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29日上午,我接到区纪委的通知,去区纪委谈话。我答复说,上午有个大厦合作的重要谈判,是几天前就约好的,不便更改,我可以在下午去谈话。
经区纪委同意后,我去组织了合作的谈判事宜。
中午,按传统的做法,节日之前全公司的人会在一起聚餐。9月29日恰好是阴历八月十五中秋节,第二天是“十一”国庆节假期,公司全体员工在月坛公园北门旁的峨眉酒家聚餐,还发了月饼等过节的礼品,下午大家就准备回家过节了。
我正准备去区纪委赴约下午的谈话时,总公司的副总经理赵胜利满脸阴沉、神神秘秘地进了我的办公室,悄悄地跟我说:“跟我出去一趟。”我问是什么事,并告诉他我下午约了去区纪委。他小声说:“别问了,你跟我走吧。”我匆忙安排了节后上班的事,并让小胖子(公司的司机张伟平,最初是我们在地安门办公时包租的出租车司机,也是齐跃的朋友,后来调入了公司)开车将我的过节礼品先送回家(那时还和父母住在一起)就跟赵总出门了。
此时的总公司已经从公园里的天香院搬入月坛北街九号楼的一层,将原住宅楼底屋的配套商业装修成了办公室,离月坛公园很近。出门沿着月坛公园北门向东走,正好是去总公司的路,因此我也没再问,就跟在赵的后面往前走。
当走到月坛体育场的北门时,赵胜利突然在一辆小面包车前停下,并让我上车,我跟在后面看不到车里有什么,还谦虚地让赵胜利先上,但赵胜利不上车,只让我上,我还在奇怪,为什么他不上车呢?等我上了车才发现车上坐的是区检察院穿着制服的检察员和法警,是专门来抓我的,严守纪律的赵胜利,一路上都没向我透露过一个字,并且既没有告诉公司的其他人,也没有告诉我的家人,我就这样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那时的西城区检察院、西城区法院以及西城区区政府同在一排连在一起的两栋楼办公,区政府占一栋,检察院和法院合用一栋,合用楼中间用墙将两个楼门分开,法院占一多半,检察院占一小半。从中午饭后我一直被关在一间关押室中,在问了姓名、年龄等确认身份相关的问题之后,就一直没人理我,几个小时过去了,既没人管我的晚饭,也没有水喝。渐渐地窗外的天黑了,路灯亮了。大约夜里12点钟,检察员进来让我签了一张拘留证,拘留证上没写原因和罪名,然后法警就给我戴上手铐,送进了西城区公安分局的看守所。
那时西城区公安分局的看守所在北师大女附中的南墙外,如今胡同和看守所已经拆除,变成西城公安局的宿舍区。我忘了胡同的名字,却对看守所印象深刻。
进门的一排房子是看守所的办公室和伙房。小院里的一排房子是牢房,东边住男犯,西边住女犯。牢房里漆黑一片,仅能靠昏暗的灯光照明,有一条通长的大走廊,走廊的南北两侧各有一排一间间的牢房。每个牢房的铁皮门约1.6米高,犯人进出都要弯腰低头,铁皮门外面有个大插销,带锁,门上方有个盖着布帘的小玻璃窗,可以从外边打开帘子往牢房里看,但盖上帘子后里面无法向外看。玻璃窗大约有15厘米宽,10厘米高,也有个插销,可以从外面打开,向牢房里喊话。铁皮门下面还有个比玻璃窗大不了多少的小门,同样安着从外面开关的插销,这个小门是用来送饭和其他小型物品的。
每个牢房面积有十一二平方米,靠内的一侧有一个马桶和洗手池,除了一条小走道,紧贴着距地面大约10厘米的床板。后墙的高处有一个对外的小窗,窗上有密密的铁栏杆,跟电影中看到的差不多。床板有3米多宽,2米长,多的时候要睡10多个人,每个人只有立着肩膀的宽度,挤不下时就只能睡在地下的走道上和马桶边上,只有牢头、狱霸可以享受平躺着睡觉的最优待遇。
刚进看守所的第一道关就是在门口的办公室里登记和搜身,每个人都必须将随身携带的全部物品上交,无论何人都要脱光了严格检查,再将口袋里的东西登记扣押,签一张清单,犯人签上字,装在口袋里,出去时再凭这张单子领取扣押的物品。
连皮带也被没收了,大约是怕犯人们用皮带打斗、上吊或逃跑吧!
当天晚上我被送进了临时号,就是当天被送进看守所的、没有明确罪名和处理意见的临时犯们(现在叫“犯罪嫌疑人”,那时是“有罪推定”,都叫“犯人”)关押的地方,其中有公安局临时扣留的,有法院代押的,有检察院代押的,我就属于被检察院代押的。看守所并不直接管案件的审理,只管关押,就像管理垃圾、货物一样,可以虐待,但不能让其产生毒气和社会危害,并不保证关押的“物品”活着或数量不变。
临时号是罪名未经判决,没有预定关押期限的犯人临时住的地方,没有人通知家属,也没有衣被,一间小房间里挤了二三十人,只能挤在一起蹲着睡,也没有人交谈。有的也许天一亮就回家了,有的罚钱了事,有的也许会转送其他地方,也有的要转入其他牢房长期住一段了,这叫“转号”,即从临时号转入正式号,就是带有数字编号的牢房,称××号。进了××号牢房的大多就是已经有了罪名的犯人,只等待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了。
我一直不知道为什么上午让我去区纪委谈话,下午就变成了检察院拘留,只在猜想,为什么一下午都不审问我,而是忙着去办理拘留证?这一年的中秋团圆节就在看守所中与家人相隔千里地度过了,而家人根本不知道为什么我让员工给家里送了中秋的螃蟹,人却没有回家。那晚我正从检察院去看守所,夜深人静的路上,仰望天空圆圆的月亮,遐想着嫦娥孤守月宫的寂寞,那一刻心中的滋味,既无法用语言表达,也无法向他人倾诉。
第二天,正式的审讯才开始了,检察员叫武利剑,好像是个副科长,正是去公司接我并将我拘留的人,一段传奇的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
事由来自1984年年底的分奖金。总公司完成年终考核之后,对利润进行了九一分成的分配,留成的部分作为奖励,由我进行了分配,我和张小冬各分到了16000元,齐跃分了3000元,剩余的分给了其他员工,并保留了一些未作分配。
这个数字在当时称得上是巨额了。按当时的法律,集体企业的个人奖金没有个人所得税。那时邓小平刚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万元户”这个词刚刚出现在媒体宣传之中,一般员工的工资一年也就几百元,而我们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就相当于普通人十多年的工资的水平了。
今天网上许多人对我的工资收入颇有微词,却不知道我早就是个靠劳动收入不缺吃穿的人了。在部队提干之后,每月固定要存几十元,复员时又领了几千元的复员费,尽管当了很长时间的临时工,没有工资却能吃老本。在农科院当经理时我同样是高收入,高的时候每月有二三百元,达到一个高级干部的收入水平。到华远之后固定收入是水平最低的,奖金却是大把的,只要制度规定多劳多得,有合理的激励制度,我从来就没对收入失去过信心,因为我相信自己的能力和努力。
在合理的激励制度下,我用不着去走歪门邪道,完全可以合理地获取高于其他人甚至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合法收入。当今天公司的报表中公告我的收入为六七百万元年薪时,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十五六年之前我的年薪就超过了700万元,最早是1996年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的。
而20世纪80年代改革初期,我的收入同样远远超过普通人数倍或数百倍,这不是什么新鲜事,更不是什么不合法的事情。
80年代中期我就有了摩托车,改变了出行的条件。1985年初拿到奖金之后,我又买了一辆报废了的旧汽车,苏式的拉达车(张小冬也买了一辆进口的报废车)。
当今天的年轻人还在为汽车奋斗时,并不知道改革的初期我们比其他人更早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也许正是因为我们的奖金和汽车,某些人嫉妒、仇富心理作怪,私下去区纪委告黑状,区纪委未经查证,就以“领导批示”的方式将我转交给了检察院,欲将我打成贪污犯,以解“仇富”之恨。但实际的奖金发放是有财务记录的。
关于发放奖金的问题,公司早在1985年初自查和请区县各部门检查中就做过说明和记录;同年5月7日,区里对公司的自查和清查问题做总结报告时,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我早以为这事过去了,却没想到大半年之后变成了犯罪!于是在十五天拘留期满的那天,我被按“贪污罪”逮捕了。
家里派人送来被褥和衣物,坐牢的日子开始了,我也被分到了号里。巧的是,原来住在我们楼下的全国合作总社的一位领导的孩子,警校毕业后正好在西城公安局的看守所当警察,于是我被分配到了劳动号中关押。
所谓的劳动号,就是把不会有过度伤害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的人关在一起,劳动号里的人要参加劳动,即所谓的“监狱中的生产活动”,产品同样供应市场并取得加工费,看守所会根据加工费的收入情况,给犯人一些物质生活的奖励,如食品供给得多些、好些等。区、市看守所中有些差别,在区看守所一般就是多给几个窝头或馒头,而市看守所则多了些糖果和瓜子。
每个牢号中都有个被警察专门指定或培养出的“牢头”,即犯人的“小头头”,替警察管理着这个房间里的秩序。一般来说牢头都是罪名较轻而能打的,或进号时间较长的,牢头通常能指挥几个小兄弟当打手,每个新进入这个牢房的人大多会先被盘问,如果是刑事犯罪的就先被暴打一顿,让其服从牢头的管理,有的态度好则会先“坐个飞机”,弄些象征性的处罚,让其知道牢头的权威地位和厉害。也有不服气的,会强烈反抗,如果牢号里控制不住,警察就借打架斗殴之名将其拉到外面的厕所或单号去暴打一顿,或关禁闭饿几天,这样一般就都老实了,然后送回号里,也就没人敢对牢头不服气了,号里也因此有了等级制和平稳的秩序。
也许是因为警察们不可能同时监视每一间牢房,也不可能白天晚上都在号里待着,所以就必须从犯人中找个“委托代理”,以保证警察工作的完成,而尽职的牢头除了可以享受房间内的“霸主”地位之外,还能享受警察给予的特殊待遇,如可以被奖赏抽上一支香烟等。
我因为是经济犯罪,又有当警察的朋友做后盾,因此没有被其他犯人欺负。那时大多数警察和罪犯们都不知道啥是经济犯罪,牢房中大多都是小偷、强奸、抢劫的社会治安类案件罪犯,也没有那么多的社会公恨。十多天后才给我安了贪污的罪名。
我房间中的牢头,是个比我年轻的小伙子,也是个复员军人,长得挺帅,曾经穿着警服替别人要债,被关了进来。因为都有过当兵的历史,我们成了朋友,我在号里也享受了二等的优先待遇,虽然吃的都是白菜汤、玉米面窝头,但好歹能吃饱,对我这个在农村中插过队吃过苦的人来说,并没有什么苦的感觉。
每天早上,警察会安排每个号的人集体上厕所,这样就可以尽可能避免犯人们在房间里大便,保持房间内的空气质量。牢房中本就一周或两周才能洗上一次澡,还要在室内小便,要再加上大便,那房间内的味道,别说是犯人,连警察们也受不了,因此大便都统一安排在早上,一个号一个号轮流去大厕所(兼澡堂)方便。
也正是利用这样的机会,几月后我发现张小冬和齐跃也被关进了看守所,一年的时间公司的三个主要领导“全军覆没”了。但我是企业法人,我负责分配奖金,他们只是领取奖金的人,怎么会也被当作贪污犯呢?看守所里同一案件的犯人相互之间无法通话,这是规定,怕犯人之间串供,因此必须把同案犯分别关押在不同的房间。
对我来说这是个谜,对办案人来说这其实也是个谜。检察院以为我们是个犯罪团伙,于是按有罪推定先都抓进去再说,反正当时也没有《国家赔偿法》,警察还沉醉在“文革”和计划经济的那套管理之中,骨子里的想法就是,不管怎样,权力在我手中,想咋干就咋干,只要抓进去就一定能找出点错来,大不了再找个理由把人放了。
不提审时警察时不时地会安排劳动号里的人干活,我们的工作是贴药盒,就是那种医院中常用的装针剂药、长方形、折叠开盖的药盒,里面是一排软隔断,可以放小玻璃药瓶。
拿来的原料是一堆裁好了的纸壳、纸片与糨糊,一些人负责折盒底、盒盖,按照压好的印,将平板纸壳折好;一些人负责折折子,即将一张有压痕的纸片折成一横两竖的“长城”形;另外一些人负责用白纸条将纸盒的上下盖连在一起,并将纸盒包上白纸边,让所有的接合部都连在一起,最后将折好的“长城”贴在盒里,这样就包完了。
干活是最愉快的事了,警察有时也会在一旁监督,这样就能打开牢门透透气,大家还能说话聊天。通常干完活的那天总有一顿好饭吃,也许是馒头,也许是大米饭,总之,只要有活干,大家就会忙着手里的活,有说有笑地忘记了烦恼。
提审并不是每天都有,通常是隔一段时间讯问一次,然后他们根据讯问的情况去做调查取证,有不清楚的情况再来提审。
因为我被定为贪污罪,检察院为了寻找更多的证据,就去查抄了我的办公室,也带我出了牢房,见了天日,还专门去查抄我的家。其实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可查,不就是简单地分了奖金吗?账上有支出凭证,凭证上有每个人的签字,还有啥说不清楚的呢?
从我的家中他们翻出了许多香港的武打片和台湾产的故事片(琼瑶的作品),于是就将这些都装到我的书包中作为查抄物品扣留了,还让我签了张扣押物品清单。
其实,这些录像带是被他们开了小灶,当娱乐品贪污了,最后当我被释放,凭单子领取扣押品时,检察院什么都没退。
事后才知道,他们按我的贪污罪数额,早就要求我妹妹上交了所谓的“赃款”,为此妹夫只好将新买的摩托车卖了,将钱押在检察院。其实他们最想扣押的是我的拉达车(俄罗斯最大的汽车制造厂伏特加旗下的汽车品牌),只是苦于没有证据,收到妹妹送去的“赃款”,就只好作罢了。
我也是事后才知道的另一件事,是检察院在调查我贪污罪分奖金的问题时,找到了公司总经理戴小明查问此事,而戴小明承担了全部责任,签字确认总、分公司之间九一分成之后,允许分公司将留成的部分发奖金,并由分公司经理根据工作情况决定分配,并出具了当时的会议纪要。为此检察院又去调查了其他分公司的情况,它们的钱不多,也不够分的,因此没分,却不能证明不许分配。赵胜利为此专门找了两个分公司的经理,让他们回忆当时会议的情况,查证是谁说的不让分,后来查明是一位姓于的领导安排不许两个分公司经理分奖金。我对这个人的印象不深,我到华远时,他被派到西城区三十五周年国庆指挥部去工作了,根本不了解总公司开会确定九一分成的情况,而他从指挥部回来后,已经按当时的规定进行考核和分配了。也正是他向区纪委告的密,试图陷害,大约是因为他没有从公司的经营中获得奖励吧!
最终检察院从分公司拿到的,是有九一分成规定和可以将留成部分给员工发奖金的书面证据,于是我的贪污罪名不成立了,后来的调查等于都是为了寻找新的罪证,而与贪污无关了。
为了寻找新的证据来证明检察院的“功劳”,或者是为了满足上级纪委书记的指令,他们还搜索了公司他它人的家,包括我后来的妻子的家,但都一无所获。
同年的12月份,在我已被关押了三个月时,检察院已经知道这是一起冤案了,尤其是与公司的会计齐跃没有任何关联,于是检察院派人悄悄地告诉齐跃的妻子,让她以要生孩子(这是真实的)、家里无人照顾的名义向检察院申请对齐跃的保释,于是检察院用这种方法将齐跃释放回家了,而保释的通知却早被检察院遗忘了,至今也没再有任何的结论和说法。
1986年初,检察院通知我妹妹,将扣押在检察院的所谓“贪污款”全部退还了,并准备对此案进行退案,但上面似乎意犹未尽,还想从我这里找出点什么问题,其目的也许是想从华远找个突破口,来“收拾”曾是华远董事长的陈元书记吧!
1986年初,审问我的不再是武利剑检察员,而升级为一个副检察长。第一次见面时副检察长并没有问我与个人有关的任何问题,而是让我写了许多与公司交接工作有关的事,我以为这是总公司来询问我的工作意见,其实他们也许是想从中找到些什么吧?我写了十几页纸,用了整整一个下午,直到吃晚饭的时间才回了看守所。
第二天,在笼子(专门关押犯人的铁笼子,外面可以上锁)里等待提审的时候,法警们没有关上房门,被我看到他们在房间里打牌,并赌博,那时的赌注很小,赢一把牌只有一两毛钱,却并不是什么好事。
我坐在笼子里要水喝,他们不理我,于是提审时我就向副检察长告了他们一状,此后他们对我的态度就好多了。直到我出狱之后几个检警都还记着这件事。
1988年,我负责的月坛工地发生了塌方,死了两个民工,正是这几个检察院的检警出的现场进行调查,按理本应询问甲方的负责人,但当他们知道负责人是我时,都没有要求和我见面,直接找了我的副总了解完情况就走了,后来副总还专门问了我此事。
武利剑检察员是个好样的,他坚持认为我的案件不成立,为此受到了上面很大的压力,他认为这种以上级指令而不以法律为依据断案的活不能再干了,因此提出了辞职。检察员的任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辞职也需经地方人大批准,为了坚持自己的辞职决心,武利剑不惜到北京火车站前去卖冰棍,终于辞去了检察员的职务,放弃了公务员的身份,独立创业当了律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后来武利剑成了我公司的法律顾问。
1986年3月,按市里某领导的批示精神,我被从区检察院升格到市检察院审理了(这位当时主管政法的领导后来任司法部部长,却是个从来不将法律放在眼里的人)。
那天看守所的警察让我带好行李出去,许多狱友以为我被释放了,还表示祝贺,但我领完被扣押的东西之后,却被带上另外一辆押送犯人的警车,拉到了宣武区的半步桥。这里是市公安局的看守所和市第一监狱的所在地,一个大院分别属于两个机构,看守所在K字楼。“半步桥”,预示着进入这个监狱的人大多数只剩半步的生命了。
重复看守所的一套搜查、登记、关押的手续后,我被送入了二楼的牢房。
市看守所的房间比区看守所的平房亮堂,面积也大,沿着房间的两侧各排一排50厘米高的板床通铺,两排床铺之间有1.5米宽,多了活动的空间,坐在床边也舒服多了。
但室内没有洗手池和马桶,而是摆了两个中等大小的塑料油漆桶当马桶用。人多的时候两边床铺不够用,中间过道上也睡满了人,将头伸到一边的床铺下面,防止床上的人下来时一脚踩到下面睡觉人的头上。
市看守所中几乎每个房间中都有几个戴着手镣、脚镣的犯人,大多是杀人、抢劫或有暴力倾向的死刑犯,可见市看守所审理的大多是重刑犯罪,比区里水平高了一级。
市看守所也有更多的经济罪犯和高级干部(13级以上的干部),并且设有专门关押高级干部的牢房,看管的警察(称“管教”)也相对文明多了,他们更会分辨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差别。
市里的管教虽然不管案件的审理,却会找每个经济犯聊天,了解情况,一是因为几乎所有的人都对经济制度的改革有许多疑惑,尤其是对第一次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有所不解;二是可以据此对犯人关押中可能出现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预测与管理,合理安排关押的房间,为防范突发事件起到预防的作用。
市看守所里的管理水平也有所提高,每天会有《人民日报》,至少可以了解一些国家的大事和政策信息,还有《法学概论》等书,有心的人总会利用这些条件,不放弃学习的机会。我们会将《人民日报》中的英文招商和投标书剪下来,当作英文稿学习。那两本《法学概论》(上、下册)更是认真地从头学到尾,恨不能倒背如流了。许多人的起诉书一到,大家就能从起诉书中的用词上猜出大概的判决结果,刑期相差不了多少,开始我们把它当成一种赌博式的游戏,后来猜中的次数多了,许多没有太多文化的年轻人就将我当成了律师,求我帮他们写答辩,寻找法律上的漏洞,以减少刑期。我至少让一个戴了手镣、脚镣睡在我身边的刚成年的孩子免除了死刑和无期。
刚开始的一个月没有人提审,也没人过问我的事,一个月之后才见到了市里的两个检察员,一个女的主审,一个男的副审。女的叫什么我忘了,只记得是外交部的一个干部的孩子,正巧与华远旅游公司的经理吴爱平住对门,而吴爱平恰恰是和我在一个团当兵的战友,因此多了一些私人间的关系。男的叫李东明,通过审理此案了解了华远,后来将老婆也调到了华远技术公司工作。
市检察院已不再查问我的奖金分配问题了,问了些全新的问题,或者说他们认为是可能有问题的事,最后集中在了华远人才交流开发公司未成立之前我们与国防科工委的晓峰公司的那笔生意上。按理说那笔生意不是人才交流开发公司签约的,而是用总公司的名义签约的,应该与我没关系,那时我还不是华远的职工。问题大约出在张小冬曾动用过我们后来用订购家具名义支付的中介费上。在广东做生意时,有时要先支付定金,而张小冬就借过去做生意的关系借过这笔钱用于支付定金,但钱全部还清了,而且是在我们被抓之前就全部还清了,我不知道这中间还有些什么问题。
终于可以见律师了,我的律师是公司指定的,是当时崇文区律师事务所的所长蒋京川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吕冬民。其实我的案子没什么好辩护的,看着法警们不在,我可以借机抽上一支烟,并悄悄地将大半盒香烟藏在内裤里,两个律师心里很清楚,却假装没看见,让我把香烟带回了牢房。
我在第一个牢房中待的时间不长,第一次提审后,管教民警知道我的案情并不重,就将我转到了另外一个牢房。这个牢房中有七个经济犯,还都是党员,无形中成了“党支部”,因此这个单号中再也没发生过犯人打犯人的情况。七个党员的力量巨大,有公司的经理,有国家机关的处长,有篮球队的大汉,有工厂的厂长,还有个钢琴家,最后七个人中有四个无罪释放了,另外三个人中我认为有两个也应该是无罪的。
其中一位是北京冷冻机厂的厂长洪永建,也是全国制冷协会的专家,那时风行“星期日工程师”,即工程师们可以利用星期日、休假日到各地帮工,解决难题,并获取劳务费,有些像今天的歌星、名家们的“走穴”,领取劳务费。但洪厂长来了个“星期日厂长”,就违反了规定,厂长是行政职务,不能干工程师的活、拿劳务费。
洪永建比我晚出狱,但出狱后给我当了阳江空调机厂的厂长,经营到退休,并为家乡做出了贡献。
一位曾是原外经贸部部长李强的秘书王天怡,改革后成立了公司,李强任董事长。当时在香港或境外设立公司都只能以个人名义,如外经贸部批准华远在美国设立的公司,至今仍是以我个人的名义注册的,王天怡在香港注册公司拨付了2500万港币,被当成贪污罪,如果这个罪名成立,按当时的法律大约要枪毙十多回,后来他确实被关进了我们隔壁房间的死刑号,最后却无罪释放了,如今是中实集团公司董事长,北京国宾酒店就是他与我合作建设的项目。
牢房中同样组织生产劳动,缝白线手套。在第一个牢房中时,我主要负责打结,就是将白线手套的指头端头,用钩针将敞开的机织口用线头连在一起,并要将每个手指头的接合部用线头钩在一起。白线手套是当时重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也是冬季骑车时的重要取暖工具,但到了监狱才知道,大部分的手工活都是由犯人完成的。
在第二个牢房中负责的是织腕,将机织的手套巴掌后面接上一段线手腕,这两个部分是用不同的机器编织的,然后用针线将两个部分连接在一起。这可是个细致的针线活,先要将手套巴掌和手腕对好每个机针孔,套在一个圆木棍上,然后用三角针或四方针的交叉线将针孔密密地连缝在一起,一个孔都不能空隔或漏掉,否则机织的线头一碰就全线崩溃了。每次缝好后还有人验收,合格才能上交。
任务是有强制性定额的,每天每人必须完成多少双手套的缝制工作,没完成的要加班或受罚,而完成和超额完成的会有奖励,警察会发几包瓜子或水果糖。在缺少营养补充的牢房中,一块水果糖也变成了好东西。周日会给牢房象棋和扑克,让大家娱乐,于是瓜子和糖果就成了输赢的赌注,以增加一些竞争的乐趣。
在牢房中的大部分时间是等待,于是许多人会每天坚持锻炼身体,早上统一上厕所、倒尿桶、洗面、刷牙之后,我们会做仰卧起坐或俯卧撑,保持身体的健康。
当有病号时,会对着窗户高喊“求医”,女民警会带着体温计和听诊器前来看病,叫病号蹲在牢房走廊的地上,仰着头,张开嘴,医生将药片放入病号口中,再给口水将药送下,再张开嘴,检查药确实咽到病号肚子里。有时为了取乐,一些坏孩子会故意装病,在蹲着的时候假装蹲不住而倒下,乘机从女民警的裙子下面看看她穿了什么颜色的内裤,回到房间后再大吹特吹一番。
长时间不见女人,那些强奸犯会站在尿桶上从高高的小窗中向外看,希望能看到提审的女犯人经过,连听到杀猪声都会讨论一番是公猪还是母猪。最难熬的是许多烟鬼们没有烟抽,不抽烟的人也会在无奈的等待中希望抽上一口烟解解烦,于是每个被提审的人都有一个重要的任务——满地地寻找烟头。到审讯室的路上,或者是厕所中,都可能有机会,发现烟头后就假装摔倒在地上,将烟屁股偷偷地藏在手里,起身后将烟头捏碎了放在衣服口袋里,把过滤嘴或烟纸皮扔掉,这样就不会在回来的检查时被发现。
哪个被提审的人要是能带回来烟头,就成了屋里的英雄,大多会受到奖励,如少干点活,或多吃块糖等。当一群人共同被关在一个牢房中时,不管每个人曾有过什么样的犯罪行为,都在局部生活中变成了一家人,虽仍有新旧之分、等级之分,但共同的“敌人”都是监狱和看管监狱的人,抽烟的乐趣,会让几乎所有的人团结在一起。
而我能从外面带进来几乎一整包烟,就成了大大的英雄了,全屋的人恨不能将我当爷爷供着,讨好着,就为了能抽上一口烟。平常带一个烟头的烟丝回来后要小心地清理口袋,珍惜地倒在一张报纸上,然后精细地卷成长长的细细的一根香烟,比一般用的圆珠笔芯还要细,这样才能让更多人有机会吸上一口。而我的这包烟,同样要将原来的整根烟破开,再用报纸卷成细烟,供大家分享,以便能享用更长时间。
许多人会疑问在牢房中如何取火,最常用的三种方法是:
一是有长住监狱的老江湖,他们会让家里人寄信时将打火机用的火石藏在信封的封口处,故意用许多脏的干硬糨糊块做掩护,这样就不会被检查的民警发现,也有的塞在牙膏的尾部或手纸的中心,然后将火石塞在牙刷把尾部的小孔中(那时的牙刷把后头都有个小孔),将棉被中的棉花绒放在火石边,再用碎碗片顺着牙刷把刮火石,这样就能打出火星,点燃棉绒。
二是什么都没有时,也可以用碎碗片硬刮床边的三角铁,也会产生火星,但大多数人不会用这种办法,因为夜深人静时动静太大,容易被狱警发现,个别离狱警室较远,或刮风下雨时,也会有人用这种办法。
最有技术含量的是第三种,搓火。古人钻木取火采用的是摩擦生热的道理,牢房里用的也是摩擦生热的道理,不过不是用钻,而是用鞋底搓棉花棍。
先将棉花搓卷成一个约一厘米直径的硬硬的棉棍,搓得越硬越好,有的人还会在棉棍芯里放上一根扫帚棍,这样容易搓得紧,也增加摩擦力,没有扫帚棍时会洒上一些洗衣粉,也能增加摩擦力。
然后,将搓好了的棉棍放在床板或地上。床板上搓着方便,但有的床很结实,有的床板会响,要有许多人坐在床板上就不会响。一个人用布鞋的鞋底两边一合,折成一道板棍状(那时的塑料底布鞋穿一段时间,鞋底就磨薄了,很容易折合),与棉棍十字交叉,来回地搓,两个着力点之间的摩擦系数加大了,快的只要十几下,棉棍就变软了,其实里面已经生热着火了,拉开棉棍一吹,火就着了。
通常这种事都在晚上九点响了熄灯铃之后,夜深人静的时候进行,全屋的人都有机会美美地抽上一口香烟,那个滋味就像神仙一样,许多人都有一种醉了的感觉,终于可以在那一刻忘记所有的烦恼了,这大约是比吃块糖更幸福的事了。
王天怡的英文不错,于是借着某个人可以借纸、借笔写答辩状时,在一卷手纸上写下了几百句英语,这也成了每天消磨时光的必修课,到我出狱时这卷手纸已被卷来卷去破烂不堪了。那几百句英语到今天我早就忘得没剩几个单词了,但那时看这些英语成了支撑自己坚强活下来,并不被冤情所苦恼和纠缠的一种解脱,困境之中总要找到一种替代,而学习《法学概论》和英语无疑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被从西城看守所上调到市看守所时还是1986年的阳春三月,从窗口向外看去,高高的大杨树刚刚开始生出嫩芽,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慢慢地杨树开花了,结穗了,叶满了,夏日的骄阳从窗口一直照到了尿桶上,半年过去了,秋风秋雨来临了,终于我也等来了第一份起诉书,起诉书中的罪名是张小冬挪用公款,我应承担领导责任,或说是同谋。
确实,我作为公司经理,给张小冬开出过经公证处公证过的授权书,委托其为公司采购商品,可以动用上百万元,但这怎么能算挪用公款呢?连我的律师都认为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10月份,我和张小冬分别从西城看守所和市局看守所被带到了位于正义路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我从分局看守所到市局看守所后第一次走上了大街,看到了市容,也又一次见到了张小冬。开庭时还看到后面坐的有华明,大概是代表华远公司来旁听的。华明是我三十五中时的同学,打篮球的好手,后来去当了兵,退伍时好像是旅参谋长,也算个团级干部了,我估计他是凭着和戴小明的关系调入了华远。
开庭审理没用多长时间,主要是说张小冬动用了公款(公司支付给广东家具厂的中介费),虽已归还,但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要按贪污论处,并要将这笔罚款没收。我作为经理,应为同案犯处理。
事实是,支付这笔钱时我和张小冬都不是华远公司的职工,我更不是经理,支付这笔钱是合同之中的约定,事后张小冬从家具厂借过钱我并不知道,而且张小冬是为办公事,事后又归还了,张小冬也当庭陈述借钱的事我并不知道,于是很快就宣布休庭了。
一个月后我又收到了新的起诉书,这一次起诉的罪名改为了投机倒把罪(如今的《刑法》中已经取消了这一罪名),原因是我任经理期间倒卖了一批钢材,数额超过六万元,因此要算作投机倒把罪(那时量刑的标准大约是六万元起步吧)。那批为华威大厦建设而购买的钢材曾被工商局批评为超出经营范围的案件,如今用在了这儿。
律师告诉我,这是找不到罪证,又不能承认抓错了人,检察院不得不选择的一种办法。不然早就过了关押期限,又无法无罪释放,检察院如何下台呢?并且告诉我这个罪名很轻,不会让我进监狱的,或者是缓刑,或者是按关押期计算的刑期,总之开完庭我就可以回家了。
回到牢房中我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室友们,许多人为我高兴。除了高兴我很快能回家了之外,更兴奋的是他们有可能通过我给家里人带个信了,可以让家里人知道他们的真实情况了。许多未起诉和未开庭的人员是不允许与外界通信的,只有已判刑、上诉期或等待转入监狱的人才能和外界通信和送生活用品等(新入狱的也会通知家属送生活用品,包括长住犯定期的手纸、牙膏等),而同房间的人能出去,则是最好的传信方式。
于是借着我写答辩的机会,十来个人分别给我留了地址和写了小纸条,大家都在和我一样焦急地盼着我开庭的通知,当然我只替那些罪恶小、非刑事犯罪的人传递信息。
1986年12月4日,管教民警终于出现了,牢门打开之后,管教喊着我的名字,并喊了声“收拾行李出来”,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气,因为凡是在开庭时要收拾行李的人都是不会再回到看守所的,一定是判了缓刑或是刑期已满,或是无罪释放,如果要判服刑,就会回到看守所中再上诉,或者二审之后才能转入监狱。
此前,当我在西城看守所收拾行李时,许多人也是这样想的,才有人祝贺我可以回家了,但其实我是到了市看守所。不同的是那时我并没有被检察院起诉,而这次是有了起诉书的开庭,那收拾行李的含义就更加明确了。
我换了一身干净的衣服,并将所有的小纸条藏在袜子里的脚底下,告诉狱友们我会将他们的口信带回家的。一一告别之后,就出了牢门。民警奇怪地问我:“你的行李呢?”我告诉他:“我要回家里了,这里的东西都不要了,我不会将监狱的东西带回家的。”
民警早就知道我可以回家了,因此也就没有再问,正好有个别的犯人家里并不愿给送衣被,我留下的那些衣物刚好对他们有帮助,不管怎样他们也是人。
到了交接室,看守所的民警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将扣押的手表等物品直接还给了我(上一次是装在一个封闭的口袋让我拿着,到市看守所之后再整袋上交,这次是交给我原物),当我检查、核对扣押清单时,检察院的法警说:“要回家了还不快点!”因此我的小纸条就完整地带出了看守所。
检察院的警察很清楚我要回家了,在去法院的车上,连手铐都懒得给我戴了,看到这种情况,我心里暗自高兴:我终于可以回家了!
到了法院就更简单了,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宣布判决,甚至不给我和律师更多的陈述与辩护机会,只是强调不服本判决,可以在10天内提起上诉,我当庭提出上诉,就宣布退庭了。
判决是投机倒把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三年。
不管是什么判决,自上诉之后就都不生效了,须经再次审理之后才能形成终审而生效。
我终于可以回家了,公司早就接到了通知,开庭当日要送我回家,还是华明(当时是总公司办公室的副主任)到法庭接的我,并把我送回了家。
我从档案调入华远开始算起,大约不到一年的时间就进了看守所,在看守所中待了一年两个月零六天。按贪污罪被捕却按投机倒把罪判决,这大约就是不按法律而按长官意志和有罪推定办案的结果。
还是由蒋京川律师代理,我于10日之内向法院递交了文字的上诉书,并很快收到了法院的通知:“本案退回市检察院重新审理,原判决作废。”我无罪了,本案却还没有真正地了结,我也无法恢复正常的工作。
回家后的当天和家里人一起吃饭时,父母并没有问太多的话,大家都不愿扯起这段伤心事,我只告诉爸妈:你们的儿子没有贪污,也没有犯罪。父亲点点头,并没有接着往下说,母亲则看着我的半头白发(看守所中都理的是光头,只有我在最后一次没有理光头,民警也默许了),眼泪在眼眶中打转。我知道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们承受了不知多大的压力。一方面是亲情上的压力,毕竟是自己的儿子,有哪个父母愿意看到自己的儿子成为罪犯,被抓到监狱里呢?另一方面,他们都是党的高级干部,一生都在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绝不敢越雷池一步,却不得不面对儿子被检察部门抓走的现实,承受上级、同事、下级、战友们的非议,那些满天飞的各种议论、指控,让他们既不愿承认又无法辩解。他们不相信我会犯罪,却无法了解真实的情况,他们也绝不会为此而动用自己的关系和权力,他们知道,事实总会有最终的结果的。
他们也经历过“文革”的摧残,经历过误解、冤枉、打倒和牛棚中的生活,他们坚强地忍受着、工作着、等待着。
反倒是哥哥在为我的事情东奔西忙。陈元同志从西城区调到市委之后,接任陈元同志担任区委书记的是从东方红炼油厂(今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调来的田成平同志。我哥哥正好曾与田成平在同一个工厂任技术员(后来哥哥调到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曾为我的事专门找过他。但案件进了检察院之后,区委书记也无能为力了,只是向哥哥介绍了一些情况。
最令父母感到安慰的反倒是我在部队时的老团长陈晓庄,知道我被抓起来的事情之后,专门到家里来拜见了我的父母,他对我父母说:“我相信,任志强不会犯罪。”
这大约是“鸡肋”之外,他给我的最高评价了。部队一直与我有着许多的联系。我在地安门卖录像机时,部队为改善团里的文艺生活和扩大经营,曾从我这儿借了一台录像机和许多录像带,一方面在大礼堂给战士放映,另一方面对外卖票,让周围的村民、居民来看,也为团里增加些收入。他们随时关心着每一个战友的成长,当他们知道我出事之后,自然也给予了一份关心,最重要的是,他们坚决相信,我绝不会做出违法的贪污之类的事情,团长的信任和个人保证,至少给了父母一些希望。
后来,检察院通知妹妹领回了扣押的钱款则给了父母一些安慰,他们至少已经知道我没有贪污了,贪污在他们心中是天大的罪过。父亲在战争年代就专门负责管理钱财,也当过银行行长,最痛恨的就是贪污。中原突围时,许多银元都分散在战士的身上携带,最强调的就是不得贪污,一生大公无私的父亲,听说我犯的是贪污罪时,几乎病倒。还好这个罪名很快就被清除了,我知道,如果我真的犯了贪污罪,首先不能饶恕我的一定是我的父亲。
我最应该感谢的则是华远总公司的领导,主要是戴小明和赵胜利,如果不是他们确认九一分成和允许分配奖金,我就有口难辩了,正是公司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我才免除了贪污的罪名,还了清白。
在西城看守所和市局看守所时都遇到过一种情况,那就是单位的党组织会在某人被捕入狱之后,先宣布开除此人的党籍,以摆脱关系。其实这一开除的行为本应在法庭的终审判决之后,但当时有罪推定的法理让许多领导不敢也不愿承担责任。
戴小明没有这样做,他不但没有开除我的党籍,也没有停发我的工资,他勇敢地承担了作为一个公司领导的责任。尽管我和戴小明之间有过无数的争吵,包括后来的合作期间,甚至会拍桌子,相互之间的基本信任却从未被破坏过,尤其戴在我入狱之后的一系列做法都让我终生无法忘记,不管戴做过多少我认为是错误或双方意见有分歧的事,“朋友”这两个字在我们俩身上是经得住考验的。
我出狱之后的第二天,戴小明就专门请我到燕京饭店吃饭,他问我监狱中的感觉如何,我回答他的则是“还要跟着共产党走”。在狱中我看到了当时的法律的不公平,包括我自己和其他的无罪释放者都是法律不公平的受害者,也看到了监狱中的黑暗面,但我看到更多的则是那些真的违法乱纪者,有强奸犯、抢劫犯、杀人犯等,有黑社会式的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定生活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党的领导、国家的法律和改革开放,中国将不知走向何处去。
而当戴小明问我如何看待被冤枉时,我则回答他“妈妈也有打错儿子的时候”,并没有因此对党的主张与信仰产生动摇。我更愿意相信这对我是一次考验,也是一种锻炼,也许正因为这一次的经历,让我学会了在此后的生活中更加注意严守纪律和有效地保护自己。
也许许多人会怀疑,我是为了写这本回忆录而编造这些故事,但当事人都在,我无法回避。一定会有许多当事人看见这本书,这不但是我当时的想法,也是我今天真实的想法,即使后来又发生过无数的事情,也没有改变我对党的信心和看法。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确实犯过许多的错误,走过许多的弯路,我也经常会对一些政策提出各种批评,有些也很尖锐,但我从不认为党的初衷和目标是错的,也不认为哪一个党不会犯错误,更不认为中国目前能有一个新的党能更好地领导中国的发展与进步。
几个月之后的一天,我被叫到了戴总的办公室,戴总告诉我,市检察院来送裁定书了,并且提出了两个条件:一个是我要承诺在接到裁定书之后不能去告检察院抓错了人,否则就拖着不给我发裁定书;另外一个是检察员的老婆要调到华远公司工作。这个事由戴小明去安排,就与我无关了。
说实话,我从来没有要告检察院的想法,就像我说过的,“妈妈也会打错孩子”,尤其是我的父母都在“文革”中遭受过不公正的待遇和冤屈,但是要恢复他们的工作时,他们从未想过、说过要让党对他们的冤情道歉。他们可是受苦受难地革命了一辈子,枪林弹雨中流过血、受过伤,每天将脑袋捆在裤腰带上闯过来的。他们都能承受这些冤情,我又何苦浪费精力和时间呢?
戴小明又领我到了胡纪平书记的房间(胡纪平已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到华远公司,估计是我出事之后区政府要加强党对华远的领导,后来就再没有从区里调到华远任职的干部了)。屋里坐着两名市检察院的检察员,一名是原审案子的李东明,另外一名是新面孔,他们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向我宣读并递交了检察院的裁定书。
检察院找不到将我送进法院判罪的任何证据和事实案例,以缓刑的名义将我从看守所中放出来后,就接到了法院退案的通知,裁定书只是个下台阶的事,但裁定书中的用词却是为了防止我起诉检察院而故意留下伏笔的。检察院并没有直截了当地用“无罪释放”一词,而是用“可不认为犯罪”代替“无罪”而推卸责任。如果按今天的法律,大概就不会有这种用语了,今天的法律早就改为“无罪推定”,所有的行为人都必须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被当作“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根本无权认定、裁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才有权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犯罪。我并没有想过告检察院,我也知道这个裁定书的真实含义是:我无罪。
检察员们也明确地当着戴小明和胡纪平解释了“可不认为犯罪”就是“无罪”,并不受法律惩罚的意思,也明确告诉了公司领导我可以恢复正常工作了。
也是从检察院那里,我知道了另外一个消息:张小冬因“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期限”,按贪污罪判决“无期徒刑”。
数年之后从衣锡群的口中得知,他调到区里来时处理的第一件事就是我放出来之后的问题,田成平书记交代,这件事要处理得“抓得有理,放得也有理”。
大约胡纪平书记接到的就是区里的这种指示精神,于是在我接到检察院定案无罪的裁定书之后,召开了党支部大会(那时的党员已从7人发展到30多人)。戴小明作为总经理兼副书记,针对张小冬和我的两个不同案件的情况,提出了支部的意见:我作为公司经理,应对张小冬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其实张小冬的问题并非发生在公司内,也未动用公司名下的任何钱财,广东那家企业也并非公有企业而是个体)。当戴小明提出要举手表决时,并不是按照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程序宣布的,而是先说“反对的请举手”,并且带头举手投了反对票。大多数党员都并不了解真实情况,看到戴小明反对给我处分,多数人都投了反对票,第一次给我处分的党支部大会流产了。
不给我处分无法向区里交代,胡纪平只好私下分别做党员和我的工作,又召开了第二次支部大会,最终以戴小明等七票反对、多数人通过的结果,给了我一个最轻一级的“党内警告”的处分,这才算给了区里一个交代。区纪委其实比检察院更怕我去告,这毕竟是区纪委向区检察院报送的案子,也是区纪委要求市纪委转市检察院审理的案子,我至今不知道这背后还有什么故事,但有了这个党内警告处分,区纪委就能下台了。
如果当时做出的处分决定是开除我的党籍,我也许就干个体户了,也许今天要比潘石屹富得多,可能也进了富豪榜的前几名,但一个党内警告处分不足以让我去干个体户。
许多人曾多次问过我为什么不去干个体户,我说“老妈让我干国企”,许多人不信,但那一代的马列主义老太太们恰恰就是认为只有国企(包括集体)才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争光,而干个体户则是为个人谋利。
也有许多人问我,在华远受了那么多的委屈和冤枉,为什么不换个单位呢?在华远不是永远会想起那段伤心事吗?而我当时的想法恰恰相反,我认为一个人在哪里跌倒了,就要在哪里爬起来,用我的行动和成绩去证明,我不仅没有犯罪,而且是个忠实的共产党员!换个地方反而有可能被人误解为要隐瞒这个处分和不光彩的一段经历,那就更说不清楚了,我就是要在华远公司证明我的一切。
党内的处分是无法撤销的,但我的成绩更是无法否认的,为了给我平反和证明,后来区里选举我当了区人大代表,以证明我的无罪,又被评为劳动模范,获得了“五一劳动奖章”。此后又连续当了三届北京市的政协委员,可以说,政府用这些职务与荣誉为我这段入狱的经历画了一个句号。
1996年11月8日,华远地产与华润合资并将在香港上市的前一天,香港8家主流媒体和香港联交所同时收到了匿名信,信的内容正是用这段入狱的经历揭发我犯过罪。香港上市的法律是极其严格的,有过犯罪记录的人是不能出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尤其是资料公布之前,我们都必须在英国驻华使馆或香港宣誓,证明所有公布的个人资料信息是真实可靠且特别注明是没有犯罪行为和记录的,必须没有被法律处罚过,更不用说是判过刑了。这可成了件天大的事,整个香港华润创业的总部都为此闹翻了天,各家媒体的电话都打爆了,也有电话直接打到了北京我的办公室。
香港华润创业公司的律师告诉我,不要回答任何香港媒体的询问,要由公司统一回答。
我找不到当时的裁定书放在哪里了,按照香港律师的要求,我必须去市、区检察院查出原件,并开出复印件证明,向联交所汇报,否则第二天就无法开盘了。
我当时的书记是周坚,他先是专门跑到市检察院去说明情况并要求查档,但市检察院说案卷已退回了区里,周坚又到了区检察院,最后在下午5点由区检察院开出了“虽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接受了我院的审查,但没有查出犯罪行为,无罪释放”的证明。我们将文件立即传真给香港公司的律师,并将原件办理快递邮寄到香港,由公司的律师将情况说明和传真件提交了香港联交所,同时给香港所有的媒体发出律师函说明了情况,警告说如果媒体刊登错误的信息,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才保证了第二天联交所的敲钟开盘。
第二天,香港只有一家媒体刊登了此消息,说昨天接到了匿名信,但已经香港联交所证实是假信息,才没有影响华远在香港的上市。
至此之后,各种媒体中、网络中仍不断出现此类的消息,我也曾在博客中专门公布了此经历的来龙去脉。现在网络中常有许多人对开发商恨之入骨,常会用“查查任志强,肯定能查出贪污、腐败问题”的说法来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也有“查查华远的税”的说法,却不知道华远公司年年都是纳税先进单位。许多人并不知道的是,有了一次牢狱之灾后,我绝不会再让这种冤情重演了,更不会去跨越法律的红线。
幸好我不是斤斤计较的人,否则永远无法走出生活的阴影。我手下确实有一位部门经理因为被冤枉而愤愤不平,怀恨在心,一心想与检察院打官司,最终犯了脑溢血。
脱离苦海的根本不是身在何处而是心在何处,只有心从那段阴暗的经历压迫中彻底解放出来,人才能真正地脱离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