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无为与有为 1、无为与有为的界限

“无为”在道家思想中属于核心概念之一,它不仅成了后世不少统治者的治国方法,也成了百姓们自觉或不自觉的处世方式,并成了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因子,当然也融入了我们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

那么,什么是“无为”呢?

《老子》64章的结尾曾说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辅助自然万物发展但不敢有为。这真的使人越听越糊涂了,“辅助万物”不正是在“为”吗?怎么又说“不敢为”呢?一边说正在辅助“万物”,一边又说“不敢为”,这不是自己在掌自己的嘴吗?“辅”不是“为”又是什么呢?

大家如果联系到前文讲到的“为者败之,执者失之”,就不难悟出此处所谓“为”的特定内涵:它专指那些在自然发展规律之外另搞一套,用主观意图来扰乱自然趋势的行为,如喝令水倒流,拉着马犁田,强迫牛打仗,命令公鸡下蛋,强使老虎下水,这些违反自然本性的行为就是“为”,我们在其他地方又把它称作“有为”。刘安在《淮南子》中将“有为”界定为“用己而背自然”——从一己的私心出发反自然而行。

“无为”并不是说“凝滞而不动”(《淮南子·主术训》),也不是说受到外物刺激而没有反应,受到外敌攻击而不躲避和反击,面临困难而不想办法克服,它是指“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淮南子·修务训》)。顺其正道而行,循其公理而为,因其本性而动,也即“辅助自然万物的生长发展”而不进行任何人为的干扰,因任自然而不用私欲,这一类“行为”就算是“无为”。如行舟于绿水,策马于平原,积土以为山丘,挖沟以为河道,这些都属于“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的“无为”。

可见,是否顺应了自然的发展规律,是否违背了万物的本性,便是衡量“无为”与“有为”的准绳,遵循自然的规律和顺应万物的本性就是“无为”,反之将个人意志强加于自然或以个人私欲扭曲物性的行为就是“有为”。

自然的发展变化有一定的规律,我们把这种规律称为“常”,“常”也就是事物万变之中不变的规则。在前文我们曾郑重地警告过统治者:“不知常,妄作,凶。”(16章)不认识自然发展的规律,甚至违反这些规律轻举妄动胡作非为(“妄作”),非闯出大乱子或遭受大损失不可(“凶”)。

(参见原第16、37、38、64、7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