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王朝建立后,田赋征纳仍遵行一条鞭法,按明朝万历年间的则例征收,地赋和丁赋分别征课。民田地赋分上、中、下三等征收,且各地税率高低不一,相差悬殊。丁赋是徭役的折银,民年16—60岁为丁,成丁须按规定纳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上、中、下三等课丁银,丁银数量各省也不同。田赋和丁赋都要折白银缴纳,称地银和丁银。
清代田赋也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在二月至五月,称“上忙”;秋征在八月至十二月,称“下忙”。
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地银和丁银分别征收的弊端日益突出;由于人口增长快于土地面积的增加,土地又不断集中到大地主手里,农民不断丧失土地,又要承担沉重的丁赋,所以无地农民被迫逃隐,既影响了国家税收,又造成社会不稳。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针对“户口日增,地未加广”(《清史稿·食货二》)的情况,规定以现在丁册为常额,固定丁银数量,此后所生人丁,不再征赋。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将固定的丁银首先在广东摊入田亩征收,并逐渐推行于全国。地税从此称为“地丁”,这就是清朝“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摊丁入地,地丁完全按田亩征收,不论豪绅富户还是一般农民,田多则赋多,无田则无税,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所以,摊丁入地可以说是封建社会中后期赋役制度发展的最后总结,是两税法、王安石变法和一条鞭法中所体现出来的赋役制度发展趋势的最后完成。至此,封建制度下按资纳税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劳役税和实物税最终化合成了单一的货币税。
摊丁入地规定地丁银数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丁册为常额,固定丁银(335万余两),此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清史稿·食货二》)。但实际上这不过是一句空话。摊丁入地后,直至清王朝最后灭亡,田赋附加不断加重。其中主要的有火耗,又称耗羡。地丁银上交户部时,要熔成锭银,于是以补偿销熔损耗为名而加征耗羡。其次为平余,是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后来由户部与地方政府瓜分。三是向京城运送漕粮的各种加征浮收,即漕粮附加。到了近代,鸦片战争以后,由于银钱比价上涨,清政府内政外交和财政上的严重危机,清朝廷进一步通过各种附加、改折、浮收等形式,加剧对人民的搜刮,田赋更加沉重。如1868年,江西南昌地丁银加派额比原额增加50%,1867年江苏各地漕粮改征折,增加了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