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与华润分家并成立“新华远”进行二次创业时,我就确定了再次进入资本市场的目标,房地产是个资金密集型的产业,离不开资本市场的依托,否则虽能发展却步履艰难,尤难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
我几年前就开始了对ST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关注,但很难找到合适的壳,有的业务无法清理,有的债务矛盾不清,有的盘子大小不合适,一直未能实现这个目标。
早在1985年初的工作会议上,华远的领导班子就确定了“从经营性公司向资源性公司”转型的战略,那时认为可能开放的和资源相关的领域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已经允许和鼓励的房地产开发(1980年中国成立了第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这和土地资源密切相关,且当时只允许国有企业进入这一领域(1991年实行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后才允许非公经济进入房地产),因此集团一直将房地产作为主业之一;第二个和资源相关并可能市场化的是金融领域,国家开放了信托公司的试点,于是华远做出了这种努力。
1989年由华远出资占大头,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参与外汇业务占小头,中央金融学院占5%的股权,合股成立了海南华银国际信托公司。实际注册时因外汇业务未获批准,因此中行北京分行没有实际入资,就变成了华远占总股本的95%,金融学院占5%,因华远没有经营金融业务的人员资格,由金融学院派出一名副校长任董事长,华远和金融学院各派出一些干部分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当我接手华远公司的业务时,戴小明做了个南北华远分家的决定,将海南、深圳的业务划给了南华远(名义上的华远,实质为戴小明与赵胜利控制的一部分资产),而我接手了北京的资产和业务,因此并未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有过任何管理。
社会上曾流传的仰融拥有金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故事,就发生在华银国际信托。仰融是央行下面的教育基金会的负责人,也是金融学院的资助关系单位,借金融学院参股华银国际信托,用华银投资的方式占有了金杯汽车的股权。上市之后,仰融不承认这部分股权,坚持按借款方式还贷,并将上市后已升值N多倍的股权据为己有。华银整个发展之中,类似这种腐败的借贷活动不知有多少,涉案金额高达260亿元之巨,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
1993年,曾在华远工作并被派到华银工作,后将各种关系都转出华远的朱熹豪和邵长宇,以华远总公司的名义办理出国护照,北京市驻海南省办事处发函来公司查询此事,这时我才发现,在华银国际信托公司那些从华远迁出去的人的手中另外有一枚华远总公司的公章。
于是我立即以正式函回复北京市驻海南省办事处,这是一枚假公章,并上报公安部门。当时华远总公司已经经西城区政府批准改为华远集团公司,已不再使用华远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名称和公章了,虽然我收回了这枚公章,阻止了两人的第一次出境,却没有收回对海南华银的控制权。
1994年初,我以大股东的名义,要求召开股东大会,金融学院事先说好了来参加,却在开会的前一天拒绝参加。
股东会照常进行,华远和中行两个股东正式出具了股东大会决议,并向海南省人民银行提出了正式的改组董事会的报告,由李三友(原西城区组织部部长)任董事长,由王东明(原华远公司副总经理,现中信证券公司董事长)任总经理。但华远申报的改组董事会的文件被当时的海南省人民银行行长马蔚华拒绝并搁置了,马行长没有回复任何理由,也没有解释任何原因。
据说马蔚华收到田纪云副总理秘书的电话,不能同意华银股东的决议,并不受理申报,于是华银变成了没有股东约束的企业。
随后陆续传来消息,邵长宇携款外逃了,后是朱熹豪的总经理被董事长罢免了,接着续任的总经理夏军也被罢免了,朱熹豪又回去担任总经理,总之是一团乱,并出现大量的官司与亏损,但海南省人民银行从未因这些问题找过华远,也从未征求过华远这个大股东的意见。
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1988年6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分行提出申请的,由华远集团、中行北京银行、中央金融学院(后划归对外经贸大学)三家股东发起设立,1988年9月10日,中行海南分行以海银(1988)管字第112号批复同意设立,1991年批准进行了注册登记。其业务分为人民币业务与外汇业务。
1992年2月9日,华银公司董事会批准将华远集团持有的4000万股份分为两部分,北华远持有400万股,南华远持有3600万股,但并未办理工商备案。
1993年至1995年,华远集团先后8次致函华银公司和海南人行,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解决华银公司存在的问题,但因海南人行的干预,一直未能妥善解决。1994年4月关于更换董事会与领导班子的股东大会决议再次被海南人行拒绝,致使华银的问题更加严重。
1998年,马蔚华行长和魏副行长来我公司,要求华远集团行使股东权利,更换海南华银公司的总经理。我质问海南人行,为什么当初股东提出更换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时你们不同意,如今出了问题才让股东来承担?华远作为股东而无法参与管理,又怎么可能提出更换总经理呢?如果股东此时提出撤换总经理,岂不是将责任都推给了大股东?魏副行长解围式地回答:“这是上级的安排。”
华远明确地拒绝了海南人行提出的要求,答复说,如果真是那个所谓的“上级”安排的事,那么就请人行提出明确的撤换意见,作为股东我同意和服从,但绝不承担责任。
3月12日,海南人行发出《关于建议更换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的函》,我司表示同意海南人行的意见,由海南人行决定更换总经理。这大约是海南人行明确地干涉股东权利的又一铁证,因此华远并不对华银的错误和问题承担责任。结果由海南人行任命的总经理石雪后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9年6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华银的纠纷时,曾认定华远集团公司出资不实,并委托北京高院查封了华远集团的巨额资产。2000年10月25日,华银公司致函北京高院,并提供了2000年的审计报告,证明华远集团没有抽回投资资本金后,北京高院才解除了对华远集团的资产冻结,并于2001年12月17日再次裁定华远集团没有抽回投资资本金。
2001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为华银公司因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巨额到期债务,决定对华银公司实施全面停业整顿。2001年11月21日,人行总行发布《公告》:“鉴于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实施停业整顿,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公司有关金融业务。”
2005年12月31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银公司的破产还债申请。
2006年6月15日,华远集团公司收到了华银公司破产清算组要求补缴注册资本金利息3.66亿元人民币的通知。
至此,一场为捍卫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的战争打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