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金银的使用比唐代有所发展。主要用于租赋、赏赐、进奉、贮备财富、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等项。其中黄金被视为珍稀宝品,其最重要用途则是被用来保值,以对付两宋不断贬值的纸币流通。此外,在布施斋僧、贿赂请托、债权债务、馈赠、估值、计价、赎罪、岁计、交换珍贵物品等方面也使用,但黄金极少在日常交易往来中作为流通手段行使。白银的用途已超过黄金,这在《宋史》、《续通鉴》、《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和诗词评话小说中有大量记载。首先,在白银产量上逐渐增多。北宋英宗治平年间(公元1064—1067年)岁得银219829两,产银坑冶271处。神宗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为215385两,南宋孝宗乾道年间(公元1165—1174年)达263160两。在仁宗初期已官定收税用银,使银成为法定货币,与铜铁钱平行流通。政府的收支也多用银。如对强邻每年进贡多达数十万两,国内外的市场交易和人际关系中用银的情况很多。白银在使用中多铸成锭,形同砝码。还铸成许多金银钱,官铸私铸都有,不仅政府用,民间也常用。如徽宗私自到市上游览,用金钱买零食。又如《宣和遗事》中记载,北宋徽钦末年,金兵攻破汴京时,在皇宫内抢得金钱71贯和银钱142贯,由此可见一斑。两宋以来,关于金银的活动有大量文字记载,内容丰富多彩。近年来出土的大量文物也可证实。
由于两宋的通货膨胀情况愈演愈烈,金价银价的涨势很猛,金银铜的比价也发生很大变化。金与钱的比价,南宋前期已相差悬殊,晚期相差则是天文数字。银与钱的比价,北宋前期银一文换钱六七百文,南宋初期银一文约换钱二三千文,晚期高达数十万文。金银比价在宋初还维持过去,唐代为一比六点二五,北宋末及南宋初已到一比十三四,以后变化更大,南宋末随供需双方情况自定。总之,两宋的政治经济状况,尤其是纸币钱币的混乱,对金银的需要殷切。在人们心目中,金银尤其是黄金,不仅有很高的使用价值,在精神上更是高贵的代称。
两宋的信用和信用货币、信用流通工具是比较发达的。由于国内外商品交换频繁,汇兑和兑换的需要更多。官营便钱务经营便换(即汇兑),许商民在京师向左藏库付款,到各州兑取。天禧五年(公元1021年)汇款金额达两百八九十万贯。后来纸币兴起,此项官营汇兑业务衰落,民间却更为发达。金银铺或银铺(又叫金银交引铺或金银交易铺)兴起,遍及南北商业城市,交易往来数字很大,并兼营存放款,取代了由唐代传下来的柜坊;经营打造、转运、保管和买卖金银及其制品器饰等物。它的兑换对象还包括黄金、银锭和铜铁钱。有时还奉令收兑坏钞和办理倒钞事项。这些金银铺所开出的票据,在一定时间、地区和一定范围内也流通转让,有如飞钱。当然,这些金银铺都是由王公大臣、地方官吏和富豪巨商经营的。这些权贵富商们,还热衷于高利贷信用。这种高利贷,有贷息钱、出子本钱、称贷、出举、赊放等等名目,利息极高,政府多次明令年息金为本金一倍为限,实际上高达许多倍。官府也出钱放债,收息钱以供官府开支,一般官债收息比商办稍低。王安石变法中就有青苗法,其目的是打击高利贷者和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一年分夏科、秋科两次出借,年息四分,性质仍是高利贷,但比商办高利贷的剥削程度低,遭到官僚豪绅们反对。到北宋末,反被权奸们利用去盘剥人民。宋代的商业信用也很发达。实质上,在两宋时期,商业信用也是高利贷资本的另一种运动形式,是商人们在出售商品时,以延期支付形式,经双方协议而提供的信用。当时,在一些商业城市,如扬州、杭州、成都、江陵、福州等等,商贾贩卖,例无现钱,买卖双方订立有期限、利息等文字的凭据,有保人,一般为隔年清偿。这种做法,特别在一些大的商业城市之间或一些经营专业产品地区之间,很盛行。朝廷曾下令商品买卖一律付现款,行不通。王安石变法中的市易法,规定条件较宽,是政府提供的商业信用。在两宋300年间,商业信用等所形成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不断地向官僚士大夫流去,不断同权贵官僚封建势力相结合,从而逐步形成官僚、地主、豪商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对封建经济产生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