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80年代初期,我的年接案数量已经达到150件,而外出巡回教学的天数仍旧未减。我开始感觉自己就像那部家喻户晓的滑稽剧《我爱露西》中的主角露西尔·鲍尔。她是一家糖果工厂的工人,努力想尽快接过传送带上的水果,结果传送来的糖果越来越多,她也越发手忙脚乱地工作,生怕赶不上传送带的传送速度。实际上,期望通过赶进度来获得片刻的喘息是不可能的。
随着我们的工作及其成果渐渐为人所知,请求援助的电报从全国各地乃至许多国家像雪花一般飞来。我就像急救室里的伤病员鉴别分类师那样,必须排列出案件的轻重缓急。强奸谋杀案因显然有进一步危害生命的危险,成为我关注的焦点。
对于那些旧案或者那些作案者似乎不再活跃的案件,我会询问警方为什么要请我们介入。有时那是因为受害者家人向警方施加了压力。这是肯定可以理解的,我总是对他们满怀同情,不过我实在无法把宝贵的精力放在分析一起当地警察都会束之高阁、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案件上。
对于凶手正在作案的案件,注意它们是从哪里送来是很有趣的。在侧写计划进行的初期,来自最大的警察部门——比如纽约市警察局或洛杉矶警察局——的案子总是让我顿生疑窦:他们到底为什么要找到在匡蒂科的我们科?有的时候,那是因为他们与联邦调查局在司法管辖问题上产生过摩擦,例如由谁取走监视录像带,由谁主持审讯,由谁对系列抢劫银行案提起公诉。不然的话,也有可能是该案涉及棘手的政治问题,而当地警方想找别人来当挡箭牌。在面对请求援助的信号如何做出反应的问题上,我要考虑上述因素,因为我很清楚,这些因素都将关系到某一特定案件是否能被查个水落石出。
起初,我们提供的是书面分析报告。然而,随着案件数量呈几何级速度上升时,我不再有时间这样做了。我会在研究案情的过程中做些笔记。然后我在对当地办案人员进行口头分析时——或者当面或者在电话上——还会再看一遍笔记,再回忆一下案情经过。通常,办案的警察会把我的分析录成翔实的笔记。我要是偶尔与哪个警察同在一室讨论案情,看到他只是一个劲儿地聆听而不做任何笔记,就会很快丧失耐心,并告诫他,这可是他的案子而不是我的案子,要想得到我的帮助,他最好进人工作状态,像我一样勤奋努力。
由于接待来人次数很多,如同医生一般,我知道每一次“办公室谈话”应占多长时间。等到复审完案情,我便知道能不能帮上忙了,因此我一上来就将注意重点放在案发现场分析和受害者研究上。在如此众多的潜在受害者中为什么偏偏选中了这一受害者?她是如何被害的?从这两个问题出发,你就可以着手解答最终的问题:谁是凶手?
像福尔摩斯一样,我很快就认识到,罪行越是普通和常规,可资利用的行为证据就越少。对于街头拦劫案我帮不上多大忙。它们太普遍了,其行为太平凡了,故而嫌疑人数量非常巨大。同理,在推测案情方面,一处刀伤比多处刀伤提供的信息要少得多。一起户外案件要比一起室内案件更具挑战性。单一高风险受害者,例如妓女,不如系列高风险受害者提供给我们的信息要多。
我要过目的第一份东西就是验尸官报告,以便了解伤口的性质和类型,死亡原因,是否受到性侵犯,如果受到了性侵犯,属于什么类型。全国各地的警察管辖区数以千计,验尸官的报告也千差万别。有些人是真正的法医病理学家,其工作具有一流水准。例如,詹姆斯·卢克博士担任华盛顿市验尸官期间,我们总能够指望获得完整、详尽、准确的验尸报告。他从那一岗位退休以后,一直是备受我们科敬重的咨询专家。另一方面,我碰到过不少回,南方小城镇的验尸官是由当地殡仪馆馆长兼任的。他对于验尸的概念就是出现在现场,踢一踢尸体,然后说:“没错,这家伙肯定死掉了。”
阅读完验尸调查结果之后,我就会研读警方的初步报告。当第一位警官赶到时,他看到了什么?从那一刻起,现场就可能会有所变动,或者由他或者由调查小组中的某个人造成。我认为十分重要的一点是,要使案发现场尽可能保持凶手离开时的原状。如果那已不是原状,我就想知道缘由。例如,如果被害人脸上盖有一个枕头,那是谁放的?警官初到时,枕头就在那里吗?是不是发现尸体的某位亲人为了死者的尊严放在上面的?抑或另有什么解释?最后,我会查看犯罪现场照片,印证我脑海里构画的图像。
照片的质量并非总是上乘的,尤其在大多数警察局还在拍摄黑白照片的年月。因此,我还会要求绘制一份犯罪现场的简图,标出方位和脚印。如果警探们有什么特别需要我过目的地方,我会要求他们写在照片的背面,这样我在初次查看照片时,就不至于被别人的观察结果所左右。出于同样原因,如果他们的名单中有一特定嫌疑人高居榜首,我也不想知道。我会要求他们封入信封寄给我,以保证自己的分析能够客观。
同样重要的是,要设法查明是否有任何物品从被害人身上或者从现场被取走。一般而言,现金、贵重物品或名贵珠宝被拿走是容易被发现的,其中任何一项都会有助于了解作案者的动机。其他的物品就不总是那么容易被追查。
当警察或警探告诉我没有任何物品被取走时,我会追问:“你是怎么知道的?你是不是要告诉我如果我从你太太或者女朋友的抽屉里拿走一个胸罩或者一条内裤你也能发现?如果真是这样,你就是一个病态的小伙子。”像条状发夹或一束头发这类小东西的丢失是很难被发觉的。在我的心目中,看上去没有什么东西不见了这一判断从来就不是一项确定的调查结果。当我们最终抓获作案者并搜查他的住处时,常常会发现意想不到的纪念品。
我很早就明白,无论在局里还是局外,不理解我们的工作的大有人在。1981年时,我和鲍勃·雷斯勒在纽约开设了为期两周的探讨杀人犯的课程。这一期间,我对这一点有了深切的体会。大约有一百名警探参加了培训,他们主要来自纽约市警察局,也有的来自纽约大都会区的司法管辖机构。
一天上午,在上侧写课之前,我站在教室前面安装那台我们当年使用的四分之三英寸索尼盒式磁带录像机。那位显然工作过度、筋疲力尽的警探两眼充满了血丝,晃到了我的身边,问:“这是用来放侧写材料吧?”
“是啊,正是这样,”我一边回答,一边转向那台四四方方的录像机,“事实上,这就是一台侧写机。”
他狐疑地望着我,就像是一个老成的警探在审视嫌疑人一样,不过他耐着性子看我工作。
“把你的手递给我,”我说,“我会向你展示它是如何工作的。”
他试探性地把手伸给我。这种盒式磁带录像机的磁带槽口相当大。我把他的手按到槽口之中,转动了几个调节器。在这期间,雷斯勒正在教室的别处,忙于准备他的教材。他听见了我们的对话,正准备走过来解围,以为这下子我可要挨揍了。
不过那家伙只说了句:“那么我的侧写如何呢?”
我说:“你为什么不等到上课呢?你会明白它是如何工作的。”
当我在课上解释侧写程序并将录像机用于真正用途(放映案例的录像)时,那家伙肯定弄明白了刚才是怎么回事了。所幸的是他下课后并没有找我算账。这虽是个玩笑,我却始终希望那么轻而易举就能拿出一份可用的侧写报告。你不仅无法把手(或者身体其他任何部位)伸进一台机器,随即就能拿出一份侧写报告,而且多年以来,计算机专家一直在与执法界官员密切合作编制程序,以期复制我们所运用的推理程序。迄今为止,他们尚未取得多大进展。
事实上,侧写以及犯罪现场报告的完成远远不是简单地输入一些数据、让计算机嘎吱嘎吱运转一番就完事的。要想成为优秀的侧写师,你必须能够理清形形色色的证据和数据。你同时还必须设身处地地从作案者和受害者的角度进行思考。
你必须在大脑里重塑犯罪现场。你有必要尽可能充分地了解受害者,设想出她可能会做出的反应。你必须把自己置于被攻击者持枪、持刀、拿着石块、挥舞拳头胁迫的处境之中。你必须能够感受到她在攻击者逼进时的恐惧。你必须能够感受到她在被强暴、殴打刀刺时的痛苦。你必须理解,发自恐惧和痛苦的尖叫是怎么回事,同时又意识到那是无济于事的,不会让他就此罢手。你必须知道那是怎么一回事。当你迫不得已要承受的千斤重担,当受害者是儿童或老人时,情况更是如此。
在《沉默的羔羊》一片的导演和演员班子来到匡蒂科筹备影片拍摄时,我把在影片中饰演特工杰克·克劳福德——有人说是以我为原型的——的斯科特·格伦请进了我的办公室。格伦是个相当开通的家伙,笃信人是可以被改造和赎救的,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我给他看了一些我们每天都要面对的令人毛骨悚然的犯罪现场照片。我让他听了杀人犯在折磨受害者时亲手录制的现场录音。我给他放了两位十几岁的洛杉矶少女中的一个被蹂躏至死的录音带,地点是货车的后排座位,寻找刺激的两名作案者刚从监狱释放出来。
格伦收听录音时潸然泪下。他对我说:“我没有想到居然会有人干出这种事情。”身为两个女儿之父的格伦聪慧,富有同情心,他说在我的办公室看过那些照片和听过那些录音以后,不再反对死刑了。“在匡蒂科的所见所闻永远地改变了我对死刑的看法。”
不过同样困难的是,我还必须把自己放在攻击者的角度,以他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随他一同进行谋划,理解和体验他的满足感,因为就在人生的这一刻,他多年被压抑的幻想总算实现了,他终于可以控制局面了,可以完全操纵和支配另一个人了。我也必须设身处地地从作案者的角度去体会这一切。
在货车里蹂躏杀害两位少女的凶手名叫劳伦斯·比塔克和罗伊·诺里斯。他俩甚至还给货车取了个诨名:谋杀麦克。他俩是在圣路易奥比斯波的加州男子监狱服刑时认识的。比塔克因使用致命凶器攻击他人而入狱服刑。诺里斯则是强奸犯。他们发觉彼此在支配及伤害年轻女性方面都有兴趣,于是一拍即合。两人一同在1979年获得假释后,在洛杉矶的一家汽车旅馆碰头,制订了行动方案,决定在13至19岁之间的每一个年龄挑选一个少女实施绑架、强暴、凌辱和杀害。他们成功地对五位少女执行了行动方案,其中一名被强暴之后设法逃出了虎口,向警方报了案。
诺里斯是两人中支配欲较少的一个,最后屈服于警方的严密审问,招了供,并且以免于死刑作为交换条件,同意指认更具性施虐狂和更富攻击性的比塔克。他带领警察前往多处掩埋尸体的地点。其中一具尸体在加州的烈日暴晒下早已变为一堆白骨,耳孔里还伸出一把冰锥。
这些原本前程似锦的少女备受蹂躏、惨遭杀害的令人心碎的悲剧竟是为了诺里斯口口声声说的“取乐”的目的而酿成的。除此之外,本案令人关注之处在于,两名作案者共同参与了同一起犯罪,却表现出不尽相同的行为特征。我们通常看到的情况是:一人更具支配欲,一个同伙比较顺从;往往一人有条理性,另一人缺乏条理性。系列杀人犯首先都是一类有欠缺感的人,而那些作案时需要同伙参与的人则是欠缺感最甚的人。
他们的罪行骇人听闻(劳伦斯·比塔克是我所接触过的最令人厌恶反感的人),不幸在于两个臭味相投的人走到了一起。
像劳伦斯·比塔克和罗伊·诺里斯一样,詹姆斯·拉塞尔·奥多姆和小詹姆斯·克莱顿·劳森也是在监狱里相识的。那是在70年代中期,两人皆因强奸罪被关押在加州的阿塔斯卡德罗州立精神病医院服刑。如今回过头来看看他们的犯罪记录,我会把拉塞尔·奥多姆看成精神变态者,把克莱顿·劳森看成精神分裂症患者。在阿塔斯卡德罗服刑期间,克莱顿煽动性地对拉塞尔描述起他出狱以后意欲采取的行动方案。他自称这是受到了查尔斯·曼森及其追随者的启发。劳森讲得很明确,性交不在其方案之中。他并不认为这是“他要做的事情”。
另一方面,奥多姆把性交看成是他要做的一件大事。一放出监狱,他就驾驶着他那辆1974型天蓝色大众牌甲壳虫车,一路越野开到南卡罗来纳州的哥伦比亚。劳森假释之后与父母住在此地,干的是管道安装工。(我前面曾提过,大众牌甲壳虫车似乎是系列杀人犯当年的首选用车,没有积蓄的联邦调查局特工也爱选这种车。)奥多姆认为他俩兴趣既相通又有不同,可以组成一对各得其所的好搭档。
奥多姆抵达几天后,两个人就开着劳森父亲的那辆福特牌彗星车外出寻找下手对象。他们在一号公路上的一家便利店门前停下了车,相中了站柜台的一名年轻女性。只因附近人太多,他们只好离开,去观看了一场三级片。
我想有必要在此强调一下:当他们意识到可能会受到反抗或被人目击,无法成功地实施绑架时,没有作案就离去了。这两个人都患有精神病,而从劳森的情况来看,他完全能被认为是精神失常导致犯罪。然而。当情况不利于他们成功实施犯罪时。他们就强忍住不干了。他们并不处于那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所以我想重申一遍:根据我的观点和经验,光是患有精神失常症并不能让凶犯开脱罪责。除非他完全受妄想摆布,无法理解其在现实世界中的行动,否则他就是对要不要伤害他人做出了选择。真正的疯狂之徒是不难抓获的。系列杀手则不然。
首次出猎的次日晚上,奥多姆和劳森驱车来到一家“免下车”电影院。电影放完时已是午夜过后,他们又驱车回到那家便利店。他们进了店,买了几样小东西,例如一瓶巧克力牛奶,一袋花生,一瓶泡菜。这一次,店里只有他们两名顾客,因此奥多姆便用0.22口径手枪劫持了那位女店员。劳森口袋里还装有一把0.32口径手枪。之后有名顾客发现商店无人照看,便报了警。警察赶到时发现,收银机没有被动过,女店员的钱包还放在柜台后面,什么贵重的东西都没有被拿走。
两人驱车来到一个僻静处。奥多姆命令她脱光衣服,然后在车子后座上强暴了她。而劳森则站在驾驶座一侧的车门旁,敦促奥多姆动作快一点,好轮到他上阵。五分钟后,奥多姆已经完事,扣好了腰带,钻出了车子,让劳森接手。
奥多姆离开了车子,据他说是去呕吐。劳森后来辩称,奥多姆告诉过他:“我们得干掉她。”尽管劳森得到那个女子的保证,要是放她一条生路,她不会告发他们。不管怎么说,五分钟以后,奥多姆听见那个女子在车上大声尖叫道:“哦,我的喉咙!”等到他返回车子时,劳森已经切开了她的喉咙,正在肢解她裸露的尸体,所用的小刀正是他前一天晚上从那家便利店购买的。
第二天,两个人坐着奥多姆那辆大众牌车,处理了已打成两捆的被害人衣物。有人在很显眼的地方发现了惨不忍睹的被肢解的尸体,凶手在案发几天之后即被拘捕。拉塞尔·奥多姆由于贪生怕死,很快就招认了强奸罪行,但矢口否认参与谋杀。
克莱顿·劳森在致警方的陈述中说得明明白白,他没有与受害者发生性交。“我并没有强暴那个女子。我只是想毁灭她。”
他们分别受到了审判。奥多姆被判处无期徒刑外加40年徒刑,罪名是强奸,非法持有武器和在谋杀案发前后充当帮凶。劳森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于1971年5月18日用电刑处死。
如同比塔克和诺里斯一案那样,由于两个不同个性的人参与作案,此案呈现出混合的行为特征,行为方面的证据体现了这一点。分尸是一种破坏人格的行为,而在受害者体内发现有精液则强有力地表明了凶手的有条理的个性。我们在匡蒂科以奥多姆和劳森一案作为教材。当我接到来自宾州洛根镇警察局局长约翰·里德打来的电话时,就下意识地想到了这个案子。那时我还是刚开始从事侧写这一职业。里德是全国学院的毕业生。通过调查局约翰斯敦常设办事处的特工戴尔·弗赖伊的牵线,他和布莱尔县地方检察官小奥利佛·马塔斯请求我们给予援助,以侦破一位名叫贝蒂·简·谢德的年轻女子被奸杀和分尸的案件。
他们提供给我的事实如下:
大约一年以前,在1977年5月29日,这位22岁的女子代人临时照看小孩下班后,于晚上10点15分步行回家。四天之后,一位自称在野外散步的男子被她那具严重分尸、但保护完好的尸体绊了一跤,地点在靠近阿尔图纳的伍普索诺克山山顶的一处非法堆放垃圾的场地。她的一头金发已被剪掉,悬挂在邻近的一棵大树上。该县验尸官查尔斯·伯基向当地报界披露说,这是他所看过的“最惨不忍睹的”死亡。他发现,贝蒂·简·谢德遭受了性强暴,下颚骨被打裂,眼眶被打成一片青肿,身体遍布刀伤。死因系头部遭受致命一击。肢解的尸体上有无数处刀伤,两只乳房被割下。
她胃里的食物部分消化,这说明她失踪之后不久即遭杀害,但她的尸体保存得过分完好,不可能已在弃尸地点摆放了四天。没有发现通常会出现的幼虫侵扰寄生或者被动物咬烂的现象。况且警方一直在调查往山区非法倾倒垃圾的有关投诉,因此弃尸要是发生在几天之前,他们自己也会发现尸体的。
我仔细复查了里德寄来的案情卷宗,提出了一份侧写,在一次长时间电话商谈中做了叙述。在这次商谈中,我竭力想教会警察掌握侧写的原理以及我们所要寻找的东西。我认为,他们应该搜寻的是一位白人男子,年龄在17至25岁之间,不过我指出,如果他居住在很偏远的地区,年龄可能要大一些,因为他的社交发展可能会较迟缓。他的体型精瘦结实,个性孤僻内向,不大可能是中学里的神童,可能迷恋于色情读物。他的童年背景会是很典型的:功能不全的离异家庭,父亲缺席,母亲主宰一切,过分袒护孩子。她可能给他灌输了这一思想,即除了她以外,所有女人都是坏女人。这个作案者会因此惧怕女性,无法与女性正常来往,这便是他非得如此迅速致使她失去知觉或无力反抗的原因所在。
他非常熟悉她。这从面部的严重创伤可以看得很清楚。他内心积聚了巨大愤怒,想方设法要通过毁坏面容、胸部以及阴部将她非个性化。剪掉头发在我看来别有一层含义。尽管这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个性化的企图,我从对被害人的研究中得知,谢德是一位整洁细致的人,对自己的一头悉心梳理的秀发十分自豪。所以,剪掉头发是一种侮辱,一种贬损性质的举动。而这一点又暗示出案犯与她非常熟悉。然而没有发现任何死前被性施虐或蹂躏的迹象,这与比塔克和诺里斯一案是不同的。他这种人是不会从施加折磨中获得性满足的。
我告诉警方,不必费神去寻找“类似沿街兜售二手车的推销商那样性格外向的人”。如果这家伙有一份工作,也是不大体面的工作,如看门人或其他蓝领工作。把尸体弃置到那种垃圾场的人必定从事的是不大体面的工作,或许是与泥土或污垢打交道的工作。劫持的时间在晚上,乳房被割下,尸体明显被移动过,以及最后重返弃尸地点,这一切都告诉我,他是主要在夜间活动的人。我预计他会上墓地,或许会参加葬礼,会心存幻想,让自己相信曾经与贝蒂·简有过一段“正常的”关系。为此缘故,我认为就算警方抓获了嫌疑人,对他使用测谎器也几乎是没有用处的。凶手的住处极有可能就介于她的家与她临时照看小孩下班所离开的地方之间。
虽然缺乏实施拘捕所需的任何确凿证据,警方告诉我,他们已掌握了两名他们认为有重大嫌疑的人。一个就是与她同居的男朋友及自称的未婚夫小查尔斯·索尔特,人称“大老粗”。他肯定得作为重点考虑对象。但是警方明显倾向于另一个人:那个发现了尸体并且提供的说法前后不一致的人。他是铁路上的技工,因伤残而离职。他声称自己正在野外散步,不料却在一处醒目的垃圾场发现了尸体。一位外出遛狗的老年人说,他曾多次看见这个人在现场撒过尿。他的穿着并不适合于野外散步,况且当时天还在下雨,他却浑身上下都是干的。他的住处离贝蒂·简·谢德的家只隔了四条街,曾经数次试图让她搭车却未得逞。他与警方打交道时神情紧张,并且自称害怕去报警,因为他不想卷入此案。这是作案者前摄性地主动站出来,投身调查工作,企图将怀疑视线从自己身上引开时的一种惯用借口。他喜欢喝啤酒,香烟抽得很凶,肯定十分强壮,足以独自杀人并处理尸体。他有过反社会的行为史。他和他太太声称,在案发当晚,他们呆在家中收看电视,这并未给他们提供强有力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我告诉警方,像这样的人是会去聘请律师并在以后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的。根据警方的报告,后来的事态确实如此。他请了一位律师,拒绝接受测谎器测试。
这一切都使得破案在望。不过最令我困惑的是,他已经结婚,与妻子生活在一起,有两个孩子。这不该是他应有的风格。如果是已婚男子进行的谋杀,他会对女性大肆进行性施虐。他会延长杀人的过程,会在她死前施以更多的凌辱,但是不会在死后分尸。另外,他年满三十,让我感觉年龄偏高。
我倒是觉得索尔特似乎可能性更大。他几乎符合所有侧写的要点。他年龄很小时,父母就已离婚。母亲是主宰型的女性,过多地干预着儿子的生活。26岁的他在同女性交往方面显得笨拙无能。他告诉警方,他一生中只有两次性交经历。两次都是同一位年岁较大的女子发生的,而且由于无法勃起还遭到了她的嘲笑。他说他和贝蒂·简爱得很深,已经订了婚,虽然说她与其他男人有约会,且有性关系。我确信,倘若她还活着,便会有一种全然不同的说法。他说他在葬礼上真想挖出棺材,爬进去与她同眠。在接受警方的约见时,他为痛失贝蒂·简哭个不停。
警方报告说,“大老粗”·索尔特及其兄弟迈克皆是垃圾运输工人。
“天哪,这听起来很不坏呀。”我回答说。
他们可以自由出入垃圾场,有理由熟悉那个地方或上那里去,还有运送尸体的工具。
尽管我倾向将“大老粗”视为嫌疑人,有两点却让我困惑不解。首先,如我所预料的,他多多少少是个笨蛋,个头不比谢德高多少。我认为他没有力气搬运尸体,或者把尸体摆放成蛙状姿势,即两腿叉开,膝盖弯曲——尸体被发现时就是呈这一姿势。其次,被害人体内发现了精液,这说明这是一起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要是在死者的身上、内裤上或其他衣服上发现了精液,我才不会感到意外呢,但是这种情况则显得蹊跷。这家伙应当像戴维·贝科威茨那样是个行手淫者,而不是强奸者。他不得不以间接形式才能获得性满足。事实与我的侧写不投。
这是一种有条理和无条理相混合的表现形式,在不少方面类似于纽约的弗朗辛·埃尔夫森被杀一案,同样是一开始实施突然袭击,然后毁容,割掉生殖器官。埃尔夫森的乳头被割下,而谢德的整个乳房被割掉。
不过在纽约的那起案子中,体格强壮的卡迈因·卡拉布罗把瘦小的受害者搬上了几层楼,然后弃置在那里。射精全系手淫所致。
由于心中牢记着奥多姆和劳森一案的教学内容,我认为只有一种可能性是合乎逻辑的。我相信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贝蒂·简照看小孩下班后,“大老粗”·索尔特在街上遇见了她,他俩发生了口角,他动手揍了她一通,可能打得她失去了知觉,然后将她转移到一个僻静的地点。我还相信他可能给予了她致命的一击,又剪去了她的头发,分解了尸体,将乳房留作纪念品。但是在她最初受到攻击到她被害期间,她惨遭了强暴,而我认为像素尔特这样一个无条理、性功能低下、备受母亲支配的年轻人没有本事干这事。而且我认为不是他自己搬运尸体的。
“大老粗”的兄弟迈克是合乎逻辑的第二嫌疑人。他来自同样的家庭背景,干的是同样的工作。他在精神病医院呆过一段时间,有暴力犯罪记录、行为方面的问题以及缺乏控制愤怒的能力。主要区别在于他已结婚,尽管他俩的专制的母亲也主宰着他。贝蒂·简·谢德被劫持的当晚,迈克的妻子正在医院生产。她的怀孕对他来说是一大紧张性刺激,而且也剥夺了他发泄性欲的机会。“大老粗”进行袭击以后,惊慌失措地叫来了他的兄弟,而迈克强暴这个年轻女性时,“大老粗”就站在一旁观看,并在杀害她之后一道处理了尸体。
我告诉警方,采用一种间接的、不打草惊蛇的途径会取得最佳效果。可惜他们早就约见过“大老粗”好几回,还对他做过测谎器测试。我就知道会这样:测试结果显示他没有欺骗行径,但有不恰当的情绪反应。我认为眼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集中火力攻击迈克,反复强调他只不过是与谢德发生了性关系并协助处理了尸体。如果到了这一步他还不肯合作,他就要和他兄弟一样大难当头了。
这一招果然管用。两兄弟以及他们的姐妹卡西·威辛格同时被捕。卡西自称是贝蒂·简最要好的朋友。据迈克供认,卡西也参与了处理尸体。
那么都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我相信,“大老粗”一直企图与那位颇具性吸引力的、性事经验丰富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却始终未能得逞。他的愤恨郁积在胸,后来很容易就发作起来。他攻击谢德之后,感到胆战心惊,叫来了他的兄弟。可是,迈克能够与她发生性关系而他却不能,这使得他胸中的怒火更旺。他怒气难平,于是四天后他分了尸,由他“最后做了了结”。
受害者的一只乳房被人找到了。迈克告诉警方,“大老粗”收藏了另外一只,我对此不感意外。无论他把它藏在了何处,从来没有被人找到。查尔斯·“大老粗”·索尔特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迈克经过申诉被关进了精神病院。里德局长公开表示,调查工作之所以得以推进,他们之所以能从凶手口中得到供词,我们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我们同样为拥有像他这样一位当地合作伙伴感到庆幸。他接受过我们在破案手法方面的培训,懂得警方和匡蒂科之间合作所需要的程序。
正是有了这种合作,我们才能在杀人凶手及其同谋有机会再度出手之前将他们缉拿归案。里德局长和他手下的男女警官们继续在宾州洛根镇维持社会治安。我则重新回头去攻克那一百五十多件仍在查办的案件,同时希望设身处地地从加害者和受害者的角度进行思考至少能够帮助我侦破其中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