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一方面开创太学,培养与选拔人才;另一方面又确立了察举制度,发现与选拔人才。通过这两条途径,充实汉王朝的官吏队伍。
所谓察举,亦称荐举,是由汉王朝的三公九卿及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依据考核,把民间及基层官吏中的德才兼备者推荐给朝廷,由朝廷授予他们一定的官职或提高其官位。
据《汉书·高帝纪》载,汉高祖刘邦曾诏令诸侯王和地方郡守察访民间德才兼备的人,并把这些人送到京城。如果不执行这项命令,没有把地方上贤德之人推举出来,一旦发觉,就要罢免其官职。汉文帝即位第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这种察举办法逐渐形成制度,文帝还亲自出题策问,要求被荐举的“贤良”之才,针对时政提出建议,答策要封好交皇帝亲自拆阅,评定高下,然后酌授官职。这是汉代皇帝亲自主持考试以选拔人才的开始。在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策试”中,晁错名列前茅,被封了官。《汉书·晁错传》载:“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中大夫。”汉武帝即位以后,对于举贤十分重视,刚即位不到一年(公元前140年)就下令举“贤良”。这次被推荐的“贤良”之才百余人,董仲舒就是在这次“对策”中连对三策而被列为上第的。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汉武帝再次亲自策问,公孙弘策试第一。
察举的名目很多,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属常科,经常举行的科目,又作岁举,即为每年定时由各州郡长官按规定名额向朝廷荐举人才之制;另一类属非常科,或叫作特科、特举,即根据皇帝需要临时指定的特别选士科目。常科有孝廉、茂才等科;非常科有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明法、至孝、童子等科。
(1)孝廉科:创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汉书·武帝纪》),即举孝子与廉吏各一人,为按照孝子廉吏的标准察举人才的科目。至东汉时,孝廉便“合为一科”(《文献通考·选举七》)。其为两汉察举制中最受重视的常科。由于各郡区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寡不一,东汉时则实行按地域、人口比例分配贡举名额,大致每20万人岁举一人。《后汉书·丁鸣传》记汉和帝时规定:“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被荐举的人,须先试任一年,如能够胜任职守,则可转为正式官职。若不胜任,就要被撤换,而且推举他的地方官员也要受到处罚。
所谓“孝”是对民说的;所谓“廉”是对吏说的。举“孝廉”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选拔清廉的官吏,充实官吏队伍,加强中央集权的力量;另一方面是在民众中宣传道德风化。在察举制度下,士人能否当官,一般取决于能否被推荐;而能否被推荐,又取决于乡闾民间的舆论。以“声名”取士,这是察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既然察举重视士人在乡闾的名誉,因而“声名”与士子的前途关系极大。于是士人作伪求名之事也就层出不穷了。如东汉初年时有位名叫许武的人被推荐为“孝廉”,为了让他的两个弟弟也成名,于是提出分家,许武自取肥田广宅以使他的两弟能获“弟兄克让”的美名而获荐举。等其弟弟已被荐举之后,许武又把田地、财产加三倍地归还其弟,他又博得更高的声誉(《后汉书·许荆传》)。又如东汉中叶有一人叫赵宣,他在其父母死后住在隧墓中守孝20余年以骗取孝名,实际上他的五个儿子均系隧墓中所生。郡太守陈蕃调查核实后揭穿了真相,斥责他“诳时惑众,诬污鬼神”(《后汉书·陈蕃传》)。由于察举大权操纵在州郡等各级地方官吏手里,士人没有门第和靠山便很难被举。在这种情况下,士人不得不走权贵之门,交游结纳,士风日恶,出现一些巧饰虚伪、沽名钓誉的伪君子,并被操纵察举的官僚大族所利用。所以靠这种制度,很难选拔到真正的人才。《抱朴子·审举》引东汉一首民谣,有力地抨击了当时的腐败现象:“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2)茂才(秀才)科:西汉时称作秀才,东汉为避光武帝刘秀之讳改秀作茂,故称茂才。茂才科主要是选拔奇才异能之士,所以又称作“茂才异等”或“茂才特立之士”等。茂才科之设始于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西汉时,茂才为察举特科,或单独举行,或与贤良方正科一并举行。东汉光武帝改其为岁举,以后茂才与孝廉往往并称、并举。但孝廉均为郡举,而茂才西汉时间有郡举,东汉时多为州举。
茂才被举的资格,在西汉时虽属吏民并举,但必须是奇才异能之士,若无相当才识与经验者实难应选。茂才之选实在于对有特异才能和有非常之功的官吏的升迁提拔,所举茂才多授以县令官职,或相当于县令级的官衔。茂才所拜官与孝廉不同,孝廉初多拜为郎,然后再由郎擢为县令。汉制,县令品秩为1000石至600石,而郎中秩比300石,侍郎秩比400百石。显然,茂才的起家官要比孝廉高。但东汉茂才为岁举后,渐成例行公事,所举之人多为无能之辈,及至灵帝时,茂才竟变为金钱交易之物,凡被举茂才,无力出“助军修宫钱”者,不得迁官。迁官要出重资,一时间“颠倒贤愚,贸易选举”,腐败成风。
(3)贤良方正科:所谓贤良方正,指德才皆优者。始于汉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此后两汉各帝屡有诏举,为汉代察举特科中较为常见并最受重视的科目。此科多开在国家遇有日食、地震、奇特星象、瘟疫流行及各种自然灾害之后举行。依据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等人“天人感应”之说,各种灾异都是上天对人世帝王过失的警告。由于帝王“治理人民德薄能鲜”,必自我检讨,以期顺天应人而礼诏贤才,广开言路,以匡正过失。
贤良方正科,有时可称“贤良”或“方正”,也可在“贤良方正”之后再接连其他名目,或把“贤良”与“文学”连作一科。所谓“文学”指儒经,或指通晓儒经之人。如文帝、武帝诏举贤良方正,得举者晁错、董仲舒、公孙弘等皆称“举贤良文学”。察举贤良方正,是依照皇帝诏令,由诸侯王、列侯、三公、将军、诸卿、中二千石、二千石、司隶校尉、州牧、郡守国相等高级官吏举荐。被荐人的资历绝大多数为现任官吏及州郡属吏,且博学通经,明达政务,察举出的贤良送至朝廷,由皇帝亲自主持对策,有时皇帝还要“两策”、“三策”,反复进行策试。对策多问以治国之道、历代兴衰之变或有关经义方面的问题,皇帝对应举人的对答分别高下,而后授以官职。对策后所授之官多为秩比600石以上至秩比2000石之间。
(4)明经科:察举通晓儒经之人才。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两汉各科察举都重视儒经,而又专设明经一科,更表明对儒经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提倡。汉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诏举“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汉书·武帝纪》),可能是明经科的开端,但明确专置明经科则是在东汉。据《后汉书·章帝纪》载,元和二年(公元85年)下诏:“令郡国上明经者,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此诏为明经科专设的明确规定。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规定:“试明经下第者,补弟子。”(《后汉书·顺帝纪》)即对于举明经科的士子考试不合格者,需进太学中补为弟子,以便深研儒经。这就沟通了察举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明经科考试不合格者可补太学弟子,以便今后再试明经科,为后世“科举必由学校”之滥觞。东汉质帝“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令郡国举明经,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诣太学”(《后汉书·质帝纪》)。凡明经科举出的士子超过50岁者,也送至太学深造,继而参加太学的考试,“其高第者上名牒,当以次赏进”。
(5)明法科(治狱平):察举明习法律的人才。西汉后期,面对社会危机,朝廷强调法治,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令“中二干石举治狱平,岁一人”(《汉书·平帝纪》)。平帝时将察举治狱平(明法科)定为岁举。此科的开设,实则在宣扬儒术德治的同时,也不忽视法治,强调国家应注意选拔明习律令的人才,给予研习刑法律令的人以升迁的机会。
(6)童子科:汉代察举还专设“童子科”,规定年龄在12岁至16岁之间,能“博通经典”的可选入“童子科”。汉初就注意对才能优异的少年儿童破格推举并任用。据《文献通考·选举·童科》载:“汉兴,萧何草律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东汉规定儿童年12岁至16岁,能“情通经典者”可以入选,年幼才俊者拜童子郎,授以官职。如左雄把聪明通经的少年谢廉、赵建章举为童子郎。当时童子郎,曾风行一时,如臧洪15岁拜童子郎;任延12岁,号为“圣童”;杜安13岁,号为“奇童”;黄香12岁“博学经典”,号曰天下无双,江夏黄童。考童子郎中还有一段趣闻:“司马朗年十二试经为童子郎。监试者以其身体壮大,疑朗匿年,劾〔he河〕问,朗曰:‘朗之内外,累世长大,朗虽稚弱,无仰高之风,损年以求早成,非志所为也。’监试者异之。”司马朗因身体高大,监试者怀疑他隐瞒了年龄,他当即对监试者给了有力有理的回答,使监试者为之惊异。
察举童子是一种发掘早慧、奖励天才儿童的方法,这表明中国早在汉代就重视对才能优异儿童少年的培养和擢用。童子科目的设立确实发现一批奇葩早发之才,但也使得一些儿童过早涉入读经以求仕进的圈子里,束缚其身心的健康发展,以致出现个别优异儿童所谓“江郎才尽”的后果。
此外,汉代察举还有勇猛知兵法科、治剧科(察举能治理难治理的郡县方面的人才)、尤异科(察举官吏中政绩最好的人才)、明阴阳灾异与有道科、至孝科等等,科目设置五花八门,常科与特科相兼,文实相济。后逐渐演进出一套选士的标准:“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后汉书·百官志》应劭注引《汉官仪》)这实际上是从宏观角度对汉代察举各科选士考核标准的概括。汉代察举诸科的名目多为唐代科举考试制度科目所沿袭,如秀才(茂才)、明经、明法、孝廉、贤良方正等科目亦为唐代科举考试制度的科目。
汉代察举制的关键环节在于推荐人的举荐,而举荐的标准如德行,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时至东汉,贵戚操纵察举,权门请托、贿赂公行之弊横生,同时随着所举孝廉与年增加,太学生岁试高第补郎者亦甚众,造成已非有限之官缺所能消纳,应举未官者颇多,更加重了权门贵戚奔竞请托,《后汉书·种暠传》说:“今当举之孝廉,多得贵戚书令。”
针对当时察举制度的流弊,东汉顺帝时的尚书令左雄阳嘉元年(公元132年)上书痛陈官吏“虚诞者获誉,拘检者离毁”、“朱紫同色,清浊不分”的情况,强调要用贤才,而要用贤才必须严格考试。因此他提出建议:察举“孝廉”第一要限制年龄,“不满四十,不得察举”,因为孔子说过“四十而不惑”。第二要严格考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炼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后汉书·左雄传》)意思是说,考试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考儒家经典,并依据自己的“师法”与“家法”解释;二是考治政的表奏、文件等。先要在公府初试,然后在端门(即后来的御史台)复试。经过严格考试之后,才可选到有真才实学的贤才,以改变当时的不正之风。汉顺帝接受了左雄的建议。左雄在改革察举制度中起了重要作用。第二年(公元133年)考试时,经严格复试,因错误推举而被降职免官的达十余人,这一下官吏们便不敢轻举了。《后汉书》的作者范晔〔ye夜〕认为当时察举弊病确实严重,改革是完全必要的,他称赞左雄坚持考试,严格把关,不但使国家得到了不少真正的人才,而且对改变当时的社会风气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西汉岁举孝廉是不需要考试的,但其他选士科目却已用考试来甄别士之高下。左雄改革加强了察举制中考试的因素,为后世以考试为核心的科举选士制度提供了借鉴。
总之,汉代察举选拔人才的制度,以推荐为主,以考试为辅,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考试,这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特点。考试的方式很多,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皇帝策试 皇帝亲加策试,从文帝、武帝始,直到东汉一些皇帝在察举诏令中,常有“朕将亲览”、“朕将策之”等语。
⑵公府考试 郡国地方岁举人才到京师后,由公府分别考试。东汉左雄改革以后,创立了在端门复试的制度,表明考试的成分越来越重,成为汉代察举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⑶太学课试 太学不仅是国家最高学府,也是一个国家的考试机关。太学除负责太学生的教学与考试之外,也允许非太学生参加太学代表政府举行的定期考试,并根据成绩给予校外知识分子一种荣誉或资格,作为分配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⑷童子考试 对智能优异的少年儿童给予单独考试并破格推举、任用。
汉代选拔统治人才,以荐举为主,辅以考试。察举是否得其人,还要经过考核,以试其实,最后量材录用。这种荐举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更加全面地衡量选拔人才,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举而无实,靠请托而擢选,又不致于仅凭一纸试卷定取舍,而忽略素日品行才学。这是汉代察举制度与考试制度给后世留下的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