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前面的大多数是些个别的事件,我偶尔出现在风口浪尖,后来还有一些个别的事件发生,当将这些事件集合在一起时,我就不仅是处于风口浪尖,而是进入旋涡的中心了。
张百发副市长卸任前,安排了西单文化广场的建设事宜,这是城市规划中的绿地,地面不能进行建设,并有大量的地上拆迁补偿,因此批准华远地产可以用其他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冲抵西单文化广场的拆迁和建设费用,同时将此项目列入了新中国成立五十周年“大庆”的献礼工程。
会议是在如今的国家大剧院的位置召开的,当年北京建委系统的人员都将这里简称为“大坑”,这是当年李鹏任总理时准备建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堂的位置,挖完大坑时遇上全国楼堂馆所的停缓建命令,只好停了下来。后来这里经常被市建委系统作为一个重要的会议场所,直到重新建设中国大剧院为止。
参加会议的有孟学农副市长、陈书栋副秘书长、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宣祥鎏等人,并以市政府名义出了相关的会议纪要,于是华远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了文化广场地上的拆迁和建设工作。
但汪光焘接替张百发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北京市副市长之后,想推翻过去北京市沿用的城市建设的老路子,试图取消政府对开发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减免,只想让开发商为政府做贡献。
北京市历史的城市建设中,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无法独立支撑城市发展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当时也缺少政府的融资平台),又想加速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于是就借开发企业的融资平台尤其是国有开发企业的力量,用土地和土地出让金的减免交换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等于预支了土地出让金,将未开发的土地变成了七通一平的可建设用地,由开发商自行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并进行城市开发。
北京历史上的方庄小区开发、望京小区开发、西单大市政的建设、京通快速路的建设等均采取这种交换的方式,我理所当然地认为市政府出了会议纪要的文件,就等于认可西单文化广场也应用这种方式建设。但汪光焘副市长上台之后却翻脸不认账了,说不承认市政府应减免的土地出让金,还试图将只有地下建筑面积而无地上建筑面积可用的西单文化广场进行出让,让我另外支付一笔巨额的土地出让金。
为此,1998年8月22日的西单文化广场工作调度会上,我与汪光焘副市长大吵了一架,直到我将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拍到桌子上,汪市长仍坚持批评我与政府讨价还价,并在有众多市政府机构参加的大会上公开点名批评我不以“五十年大庆”的重点工程为重而计较企业的得失。
华远集团虽然是国企,但华远地产是香港的上市公司,我不能按国企的方法处理上市公司的财产。汪市长直到当了建设部部长之后也没有弄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仍习惯性地用政府指挥国有企业的方式操纵市场。于是我就成了汪市长眼中不听话的国企干部。
同年的10月份,继我在中国房地产协会上对经济适用房改革提出批评,与俞正声部长形成直接的对立之后,在汪市长参加的北京市政协会议上,我再次对北京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提出了严重的批评。汪市长当然不敢在市政协会议上对我提出批评,不敢驳斥我的意见,但我的发言被参加市政协会议旁听的记者们在报刊上正式发表了,于是汪市长找到了批评我的机会,数次在大会上对我提出批评,表示不满。
按照23号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经济适用住房应有明确的准出准入制度,但汪光焘用商品房的销售办法,不对经适房进行任何限制,如可以建设建筑面积高达200多平方米的户型,购买经适房也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连卖出都没有年限之外的任何限制,等于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政策变成了有钱人投资和发财的工具。
2004年对经济适用住房情况的调查显示,山西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标准的家庭约占7%,北京市不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待遇的家庭高达64.7%,所有的经适房小区都车满为患,高档车比比皆是,成为北京的一道特殊的风景线。
我对经济适用房应有严格的准出准入制度并应建设更多的廉租房而非自由买卖的经适房的批评,后来被俞正声部长接受,但在汪副市长的眼中仍被认为是“反动”的。直到1999年10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才正式下发了第80号令《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做出了规定。
同年11月份,又出现了一件轰动全市的新闻。
刚刚开业的北京图书大厦被停止供热而成了冰窖,北京各媒体都将此消息当成重点新闻报道。
是的,这又是我干的事。
西单大市政工程是整个西单地区改造的重要工程,市政府为此组织了专门的会议,并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出了会议纪要,特别说明西单大市政工程由华远房地产公司组织垫资修建,此后所有西单地区建设的工程凡用此市政管线的单位,都应按面积的比例分摊上述市政工程的费用。北京图书大厦恰恰在该范围,应分摊相关的市政费用。
当图书大厦向市政管委和相关管理部门申报接用市政管线时,热力、上下水、电信等有关部门均明确地按市政府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文件告知,必须与华远地产公司协商分摊相关的大市政管线费用之后才能接用。
1998年3月20日,北京图书大厦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协调的上述要求,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主持的三方会议上明确承诺,分摊西单大市政贷款4500万元,并出具了相关的会议纪要。
但图书大厦在拖欠了8个月的集资款、一分未缴纳的情况下就接用了市政管线。
11月15日进入供暖期后,华远曾多次要求图书大厦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要求支付集资款,并发出了相关的律师函,但图书大厦一意孤行,仍拒绝交钱。
多次协商不成之后,我下令关闭热力阀门,给图书大厦断暖,并取下了阀门轮盘。第一次断暖之后,图书大厦半夜用扳手再次打开阀门,并使阀门严重损坏。中国竟然有这样无耻的单位,他们以为有交通银行做后盾就可以赖账(图书大厦是以图书大厦立项,交通银行出钱,各分一半面积建设),也以为华远这个区属公司不能把他们怎么样。
一气之下,我命令工程部门将地下的热力控制阀门重新关闭,用一块巨大的钢板将整个热力室都盖上,并在钢板上浇灌了混凝土,让图书大厦再也无法用无赖的方法私开热力。
图书大厦找到热力公司告状,但热力公司明确地告诉图书大厦,热力室是华远公司自管的部分,整体热力系统并未向热力公司最终移交,热力公司不能干预,并且市政府有明确的文件,要先交集资费用才能使用。
图书大厦又动用媒体的力量,希望借助媒体的声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名义向我施压,但我坚决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纪要的精神办理,不交钱就不许用热。
1999年1月28日,北京市政管委、建委、计委、规委联合召开了协调会,并再次明文下发通知,要求“北京图书大厦应缴纳大市政集资款总额4379.55万元”,并要求图书大厦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先缴纳1000万元。华远收到通知后重新恢复了图书大厦的供暖。
为此汪市长再一次上纲上线地认为,北京市为市政基础设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华远只投入了一部分资金,却因此让图书大厦断暖,在北京市造成恶劣影响,华远应为此负责,更将我视为坏人了。
其实自1993年图书大厦开始建设期间,市政府、市计委、市规划委员会、市建委、市管委就先后发过七份文件,说明图书大厦应缴纳西单大市政集资款的事项,但图书大厦根本无视政府的文件和华远公司的利益,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缴纳集资费用。汪市长根本不维护华远的企业利益,还将造成恶劣影响的错误归罪于华远。
而图书大厦即使在多部门会议明确了应缴纳的集资费用,与华远签了分期付款的协议之后,仍然拒不执行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时向华远付款。
一直到2000年,华远不得不向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图书大厦付款。西城区法院判决之后,图书大厦继续赖账,华远不得不于当年4月19日向西城区法院申请了支付令,要求图书大厦向华远支付大市政集资款余额3079.55万元。
2000年4月29日,《北京晨报》将华远申请支付令的情况刊登在报纸上之后,图书大厦才不得不最终向华远支付全部集资款,这场长达三年多的纠纷才最终解决。
我明明干了件有理有据的事情,在市政府领导的眼中却成了不折不扣的坏人,在依法办事与照顾市领导的面子问题上,我又一次犯了错误。
1998年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是,华远集团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企业。
1983年区政府决定成立华远公司时,从改革的角度出发,想建立一个政府指挥得动、为改革做试点的企业,但这个企业无法从政府手中获取经营经费、渠道和计划,成了一个计划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的注册资金不是政府出的,而是从区联社这个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借的20万元,一年后连本带息全部偿还之后,就没有了自身之外的注册资本来源,名义上戴着计划全民所有制的“红帽子”(所谓“红帽子”企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却没有全民的资本注入,也从来都是自己在市场上找食吃。
1983年时区政府手中的机动财力只有137万元,根本不可能用于给公司注册。
1992年购买车辆要实行控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时,华远试图按处级单位上报控办购买车辆时才发现,华远没有任何级别,也没有在编办(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列编,完全是个体外循环的“个体户”。
1993年成立华远集团公司时,许多人就提议华远不应是国有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地实行私有化,但只有我坚持注册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即戴着“红帽子”的企业都当作国有资本对待,只允许注册为集体的企业私有化,而戴“红帽子”的企业的私有化应上报政府批准后进行。
1996年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时,华远集团仍然无法成为国有资产,因为没有一分钱的国有投资,但华远集团在区财政中的税收贡献已经超过50%(1998年全区财政税收13亿多元,华远占了6.9亿元)。为企业定性成了个两难的问题。
我坚持华远集团应成为国有资产,并说服区政府用减税、退税的方式向华远集团公司注入国有资本金,以使华远集团公司名正言顺成为真正的国有企业。
如今当联想私有化之后,当无数同时代创业的红帽子企业都私有化之后,许多人对我当年的坚持表示怀疑和不解,似乎是走错了一步。如果当年我顺理成章地摘掉红帽子,也许我今天早已是个富豪,华远也早就不是今天的发展规模了,但我从来不为此后悔。也许是我的父母和家庭对我的影响太大了,当华远立业之初将“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当作宗旨时,我就始终坚持认为华远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企业服务于国有资产是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
终于西城区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了西办发[1998]30号文《关于进一步促进华远集团公司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华远集团公司免缴国有资产收益,并将企业所得税由33%降为26%,上述退税资金变为国有资产直接投入,从此之后华远集团公司才有了国有资本的投入,变成真正的国有企业。
这场风波在当时引起不少争议,虽然最终以我的坚持和国有资产的确立而圆满结束了,但风言风语从未平息过,外界疯传的是我如何侵吞国有资产。
1992年,华远承担了西城区东冠英地区危改小区的建设任务。1995年,经市国土局史全英处长介绍,国家土地管理局(后并入国土资源部)与华远地产公司开始接触,商讨建设国土部办公楼一事。1995年7月18日双方签订《意向书》,25日签订了《华地大厦<暂定名>代建合同书》,约定华远为国土局代建办公楼,每平方米造价8900元,完成全部不含内部装修的毛坯建设工程,按总建筑面积分解为土地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几个部分进行了价格分解,并以此上报国家计委备案。
1995年10月30日,国家计委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楼工程变更建设方案的通知》,批准了代建合同,并明确了分三年安排相关的建设资金。
国土局只按合同支付了第一笔881.1万元的首付款,之后一直拖欠应付款项,至1997年4月华地大厦正式竣工验收时,国土局仍拖欠巨额款项未支付,并希望在不支付全款的情况下提前接楼。经市国土局多次出面协调,国土局出文承诺,同意1997年支付1500万元,1998年结清全部3800万元余额,并出具了《关于华地大厦工程余款支付意见的函》,并盖了国土管理局的大章。
但后来国土局将国家计委拨付的应付给华地大厦的建设资金挪用于装修山水宾馆,拒不向华远公司付款,直到1999年,在多次催款之下仍不支付欠款,完全没有一个国家机关遵守合同的基本诚信,完全是一副准备赖账的嘴脸。
华远地产公司不得不于1999年7月7日将国土资源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国土资源部支付工程款。这一下可在北京市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个区属企业将国家土地资源部告上法庭,这在北京市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大约在全国也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
国土部并不把法院看在眼里,并把欠钱不还看成是应该的,而且试图用各种无耻的官僚手段赖账,我无法想象,堂堂的一个国家部委居然没有丝毫的契约精神,甚至连最起码的耻辱感都没有。
国土部领导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用停止给北京市审批一切土地指标来威胁北京市政府,这让刘淇市长大怒,直接要求法院判华远败诉。华远手中有无数的证据和盖着政府机构公章的欠条,法院明确答复市长,法院无法判华远败诉。但刘淇市长有权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华远在政府机关办理各种手续的节奏。
政府机关明确地向华远发出信号,要求华远撤诉,否则将无法顺利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汪光焘副市长也多次在大会和公开场合指责华远状告国土部是不讲政治,影响了北京市的发展和土地审批工作。
国土部领导做的第二件可耻的事则是指令北京市房管局(当时北京市国土局合并在北京市房管局内统一办公)合谋故意造假,试图用此用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来赢得华远公司的诉讼,并用领导指示的方式让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法庭受理本案之后,决定于1999年9月1日正式开庭审理本案,并发出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却于开庭前三天临时通知说因国土部的两位诉讼代理人要去日本出差,故本案延期7天开庭,为北京市房管局和国土部合谋造假争取时间。
9月7日,华远收到了第一中级法院转来的国土部提交的证据,这份证据是9月6日北京市房管局向国土部办公厅出具的京房地出字[1999]第876号文《关于国土资源部所购冠英园西区37号办公楼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函》,函中的抬头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而第一句是“来函收悉”,透露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函中明确此楼应支付土地出让、代建合同应为预售转让房地产。
早在1995年,代表国土资源部与我司联系代建事宜的北京市国家土地管理局史全英处长非常清楚,国家土地出让的文件和《房地产管理法》中都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建设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多次向华远公司做出承诺。尤其是国家计委审批之后的代建合同签订时,又再次明确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办公楼建设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更何况华远与国土部的代建合同中明确注明,华远代建的费用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华远出具的费用构成分解单据和国土部已上交国家计委作为审批的证明中也注明不含土地出让金。如果现在北京市房管局想将代建合同改为转让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也应是国土资源部向华远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后再由华远缴到北京市房管局。
在史全英处长协调国土部先接楼后补交钱的时候,就很清楚这个楼不存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否则为什么不在我司未收到国土部的欠款而不交楼时说清楚呢?史处长只是在国土部领导、北京市领导、房管局领导的压力之下不得不干一件违心、违规、违法的事。
实际开庭时,北京市房管局派出两名证人在法庭外等候,试图为自己出具的伪证再做伪证,但法院根本没有提请这两位证人做证。法院十分清楚国土部与北京市房管局的上下级指挥关系,这种伪证根本不可采信,即使采信并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应是国土部出钱。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而要求双方和解,并故意拖延判决的时间,因为按事实判决他们无法向领导交代,但又不可能改变事实——国土部的欠条是无法抵赖的。
休庭期间我通过朋友的关系约了时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的李元一起打高尔夫球,以协商和解的办法,李元副部长首先要求我撤换诉讼代理律师。
其实双方都很清楚,国土部是打不赢这场官司的。我聘请的律师正是当年国土部与我司签订代建合同书时的国土资源部的法律人员,因为看不惯国土部的违法行为而辞去公职当了律师。国土部也许是怕他揭露国土部更多的违法与贪污行为,坚决要求我撤换律师之后再谈合解。
没过多久,国土部部长田凤山因贪污腐败问题被“双规”了,我写此书的前一年(2011年),李元副部长因退休后腐败贪污案情暴露,也被“双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