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集团公司本是个北京市西城区所属的公司,在最初北京市的企业布局中根本就排不上号,八个城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起来成立了“八小”集团,将华远排除在外。如今“八小”集团已经全军覆没,华远集团是最早一批区属企业中唯一生存下来并持续发展的企业。
为什么在同样的发展环境之下,华远房地产起步晚但生存了下来,而那些号称区属王牌的城建开发公司却都被市场淘汰了呢?
重要的正在于1993年的宏观调控之后,华远用股份制、合资和境外上市等多种组合方式进行了突破性的改革和融资,由此从一个默默无闻的区属小企业变成了“南万科、北华远”,又通过境外融资的多级跳跨入了中国房地产业的领先行列,也因此被推到了媒体的风口浪尖上。
企业如此,个人也是如此,从1993年之后,任志强这个名字始终处于媒体与民众的密切关注之中。
1997年公司在香港上市之后的第一份年报公布了我的年薪超过了“700万港币”,这在香港并非什么新闻,许多香港上市企业高管的年薪都在这个数字之上。
对于在香港的上市企业而言,如果一个执行董事总经理拿不到市场上公允的收入,就无法取得股民和市场对这个企业制度的信任,也许投资者根本不敢购买这家公司的股票。同时许多企业为了稳定人才资源,还对高管层实行股权和认股权激励制度,鼓励高管层获得更高的收入,以保证企业的盈利性、成长性和稳定性。
遗憾的是,我是个香港回归之前的中国大陆的企业管理者,于是这成了媒体炒作的头条新闻——毕竟当时中国政府的官员们还拿着很低的工资。
许多媒体不知道,当年在同是美国国泰财富作为股东参与投资的玉柴公司,老总拿了1250万元人民币的年薪,我的董事长黄铁鹰(时任华创的老总兼华润的副总)当年拿了2360万港币的年薪;被香港列为“打工皇帝”前三名。只因为我在中国,在北京,就成了新闻的焦点和政治的焦点。
陈希同事件之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曾任北京市的市委书记,新闻媒体的炒作首先惊动了中纪委。尉健行特别批示,请北京市委副书记陈广文(后来的北京市政协主席)带队到西城区区委进行调查,市委组织部和区委书记、区长陪同,好像调查天大的案件。
合资企业的合同是经区经贸委、市经贸委和国家外经贸部层层审核批准的,引进的外资被列入北京市吸引外资成绩的大榜中。境外上市与境内股权无关是境外控股股东的权利。为支持华远的上市,市政府批准前任市政协主席白介夫和前任市建委主任施宗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境外上市的路演中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长助理万嗣铨一路随行,所有的审批都是合法合规的。合资合同中早就明确了根据年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提取奖金的额度,并在合资合同中明确了董事长、总经理、中高层及普通员工的分配比例。每次的年度财务情况是由境外和境内会计师严格审计的,提取奖金是董事会批准的,公司的财务总监是外方从香港特别聘任的,华远集团公司党委专门开会研究做出了可以领取高额奖金的决议。我领取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是当之无愧的。
但这一切仍然被怀疑,似乎这中间会有什么猫腻。
我无法单独向陈广文书记带领的检查组进行解释,就像当社会上无数的民众都在怀疑和攻击我的合法收入时,我无法向他们做任何解释一样,在一个普遍对劳动力资本无法市场定价的社会,这永远无法解释。
我只好请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同时是华润集团总经理的宁高宁和上市公司董事黄铁鹰向陈广文书记澄清这700万元年薪的事实,在无数的文件审批和外方董事的充分解释之后,陈广文副书记不得不承认和肯定我的年薪收入是合理合法与应得的。
但最后陈广文副书记补了一句:“你应得的,但最好先别拿,等到退了时再拿。”理由是市委无法对干部队伍进行管理。
于是此后的几年中,我必须每年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党费,但不得领取奖金,公司的账上记载的仍是应付工资。几年下来我不但损失了大量的投资机会,也损失了巨额的存款利息。
这既不是审查中的第一次,也不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的第一次,全中国大约只有我一个人享受了这种特殊的“待遇”。当我辞去这700万年薪的总经理职务时,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再次将此情况批转给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和北京市市委书记刘淇。
我的合法劳动收入总是成为媒体和中央领导关注的问题,至今这片乌云也没有散去。
合资时我按照香港上市公司的规定领取年薪,那时还没有成立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个标准的“官僚机构”。当我二次创业再上市之后,已经有了国资委,多了个不按照市场游戏规则进行管理的机构,国有企业最高管理者的工资由国资委来确定,而这个工资的确定与市场和个人的劳动、贡献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虽然表面上仍有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的考核与奖励,但只计算国有股获得的收益,不计算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中其他股东的收益。如果没有其他股东的资金,国企的股份会有这些收益吗?其他股东的收益难道不是管理者的劳动成果吗?
于是就形成了股份制企业或上市企业按市场和股东的意愿给予支付的年薪和工资标准(或者说市场和股东同意支付的年薪与工资)和国资委自定的考核奖励标准。
你不能合法地取得股东大会批准的年薪,只有国资委批准的年薪标准才是你能自由领取的薪酬。换句话说,国资委名义上应遵守中国的公司法和涉及上市规则的相关法律,应尊重股东大会的决定和意愿,但实际上国资委既不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随便地剥夺其他股东的权利。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特别是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从党的十四大文件到此后的所有改革,强调的都是要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强调的恰恰是人力资本的竞争,多劳多得,小平同志实行改革的本意,正是要打破“大锅饭”,调动生产力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生产力的潜力。创造社会财富、发展中国经济的基础之一——“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正是反对平均主义对劳动生产力的破坏。但国资委成立之后,似乎所有的政策措施与管理不是向前面而是向后地大步倒退。
华远房地产公司在A股市场二次上市之后,每次公告之后都会有许多非公司股东之外的股民和非股民对我的年薪提出质疑,并有各种各样的反对与攻击之声,难道上市公司的劳动薪酬不应由股东来确定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批准的年薪不应成为个人所得吗?这是一个让市场经济无法接受的制度。
也有人将我与其他同行同职位的人相比,比如和万科的王石相比。是的,我们都是被委托的经理人,都是拿工资的,尽管间接或直接地持有少量的股权,却不是靠股东身份或股东权益的分红生存,而是以年薪工资为主要收入,但两个企业之间完全没有可比性。
在华远与华润的合资期间,华远的资产规模和业绩都远远地超过了万科(王石也是华远上市公司的独董),那时我的年薪自然要比王石的高许多。而十多年之后我的年薪并没有提高,仍维持在1996年的水平上下,恰在于当我无力完成任务指标、无法给股东创造足够多的利润时,我也许一分钱的奖金都拿不到,这种事情在1999—2001年就发生过。能按股东的要求创造出相关的利润时,股东当然应该给我相应的、股东大会通过的范围内的奖励。
华远二次创业之后只是个小公司,没有从资本市场中取得一分钱的资金,买壳上市之后,却没有被批准扩资,但我挽救了一个将退市的企业的同时,每年都给股东提供了高于一般企业的现金分红和送股。由于未能从资本市场中融资,华远的资产规模远远小于万科,但又有多少人认真地分析了财务的报表呢?最重要的不在于因资金的规模而形成的生产规模的大小,而在于股东的净资产回报率有多高,即评价一个管理者的经营能力的最基本的指标是,当你同样拿到股东的一元钱投资时,你能给股东创造多少回报,这就是经济增加值(EVA)的概念。至少从公布的上市公司的报表中,2012年之前,民众可以清楚地看到,华远每年的净资产回报率都远远地超过了万科,那么我为什么不应该比王石获得股东更多的奖励呢?
万科第一次的股权激励因2008年的经济下滑而失败了,第二次的股权激励则以获得净资产回报率超过16%为基础标准,而华远的净资产回报率在数年之内从来没有低于20%。这恰恰说明在对资产的运用能力和对贷款的运用能力上,华远项目操作的盈利能力远远超过了万科。当万科的盈利能力提高时,王石的收入自然也就比我高了。
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固然重要,但做大远不如先做强,企业的单位盈利能力是做强的重要衡量指量,比规模的大小更重要,更能体现股东的回报和收益。
许多网民总在微博上高喊查查我的税,也有许多媒体在用类似的语言提出疑问。
年薪高也许会永远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但合法与应得是最基本的原则,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正是告诉社会,合理、合法也合情地取得劳动所得是当之无愧的。
很高兴的恰恰是我曾被多位中央常委批示过要审查而无过,更年年被北京市税务局评为优秀纳税人。当许多人质疑我的工资收入时,是否想过如果我仅仅为了贪财是否应该退党?我每年缴纳党费几十万元,早就超过了一般人数年的收入,这几年我缴纳的党费累计起来早就超过了几百万元(还不计算每次因救灾、扶贫而缴纳的特殊党费),也许除了个别中央领导将书稿捐了交党费之外,我是中国普通共产党员中缴纳党费最多的党员。遗憾的是,至今我的年薪问题仍被社会当成一种不光彩的事而备受歧视。
又一次将我推向风口浪尖的是华远对万科的收购。1997年初华创就在董事会上提出了收购万科的设想,5月华远完成了对万科收购的方案研究,同期王石也在社会上发布了希望吸引一家大公司成为股东的消息,在万科集团1997年展望业绩的介绍会上提出要找一个“比王石强”的。1997年6月1日《北京经济报·产经周刊》专门刊登了“新闻热点”,标题是《王石天下觅英雄,谁做万科大股东》。
几经谈判之后,王石与大股东协商之后,华远成为第一收购方,虽然当年华远的收购并没有成功,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这次的收购失败埋下了一个重大的隐患,并在2000年由华润置地(华远地产大股东在香港的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万科之后爆发了危机。
两种收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利益链,冲突也因此产生。
前者由华远的收购是垂直的收购关系,由华润控股华创,华创控股华润(北京)置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外方股东控股北京的华远房地产公司,华远房地产则成为万科的最大股东。
而后者华润(北京)置地上市公司分别成为华远的控股股东和万科的最大股东,我则是华润(北京)置地上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原来的约定是华润(北京)置地用华远的资产在资本市场上市之后,从境外获取的资金只能用于华远地产而不得用于华远之外的其他同业竞争的企业,但收购万科后,此后再融资的资金分配变成了市场同业竞争中的矛盾。利益之争最终导致华润的天平倒向万科一方,最终华远只能与华润分手并二次创业,由华远引入华润集团对中国的地产行业的投资,万科成了“摘桃子”的最后受益者。
虽然这些都是几年之后的事情,但毫无疑问,1997年对万科的收购失败(虽然不是华远的原因造成的)已决定了此后无法避免的矛盾。从现在看万科也许称得上是成功者,华远不过是华润收购万科的踏板,因此华远只好选择了与华润分手,二次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