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旧约》中有个巴别塔故事,记在《创世记》第十一章:话说诺亚之后,亚伯拉罕之前,人们在示拿地的平原烧砖做石,取漆为泥,打算建一座城和一座塔,“塔顶通天,为要传扬我们的名,免得我们分散在全地上”。这个骄傲的大志震动了天上的耶和华,于是耶和华变乱了人的口音,让世人言语不通,遂令城塔的建造不成——巴别,意思正是变乱。
在类型小说的世界中,也有一批差不多骄傲的人,我们称之为古典推理作家,在这批作家的小说中,我们几乎迟早会读到这么一段狂妄的话:“这是我所知道(或刑案史上,或人类自古以来)最复杂、最聪明、最难以破解的犯罪案件。”想想,凶手的聪明已是历史仅见了,而书中那名居然还能顺利破案的神探,意思不就等于智慧超越了所有世间的活物,像想望中的巴别塔一般直指上天吗?不只如此,我们应该会更进一步想到,那名躲在后头,力能创造出如此神人凶手加神探的古典推理作家,其更胜一筹的智慧,我们除了仰望膜拜之外,还能用什么人间的言语来呼他的名呢?
有时你不免得怀疑,这些个古典推理作家难道都是天蝎座的吗?要不,怎么会骄傲得如此优雅而自恋呢?
还好,这批骄傲的作家并没像造塔的人们一般触怒天上的神,只招徕一代一代和他们骄傲有拼的不服气读者,这些读者试图单凭一己之智力,想抢在书中神探之前先找出凶手,好打败那名洋洋如孔雀般以为初中无人的聪明作家。
从这层角度来看,古典推理长达一百五十年的书写/阅读长河,显然是一场无休无止的智力较量,骄傲的作家在此岸,同样骄傲的读者在彼岸。
这回登场的S.S.范达因,也是一名骄傲无比的古典推理大师,很可能还是最骄傲的一个。
范达因是推理历史上一个关键性的里程碑人物,地位十分崇高,其一是他只手唤回了美国古典推理小说的复兴,因此,理所当然公认是美国古典推理小说之父。
为什么称之为“复兴”?为什么要讲“唤回”呢?因为古典推理小说的前期发展,正如推理小说的内容一样,蛮诡异的。
古典推理小说始于十九世纪四〇年代的美国奇才作家艾德加·爱伦·坡,但对当时的美国社会而言,这几部推理小说或可称之为“提前出现”,原因是以消遣为目的的推理小说,大体需要较富裕的经济条件、较悠闲的社会生活和较全民性的阅读空气为栽培土壤,彼时的美国仍稍嫌落后,大西洋彼岸的工业先驱英国显然是较适宜生长的允诺之地,因此,初萌芽的推理小说种子遂随风飘过大洋(其实当时的英国也有自家的种子,这有机会再谈),迅速在英国蓬勃开来,正式取得了古典推理小说原乡的地位。
生于美,长于英,如此整整八十年的漫漫时光。
八十年后,40+80=120,也就是二十世纪的二〇年代,本名莱特(Willard Huntington Wright)的范达因出场了,在短短的三年内,他气势如虹地连续出版了《班森杀人事件》《金丝雀杀人事件》和《格林家杀人事件》,一部比一部轰动,美国最著名的推理史家兼评论者海克拉夫曾说《金丝雀杀人事件》:“打破了(当时)推理小说的所有销售纪录。”但事实上,第三部的《格林家杀人事件》,不论就品质或就行销数字来看,又再次狠狠地超越了前两部小说。
于是,八十年的沉寂如夜,只花了短短三年时间就被范达因一扫而空,其意接近神迹。他笔下那名高傲、贵族气息、六尺高修长个子、一碰到美术作品就忍不住长篇大论一番的菲洛·凡斯,亦顺理成章成为美国古典神探的代名词(我们在往后半世纪美国推理小说中常读到“你以为我是菲洛·凡斯啊?”,说的就是这个凡斯)。
很快的,问题只剩下:这个S.S.范达因究竟是何方神圣?这怪名字看起来假假的,而且有如此老练笔法又具备如此扭转乾坤之力的人,大概不全是新手,那他到底会是谁呢?
S.S.范达因的确不是新手,在心血来潮跨入推理小说创作之前,他已是一名相当成功有名望的美术评论家。正因如此,他担心自己从高贵有教养的行业跳入当时很不怎么样的推理小说世界,会被认为“堕落”,特别用了假名,“取自一个家族的老名字以及汽艇(Steam-Ship)的缩写”。——这个名字让所有人整整猜了三年,一直到他写了第四部的《主教杀人事件》时,才正式曝光。
这样子的“跨行演出”,其实并非范达因首创,而是早期古典推理大师常有的生产模式。
伯奈特在谈论古希腊人生活观时曾如此说:“在古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分三等人,最低的是场边卖东西的小贩,次等是场中竞争的选手,最高一等的人是看台上闲坐的观众。”这样子的观念,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古典推理世界,似乎仍然成立。
我们不难发现,古典推理的神探的确多是“坐看台观赏比赛的闲适观众”,他们通常颇看不起形而下的体力劳动,即使大驾光临命案现场找线索,也是用“心”来洞视,而少见挥汗如雨地满地爬来爬去找蛛丝马迹,顶好,是有一名猎犬式的助手人物,会忠诚地把各种错综复杂的线索给衔回来,好让这名四体不勤、独独脑袋瓜子异样发达的聪明人可眼睛一闭、背部往安乐椅一靠,在香烟(思考的象征和奶嘴)氤氲中发动他的“灰色小细胞”来想出答案。
如此视体力劳动为低贱的基本生活观,也决定了这些神探的身份特质。他们是业余的,自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取用不竭的财富或经济收入,除了福尔摩斯偶然会扮演罗宾汉,狠敲为富不仁的当事人一笔几千几万英镑的竹杠之外,破解谜案找出凶手,就私密面来看只是这些人的乐趣,好证明自己高人一等的智慧,就公益面来说则是这些人的天职,好实践崇高的永恒正义——这两方面都不太适合收取金钱这等庸俗之物。
当这么多神探皆拥有如此清晰的公约数时,我们几乎可以大胆断言,这一定相当程度反映了写作者的某种真相。
了解推理历史的人都不难察觉,早期推理作家有相当浓厚的“业余”气息,他们也和笔下侦探一样,往往在推理作家这个身份而外,还拥有某个更重要(或正确地说,他们自认为更重要)的身份和技艺。这从开山祖师的爱伦·坡就如此,老实说,他那六部推理小说之所以成为历史的里程碑之作绝非始料所及,当时,这只是他一生多样且多产的众多作品的一环而已。
这种业余特质,尤其在这些推理作家写第一部作品时最见端倪。早期推理小说史上,我们几乎找不到哪个作家是怀抱着“誓为伟大推理作家”的坚定大志和热情加入的,反而多是一时兴起,伴随着一种“写这种小说何难之有,我也会”的不服气心理,其意接近设计出某个难解的字谜难倒别人,好显示自己的聪明罢了。
总而言之,推理作家,对他们而言,比较像一种“身份”而非职业,这构成了早期古典推理小说的某种图像:一群原就聪明骄傲的人行有余力所开的玩笑和偷偷摸摸的嗜好。正因为只是玩笑和嗜好,遂令这一支小说打一开始就烙上更骄傲的印记。
为什么这种业余气息可让作品更骄傲呢?答案很简单:因为本来就没打算以此维生,所以不必太迁就那些才智愚庸不等的看书之人,只需遵奉写作者本人内心的理性召唤,把小说弄得愈诡谲愈好——这情况,差不多到四〇年代才逆转过来。
我们知道,一种以身份而非以职业聚合的小团体,通常很容易发展出某些更严厉的守则和戒律,好清楚区隔开圈内圈外,来维持自身的纯净性——早期的古典推理正是如此,很长一段时间,他们对界定“推理小说是什么”相当在意,这与其说是学术分类的乐趣,倒不如视为“会员”身份的确认。
也因此,这种“推理小说是什么”的界定,通常采取的反倒是否定表列的“推理小说不是什么”来进行——这些“非我族类”式的宣告,推理史上俯拾可得,包括诺克司说,推理小说不可有超自然的力量介入,侦探本人不可是凶手,以及破案得依据可证实的推理,不能出于意外等等;或像佛利民说,幽默以及人物性格和场景的描述均属次要,必要时皆可牺牲;或像塞耶斯说,爱情在推理小说中不该有分量,尤其是书中侦探更不得涉入情爱。
更具体的一次发生在一九二八年,当时英国的推理俱乐部要求它所属会员郑重立誓,书写小说必须严守推理准则,不可立基于“天启、女性直觉、巫术、欺诈、巧合和上帝之手”。
然而,推理历史上最全面、最完整、最严厉也最光明磊落的戒律,公认还是出自于范达因之手,他题名为“推理小说二十守则”——本来应该只有十九条,但既是奇数且是质数的十九,不符合范达因高度均衡对称的理性要求,因此硬被他凑成完满的二十条,这让人想到克里斯蒂笔下同样有理性对称癖的大侦探波洛,“我常遗憾的是,鸡蛋为什么不是正方形”。
从这二十条铭之金石的铿锵有力戒律中,我们可清楚看出范达因是多骄傲的一个人。为了维护古典推理的纯粹理性,而且不愿胜之不武、希望和读者进行光明而公正的对决,范达因要求弃绝一切不合理的欺瞒手法,并不惜把文学性的暧昧描述和寻常小说的亘古主题爱情给驱赶出去,此外,一些过度使用、已成公式的旧式诡计也不该再用。如此的“惟理是从”,让人不能不想到为了维护理性的至善、不惜把诗人全逐出理想国的严厉柏拉图,乃至于从西奈山举着石碑下来、命令以色列“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贪恋人的妻子……”的先知摩西——差别只在于范达因的条文数量是摩西的整整两倍,是推理小说“两倍的十诫”。
这些戒律,他们有遵行吗?
老实讲,就跟当年那群冥顽的以色列人一样,犯规的远多于听话的。这其实极正常。对创作活动有一点起码理解的人都晓得,创作通常“先于”分类和规则,反之不亦然,因此,所有的戒律、分类规则和秩序,只是某种“理想”状态,方便于我们理解、记忆、沟通而已,就像名推理史家朱利安·西蒙斯说的,几乎所有推理小说都是“混血”(Hybrid),所以说,我们仍一再从号称古典推理小说中读到爱情,读到细琐的描述,以及读到一些更不该读到的——巧合、意外和种种欺瞒读者的不太光明手法。
这其实也正是范达因另一样最特别的地方。除了一碰到美术的老本行仍会忍不住滔滔议论起来之外,基本上,范达因相当遵守他传之推理史的二十戒律,包括他一生共计十二部的推理名著,书名朴实无华,全部题名为“××杀人事件”,很显然是个严以责人但更苛以律己的诚实之人。
往下,阅读范达因的小说,将会是一趟纯净但有点辛苦的理性之旅,只有以聪明为乐的人得以居之,然而,正像柏拉图所说的,最美好的事物只会在漫漫长路的末端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