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耕地有两种,一是民田,一是官田。民田指地主和自耕农的私有土地,官田则是为国家或皇帝所有的土地。官田包括屯田(军种军食之田)、营田(民种军食之田)、职田(补充官吏俸禄之田)、学田(供办学经费之田)、仓田(供仓储赈济之田)、公田(中央或地方官吏所管之田,如官庄)等。宋代耕地总额中,官田约占1/10,民田约占9/10。
宋代的田赋分为五种,一是公田之赋,即对官庄、屯田、学田等官田所征之租。官田一般由农民佃耕,国家征收官租(佃租),租额约占收获量的1/3。佃租之外,还要缴纳一般的田税。两者合计,官田之赋约在50%左右。二是民田之赋,即百姓私有土地的田赋。宋代田赋一般以什一为正赋。三是城郭之赋,是对城市居民征课的宅税、地税。四是杂变之赋,是向各地征收的土特产,属正赋之外的苛征。五是丁口之赋,是南方地区对丁男(20—60岁)所征的丁身钱米。
田赋征收以田亩为依据,将田亩按土地质量分为若干等,按等确定每亩税额。宋代田赋仍沿袭两税法,分夏、秋两次缴纳,夏税六月一日开征,税额以钱计。秋税十月一日开征,以米计。宋初曾按中、下两等均定田赋,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夏税钱三文三分,秋米七升四合。
田赋缴纳物有固定的品种,如夏税以征绢为主,用于军衣及官吏衣料之需;秋税以征粮谷为主,用于军粮民食之需;因此,秋税又称秋苗,表明征收物为秋粮。赋税虽有规定的征收品种,但官府可根据当时需要,变换征收品种,这就是所谓“折变”之法。按规定,变换品种时,必须使它们的轻重即价值相等,但实际“折变”时并不遵循这一原则,“折变”成为官府利用物价波动搜括民财的一种手段。比如,西蜀最初300文税钱折合绢一匹,而绢三匹则折草150围(当时草10围为钱20文)。到北宋末年,草价上涨为每围150文,官府却仍按300文折绢一匹、草150围的比例向百姓征钱,结果当初300文的税钱,经“折变”以后,百姓必须缴纳2.25万钱,“税钱三百输至二十三千”(《宋史·食货上二》),上涨70余倍。
另外,田赋按规定应在当地缴纳,但官府常常“以有余补不足”为理由,把所征物品让百姓从此地输往彼地,从近处输往远处,这就是所谓“支移”。支移所需费用完全由纳税人承担。不愿支移者可以纳钱,称“道里脚价”。百姓为了免去远输之苦和支付“道里脚价”,往往到指定的税粮输纳地购粮缴纳。地方官往往借支移之名盘剥百姓,本来可以就近入仓的税粮,也强迫百姓缴纳“道里脚价”,直至将支移脚价并入正税征收。
宋代田赋在支移、折变之外,还有其他各种附加,如属手续费性质的头子钱,名为储粮备荒的义仓税,以及沿袭五代的农器钱、牛革筋角税等。宋代两税按亩征收,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大地主大官僚采取各种手段隐产瞒田,结果使沉重的负担大部分落到贫困百姓头上。据记载,宋朝纳税田亩数仅占田亩总数3/10,不纳税者占7/10,这个数字虽然不一定准确,但确实反映了宋代官僚地主逃避赋税现象的严重。
宋神宗熙宁年间(公元1068—1077年),王安石为相,针对当时赋役不均,税额锐减,国家积贫积弱的情况,决定对田赋进行整理,于公元1072年颁行方田均税法。所谓方田均税法的内容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当41顷66亩160步。每年九月,官府派人分块丈量土地,根据土地质量即肥瘠情况,把田地分为五等,分等纳税。方田均税法从公元1072年开始推行,到公元1085年为止,共推行13年,清丈土地248.4349万顷,占当时耕地面积461.6556万顷的54%。方田均税的目的是为了均平田赋,使占有大量土地的兼并之家按其占田实数纳税,以贯彻地产多者多纳税,地产少者少纳税的按资计征原则。方田过程中尽管有官吏舞弊,地等划分不准等弊端,但毕竟起到了一定的均赋和增加国家田赋收入的作用。
方田均税法由于触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激烈反对。1085年,当支持王安石变法的宋神宗死后,方田均税法即被废除。
王安石变法虽然失败,但按资征税的田赋变化趋向却没有改变。南宋时期(公元1142年)又创行经界法,规定有田之家,要画出自家土地形状、地色,四旁所至,造成土地清册,田主在册上划押,政府据图清丈,并依图正经界,征田赋。1264年,又创行经界推排法,确定民田税色,载之图册,作为征税根据。并有按土地形状挨次排列绘制成图的鱼鳞册(因所绘土地图形状如鱼鳞,所以称鱼鳞册)。后来,辽也通过检括土地和户口;金政权也通过“括田”、“通检”、“推排”等措施,派官吏去全国清查土地,核实财产,判明贫富,以定赋役。
宋代赋税管理机构与隋唐时期相比也有所变化。中央的赋税管理机构为三司使,又称计省。包括盐铁、度支、户部三部分。王安石变法后,罢除三司,其职权大部转归户部。基层则由乡里正、户长、乡书手督收赋税。宋代赋税收支的会计制度更为严密。三司每年要编制会计簿,统计天下财赋收支情况,上报皇帝。通过会计的监督,以平衡赋税收支活动。以后的元明清各朝,中央的赋税管理机构均为户部,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同时也是赋税征管机构,由行政长官及其下属有关官员和机构具体负责赋税征收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