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报道是媒体所报道的各类事实出现新闻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过程、结果等)或新闻细节(事件细节、人物语言等)与客观不符的报道。虚假报道分为主观故意和主观无意两种。主观故意多是从业人员为追求收视率、影响力、经济利益或轰动效应,从主观方面故意做出与事实不符的报道。主观无意多是从业人员由于业务素质低、政治敏感性弱等方面的原因,造成采访作风不扎实、采访流程不严谨等问题,导致报道不全面,与事实产生差距。我们要出重拳制止的虚假报道侧重点在于主观故意的虚假报道。
资料链接 新闻真实性的标准
(1)新闻报道必须恪守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编造、歪曲、夸大事实。
(2)新闻来源必须可靠真实,未经证实的消息、互联网上的信息一律不得采用。
(3)新闻要素必须准确无误,基本事实、背景资料、引述转述语言等报道内容以及声音、图像、数据、文件摘录及其他材料,要反复核实,确保真实、准确、科学、统一。
(4)新闻细节必须真实,不得拔高、想象和夸张,采用的声音、图像等资料均应来自新闻现场或与报道主题有关的采编活动,不得编造或拼接。
当前,虚假新闻报道有多种表现:一是捕风捉影的疑似新闻。把小道消息当作新闻来报道,把内部的计划、设想当成现实新闻来报道。二是凭空编造的虚假报道。这种造假手法最恶劣,有的记者变成了“作家”,虚构事实、编造故事。三是文题不符的标题造假。这种造假现象目前越来越多,标题要么惊人、要么挑逗,总之有“视觉冲击力”,但文章内容根本与标题对不上。四是夸大其辞的失实报道。这类假新闻虽然也有一些事实基础,但对事实又做了很多加工。有的添枝加叶,有的移花接木,在事实之外有不少情节和内容是作者想象出来的。五是违反常识的误导性报道。这类报道一般也都有消息来源或者可依据的现成材料,但是由于报道者自己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不强,报道出来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虚假报道或凭空想象,或文题不符,或夸大其辞,或悖逆常识,严重削弱了媒体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各有关方面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出重拳制止虚假报道。
第一,媒体单位聘用采编人员之前,必须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查,严格审查其从业经历,对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报刊出版单位一律不聘用。
第二,要解决商业利益操纵媒体的问题。要切断商业利益和新闻报道的联系,编辑记者个人不能“以稿谋私”,更不允许媒体以编发报道谋取商业利益。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新闻媒体一律不参加社会公关公司、广告公司组织的采访活动,将其作为一项宣传纪律严格执行。
第三,要依靠一线记者。一线采访记者的作风是保证新闻真实的基础。要保证记者采访行为规范,保证新闻来源准确,保证报道内容真实。
第四,要强化编辑责任。一是编辑要对稿件内容进行核实,对稿件真实性有怀疑的必须认真求证;对社会自由来稿及读者来信、来电提供的信息,只能作为新闻线索,经媒体记者调查核实后才能报道,不能用重奖征集新闻线索,搞“悬赏报料”。二是编辑过程不能伤害稿件的真实性,包括不能改变稿件的事实部分,不能添加未经核实的内容。三是标题制作要文题相符,不能以夸大的标题误导读者。四是版面和时段编排要注意符合总体真实,把握平衡。
第五,要建立严密的业务流程。要完善稿件审核签发程序,严格执行三级审稿制度。要建立通讯员、特约作者、自由撰稿人来稿管理制度和转载稿件核实程序,对民间组织、商业机构及个人主动提供的信息慎重把关。要建立失实责任追究制度,出现虚假失实报道,记者和版面、栏目编辑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制止虚假新闻,离不开采编人员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律约束。要把确保真实性作为基本要求,纳入到媒体各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疑似虚假失实报道;要用反面典型和案例教育,经常提醒采编人员不放松对虚假新闻的警惕和防范。
第七,虚假新闻事件发生后应该立即遏制。在虚假新闻事件发生后,媒体一方面要用最快的速度进行澄清,找到消息来源。只要用客观事实证明,信息是假的,清理了谣言的来源,就能有效的制止虚假新闻蔓延。
第八,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所属报刊的导向管理,建立健全报刊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报刊虚假、失实报道,严肃处理刊载虚假新闻的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第九,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责令有关报刊公开更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报刊做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要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资料链接 新闻出版总署通报批评六家报纸严重失实报道
2009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近日印发文件,通报《京华时报》等6种报纸刊载严重失实报道的处理情况。
2008年9月11日,《京华时报》刊载题为《招行投资永隆浮亏百亿港元》的虚假消息,由于该报记者对香港永隆银行的股价数据采集有误,得出招商银行浮亏逾百亿港元的错误结论,造成报道严重失实。该报道成为招商银行当日股价暴跌的诱因之一,并带动银行股板块整体下跌,当日招行A股流通市值损失127.5亿元,H股下跌5.16%。
2008年7月31日,广东《新快报》转载题为《韩国历史教授有此研究“成果”:孙中山又成了韩国人》的虚假报道。由于该报责任编辑把关不严,直接转载未经核实的互联网消息,导致源于国外网站的虚假新闻见诸报端,并被国内网站广泛转载,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2008年10月14日,上海《东方早报》刊载题为《年底前“政策利好不断货”》的虚假报道。由于该报记者未经核实,杜撰了中国证监会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部署、实施所谓六大救市措施。该文不负责任地散布“年底前政策利好会不间断地出台”等言论,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2008年1月21日,广东《民营经济报》刊载题为《哈药停牌风波未平,又被踢爆曾大量生产假药》的虚假报道。报道了哈药集团公司“所生产的抗生素产品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系假药,已遭到国家相关部门查封,并勒令停产”的虚假新闻,对企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009年1月18日、19日,山东《青岛早报》、四川《华西都市报》连续刊登了题为《深海围“鲨”》《“海口”猎“鲨”》等关于我国舰艇编队索马里护航情况的虚假文章。由于《青岛早报》、《华西都市报》未认真核查文章内容,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致使虚假新闻见报,在国内外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后果,对国家和军队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新闻出版总署已责令6家报纸公开道歉,澄清新闻事实,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求有关报社规范新闻采访活动,加强采编人员教育,严格新闻稿件核实制度,杜绝虚假新闻,并依法对6家报社做出相应的处罚,将编造虚假新闻的人员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限制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十,要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新闻媒体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虚假新闻的监督、举报和投诉。凡出现虚假失实报道,要用同等版面时段、同等篇幅予以更正和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