就应该用\"公开招标\"(竞选)的方式,来为这一笔\"公产\"寻找最好的\"代理人\"。可惜并没有人这样做。相反,为了确保一家一族独占天下,历代帝王尤其是开国君主,不知费了多少心思,用了多少手段,想了多少办法,杀了多少好人!帝国制度所谓\"公有性质\"(公天下)的欺骗性,岂非昭然若揭?

然而那些主张\"天下为公\"的儒生们,还竟然为这种明显的假公济私张目!他们的逻辑是:王有即国有,国有即公有,公有即大同。大同胜于小康,公有胜于私有。这又是极具欺骗性的。王有并不等于国有,已如前述;国有并不等于公有,也不难证明。当今世界上许多独裁政权,不就是私库通国库吗?他们的那些所谓\"总统\", 不就是视国库为私囊吗?有名义上的公有,有实际上的公有。一种制度,并不因为它自我标榜为国有,就一定当真是公有的。相反,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一个专制政权,一种集权制度,越是拼命标榜\"天下为公\",就越是自私自利到了极点。

帝国就是这样一种自私自利到了极点的制度和政权。它的目标和行为,首先是满足帝王一己之私欲,然后是满足官僚集团的种种需求。当然,他们不会公开承认这一点。他们在口头上,还得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在实际上,则是\"君为贵,官次之,社稷再次之,民为轻\",或者\"君为贵,社稷次之,宫再次之,民为轻\"。在帝王那里,是\"君为贵,社稷次之\";在官员那里,则是\"君为贵,官次之\";反正与他们标榜的刚好相反。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这是一种私有制度,因为它并不承认私权。20 世纪之前,中国人从来就没有宣布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没有这样的观念,也没有这样的法律。在帝国的所谓\"法制\"中,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皇帝。而且,神圣不可侵犯的,又首先是皇帝的尊严,以及他的权力和地位,而不是他的财产。其他,包括庶民,也包括官员,包括他们的财产,也包括他们的人权,则都是可以任意侵犯的。明代甚至连朝廷大臣都可以\"廷仗\",况乎小民,又况乎其私产!

其实,中国传统社会既没有真正的、彻底的公有制和公有观念,也没有真正的、彻底的私有制和私有观念。而且,我们还可以肯定地说:从来没有。有学者认为,大同时代(氏族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天下为公),小康时代(邦国时代)实行的是私有制(天下为家),这其实可以商量。首先,《 礼记·礼运》 所谓\"天下为公\"和\"天下为家\",说的是产权还是治权,也有不同理解。樊树志先生就认为,这两句话的关键在于\"公权力\"而非\"所有制\"。大同之世的特点,是\"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最高领导权\"传贤不传子\",这就是\"天下为公\"。启废禅让以后,传子不传贤,最高权力家族世袭,于是\"公天下\"一变而为\"家天下\",大同之世被代之以小康,这就是所谓\"大道既隐,天下为家\"(请参看《 国史十六讲》 )。

樊先生所论甚为在理,因为政权的交替方式,最能看出这\"天下\"是公是私。权力倘若不能真正成为\"天下之公器\"(公权力),所谓\"公天下\"就十分可疑。但我以为,治权来自产权,无产权即无治权。小康之世之所以\"大人世及\"(世袭),就因为时人\"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因此,范文澜先生将\"天下为家\"解释为\"变公有为私有\"(《 中国通史》 第一卷),也是有道理的。

然而对于所谓\"原始社会公有制\",却要分析。在氏族和部落内部,资源和财富也许是公有的;部落与部落之间,界限却划得很清。不但以邻为壑,还要发动战争,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哪有什么\"天下为公\"?所以原始社会的所有制,只能叫做\"部落所有制\"或\"氏族所有制\",简称\"族有制\"。邦国时代的所有制,则只能叫做\"家族所有制\"或\"家庭所有制\",简称\"家有制\"。至于帝国时代,则是两种制度并存,一方面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家所有制\"(国有制),另一方面是男耕女织小农经济的\"家庭所有制\"(家有制)。这也很对——既是\"国有\",又是\"家有\",合起来岂非\"国家\"?

那么,这个\"国有\"与\"家有\"并存的制度,究竟是公是私呢?也说不清。事实上,正如\"王有\"不是私有,是\"国有\"; \"家有\"也不是私有,反倒是\"公有\"。因为土地、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家庭成员共有的。父家长和皇帝一样,只不过这些\"公共财产\"的总代理。作为一家之长,他对家财家产享有支配权,但不独占所有权。所有权是属于全家的,成年男性成员每人都有一份。不过,虽云\"人人有份\",份额却不明晰,除非\"分家\"。\"分家\"的前提是\"成家\",因此其结果只是\"分产到户\",不是\"分产到人\"。分出去的财产仍是\"家庭所有\",不是\"个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的\"私\",不拥有仅属\"一己之私\"的私财、私产。唯一的例外,是女性配偶微不足道的\"私房钱\"。

那么,\"家有制\"(家庭所有制)是\"公有制\"吗?不是。因为一个家庭的\"公共财产\",相对于其他家庭而言又是私有的。它也不能叫做\"集体所有\",因为并无个人的\"股权\"。其实部落时代的\"族有\"、邦国时代的\"家有\"、帝国时代的\"国有\",都一样,通通都是\"公私不分,产权不清\"。因此,从氏族、部落,到邦国、帝国,我们就从来没有过完全彻底的公有制,也没有完全彻底的私有制,只有\"不公不私、亦公亦私、半公半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