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兄:你好!
知道你在等着,我再接着上封信往下写。
有关对三个黑人小女孩要求“人身保护令”的法庭辩论持续了好几天。由于“阿姆斯达”号黑人的律师的推动,辩论的内容越来越接近一些根本性论点。例如,有关种族平等、有关尊重生命自由、有关奴隶主对于人的“物化”等等。
但是,最终他们并没有在联邦巡回法庭上,拿到他们期待的“人身保护令”。汤普生法官认为,这已经不是一般的签署一个“人身保护令”的简单情况。由于两名西班牙人对于“阿姆斯达”号黑人的“财产”要求,已经使得这场辩论成为一场抽象理论的争论。争论也已经涉及对案情的基本审理。
因此,法官认为,这样的争论不应该在这个法庭得出一个裁判性的结果。而应该使这个案子,正常地回到原来立案的下一级法院。即联邦法院的康涅狄格州地区法院。如果对地区法院作出的判断有异议,再到巡回法院来,甚至可以再上最高法院去。
由于这个案子已经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为了避免误解,汤普生法官特地声明,他本人和法庭在场的各位一样,对奴隶制充满憎恶,但是他必须遵从自己的誓言,禀法处理。抽象的有关自由的理论问题,不应该成为他裁决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这个结论是律师们早有预料的。但是作为挑战司法的第一步,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失败的。在为黑人要求“人身保护令”这样一个不寻常做法的推动下,这个案子已经被新闻界推向全国,并且已经推到反奴隶制运动的最前沿。他们通过这三个黑人小女孩,向尚有种族偏见的公众,展示了黑人在这个社会的软弱无助,他们也通过这个案子,使奴隶制与自然法的尖锐冲突,在公众面前暴露无遗。
在此期间,法庭还宣布由于“阿姆斯达”是在纽约被截获的,所以康涅狄格州决定不对黑人的“海盗罪”和“谋杀罪”做刑事起诉。
与此同时,在海防队发现“阿姆斯达”号之前,在海滩与黑人们交谈过的那几个水手,也向法庭正式提出对“阿姆斯达”号“海难救助金”的货物分成要求。他们声称,他们在海防队到来之前,就已经控制了“阿姆斯达”号的局面。于是,在联邦地区法庭未来的民事案审理中,已经有了三伙对“阿姆斯达”号分别提出财产要求的人。
第一个回合就这样结束了。案子又回到在康涅狄格州的联邦地区法庭。但是,通过这个回合,所有的人,不论是南方还是北方,不论是法官还是总统,都看到了那些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对这个案子的决心。至于那两个西班牙人,这时候才如梦方醒,发现原来美国并不是一个“大的古巴”。
你在电影里所看到的主要审理过程,表现的就是“阿姆斯达案”在联邦地区法院的情况。斯皮尔伯格在刻画法庭外的氛围时,是很认真的。可是,看电影的人还是会感到有些困惑。电影里频频出现一些默默的美国教徒,在法庭外面向黑人递上《圣经》,或是在监狱外面跪下祈祷。这些镜头你看了都可能感到奇怪,更不要说“阿姆斯达”号那些直接来自非洲的黑人了。所以,他们确实显得反差非常大,也极不协调。
然而,这确实是当时的情况。就像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大量是源于宗教的思考一样,在民众中,对这些黑人毫无保留的持有同情,并且伸出援手的,也是一批虔诚的信徒。我必须再强调的是,当时的美国,宗教气氛是非常浓厚的。其实,连今天都是如此。
泰朋兄弟之一
在电影里,有一个情节反映了对奴隶制问题的社会冲突,以及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受到的来自对立一方的威胁。就是在法庭门外,黑人的辩护律师突然被人一棍子击倒。这个情节虽然是虚构的,可是,在历史上,真正的情况比这个严重得多。
例如,我前面提到的积极参与这个案子的泰朋两兄弟。由于他们反奴隶制的立场,1834年,他们的家和公司数度被暴徒洗劫。第二年,有一个匿名人居然以十万美元悬赏他们的脑袋。此后,他们从不间断地收到各类恐吓信,他们的家已经不安全到了这种地步,就是找不到一家保险公司愿意为他们的家庭财产保险。
因此,说他们是以一种献身精神投入在“阿姆斯达案”的准备工作中,应该是不过分的。由于这是一个财产归属的申诉案,因此,他们研究下来,辩护的关键,还是必须证明“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不是奴隶,因此也不是他人的财产。而不是从“奴隶是否应该是他人财产”这个角度去辩。
因为,美国联邦政府承认:决定奴隶制是否合法,是州的权利。也就是说,联邦法庭可以依据的法律是:在一个奴隶制合法的地方出来的奴隶,你必须承认他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在这一点上,联邦没有立法权,也就不能干涉地方法的执行。如此推论,古巴也是一个奴隶制合法的地方,如果“阿姆斯达”号的黑人是合法的古巴奴隶,那么,不管你的观点如何,按照法律,就必须承认他们就是蒙岱和路易兹的“财产”。这就是向司法挑战的人,必须遵从原有法律的意思,因为法律是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契约。
至于根据平等自由的理论,奴隶根本就不应该是别人的财产,这完全可以在法庭上讨论和宣扬。但是正如汤普生法官所指出的,司法分支对具体的案情的裁决,依据的不是抽象的理论。抽象理论是立法分支的工作依据。
因此,黑人的律师们首先要做的,是聪明地运用原来的法律,把一个看上去没有希望的案子打赢,在这个过程中,把高一个层次的法理问题,在上诉时推向最高法院,利用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权,使得最高法院对一条错误的立法做出裁定。如果这一步也没有成功,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至少动摇了原来错误的立法的民众基础。在美国,法律本来就是民众的契约,因此,改变大多数民众的观念,就是为重新立法做了一个有力的推动。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他们对于打赢这个官司,始终没有太大的信心。因为,正如你已经知道的,提出这个财产申请的西班牙人,有合法的古巴当局颁发的通行证,其中包含了对于这些黑人在古巴的合法奴隶身份的证明。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法庭证据。而作为证人,船上只有那个站在西班牙人一边的、原来船长的小黑奴安东尼奥。如果需要,古巴当局都会愿意提供足够的证人,例如签发通行证的官员等等。也就是说,古巴完全可以轻易就提供一个由政府支持的伪证集团。
而在“阿姆斯达”的黑人这方,他们提供不出任何有效的身份证明。他们赤身裸体被卖到古巴,一无所有。他们在这个遥远的异国他乡举目无亲,也提不出任何证人。他们甚至连法庭是怎么回事,需要他们做什么样的配合,都毫无概念。连他们的律师都无法向他们解释清楚。
律师们唯一的“证据”,是他们都不会说古巴的语言。但是,在法庭上,这不是直接证据。西班牙人一方完全可以辩称,他们的生活环境都是奴隶,就连那几个孩子,也都只不过是因为一直生活在黑奴中间,才没有学会西班牙语。后来在法庭上,也确实出现这样的辩解。
你知道,法庭是重证据的地方。在这一点上,黑人完全处于劣势。也就是说,黑人完全没有法庭上最重要的直接证据,而只有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完全秉公审理的话,结果都可能在两可之间。而如果法官有意偏向西班牙人的话,你都很难指责他不公正。因为西班牙人有足够的直接证据,法官完全可以强调,他是在凭证据审理。
黑人的律师们对打赢官司之所以没有信心,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联邦地区法院的裘迪森法官,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持有种族偏见的人。
在电影里,有过一个换法官的情节。一方面表现行政分支企图干预司法审理,另一方面就是想反映黑人的律师对裘迪森法官的不信任。实际上,范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确实有干预司法的行为,而且相当严重。但是“换法官”却是虚构的情节。尽管情节虚构,但是反映的问题,都是完全真实的。
在历史真实中,这个地区法庭一开始的主持法官就是裘迪森法官。但是,他的种族偏见立场,使得黑人的律师们一开始就千方百计地想要绕开他。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想要“换法官”的倒是那些律师。这和电影里的意思还是一样的,就是他们不希望案子落在裘迪森法官那里。
那么,怎么可能绕开一个已经接案的法官呢?他们为三个孩子要求“人身保护令”,先冲到上一级的联邦巡回法庭,也可以说是“绕”的第一个尝试。但是,你已经知道了,这并没有成功。于是,他们做了第二个尝试。
他们提出,“阿姆斯达”号在美国被截获的地点是在纽约的长岛,因此,海防队的吉尼中尉把“阿姆斯达”号的人员带往康涅狄格州是违法的。因为,这正是“阿姆斯达”案件进入康涅狄格州的联邦地区法庭的原因。如果能够证明吉尼中尉的行为是违法的,该案就和康涅狄格州毫无关系,而应该由纽约的联邦地区法庭审理。这样,不但可以绕开裘迪森法官,还可以在纽约这样一个自由州审理。就是从天时地利人和来讲,不也是更为有利吗?
不仅如此,黑人的律师进一步提出,这些黑人生而自由,在非洲是“自由的原住民”,虽然他们遭到绑架,但是,在“阿姆斯达”号暴动中,他们成功地使得自己重获自由。所以,他们是在自由的状态中,来到了自由的没有奴隶问题的纽约州,因此,他们本来就应该可以自由地“走掉”了。而正是海防队的吉尼中尉,非法把他们带到康涅狄格州关起来,这样一个重新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的行为,才是非法的。
于是,还没有审“正案”,先开始了对于“阿姆斯达”号的确切位置的法庭调查。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冗长的过程。又要实地考察,又要对于所有各方的证人,进行法庭听证。你也许会问,“阿姆斯达”号在纽约长岛被查获,这不是很清楚的吗?可是,“阿姆斯达”号是一艘船,它是漂在水面上的。这就产生了它是停在属于纽约的水域,还是停在超出纽约水域范围的,法律意义上的所谓“远海”。
因为,这个问题一提出,吉尼中尉的律师就辩称,“阿姆斯达”号是在“远海”被发现的,因此根据法律,海防队有权把在“远海”发生问题的船,带往任何一个州。
问题就在于,所谓“远海”只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与岸边的距离并不是像字面上看上去的那么“远”,确实是个“可争议”的问题。更何况,海洋不是陆地,船过无痕,“阿姆斯达”一旦离去,要回过头来确定它的位置,而且争议的距离只不过是一英里两英里这样的差距,实在是很困难。
总之,最终法庭并不能确定吉尼中尉将“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带往康涅狄格州就是违法行为。
不管怎么说,这个案子是必须在裘迪森法官主持之下,审到底了。在电影里,我们看到,当那名律师听到案子将由裘迪森法官审理的时候,一下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把桌上的东西全部都扫到了地上。那么,这位法官究竟为什么会使黑人的律师,感到这么大的失望,乃至愤怒呢?因为他们已经不是第一次交手了。
年轻的裘迪森在当上法官之前,就曾卷入康涅狄格州一个有名的与种族问题有关的案子里。这个案子后来也被记录在一个电影里,成为美国人反省种族问题的一个真实的历史故事。这个电影也常在电视台播放,我们就在看电视的时候撞上过好几次。
这个案子的主角是一个名叫克兰黛尔的白人女性,在电影里,她的形象是十分瘦弱纤小的。她来到康涅狄格州坎特布雷的一个乡村,开办了一所黑人学校,来的好像也都是些女孩子。这所学校吸引了不少来自外地的黑人孩子。坎特布雷是一个相当保守的地方。这样一所学校很快引起当地保守势力的不满,牵头的就是学校的一个邻居,也就是今天的法官,当时的小镇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裘迪森先生。
1833年的5月,康涅狄格州的议会曾在保守势力巨大的压力下,通过了一项法案。在这个法案里规定,外来的私立学校只有在镇的管理机构的同意下,才能够开办。这就是美国分治的一个典型实例。一个地方的一群人,他们是保守的,就通过一个保守的法律,也就是大家有一个保守的契约。然后,就可以维持他们保守生活的平静,不被外来的影响所打破。
在教育的领域里更是如此。美国人至今无法忍受让别人来决定如何教育他们的孩子。所以,在今天,美国也没有统一的教材,教材都是一个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校管会”所选定的。每个学校的教材内容都可能不同,五花八门。这样,可能严重影响了有些地方的教学质量。但是,一个“分治的理想”对于美国人来讲,是实实在在的。对自己的孩子教些什么,是绝不让联邦政府插嘴的。
然而,在康涅狄格州的这条法律之下,克兰黛尔就是违法了。所以她因此而被送上法庭,黑人学校面临被解散的局面。当时,就是泰朋两兄弟和“阿姆斯达案”黑人的律师之一,一起为克兰黛尔提供的法律服务,甚至还为她筹措了打官司所需要的经费。在法庭上站在他们对方的律师有三个,其中一个就是今天的裘迪森法官。
没有什么可以比裘迪森法官在陪审团面前所做的结辩,更能够说明他的种族立场了。他在结辩中对陪审员们说,这个联邦是一个白人的国家,每一个美国人都应该引以为荣。这种观点曾被误指为偏见,甚至还这样告诉我们的孩子,这是错误的。他警告说,这个案子看上去是一个黑人的教育问题,实际上是有些人在为普遍的种族混合,争取某一程度的认可。也就是在试图将非洲人与美国人置于彻底平等的位置上。
克兰黛尔的律师辩解,按照宪法,一个公民到别的州去,也应享有自己在原来那个州的权利。所以康涅狄格州1833年的那条立法,违背了宪法精神。裘迪森立即宣称,黑人不是公民,因此并不应该享有宪法权利。
这个问题又提升到了一些当时尚未有明确界定的自由黑人的公民权问题。这是在此后随着南北战争之后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才得到真正解决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当时就“克兰黛尔案”,在法庭上对黑人公民权的辩护,还是一个“超前”的司法挑战。
然而,实际上美国甚至有着我们所难以想象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就是在分治的前提下,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美国人都是两个国家的公民,他们既是美国公民,又是他们所在的那个州,即一个有相当主权的小国家的公民。在那个时候,应该说,还没有一条法律证明这两个公民身份是可以相互自动切换的。就是说,就算联邦政府已经明确了自由黑人的公民身份,在当时,作为一个州,仍然可以不承认他在这个州的公民权。这就是我以前告诉你的,美国当时的情况活像一个联合国。
正因为“克兰黛尔案”是一场“超前的司法挑战”,因此,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虽然通过这场官司的辩论,在民众中进一步澄清了许多基本观念,可以说在历史进步过程中又推了一把。可是,就这个案子本身来说,在康涅狄格州的最高法院,还是输给了以裘迪森为首的保守势力。“克兰黛尔案”的律师们当然知道,案子本身的输赢,是司法挑战成功与否的一大衡量标准。可是,正如我前面提到过的,在挑战中,必须遵守原有的公众契约,必须遵守大家讲好的游戏规则。所以,输了官司,只好看着黑人学校关门,学生辍学回家。
他们的失败,就意味着裘迪森的胜利。普遍认为,裘迪森在这场官司里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方面的才能,和他的保守立场,是使他在康涅狄格州,较快地取得今天这样地位的原因之一。
知道这个背景,你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裘迪森法官接案的消息,会使“阿姆斯达”号黑人的律师,产生如此冲动的反应了。在触及的问题非常相近的“克兰黛尔案”中,他们曾经与裘迪森棋逢对手地较量过,而且输了一场。如今再次相遇,对手却成了裁判!
由于美国传统的司法独立的神圣地位,使得作为一名宣过誓的法官,一般来说,还是对这一职位所要求的职业道德持相当严肃的态度。更何况,法官也在制度的监督之下,在美国,法官不公的话,立即会被告上上诉法庭,自己成为被告。但是,在维持审判公正的同时,他的一些基本立场,如倾向于保守派,还是倾向于自由派,仍然会在无形中影响他的裁决,虽然这样的影响是在法律许可的限度之内的。
现在再回过头来,细察裘迪森法官的整个审理过程,平心而论,他还是在竭力地调整天平,力求公正。并没有任何迹象显示,由于他的种族偏见,而在某一个细节侵犯了这些黑人受到公平审理的权利。其实从一开始,人们就有所感觉。
在开审的时候,“阿姆斯达案”的黑人一方,就遇到了一个意外的难题。语言学家花了好大的力气才找到,而且好不容易才从那条英国军舰上“借”下来的那名黑人翻译,在纽黑文身患重病。本来就缺少证据的黑人一方,他们自己的证言就成为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个翻译,黑人就根本无法为自己作证,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因此,律师要求让黑人延期作证。
使律师们感到非常意外的是,裘迪森法官不仅同意将黑人的出庭作证延期至1840年1月7日,并且宣布,届时会将开庭地点移至黑人翻译所在的纽黑文。这不但确保了黑人在法庭上有一个为自己申诉的机会,而且,纽黑文地处自由的纽约州,法庭内外,整个气氛会与康涅狄格州有很大的不同。不管怎么说,你都必须承认,这个决定是对黑人有利的。
在你看这个电影的时候,许多历史情节都只能被删除了。看到的往往是法庭上最精彩的一些片段。实际上,一个法庭辩论,包含了这些律师无数昼夜的,可以说是很枯燥的辛勤工作。同时,这甚至是一个系统工程。不知有多少人在为这个案子提供资料、筹募捐款、联系援助。
在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中,其实也有许多派别。这个道理很简单,他们的思考,大量是来源于宗教,所以就连宗教派别的不同,都会形成很大观点差异。至于一般的持反对奴隶制态度的人,观念观点的差别就更大了。例如,反对奴隶制的人们,对于采用何种方式,用多长的时间完成废奴,意见不尽相同。其中还有不少人,仍然持有各种程度的种族偏见。然而,在这个案子里,是反奴隶制阵营一个相当成功的联合行动。他们试图以最大的宽容度,联合所有反对奴隶制的力量。也就是所有的人集合在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即对普遍人性的寻求和对黑人的人道关怀。
这样一个庞大的阵营,甚至联系到了美国之外。他们最终找到一个志同道合的英国人曼登,来为“阿姆斯达案”的黑人一方作证。曼登也是一个反奴隶主义者。他的特殊身份,使他的证词成为证明黑人自由身份的一个强有力支撑。
在西班牙人与英国签署了停止海外奴隶贸易的协定以后,英国按照与西班牙人的协议,指派一些官员参与相关工作。曼登就是这样一名官员。他是在1835年被派往哈瓦那,监督对一些获得自由的黑人的保护工作。曼登很适合这样的工作,他是一个非常有正义感的人。从“阿姆斯达案”一开始,他就一直在关心案情的进展。在作证前,曼登其实已经回到英国。在他离开哈瓦那的时候,他得知古巴当局已经在准备以“海盗罪”和“谋杀罪”起诉这些黑人。这使他感到极大的不安。当他确信这些黑人是非法进口的时候,他不惜千里迢迢从英国赶来美国作证。
曼登以前就来过美国,而且在这里还是一个有相当知名度的人。当时,英国刚刚在它的殖民地西印度群岛废奴。因此,在与当时的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会面的时候,他还试图劝说杰克逊总统立即着手在南方废奴。他想利用一下总统的功名心,所以,十分巧妙地对他说,解放奴隶这样一个行动,最终与您这样一个有着不凡经历的将军名字联系在一起,是最合适不过了。这些话倒也不能算是过分的恭维。
杰克逊将军是美国第一个来自贫苦移民家庭的总统。他全靠自己努力,以及在1814年开始的英美战争的战场上建立的赫赫军功,才进入白宫。他使得美国的政治风气有了很大的转变,也进一步推动了制度的建设。美国完全打破政治上的贫富差距,至少白人可以得到绝对的每人一票选举权,也是从这时开始的。这位平民总统深知美国南方奴隶问题的复杂性,也当然明白,这还远不是靠解放奴隶“出名”的时候。
所以,杰克逊总统不无自嘲地转身对他的秘书说,你用纸点上火,再弄上一桶炸药来。我往桶上一坐,你就把那火引子交给这位曼登博士。只要一眨眼的工夫,他就准能让我“出名”了。
美元上印着的杰克逊总统像
显然,上一次曼登的“上层游说”没有起到作用。这一次,他是来实实在在地为“阿姆斯达案”的黑人尽一份力。
1839年11月份的一个下午,裘迪森法官在他的办公室,为曼登博士举行了一个小型听证会。几经波折之后,最终法官还是批准,让这份证词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公布。曼登的证词,成为“阿姆斯达案”最有力的证词之一。
曼登的证词主要是支撑了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一直所宣称的论点,就是这些黑人是刚刚从非洲进口的。曼登在古巴的工作中,协助过几百个被英国及西班牙巡逻艇截住的、私运进古巴的非洲黑人。在被法庭解放之后曼登帮助他们登记和确定年龄。他在作证之前,接触了“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他以从事古巴黑人工作的专业眼光,判断他们是“新近进口”的。他指出古巴官员发出的通行证是虚假的,并指出这种经过受贿而发出假证件的做法,在当地非常普遍。
曼登还接受了双方律师的提问。在回答这些提问中,他强调,合法奴隶已经很少以这样的形式在哈瓦那的奴隶市场卖,这样的奴隶市场提供的一般都是非法带来的非洲黑人。同时在回答有关古巴奴隶的语言问题时,他讲到,在古巴访问一些种植园的时候,他很惊讶地发现,那些非洲黑人能够这么快地开始学会西班牙语。
曼登谈到,“阿姆斯达”事件发生以后,他在古巴的奴隶市场作了一番调查,找到了一个知情者。这名知情者告诉他,说是他不仅看到过“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而且知道是谁把他们运到古巴来的。到末了,那人还不由自主地叹了一声“真可惜”。曼登问他为什么,他说,他觉得这些黑人肯定要在美国因为“谋杀”等罪名被处死,所以,真是可惜了这么“一大批值钱的非洲货”了。曼登证实,如果这些黑人被交还古巴的西班牙当局,他们只有死路一条。
在此之前,西班牙公使对美国外交部长的一番话,似乎是在验证曼登的说法。这位公使警告说,对“阿姆斯达”奴隶暴动的宽恕,无疑是鼓励其他的奴隶也起来暴动。
在这一段时间里,西班牙公使阿噶兹代表他的女王,频频催促美国总统交还“阿姆斯达”号和它的全部乘客。正如你已经知道的那样,不论是范布伦总统,还是他的外交部长,都有充足的动机希望这一事件早了早好。根本不希望为一个“阿姆斯达”号上的几十个黑人,搞得自己内外交困。他们也巴不得能够一船推过去,一送了之。可是,来自佐治亚州的外交部长佛西斯,只能无可奈何地对西班牙公使实话实说,之所以美国总统现在无法立即执行“平克尼协议”,送回“阿姆斯达”号,是因为这个案子现在的状态,已经“超越了行政分支”的权限。
可是,不论佛西斯如何解释,作为女王的公使,阿噶兹还是无法理解问题的症结何在。他无法明白,什么叫做“在美国的宪法制度下,司法分支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的部分,总统也无法干扰司法进程”。于是,外交部长佛西斯只能安慰他说,反正这个意思就是,最后总是由联邦政府定局,希望他放心。
之所以佛西斯这样安抚西班牙公使,是因为行政分支一直对联邦地区法官裘迪森,抱有很大希望。因为,除了他的种族立场之外,谁都知道,他还是一个参与政党活动,在政治上相当野心勃勃的人。更何况,如果裘迪森法官愿意配合总统的话,除了黑人没有直接证据为自己辩护之外,“平克尼协定”可以是法官可以借助的一个有力的拐杖。所以,再三分析之后,佛西斯和行政分支都对于法庭的一审判决,相当有信心。
但是,即使一审判决不出问题,范布伦总统知道,这还不是一个可以高枕无忧的结果。为什么呢?就是美国宪法在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非常讲究一个个细节构造的严丝合缝。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既定程序”的严格设定。美国人是相当实际的,对于他们来说,与其在那里对理论概念高谈阔论,还不如技术性地规定可操作的制度细节,然后严格执行。
比如说,与其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的思想教育,倒还不如设定一个程序性的监督机制,使法官在判的时候对违规有所顾忌,如果真的发生不公正裁定,也有一个重新审核的机会。当然,这些监督机构也都必须是独立的。
所以,范布伦总统知道,假如裘迪森法官在一审中,判出了一个行政分支满意的结果,那么,按照司法程序,那些为“阿姆斯达”号的黑人辩护的律师,是一定会走上巡回法庭,甚至走上最高法院的。然而,掂量下来,他们只能对一审有信心,后面的形势就无法预料了。再说,如果能够速战速决,结束此案,是最好的出路。
结果,范布伦总统领导下的行政分支,终于做出了一个非同寻常的干扰司法的举动。就是在“阿姆斯达案”一审判决之后,如果出现他们所估计的,判定将黑人交还西班牙当局的话,行政分支就立即将这些黑人星夜送往古巴。你也一定看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是截断司法的“既定程序”,侵犯了这些黑人上诉的权利。
于是,总统通过他的外交部长,秘密下令从海军调过一艘船来,在一审判决之前必须到达。然后,静候在联邦地区法庭审判所在地纽黑文的港口。并命令他们在判决的当夜,在所有的人清醒过来之前,就将黑人装船运走。白宫把整个行动列为“最高秘密”。
“阿姆斯达案”的一审是在1840年的1月,是纽约州最寒冷的季节。纽黑文几乎是冰封港口。当时的海军也不过是些双桅船,船都很小,所以这个行动还相当危险。最终决定,改在让黑人在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上船。正是因为这些港口城镇当时都不大,来一艘船全城皆知。同时,在这样冰封季节又不宜航行。因此,当这艘船历尽艰辛完成第一步,来到新伦敦港口的时候,这一异乎寻常的调动立即引起了一些猜测。包括泰朋在内的极少数的人,当时就准确地猜到,这艘船的调动与“阿姆斯达案”的黑人有关,是范布伦总统打算送他们回古巴的。可是,猜测毕竟是猜测,这个秘密依然锁在重重海雾中的双桅船里。
因此,当你在电影里看到法庭辩论的时候,实际上,黑人面临的形势,比电影所表现的更为险恶,因为,一艘随时准备运送他们回古巴的双桅船,已经整装待发。
1840年1月7日,当法庭移至纽黑文开庭的时候,双方都已经做了最充分的准备。黑人一方有三个辩护律师上场。两名西班牙人带来了他们请的美国律师。海防队的吉尼中尉和最初与“阿姆斯达”号黑人相遇的几名水手,他们都分别对“阿姆斯达”号要求“海难救助金”,也各自带来了自己的律师。
在开庭之前,有一项被确定的特殊动议,更增加了黑人一方律师的担心。就是,联邦的一名地区检察官霍拉博德,宣称西班牙公使将以当局名义,为这两名西班牙人:蒙岱和路易兹,提出财产归还要求,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也支持这项申诉。霍拉博德将一并代表这项共同申诉,要求将包括黑人在内的“阿姆斯达”号,归还西班牙。显然,范布伦总统一直苦于无法对司法分支插进手来,又不甘“坐以待判”,所以,终于想出这最后一招。干脆也作为申诉人之一,合法闯入法庭,为自己要求执行“平克尼协定”,找到一个法庭辩解的机会,给他们本来估计还是比较有信心的“一审判决”,再加一道保险。这么一来,使得整个局势对于反奴隶主义者的一方,显得更为严峻了。
这里已经成为全美国关注的目标。不论是南方还是北方都知道,这与其说是一场“涉外官司”,还不如说是美国自己在奴隶问题上的一场法庭上的南北战争。旁听席更是挤满了人,除了各个社区的重要人物,还有许多耶鲁大学的学生。大量神学院的学生也神情肃穆地坐在旁听席上,似乎在象征着,这块土地上对于奴隶问题贯穿始终的宗教关怀。
整个听证过程还是围绕这样一个主题,即这些黑人“究竟是合法的古巴奴隶,还是自由的非洲人”。黑人一方所提供的证人,包括了那几个与他们交谈过的人、那名黑人译员和语言学教授(他后来也学会了这种非洲方言,并且与二十几名黑人做过交谈)。
最终,人们期待已久的黑人辛盖,在所有这些律师和其他人的努力下,在那名大病初愈的黑人译员的陪同下,终于站上了作证席。面对声称“有权拥有他们”的西班牙人,也面对要求将他们送回古巴的美国和西班牙当局的法律代表,向法官和挤满了旁听民众的法庭,开始公开为自己的自由辩护了。
在导演斯皮尔伯格的大手笔下,已经充分渲染了这场法庭戏。将来,你自己去看吧。我要告诉你的是,法庭作证和辩论进行了差不多一个星期,判决的时刻才终于来临。这一刻,在电影中,是最具有爆炸性效果的一瞬。事实上,这个判词也是具有爆炸性的,只是不那么戏剧化而已。因为裘迪森法官的判词其实内容很多,也必须援引法律依据,因此,不会只是电影里听着痛快的几句掷地有声的“硬朗词儿”。
裘迪森法官首先认定,“阿姆斯达”号是在“远海”被截获的,因此,海防队的吉尼中尉,将船上的人员带往康涅狄格州,并没有违法。所以这个法庭确实具有此案的审理权。
其次,你可别忘了,这是一个“财产申诉案”,所以法官先判定的是对于“海难救助金”的要求。对于最早在海滩与黑人接触的水手格林等人,法官首先否定了他们的要求。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登上过“阿姆斯达”,也谈不上有法律规定的“海难救助行动”。然后,对于海防队的吉尼中尉和他的下属,裘迪森法官认定,他们及时地救助了“阿姆斯达”号。因为,根据当时船上的状态,已经不可能安全地按照黑人的要求抵达非洲。因此,判定他们根据海难救助的有关法令,有权获得该船货物价值的三分之一。同时,两个西班牙人蒙岱和路易兹,也对该船的安全起了保护的作用,因此也将以同样的比例均分余下的三分之二。
那么,人们最为关心的黑人呢?他们是否包含在“阿姆斯达”号的“货物”之内呢?
这位大家都认为是一个种族主义者的裘迪森法官,强捺心中的激动,宣布,这些黑人生而自由,从未在古巴或是任何属于西班牙的领土上定居。他们被那些侵犯他们权利以及违反西班牙法律的人,数度绑架,并在古巴被非法买卖。他们是怀着自由的渴望、怀着重返自己的家庭的热望,才奋起反抗。裘迪森法官还指出,就是在古巴,这个案子发生的时候,法律也早已不准许这类奴隶贸易的行为。
至于“海盗罪”和“谋杀罪”的嫌疑,裘迪森法官宣布,案情发生在打着西班牙旗的西班牙船只上,对象是西班牙人,美国法庭对此不作裁定,这是西班牙法律才应该处理的案件。
接下来,对于联邦地区检察官为法律代表的、西班牙公使为两名西班牙人所提出的财产要求,裘迪森法官认为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没有一份财产证明,例如发票、财产转移证等等。他们唯一能够提供的是一张通行证,而这张通行证上的“货单”明显与事实不符。这些黑人明明是“非洲原住民”,而不是通行证上所说的“拉丁裔黑人”。
裘迪森法官说,外国公民应该明确自己国家的法律,而不应该到美国来要求这个国家去侵犯他人的权利。美国和西班牙都认为禁止海上奴隶交易的法律是存在的。路易兹口口声声说他并不知道自己买下的奴隶是非洲来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他唯一的补救是去找那个骗他的卖主,要回他的两万美元。如果他和蒙岱有点警惕性的话,本法庭何至于要承受这四个月来的重大责任。
最终,裘迪森法官宣布了所有的人都在等待的结果。他说,1819年3月,美国联邦议会制定如下法律:“不论以任何形式,进口或者带入美国领土的任何黑人、混血者、有色人种,只要对他们有任何占为奴隶、使役和劳役的企图,都是非法的。”在同一个法律中,授权美国总统将所有这样被带进美国的人,送回非洲。
裘迪森法官最终根据这条法律,宣布“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为自由人,要求总统根据法律,将他们送回非洲。这个判决如果被说成是一颗炸弹,也无论如何不算过分。
这个一审判决是谁也没有料到的。对于西班牙人,暂且不提。对范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这肯定是出乎意外的。否则,他们也不会冒险调来那艘准备将黑人送回古巴的双桅船了。甚至对于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都完全是一个出乎意外的结局。他们准备好艰苦跋涉,准备好将要面临败诉和一级级的上诉。可是,说什么也没有想到,保守得出了名的裘迪森法官,竟会态度坚决地站在他一向讨厌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一边!
说是法官站在哪一边,这句话你听了一定早皱起眉头来了。是的,这是一句有很大语病的话。因为法官的职责是秉公断案,不论最后他的判定对哪一方有利,都不能说他就是“站在某一方”。否则,这个“公平审判”的原则就要打问号了。
但是,记得我以前也和你讨论过这个问题,就是再严格的法制,也是人在参与。这里就有“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执行的问题。尤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本身不可能已经尽善尽美。即使在某一个历史阶段已经比较成熟的法律,也会遇到新情况新案例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司法当然是一个挑战,对于法官同样也是一个挑战。
站在历史变革的当口,法官可以借用以支持裁决的,还是一些老的法律。甚至会出现一个像“阿姆斯达案”这样一个涉外的、复杂的、前所未有的案子。在审理中,不但同时可以援引可能导致不同审判结果的美国法律、国际协定等等,而且,这样的一些法律何者为先,都会导致不同后果。这样的情况发生,首先说明了法律本身还不完善,还有“漏洞”。这种漏洞一般通过一个案子暴露出来以后,就会被立即填补。而法官对一个挑战性案例的判定,往往就是填补漏洞的一个方式。因此在美国,规定在审判时,可以援引前面的案例作为法律依据。
可是在“补漏洞”的时候,作出怎样的判定,也就是如何去“补”,就要看法官这个“人”,对于整个案情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了。首先在案情分析上,一个公正的法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那么,在“阿姆斯达案”中,一个最关键的对于黑人是“自由人”还是“合法奴隶”的认定上,裘迪森法官的认定,还是符合事实的。其次,就是对于法律的援引。裘迪森法官如今是站在一个牵涉历史大辩论的关键案例面前,援引不同法律,显然要导出不同的结果来。例如,假定他坚持强调“平克尼协定”为先来判定的话,对于“阿姆斯达”号的黑人来说,就是一只脚已经踏进地狱了。
那么,在这种时候,是不是法官就可以任意地听凭自己的好恶“站在哪一边”了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事实上,依然有一个更高的评判标准在那里,那就是黑人的律师们一再强调的“自然法”,也就是人类面临的永恒审判的标准,是否符合人性和是否人道。在人与兽之间,是否更向“人”的方向靠近。
我曾经对你讲起过,美国是一个在建国时没有给自己定出什么宏伟社会蓝图的国家,它有的只是一个看上去很朴素的个人愿望,就是“人生而平等,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提出这个愿望的时候,有相当多的美国人,事实上还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例如在种族问题上的认识局限,例如在“解放自己”和“解放别人”的问题上的认识局限。但是,这个朴素的建国理想却是最贴近“自然法”的。
当一个国家的建立,以最贴近长满野花和青草的土地,以最贴近寻求真善美的人性,来作为它的立国根本。那么,即使在这块土地上还有许多半兽半人,尚未完全进化的“人”,可是,一旦遇到问题,在需要明辨“大是大非”的时候,人们的判断依据和历史进步的方向,在基本人性的标准下,是更容易搞清楚的。这也就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相反,假如人们热衷于建立非常宏伟的社会发展理论大厦。在无数的雕梁画栋、仙山琼阁之间,却迷失了最基本的人性的自我,这大概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结果吧。
因此,面临一个历史前进关口的法官,在可以依据的法律尚有矛盾,这个矛盾有可能形成不同判决的时候,他的选择应该是判断人类进步的方向,站在历史进步的一边。判断的依据就是符合自然法的立国原则,也就是人性的原则。
在电影里,导演斯皮尔伯格是这样来解释裘迪森法官的选择的。他在影片中的判决之前,拍摄了一组交替的画面。一方面,是待审的黑人,在那里开始琢磨手里的《圣经》,而另一方面,则是裘迪森法官一个人去教堂,向上帝寻求精神上的支持。我想,导演对裘迪森法官的个人历史,当然做过深入的研究。因此在设计这一组镜头之前,斯皮尔伯格一定也托着下巴问自己,裘迪森这家伙怎么就会出现他个人思想轨迹上一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呢?最终,斯皮尔伯格把它归结到了宗教。
斯皮尔伯格
于是产生了导演运用电影手法对于人物思想过程的诠释。这组镜头表现了当时的宗教气氛,表现了这种气氛通过美国教徒对“阿姆斯达”号黑人产生的影响,甚至对法官思考进程的影响。应该说,这样解释大致是不错的。因为,我们穿过宗教的形式,还是其中的人性内核,在影响美国民众对奴隶问题的思考。而对人性的思考也是裘迪森法官判决的主导原因。
但是,裘迪森法官的判决,其实还反映了一些其他问题。例如,人们以前对于这位法官的判断,主要依据是他过去所表现的种族主义者的立场。然而,实际上在种族主义和赞同奴隶制之间,并不是可以画等号的。也许,在判决的同时,裘迪森法官并没有改变他的反对种族杂居,反对完全的种族融合的观点。而且,他也完全可能依然不同意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不赞成他们不惜一切、不惜内战以达到立即废奴目标的观点。可是,这并不说明他就是一个没有起码正义感的人,也不说明他肯定就不憎恶奴隶制和奴隶贸易。在他身上,可以最集中地看到那个时代美国人的矛盾,甚至是那个时代的矛盾。
还有,就是人们还是小看了裘迪森法官身上所表现出来的,在美国法官身上相当普遍的职业荣誉感。这种职业荣誉感是与司法独立的制度紧紧相连的。当司法和法官不再成为权势的工具,被社会确立在一个独立的、神圣的、被期待是公正的位置上,那么,法官的职业自尊心和职业荣誉感也就同时被确立了。在这个时候,法官还是可能有认识上的历史局限,但是,如果他认清了历史进步的一面,他会被职业道德所驱使,更坚决地站过去。
在电影中,裘迪森法官在宣布判决的时候,还宣布了逮捕那两名西班牙人。这是不是斯皮尔伯格为了营造效果给历史添枝加叶了呢?事情本身是有根据的,只是影片将故事浓缩在一起了。历史上,两名西班牙人确实为了这个案子还在美国被捕过,但是,不是在裘迪森法官的法庭上,而是在地区法庭一审之前。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在联邦地区法庭开庭的两个多月之前,“阿姆斯达”委员会的泰朋计划向两名西班牙人提出民事诉讼。尽管胜诉的机会很小,但是,这一定会在民众中引起强烈的反响。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希望通过这个起诉,向公众说明,只要是一个人,哪怕是一个黑人,他也有权向美国的司法体系寻求公正。
为了赢得公众的同情,他们先在纽约由泰朋兄弟所办的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个名叫乔治·伊·岱的纽约大学教授,写给编辑的两封信。他是一名专门教聋哑学生的教授,所以对于手语有特别的研究。他曾经和“阿姆斯达”号的黑人进行过几次手语交谈。他在给编辑的信中,详细描述了暴动的带领人辛盖对他所做的回忆。谈到他们所受到的非人待遇,谈到在哈瓦那所有的黑人都忍不住哭泣,因为他们都来自同一个地方,可是再也无法返回家乡等等。
泰朋合法地得到了拘留证,治安警察在纽约市的一个旅馆里,以对黑人的“人身攻击罪”和“非法监禁罪”两项民事起诉,当场逮捕了蒙岱和路易兹。泰朋还将两个起诉分别在两个法院申请,一个在纽约市民事法庭,另一个在州的高级法院。律师代表黑人辛盖和弗里瓦要求总共三千美元的赔偿。
这一行动着实是捅到了南方蓄奴者的痛处。引起南方强烈的反应。南方的报刊甚至惊呼道,下一次我们就会听到南方的绅士来北方各州旅行时,被他们的仆人告上法庭,送进监狱了!
这一举动也立即引来西班牙公使的严重抗议。在他的抗议中,还有这样“义正词严”的责问:“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居然听到过奴隶还有‘民权’?”“纽约法庭绝不应该听那些黑人的抱怨。”这个时候,轮到西班牙公使阿噶兹,要为两名西班牙人要求“人身保护令”了。范布伦总统随之又一次落入十分尴尬的境地。外交部长佛西斯只得又一次吃力地向阿噶兹解释美国的司法制度,这场民事官司是非洲原住民以个人的名义,向这两名西班牙人寻求赔偿的简单诉讼。法庭是必须平等地、不对来者进行身份区别地接案的。美国总统是无权干预这样的司法事务的。
在背地里,外交部长佛西斯还是违法地给纽约的一名检察官布特拉递了条子,希望他在这个案子里帮一把那两个西班牙人。然而,并没有起任何作用。
在纽约市民事法庭,法官英格理在经过对双方律师的听证之后发现,案子还是要回到这些黑人是“奴隶还是非奴隶”的问题。因为在当时,美国法律规定,奴隶不能对其主人按“民事法”提出起诉。但是,有一个方法可以在这个案子里,绕开这个黑人的“奴隶身份”问题,就是按“人身伤害法”进行起诉。因为在美国法律中,即使是奴隶,也可以对其主人提出此类控告。
结果,英格理法官经过审前听证,发现根据“人身伤害法”,蒙岱不算涉案,而路易兹可以起诉。于是蒙岱当庭开释,路易兹被判二百五十美元的保释金。这一判定得到了纽约州上一级法院的认可。由于案子告上两个法庭,所以是分别审理。在纽约州的高级法院,得出的是相近的结果,也判了二百五十美元的保释金。此后,还有另一名叫做托尼的黑人也接着提出民事诉讼,告上巡回法庭,结果又判了路易兹八百美元的保释金。这个时候,路易兹实际上都已经由于辛盖的起诉坐在牢里了。路易兹的律师立即准备上诉,因为如果“阿姆斯达”号上的所有黑人,要是都群起而告之,那可怎么了得。
当时的报刊评论说,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的这一起挑战,如果是为了威慑南方的话,他们已经达到目的了。因为,他们终于让南方的奴隶主看到,黑人也可以有民事诉讼的权利。
范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有着来自西班牙的压力,只要路易兹还在牢里待着,就是一个额外的麻烦。他当然很关心这个案子,可是依然无能为力。曾经接到外交部长来条子关照的纽约检察官布特拉,所能够做的就是借探望路易兹的机会,劝他交了保释金出来算了。可是,路易兹根据他在自己国家的经验,认为美国总统既然在西班牙的干涉下,希望他出来,那么,就一定能够放他出来。因此,尽管布特拉向他解释,美国总统无权干涉民事法庭,路易兹依然口气很硬地对布特拉说,放他出去是美国政府的责任,他可不想牺牲原则。结果,路易兹在牢里坐了四个月。大概终于相信了美国总统的“无能”,还是自己付了保金出来了。
这就是电影里有关法官宣布逮捕两个西班牙人的历史背景,也是联邦地区法庭开审之前一个不小的风波。
不管怎么说,在联邦地区法庭的第一个回合就这样结束了。但是,你也会想到,既然这不是一个法官别无选择的判定,那么,一方如果胜诉了,另一方显然是有理由不服输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很快发现,上诉的过程仍然不可避免。区别只在于,原来他们是准备在一审之后自己上诉的,现在却是他们的对手去上诉,他们则是应诉了。可是,他们一样地忧心忡忡。因为,上一级的联邦巡回法院,乃至再上一级联邦最高法院,他们的态度如何,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定,都是无法预料的。提出上诉的对手,还是前面提到过的代表西班牙和范布伦总统行政分支的联邦地区检察官霍拉博德。
在电影里,表现了律师沮丧地试图向那些狂欢中的黑人解释“上诉”的情景。这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他必须使他们理解一件几乎无法理解的事情,法庭上面还有一个“大的法庭”,“大的法庭”如果意见不同的话,原来的法庭判决就不作数了。电影里删去了联邦巡回法庭的上诉,在真实的历史里,他们还必须对黑人说,“大的法庭”上面,还有一个“更大的法庭”。天晓得这些律师是怎么讲清楚,又是怎样才使黑人们不至于过于失望的。
律师的种种忧虑是无法告诉这些黑人的。比如,上诉的是两个国家最高当局的法律代表,他们到底算是多么“大”的对手。又比如,联邦巡回法庭的法官,就是驳回了他们对三个黑人女孩要求的“人身保护令”的同一个法官,这是否意味着一个不祥的兆头等等。
神秘地停在码头,等着裘迪森法官判决后,就连夜将黑人送走的那艘双桅船,在这个意外的判决出来之后,只能怏怏地开走了。然而,正在为“大法庭”的出现,感到茫然和恼怒的“阿姆斯达”号黑人,却一点都不知道,他们刚刚逃过了一个怎样的“大劫”。
你一定关心上诉的经过,只能听我“下回分解”了。
祝好!
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