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个死刑犯”的前前后后

在美国,各大关注死刑的网站,都罗列了下面的名字:“第1000人,肯尼思·博伊德(KENNETH BOYD),死刑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北卡罗来纳州;第1001人,夏·翰弗利斯(Shawn Humphries),死刑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南卡罗来纳州。”

计数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它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说,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会因为计数,在某个点停下来,作一番检讨和反省。美国的这第一千名死刑,就是这样。

将人处死是一回事,死刑法却是另一回事。人类很早就在处死同类,可是把它变成法律,却反映了社会在走向成熟,开始思考把刑罚规定为一个共同契约。

一般认为,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伦颁布的死刑法,是比较起来最早成熟的死刑法。它规定了有二十五种罪行可以被处死。在公元前七世纪的希腊雅典,曾经把死刑作为对所有犯罪的唯一处罚,就是再轻微的犯罪,也只有死路一条。接下来,公元前五世纪,罗马也有了它的死刑法,处死的手段各种各样,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常常很残酷。今天人们认为是“残酷”的绞刑,在那个时候根本算不了什么,死刑通常是烧死、淹死、车裂、活活打死等等。必须提到的是,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在欧洲的各个国家促进了酷刑和死刑。

欧洲文化是美国文化的源头。美国原来是英国殖民地,英国的相关历史和法律,对美国的影响就更大一些。在十世纪,绞刑成为英国相当普遍的处死方式。在此后的岁月里,英国出过一个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他曾经宣布,在他的统治下,除了战争时期外,不得处死任何人。这大概是英国最早的废除死刑的努力吧。可是显然还不到火候。所以死刑很快恢复,其后仅在英王亨利八世时,就有大约七万两千人被处死。处死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残酷在当时显然不是问题。


征服者威廉

英国对死刑的检讨过程是很有意思的。英国在很早就实行了陪审团制度,这使得民众对严刑峻法有一个抵御的渠道。英国判处死刑曾经非常草率,在十八世纪,有二百二十二个罪名可以处死,比如说偷窃,或砍了一棵不该砍的树之类。最终,民众觉得这实在太过分。他们一时没有能力改变法律,就通过陪审团制度来表达不满。在一些大家认为不该处死的案子里,明明有充足证据证明嫌犯有罪,陪审员们就是宣判他无罪。因为一旦定罪就是死刑。这样的情况大量发生,其实是在动摇司法制度本身,这逼得英国在1823年到1837年之间,检讨和改革了他们的死刑法,将几乎一半的罪名,从死刑里划了出来。

英国的死刑法被开拓者们带到北美殖民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第一个死刑,是在1608年的弗吉尼亚,就是最近这次原本要成为第一千名死囚而被赦免的地方。当然,那个时候还没有美国。弗吉尼亚只是最早的英属殖民地,而不是一个州。这第一个死刑犯是位军官,他被处死的罪名是充当了西班牙的间谍。不管怎么说,这罪名本身还是够大的。可是到了1612年,在弗吉尼亚殖民地总督宣布的法律中,鸡毛蒜皮的轻微罪行,都在处死之列。也许,新殖民地维持秩序很困难,总督要站稳,只好祭出严刑峻法来吧。随着一个个殖民地的建立,死刑法律也在同时建立起来。

在美国革命之前的1767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写了论文《论罪与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他在文章中写道,政府应尽力为民众谋福利,他批评当时的司法腐败、酷刑以及秘密诉讼。他强调说,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第一个提出要废除死刑。他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


意大利人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的论文逐渐传到北美,给了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的影响。第一个改革的尝试,也是发生在弗吉尼亚。当时的美国建国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在他的家乡作了第一个尝试。他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提出一个修改死刑法律的提案,提出除了谋杀罪和叛国罪之外,都不得判处死刑。这个提案以一票之差失败。我们可以看到,杰弗逊只接受了贝卡利亚观点的一部分,他反对过分的死刑,却不是绝对的反死刑。

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是《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签署地,也受到贝卡利亚的影响。在那里,《独立宣言》签署者本杰明·拉什博士(Dr. Benjamin Rush)认为:说死刑是一种“威慑力量”是没有道理的。他甚至认为,处死也是杀人,反而给犯罪行为一个坏的榜样。著名的美国建国者本杰明·富兰克林赞同他的观点。在美国,这个州是第一个立法把谋杀分出等级,比如,把蓄意谋杀和过失杀人分开。1794年,该州立法:除了一级谋杀罪,其余罪行一律不处死刑。

美国和其他国家很大的不同是,它在建国时只是一个联合体。因此,刑事犯罪基本是州一级法律在管。所以各个州的情况是不一样的。1846年,美国的密歇根州立法:除了叛国罪之外,所有罪行免于死刑。之后罗德岛和威斯康星州完全废除了死刑。可是大多数州还是维持死刑。

二十世纪初,美国有六个州在短暂废除死刑之后又陆续恢复。这是因为当时的犯罪学家有一系列研究著作,认为死刑是必要的社会工具,加上大萧条等原因,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的死刑达到历史最高纪录,平均每年有一百六十七人被处死,四十年代的十年里,美国执行了一千二百八十九例死刑,五十年代下降到七百一十五例,从1960年到1976年的十六年中,下降到一百九十一例。在那个时候,美国人对死刑的支持率达到当时的历史最低水平,只有百分之四十二的人支持死刑。

根据美国的制度,废除死刑有两个层面,一个途径是各州自己立法决定,另一个是在联邦层面由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的时候,把死刑解释为“违宪”。人们一向认为,美国宪法的第五、第八、第十四修正案,是解释为对死刑认可的。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这种解释开始出现松动。七十年代初,最高法院在释宪的时候,以五比四认定,死刑违背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法院对罪犯不得以残酷和异乎寻常的方法来惩罚”。可是到1976年,最高法院又转而认定,假如“以适当的方式执行死刑”,就不能算作是“残酷和异乎寻常”的刑罚。

这样,在1976年恢复死刑前,美国在全国范围内有九年没有执行死刑。那第一千名被执行的死囚,就是从1976年恢复死刑之后,开始计算的。

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过程和反复,很切实地反映了美国人对死刑的困惑,其实这种困惑也存在于其他各个国家。

从美国关于死刑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到,对待死刑问题的演变,包括了许多层面:其中有什么罪行适合于死刑的问题,例如今天的亚洲地区人们对毒品和死刑关系的理解;有执行方式是否残酷的问题,也有是不是应该公开执行死刑的问题。

以美国为例,现在美国判处死刑者基本上都限定在一级谋杀罪的范围内。各州在死刑宣判时,必须保证陪审团知道还可以有无期徒刑等其他选择。对于死刑的执行过程尽可能做得人道。如密苏里州的死刑程序是这样的:行刑前四十八小时到七十二小时内,死刑犯从监房转到靠近死刑室的一个房间。在这段时间里,死刑犯可以享受较多的自由,包括不限次数和亲友、神职人员以及律师见面。可以自由地和外界通电话。死刑犯可以提出“最后的晚餐”的菜单,只要做得到,监狱必须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最后的晚餐”在下午五点半到六点之间。执行死刑在午夜十二点零一分。

对于行刑方式,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尽可能做到快速和没有痛苦。十九世纪末开始,美国试图寻找一种更人道的处死方式时,曾经一度认为触电可以加快死亡的速度,因而更人道。1888年,纽约州建造了第一个死刑电椅。1890年在电椅上处死了第一个罪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还研究过毒气处死。现在则基本上都是用注射毒液。过程一般先是手臂消毒,然后插入针筒,共三剂药水。第一剂相当于麻醉剂,让犯人失去知觉,第二剂是破坏呼吸系统,第三剂是停止心脏功能。整个过程大约五分钟。然后,由法医鉴定确认死亡。

从1834年开始,宾夕法尼亚是美国第一个立法不再在公众面前执行死刑的州。此后各州逐渐跟进,死刑执行只能有极少人在场。最近几年有的州通过立法,使该案被害者的家属有权观看杀害了他们亲人的罪犯被执行死刑。我在电视里看到过这样的专题片,客观地介绍一个案子,介绍死刑犯、被害人、家属,介绍死刑犯在长期关押中的思想演变,也介绍受害者家属们不同的心情。最后,其中一些家属选择去观看死刑。事后被害者的母亲接受采访,说她感到安慰。当然也有人选择不去。在这些不同态度上,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复杂。

死刑的一个很大问题是:有许多案子是有争议的。许多死囚犯直到执行死刑的时候,仍然坚持说自己是冤枉的。许多案子就像著名的辛普森案那样,可能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凶器等直接证据。判决只能是陪审团根据呈堂的合法证据,衡量之后作出自己的判断。虽然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保障被告的权利,例如,被告有面对证人证据的权利,不能强迫被告自证其罪;在陪审团定案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必须对判决取得一致意见,等等。但尽管如此,仍然不能绝对保证没有冤案。

美国的死刑犯在被陪审团判处死刑之后,根据1977年到2002年的调查,平均每个死刑犯要经历将近十年的上诉时间。美国社会认为,应该给予他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的杜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研究结果指出,美国的死刑犯比一个判处二十年徒刑的囚犯,纳税人支付的费用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死刑犯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在死刑判决下来之后,协助死刑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级级上诉。平均每个死刑犯要消耗州政府216万美元的开支。

在一切程序走完之后,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赦免罪犯的权力,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州长赦免。前面说到的那位原本要成为第一千名执行死刑的弗吉尼亚犯人,就是根据州宪法,从州长那里获得了赦免。当然,虽然宪法没有要求提供赦免理由,可是赦免通常都是有一定理由的。

正因为如此,各州都规定:死刑犯在执行前还有完整的二十四小时可以提出上诉。所以直到最后一刻,死刑执行室都必须随时准备接受赦免的电话通知。

死刑还有一些其他层面的问题,例如智障人、未成年人等等的死刑问题。因此,美国最高法院不断在接受和处理不同的死刑案件的上诉,每一个案子都并不轻松。

对死刑的思考,最终是关系到人对社会秩序和生命的种种思考。可是也有一些技术层面的争论。

美国曾经有一些小的县,向州里提出停止死刑,只是因为考虑死刑犯的上诉过程实在太费钱,觉得负担不起。

一些人反对死刑,质疑社会是否“应该”将死刑作为一种对犯罪的威慑,也有一些人从“技术”出发,质疑死刑的“威慑能力”。曾经就这一点向全国警长做过调查,在三百多名随机抽样的警长中,有百分之六十七的警长不认为“死刑能够显著减少谋杀案”,百分之八十二的警长不相信谋杀者在杀人前会顾虑惩罚的后果。在调查列出的几种降低犯罪方法中,死刑被认为是最后一种。

一些人认定死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可是,也有一些死刑犯认为,长期徒刑比死刑更为残酷,无期徒刑还不如死刑,一副死了就“一了百了”的样子。

由于美国死刑犯的上诉过程漫长,不少犯人在等待的十年当中,已经完全认罪、痛改前非,对这样的囚徒,是不是就应该赦免?这也有很大的争论。一些人倾向于悔过者既往不咎,一些人认为,罪行一旦犯下,没有任何事情能够改变这个事实,因为罪犯杀死的人已经不能复生。

还有一些人是从宗教的角度出发反对死刑的,认为人类社会不能“扮演上帝”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夺走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一种保守派的角度。可是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是从人权的角度来思考,认为死刑夺走一个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这是自由派的角度。

美国南方是公认的保守地区,也是宗教气氛特别浓的地区,可是在这些地区,民众赞成死刑的比例却相当高,其原因是:美国南方的保守传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强调南方式的“法律与秩序”。因此,在美国南方曾经有很长时期维持严刑峻法,民众的观念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个人权利,你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和权利,你侵犯了别人,你必须付出代价。所以,在美国的许多南方人眼中,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们一般不认同人道理由,而认为必须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美国现在有十二个州,加上首都华盛顿特区,没有死刑。虽然北方州中也有仍然保留死刑的,可是所有的南方州几乎都是赞同死刑的。

这些争执到现在还没有一致的结论。但从美国对死刑问题经历的思考和实践历程,可以看到,虽然对死刑的伦理判断和存废可以有长久的争论和反复,但是,对于死刑这样一个多层次的问题,可以在讨论的同时,一步步先改进起来。例如,先完善审理和上诉程序,以减少冤假错案,给被告以充分的权利和公平审判,改变公开行刑的做法,减少死刑执行时的痛苦,等等。

我们也许还不能在最困难的伦理问题上马上达成共识,可是,在面对死刑和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上,我们远不是没有事情可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