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图书馆的行政管理隶属于中央主管教育的机构——学部。
学部设大臣,下设左右丞,管理图书馆事项。清政府又在各省设提学使司,作为新式省一级的教育行政机关,上面受中央的学部和本省督抚领导。提学使司下设学务公所,公所下分六课:总务课、专门课、普通课、实业课、图书课、会计课。各省图书馆统一归图书课领导。京师图书馆归学部领导。
1911年爆发辛亥革命,次年临时政府成立。图书馆行政管理隶属于教育部。1914年7月颁布“教育部官制”,其中规定总务厅负责“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修建事项”。社会教育司负责“博物馆、图书馆事项”和“各种通俗博物馆、通俗图书馆事项”(见《第一次教育年鉴·甲编·教育总述》)。1918年12月《教育部分科规程》中,规定总务厅下属庶务科负责“本部所辖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修建事项”和“调查公立私立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设置”事项;社会教育司下属第一科(图书博物科)负责“博物馆图书馆事项”。第二科(通俗科)负责“通俗图书馆巡回文库事项”。正是根据这个规定,民国初期的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对京师图书馆选址、调书等事项,才由周树人(当时为第一科科长)负责办理。
1928年6月颁布的《修正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改教育部为大学院,取消各省教育厅,把全国划成若干个大学区,负责管理各地教育、学术机关。规定大学院直接管理国立学术机关,其中包括国立图书馆。各大学区设立教育处,负责公立图书馆事务。大学区取消后,恢复省教育厅制,规定教育厅第三科(即社会教育科)负责图书馆、博物馆事项,县教育局条例中,规定教育局负责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事业。
关于图书馆内各级机构的设置及职能范围,在1939年公布的《修正图书馆规程》及《图书馆工作大纲》里都有详细规定。一般说来有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文书、会计、庶务等事项;采编部门:负责选购、征集、分类编目等;阅览部门:负责庋〔gui轨〕藏、流通;特藏部:负责善本、舆图、地方文献;参考研究:负责咨询、研究、辅导等。
总之,所谓隶属关系,就是归谁管理,归谁领导,谁拨经费的问题。
民国时期图书馆虽然发展很快,但经费不足,管理落后,始终是困扰着图书馆发展的关键环节。有人指出,当时政府用于教育的经费极少,用于社会教育者甚微,而社会教育中用于图书费者则更微乎其微。据四川省教育厅调查,1935年全省有图书馆138所,藏书共93万册,当年经费91182.6元,平均各馆为660.7元。青海省图书馆经费为1800元,西康省馆仅有260元。浙江金华县立孝顺民教馆图书经费竟少到16元。该馆藏书102册,且所藏多系从前书院旧物,多为不合时代需要之古书。
大学图书馆较之公共图书馆经费稍为宽裕一些,1931年教育部视察北平各校后,不得不承认“设备非常缺乏,图书馆大半有名无实,经费方面,薪金往往占预算十分之八以上,而设备费则在十分之一以下”。北京大学每年图书馆经费7.5万元,除工资外,其余图书设备行政费用仅有1.5万元,1933年交通大学图书馆年购书费为2.4万元,同济大学只有1.6万元,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