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然与造作 1、道法自然

尽管现代人对宇宙的形成提出了种种科学假说,做了种种猜想论证,做了种种实验分析,可人们望着浩渺星空和茫茫大地,仍然还是满眼狐疑与困惑,仍然还是要像古代诗人一样地追问:“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江畔何人初见月,江月何年初照人?”

其实两千多年前先哲就告诉过人们,“道”是天地万物之母,它虽然浑然一体不可得知,既听不到它的声音,也见不到它的形状,可万物由之以成,天地因之而生,在时间和逻辑上它都是宇宙万物存在的前提与依据。

“道”无物相匹而廓然无偶——它“独立”无待;不断变化却不失其常——它万古不改;往复运行而永不停息——它“周行不殆”。它既内在于天地万物,又是天地万物之母。

名号根据事物的形体与性质而确定,称谓则根据人们的主观认识而产生。“道”其外既混成无形,其内又不可把握其本质,视之不见其形,听之不闻其声,考之不得其性,它既不可抽象和规定,人们自然就不知其名。

然而,名字是对一事物的规定,也是对一事物的肯定。“道”虽无形无声无影,但万物无不由它而生因它而成,所以我们勉强将它称为“道”;又因为天下万物无与其匹,廓然旷荡莫之能加,高而无上,旷而无外,我们又勉强将它称之为“大”。其所以说是“勉强”,一方面是由于名之为“道”称之为“大”并不是它的准确称谓,它压根儿就不能“名”不可“称”,称“道”名“大”只是言谈方便的一时权宜;另一方面这又见出人类自己在“道”面前的无奈,也显示了人类语言在它面前的苍白。譬如将它称为“大”吧,有所“称”必定有所“分”,有所分别必定有所对应,有所对应必然就有所对待,因为称“大”就必有“大”“小”之分,说“高”就必有“高”“低”之别,有了“大”“小”之分和“高”“低”之别,“道”就不是无限至极和混成不分的了,这样,对“道”的肯定就变成了对“道”的否定。

“道”之为“大”并非如天那样常覆在上,也不像地那样常载于下,它不固守一方,也不待在一处。不固守不呆滞便周流不息无远弗届,无远弗届便回归本原,它从不随其所适而改其混成之体——“道”永远就是“道”。

常言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也大。说“道大”,因为它包罗天地无所不容;说“天大”,因为它笼罩万物无所不覆;说“地大”,因为它辽阔无垠无所不载。那么,说“人大”又是指人的哪些方面呢?就其形体来说,人显然不能与天地相比,但天地之性人为贵,万物之中人为灵,所以人得以与天地相参,能够与道、天、地并列,宇宙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四大”之中而“道”尤大。

说“道”在“域中”或宇宙之中,是指“道”内在于万物而言的,是指它其小无内的一面,但“道”同时又有其大无外的另一面,它在时间和逻辑上都是“先天地生”,它在本质上又是超时空的。

道、天、地、人四者之中,人法地之清静而万物生长,地法天之无言而四时更迭,天法道之无为而宇宙生成,道法自然而不违其本性。

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一逐层铺垫的句式中,无非是要凸显“自然”的最高原则。“道”作为宇宙的本原和最高实体,其本质就是“自然”。可见,“自然”是贯穿于道、天、地、人的终极价值。

取法自然就是要人们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不无端扰乱世事的进程,不无理干涉事物的变化,不蛮横破坏外物的特征。

(参见原第2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