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东直门项目的收购却并不像我和小潘的合作这样顺利。
这也是个烂了多年的项目,一个香港的公司投入了几个亿的现金,因为未完成合约条件,未能取得境内项目的股权,港方公司投入的资金其实是中国境内银行的贷款,于是就有了一连串的官司。
按照合约,华远地产从国内收购了所有的实质性股权,保留了北京市东城区政府以固定还迁楼为条件的10%的无投资与经营权的股权。北大青鸟则同时在香港收购了香港公司的控股权,变成了多重交叉官司的交易。于是我只好与北大青鸟签署境内收购股权的再交易,将这些股权转给北大青鸟,退出了这个项目。其中,东城区区政府某些人的腐败是我选择退出的重要原因。
缺少最基本的契约精神,是这次收购失败的重要因素。当时项目已经具备了竣工使用的条件,但打了数年的官司并没有结束,如果没有东城区某些人的腐败,这个项目大约早就竣工许多年了,产生的税收也远远比东城区政府某些人索要的那些小钱多了不知几百倍。
一个东城区政府竟然可以用区政府一级的会议纪要否定一家A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似乎更是一件荒谬的事。
幸亏我提前发现这些无法合作的官员们的不诚实,也不想卷入腐败,及时退出了这个纠纷不断的项目,避免了更大的风险。
这次收购的失败(一场没有经济损失并有少量利润的失败)给我的最大教训是:
不管一个项目可能产生多少利润,有多大的诱惑,或许没有法律上的风险,但如果合作方没有市场中最基础的契约精神,就永远不要合作。所有的市场交易中最起码的一条合作底线就是绝不要与没有契约精神的人打交道!说白了就是绝不能与不讲交易规则的骗子打交道,尽管你可能比骗子更聪明,你也许有充分的法律意识保障你的利益不受损失,但你没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提防一个站在你身边的骗子,并且这个骗子靠你的劳动获取利润。更不可为了完成一个交易而容忍官方的腐败,如果你真的这样做了,很可能在某一天把自己送进坑里,把牢底坐穿。
这个失败的收购几乎浪费了我将近一年的时间和数亿元资金的投入,我必须承认这次收购的失败,如果用同样的精力投资收购的是别的项目,也许会获取更大的利益。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我半路及时地转向新的投资,并没有将金钱和时间纠缠于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做生意谁都想多赚一些利润,这无可厚非,但合法守信是立市之本,用欺骗、权势和垄断谋利则不可取,用愚弄某一方的方式显示强势政府的能力更不可原谅,但现实的中国恰恰常常遇到这种因政府缺少诚信而让投资者很无奈的情况。
真正想在市场上站稳脚跟、扩大市场占有率并树立企业品牌的商人,最重要的就是诚信,只有当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契约精神赢得客户信赖时,企业才可能有品牌的效益。
许多人将“无商不奸”挂在口头上,并认为价格是证明一个商人是否是奸商的标准,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和稀缺性决定的,高价格一定是由消费者提高的,而供应者只能按质论价,价格在商品充足供给时只会越竞争越低,而不可能越竞争越高。
就像我国的稀土资源,稀土在世界上是稀缺产品,但在国内是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价格越竞越低,但在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竞争时,则一定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比价关系起决定作用。
当商品明码标价时,则无奸可谈,消费者有权选择不买,如外国在中国销售的大量奢侈品的价格,远远高出国外售价,仍然销售火爆,因为许多中国人无条件在境外购买,只能在境内竞争,而价高者得。
中国的土地供给制度是垄断稀缺中的竞价,同样是价高者得,于是地价一路上涨,但土地的价格本应是由产出决定的,而产出品的价格由消费者决定,当商品稀缺时,土地价格就会上涨。商品房这个商品的价格既决定于土地的成本,也决定于供给的数量,更决定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能力。
只要市场中的游戏规则是公开透明的,那么商人获利多少就与奸不奸无关了,判断标准则是商人是否诚信,是否严格地信守契约,如承诺的商品质量和数量的保证等,而不取决于商品的价格。当购买关系形成价格,一定是双方同意才能成交的,而不可能是一方不同意而能成交的,讨价还价的结果只有在达成一致时才会生效。
东直门项目的交易让我看到了各种各样的嘴脸,有忠有奸,有贪有腐,也让我终生受益,以后公司仍有多个收购活动,但都未出现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