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桥上市在香港引发轰动效应,却激怒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以华润(北京)置地公司未经该会批准而违规在香港上市为由,向国务院上报了此案,要求国务院限制和撤销这次上市的行为。并通过外经贸部财务司,通知华润集团暂停上市工作,等待指示。同时向中国长城律师事务所发出了撤销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并罚款一百万元的决定书。
证监会试图用境内资本市场的管理办法限制企业借桥上市的行为。
我为此专门拜访了证监会上市部的主任李小雪,明确解释了华远房地产公司的中方股权并没有在境外上市,只是坚实公司所持有的外方股权在香港上市了,并且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上市公司获得的资金将全部用于在华远房地产公司增资扩股,投入境内使用,而中国证监会的明文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外资在境外上市需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李小雪最初的答复是,华润集团属于国有资产,其上市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这简直是天大的笑话,1938年华润在香港成立时,还没有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如今属于党产、国资,却是来自境外的资金,按“三资法”的规定,其投入到国内的资金按外资办理,经外经贸部正式审批,有合法的外资身份。后来李小雪的答复是华远房地产是国内的资产,不管是公产还是私产,其上市都应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这其实是个法律的盲区。
确实华润(北京)置地公司没有其他的资产,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就是其在华远房地产公司中的股权,也只拥有华远房地产公司的部分资产,按会计合并报表的计算原则,华润(北京)置地公司取得控股地位后,等于拥有了全部资产的控制权力和按比例分配利润的权力,但法律上并没有说清楚这种情况应如何申报和办理。让外资持股公司在境外上市似乎并非中国证监会的权力,而中国证监会应管理中国的公司资产出境吗?也没有相关的法律。
在改革进程和与国际接轨中,不断地反映出当时中国法律的不合理、不完善,并严重滞后于先进的资本运作方式,更不适应千变万化的境外资本市场。
长城律师事务所原隶属于外经贸部,当然也不认为其法律文件违反了中国的现有法律,更不认为坚实公司的外资在境外上市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因此他们向中国证监会发函,要求召开听证会说明情况,并拒绝认可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最后听证会的结果是中国证监会撤销这一决定,改为暂停中国长城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资格一年的处罚)。
尚且不论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和报告有什么不合理之处,李小雪也十分明确表示这与华远房地产公司的中方股东无关,华远的中方股东并没有违反中国的任何法律,但如果发行不能成功,不能获取更多的资金,却会影响中方股东的权益,更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闹出大笑话。华润(北京)置地公司已经收到了全部的认购资金,并支付了数千万的上市费用和包销费用,已准备正式于11月8日在香港联交所敲钟挂牌交易,中国证监会只给了我们几天的处理时间。
华润集团立即将此情况上报外经贸部,中国长城律师事务所也向外经贸部做了汇报,外经贸部财务司并没有权力和能力解决这个问题,矛盾都集中在了时任部长的吴仪身上。我们能做的只有等待。
这也许只是中国证监会在垄断权力,当发现有法律的漏洞可以让企业实现境外上市时,想把审批的权力控制在自己的手里。这绝不是改革的思路。
麻烦事并没有就此结束。
当我还在北京为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找关系做最后的努力时,一大早就接到了香港报社的电话,电话中记者并没告诉我关于信中的事,而是问我1985年被抓一事,以及是否被判刑和服刑。我只告诉他“我是人大代表”,这可以证明我不是犯罪分子。紧接着我就接到了黄铁鹰的电话,他告诉我香港收到匿名信举报的事情,告诉我不要对香港的媒体透露任何信息,由公司的法律顾问统一处理此事。
黄铁鹰虽然不是我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却是知道情况并被调查的人员,当然也了解我被无罪释放的情况,他要求我将当年检察院的裁定书复印件传真到香港,并由律师提交给香港联交所,但我早就不知道这份裁定书放到哪里去了,也许早就丢失了,更没有想到还会出这种事情。这件事已经过去了近10年的时间了,又是谁会提出这个问题呢?至今我也不知道是谁干了这样一件“伟大”的事情,这真是火上浇油。
我和周坚书记商量之后,决定由公司党委出面,到市检察院去查底档,以取得复印件或证明,但市检察院似乎也没把这种已裁定无罪的案件当回事,竟然未能查到底档,只说有可能这种由区上交市检察院的文案会在结案之后退回到区检察院。
于是周坚书记又回到区里,一是向区委、区政府的领导汇报了些情况,二是到区检察院去查底档。还好区检察院中还有了解些情况的人在,我不知道是否查出了底档,但区检察院的检察长亲自为我办理了检察院出具的证明,第一证明我在1985年确实被区检察院抓捕进行过审查;第二证明审查的结果是我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被判刑,更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
当周坚书记拿到这封西城区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函时已经是下午5点钟了,香港的公司律师在接到传真件之后,立即向各大媒体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各大媒体不得刊登这种不实的消息,否则公司将采取法律的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这封证明函同时递交了香港联交所,并于此后向联交所提供证明函原件,香港联交所同时也向各大媒体通报:匿名信属于谣言,大陆官方已证明了任志强未被判过刑,是清白的。
第二天正式开盘后,香港媒体只有一家提及了此事,并说明已得到香港联交所证实这为谣言,最终没有因此匿名信而影响公司的挂牌上市。
7日晚上9点多,我与宁总通了电话,宁总尚未得到部里明日可以挂牌的通知,晚饭时宁总与黄铁鹰两个人在香港最高级的日餐厅大吃大喝了一场(据说花了3万多港币),吃最好的海鲜,喝最高级的酒,一吐满腹的苦闷。
如果华润(北京)置地真的因为中国证监会的一纸命令而撤销上市,必然会严重损害华润集团在国际市场包括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形象,影响其在香港的生存地位,当然也会影响作为主要股东的华润创业的业绩和市场股价,尽管华润(北京)置地公司的所有行为没有违背中国明文的法律和规定,更严格地符合香港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符合国际资本市场中约束各投资人的法律和规定。
辛辛苦苦的数月努力,数千万的成本支出,只因为中国证监会的机构权力问题就弄出了这种风闻国际资本市场的丑闻,真成了天大的笑话。
宁、黄二人准备在这一场大吃大喝之后静等着国内的宣判,如果国内不批准,在香港也能如期上市,但需要二人承担政治风险;如果停市,二人则要承担市场风险,不管怎样都不是一种好的选择。二人准备如果上不了市就彻底放弃上市。
事后我们才知道,吴仪部长为此事专门见了朱镕基副总理,在朱镕基的办公室中待了数小时,向朱镕基阐明不能上市的严重后果——这不仅是一个公司的事,也会影响北京市和中国的国际信誉和招商引资工作。吴仪部长还自我检讨地将全部的责任归结到自己身上,为企业摆脱责任,终于换来一句“下不为例”放行了。半夜1点多,宁总才接到8日可以正式敲钟挂牌交易的“命令”。
国务院虽然对华润(北京)置地公司的上市放行了,但“下不为例”,专门出台了《关于红筹股在香港上市的指引》文件,用这个文件堵住类似的借桥上市。当境外上市融资的大门打开之后,很多企业回避中国境内的各种限制性文件,寻找合理合法的境外融资之路。
11月8日当天,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为4.05元股(港币),比发行价上涨了60%多,这次借桥上市扣除发行费用之外,获得资金约1亿美元,其中绝大部分以每股2.85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了华远房地产公司的21874.72万股,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扩大为10亿股,其中外资持有62.5%的股权。
4年的时间里,华远房地产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与境外资本合作合资、香港间接上市,迅速将一个注册资本只有15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变成了一个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溢价发行的股票让公司的净资产值和总资产量都大大增加了,公司的业务也扩大到年开工交工300多万平方米,也为西城区创造了巨额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