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麻烦在于集权,集权的麻烦在于皇帝。
我们知道,帝国就其发展趋势而言,并不是一般的集权,也不是一般的中央集权,而是集天下之权于一人。这个人,就是皇帝。从汉的削藩,到明的罢相,帝国不断集权的过程,其实就是不断加强皇权的过程。所以汉武帝要另立内朝,宋太祖要收回兵权,清雍正要再设军机,也就是不允许有任何威胁到皇权的可能。这就常常使人误以为帝国实行的是人治,即皇帝的\"一人政治\"。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和民间都有很大市场。
但这并不是事实。
中国历史上的皇帝人数不少,却未必都在当家作主。比如东汉皇帝十三个,成年践???的只有两个,即光武帝刘秀和明帝刘庄。剩下十一个弱冠登极的,献帝刘协明摆着是傀儡,可以不算,只有十个。这十个当中,没有活到十岁的又有四个。其余六个,真正有所作为的,只有章帝刘???,其他不是享国日短,就是形同虚设。然而章帝之后,献帝之前,东汉还有一百零一年寿命。如果大权独揽的必须是皇帝,请问这一百多年如何维持?又比如,明代万历皇帝朱翊钧,也是孩提时代继位的。成年以后,又多年不理朝政。如果帝国的制度就是皇帝的\"一人政治\",请问这四十多年怎样度过?
其实,中国古代的政治家们几乎从来就没有赞成过人治。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有\"重人轻法\"的思想。因为再好的法,也要人来执行。人不行,法再好,也不顶用,这就叫\"有治人无治法\"(只有能治理国家的人,没有能治理国家的法)。但,再好的人,也要死。人一死,他的政治也就结束,这就叫\"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简称\"人亡政息\"。国家要长治久安,当然不能寄希望于此。何况,人有善恶贤愚,并不都是\"治人\"。即便是智者贤人,也百密难免一疏,千虑难免一失。如果将国家的生死存亡系于一人之身,岂不危险?因此,人治的方式只能是特例,不能是常规。它往往发生在动乱时期和帝国前期。因为那时国家纲纪败弛,百废待兴,非得有超强人物来力挽狂澜不可。但,正如\"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人治可以开国,却不能治国。单靠个人的魅力和威望来治理国家,是靠不住的。实际上,\"任人任法,皆言治也\"(王夫之《 读通鉴论》 卷三),帝国不可能单纯地只讲\"人治\"。
人治是部落时代的产物。在部落时代,一个人成为领袖,成为管理者,靠的是他的个人魅力和能力。正因为他能力高强,又公正廉明,所以大家自愿服从他的领导,这就是柳宗元《 封建论》 中所谓\"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这时,领袖们得到的,是那种发自内心的尊敬。社会服从的,也是他们的个人意志和个人决策。这就是\"人治\"。
邦国是由部落国家和部落国家联盟过渡而来的半成熟国家形式,因此也部分地保留了人治的遗风。尤其是在春秋战国,天下大乱,礼坏乐崩,群雄并起,逐鹿中原。普天之下,没有一个绝对的权威,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度。要把族群凝聚起来,存亡继绝,卫国保家,确实需要领袖人物个人的能力和魅力。因此,那也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甚至直到秦末,都如此。读中国史,前面的故事总是比后面的好看,道理就在这里。实际上,在一个\"小国寡民\"的社会里,人治未必就不好。只要那人是\"治人\",效果可能比法治还好得多。
帝国时代却不能再靠人治,因为帝国是完全的、成熟的国家形式。国家与氏族有三点不同。第一,氏族按照血缘来划分族民,国家按照地区来划分国民。第二,氏族靠个人魅力和威望来管理社会,国家则靠公共权力。第三,氏族处理事务、平息纠纷的依据是风俗习惯,国家的依据则是法律。这是恩格斯在《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一书中告诉我们的。由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和法律,因此,帝国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蕞尔小吏,也可能拥有比氏族社会全部机关加起来还大的权威。但也正如恩格斯所说:\"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这就是氏族与国家的区别。
秦汉及其以后的历代帝国基本上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尤其是第一条。所谓\"以郡县代封国\",其实就是\"以地区代血缘\"。人民不再是按照血缘关系来区别和划分的\"部落族民\"和\"邦国子民\",而是统属于帝国并按照地区(郡县)来管理的\"编户齐民\"。这样一来,秦汉以后的中国,就该是法治的社会了。因为个人的威望消失之后,管理者、领导者或统治者所能依仗的,便只有权力;所能依据的,则只有法律。而且,正如恩格斯所说:\"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据此,帝国实行的应该是法治。
然而,也只是\"应该\"而已。
表面上看,中国早就有\"法\",帝国也从来就有\"法\"。它有法律(律条),有法典(典籍),有法官(廷尉),有法院(刑部),有法网(皂吏)、有法场(刑场),有法堂(衙门),还有主张\"依法治国\"的学派(法家),俨然也是\"法治之国\"。可惜此法非彼法。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其说是\"法\"(约法),不如说是\"律\"(刑律)。它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官民人等但有作奸犯科当如何处置,另外也对民事纠纷提出一些处理方案。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不讲的。再说那时也没有\"公民\"这个概念,只有\"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不臣(包括犯上作乱,也包括偷鸡摸狗),就要治罪。要治罪,就要有个尺寸。于是有\"法\"。显然,依照这样一些刑律来治国,也与其说是\"法治\",不如说是\"律治\"。
这就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和法治相去甚远。真正意义上的法,是\"全民约法\",即有着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全体公民(或其自由自愿选出的代表)通过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和相互妥协,制定的一种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这样的东西,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从来没有的。邦国时代也好,帝国时代也好,都没有公民,也没有什么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人与人之间,是人身依附关系。子依附于父,妻依附于夫,下级依附于上级,所有的人都依附于皇帝。皇帝\"口衔天宪\",他的话就是法律,哪来的什么\"全民约法\"?就连刘邦的\"约法三章\",也不过是一方定下来由另一方执行的条款,不是双方民主协商的结果,与其说是\"约法\",不如说是\"规定\"。这样的法,当然也只能叫做\"非法之法\"。
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显然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法治有一条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在帝国时代能做到吗?民告官要先打五十大板,这叫什么\"平等\"?老百姓到衙门里打官司,要跪在地上听侯发落,稍有辩驳就要\"掌嘴\",又叫什么\"平等\"?没错,中国古代是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且不说这做不做得到,也不说同时还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算做得到,也不能证明那时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要与庶民同罪,皇帝犯法呢?同罪不同罪?比方说,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皇帝杀人,怎么从不偿命?事实上,皇帝根本就不会犯法,因为他自己就是法律。皇帝杀人也不算犯法,因为那是代表国家。\"联即国家\", \"联即法律\",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所以中国古代许多法律法典,都不过一纸具文,顶多也就是用来对付老百姓,打发书呆子。这样的制度如果也能叫\"法治\",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实际上中国法家的开山鼻祖管仲早就一语道破天机。《 管子·任法》 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头一句倒很像话,好像是主张法治,而且把\"法\"提到很高的地位。但接下来就露了马脚。原来这个至高无上的\"法\",其实不过是让君王们用着方便顺手的(圣君之实用也)。于是,人与法,就有三种关系。有立法的,管仲称之为\"生法\";有执法的,管仲称之为\"守法\";还有受制于法的,管仲称之为\"法于法\"。立法的是君王(生法者君也),执法的是官员(守法者臣也),受制于法的是民众(法于法者民也)。如果无论什么人(君臣上下贵贱),都能有法律意识,遵从法律,依法办事(皆从法),那就是治世。
那么,这个\"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岂不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否!所谓\"皆从法\",是说君主有权力立法,官员有义务守法,也有权力执法,民众则有义务老老实实地受制于法。显然,在管仲等人的\"法\"面前,君臣官民是不平等的。君王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民众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官员则介乎二者之间,对民众有一点\"权\",对君王则只有\"义\"。当然,要说君王一点义务都没有,也不客观。君王也是有义务的,那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立的\"法\"来治国,不要说话不算话,自己定的规矩也不照办,更不要一点规矩都不讲,如此而已。可见虽云\"皆从法\",但怎么\"从\",并不一样;\"从\"什么,也不一样。民众之所\"从\",是\"君王之法\";君王之所\"从\", 则是\"自立之法\"。这难道也叫\"平等\"?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法\",历来就被实事求是和恰如其分地称作\"王法\",即帝王实施专政之法。也就是说,作为依靠公共权力和法律规定来管理社会、处理事务的成熟国家,帝国更看重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他们的\"法律\",只是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没有障碍,顶多要求统治者在行使权力时有个章程,能\"规范行使\"(从法)而已。这样的\"法\",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规矩、尺度、律条、纲纪。此其一。
第二,这些\"法\"既然是\"王之法\",当然就不是\"民之法\",也不会考虑其中要有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那些\"生法者\"要考虑的,是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和权力;更关心的,是如何镇压反叛,惩治不臣。因此他们对\"刑法\"的兴趣,要远远大于\"民法\"。如果说有什么\"民法\"的话,在他们眼里也不过\"治民之法\";而所谓\"司法\"则不过是\"听狱\",甚至只是他们敲诈勒索的机会。既然如此,那些只被威慑恐吓却不受任何保护的民众,他们对待这些\"治民之法\"的态度,也就会像他们对待官府一样,只能是避之唯恐不及。
然而就连这样的\"法\",也被认为不可靠。孔子说,用政令引导,用刑律规范,人民不敢犯罪,却不知廉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仪来规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既知廉耻,又愿归服,即\"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因此即便立法,也得把道德和礼仪写进去,并作为纲领和根本(比如唐律开宗明义即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也就是说,德治为本,法治为末,礼为法纲,律为法目。显然,法治和人治都不被认可。德治,才是帝国及其思想家所主张的。
那么,帝国的\"德治\"又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