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一项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此项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说:“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它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旧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这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
《框架公约》将参加国分成三大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由于发达国家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因此,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要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
1997年12月,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开始生效。根据这份议定书,从2008年到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2000年11月,第6次缔约方大会在海牙召开。会议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
2001年10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
2002年10月,第8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
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
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本次大会期间,与会代表围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10周年来取得的成就和未来面临的挑战、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以及在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资金机制、能力建设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
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
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
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2008年12月,第14次缔约方大会在波兰波兹南市举行。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大会分别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形式发表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了广泛共识。大会授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两个工作组继续进行谈判,并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主张。
2008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分别为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德国总理默克尔、英国首相布朗、日本首相福田康夫、美国总统布什、加拿大总理哈珀、法国总统萨科齐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八国集团领导人在一份声明中说,八国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实现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2009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表示,愿与其他国家一起到2050年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并且发达国家排放总量届时应减少80%以上。7月9日,经济大国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论坛领导人会议发表宣言,强调将全力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为使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议定书是《公约》的补充,它与《公约》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公约》鼓励发达国家减排,而议定书强制要求发达国家减排,具有法律约束力。
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正式生效,截止到2009年12月,已经有184个《公约》缔约方签署。美国布什政府早在2001年3月就宣布退出公约,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也是目前唯一游离于议定书之外的发达国家。
议定书已经对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整体而言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不过,不同国家有所不同。比如,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减6%,而美国削减7%。
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
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议定书一共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氢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
2012年至2020年第二承诺期发达国家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所谓的“后京都”问题,是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主要议题。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指出,议定书2012年到期,需要新的协议来取代它,这是一中曲解。2012年到期的只是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而并不是议定书本身,议定书作为一种模式将长期存在,长期有效。不过,的确有一些发达国家对议定书遵循《公约》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满,最近几年试图抛开议定书,另起炉灶,让发展中国家也参与强制减排。
2007年12月3日—15日,世人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印尼巴厘岛召开,来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架公约》的192个缔约方以及《京都议定书》176个缔约方的1.1万名代表参加了此次大会。此次大会是联合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气候变化大会。会议原定14日结束,但美国与欧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立场上的重大差异展开了激烈交锋,会期被迫延长1天,为期13天的会议最终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
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会议要求国际社会在公约和议定书“双轨”谈判进程下于200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会议上就如何进一步加强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达成结果。“巴厘路线图”的核心是促进公约和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启动了为期两年的新一轮气候变化国际谈判。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变暖,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在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缔约方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但美国等工业化国家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致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并未取得显著成效。这次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确定了未来强化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领域,并为其进一步实施指明了方向。
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终艰难地达成了“巴厘岛路线图”。会议结束后,一些媒体兴奋地将“巴厘岛路线图”称为“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拯救地球的路标”,不过,这个路线图作为“后京都”时代的产物,其实际作用是否具有指标意义还需要时间的考验。
最后,“巴厘岛路线图”还确定了一些支持性的行动。例如,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一项减少发展中国家因森林砍伐而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决议。该决议可能推动一项关于森林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书的谈判和出台。
“巴厘路线图”主要包括三项决定或结论:一是旨在加强落实气候公约的决定,即《巴厘行动计划》;二是《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谈判特设工作组关于未来谈判时间表的结论;三是关于《议定书》第9条下的审评结论,确定了审评的目的、范围和内容,推动《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切实履行其减排温室气体的承诺。“巴厘路线图”在2005年蒙特利尔缔约方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气候公约和《议定书》下的“双轨”谈判进程,并决定于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气候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和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上最终完成谈判,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促进对气候公约及《议定书》的履行。
欧盟原本希望会议提出具体减排目标,即发达国家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排放量减少25%—40%。但美国、加拿大、日本发达国家反对这一目标。为了达成妥协,最后文本删除了具体目标的表述,只是明确了“解决气候变化的急迫性”。此外,未来的谈判将讨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等问题。
1.确认为阻止人类活动加剧气候变化必须“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文件援引科学研究建议,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排放量减少25%至40%。但文件本身没有量化减排目标。
2.为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举行谈判,谈判期为2年,应于2009年前达成新协议,以便为新协议定在2012年底前生效预留足够时间。2008年计划举行四次有关气候变化的大型会议。
3.谈判应考虑为工业化国家制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应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长。比较发达的国家向比落后的国家转让环境保护技术。
4.谈判方应考虑向比较穷的国家提供紧急支持,帮助他们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后果,比如帮助他们修建防波堤等。
5.谈判应考虑采取“正面激励”措施,鼓励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减少森林砍伐等。
本次大会的中国代表团副团长、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司长苏伟在第一时间对“巴厘岛路线图”的亮点进行了解读,其亮点如下:首先,强调了国际合作。“巴厘岛路线图”在第一项的第一款指出,依照《公约》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考虑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与会各方同意长期合作共同行动,行动包括一个关于减排温室气体的全球长期目标,以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
其次,把美国纳入进来。由于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如何履行发达国家应尽的义务一直存在疑问。“巴厘岛路线图”明确规定,《公约》的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这就将美国纳入了其中。
第三,除减缓气候变化问题外,还强调了另外三个在以前国际谈判中曾不同程度受到忽视的问题: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技术开发和转让问题以及资金问题。这三个问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极为关心的问题。苏伟评价说,“巴厘岛路线图”这次把减缓气候变化问题与另外三个问题一并提出来,就像给落实《公约》的事业“装上了四个轮子”,让它可以奔向远方。
第四,为下一步落实《公约》设定了时间表。“巴厘岛路线图”要求有关的特别工作组在2009年完成工作,并向《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递交工作报告,这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完成谈判时间一致,实现了“双轨”并进。
第五,中国为绘成“巴厘岛路线图”作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中国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理念,根据《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国的这些努力在本次大会上得到了各方普遍好评。
在“巴厘岛路线图”中,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承诺担当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应责任。苏伟指出:“在此次谈判中,中国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了新贡献。但发达国家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的责任,这应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平衡。”
“巴厘岛路线图”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历史中的一座新里程碑。苏伟说:“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威胁,世界各国必须积极有效真诚合作,人类应该共同应对这个挑战。”
“巴厘路线图”总的方向是强调加强国际长期合作,提升履行气候公约的行动,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气候公约制定的目标。为此,会议决定立即启动一个全面谈判进程,以充分、有效和可持续地履行气候公约。这一谈判进程要依照气候公约业已确定的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巴厘路线图”中的重中之重是《巴厘行动计划》。这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即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其中,减缓主要包括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与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减排行动。
气候公约发达国家缔约方要依据各自不同的国情,承担可测量的、可报告的和可核证的与其国情相符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或行动,包括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目标,同时要确保发达国家间减排努力的可比性。实际上这主要是为美国量身订做的条款,因为其他发达国家都是《议定书》缔约方,它们未来承担温室气体减、限排的量化目标,已经由《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在谈判。
发展中国家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国内减缓行动。发达国家的支持和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均应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而且,上述所谓“足够”,是指要达到发展中国家能够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国内减缓行动的程度。
《巴厘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国际合作,执行气候变化适应行动,包括气候变化影响和脆弱性评估,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灾害和风险分析、管理,以及减灾行动等。要求加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研发和转让,包括消除技术转让的障碍、建立有效的技术研发和转让机制,加强技术推广应用的途径、合作研发新的技术等。要求为减排温室气体、适应气候变化即技术转让提供资金和融资。要求发达国家提供充足的、可预测的、可持续的新的和额外的资金资源,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巴厘路线图”为下一步气候变化谈判设定了原则内容和时间表。2008年和2009年的谈判将把原则内容转化为具体法律语。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这一会议也被称为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从12月7日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共同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这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此次会议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
根据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13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末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15次会议将努力通过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用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考虑到协议的实施操作环节所耗费的时间,如果《哥本哈根议定书》不能在2009年的缔约方会议上达成共识并获得通过,那么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全球将没有一个共同文件来约束温室气体的排放,这将导致遏制全球变暖的行动遭受重大挫折。因此,很大程度上,此次会议被视为全人类联合遏制全球变暖行动一次很重要的努力。
《哥本哈根协议》主要是就各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问题,签署协议,根据各国的GDP大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1.气候变化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我们强调对抗气候变化的强烈政治意愿,以及“共同但区别的责任”原则。为最终达成最终的会议目标,稳定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以及防止全球气候继续恶化,我们必须在认识到每年全球气候升幅不应超过2℃的科学观点后,在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加强长期合作以对抗气候变化。我们认识到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以及对一些受害尤其严重的国家的应对措施的潜在影响,并强调建立一个全面的应对计划并争取国际支持的重要性。
2.从科学角度出发,必须大幅度减少全球碳排放,并应当依照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所述愿景,将每年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2℃以下,并在公平的基础上行动起来以达成上述基于科学研究的目标。我们应该合作起来以尽快实现全球和各国碳排放峰值,我们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碳排放达到峰值的时间框架可能较长,并且认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消除贫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然是首要的以及更为重要的目标,不过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对可持续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3.所有国家都在面临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为此应当支持并实行旨在降低发展中国家受害程度并加强其应对能力的行动,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位于小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非洲国家,对此,发达国家应当提供充足的、可预测的和持续的资金资源、技术以及经验,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实行对抗气候变化举措。
4.减少滥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碳排放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提高森林对温室气体的清除量,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立即建立包括REDD+(REDD+是指发展中国家减少乱砍滥伐和森林退化产生的碳排放的行动)在内的机制,为这类举措提供正面激励,促进发达国家提供的援助资金的流动。
5.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方法,包括使用碳交易市场的机会,来提高减排措施的成本效益,促进减排措施的实行;应该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激励,以促使发展中国家实行低排放发展战略。
6.在符合大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新的、额外的以及可预测的和充足的资金,并且让发展中国家更容易获取资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延缓气候变化的举措,包括提供大量资金以减少乱砍滥伐和森林退化产生的碳排放(REDD+)、支持技术开发和转让、提高减排能力等,从而提高该协定的执行力。
发达国家所作出的广泛承诺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包括通过国际机构进行的林业保护和投资、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提供300亿美元。对于那些最容易受到冲击的发展中国家如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非洲国家而言,为该协定的采用提供融资支持将是最优先的任务。
在实际延缓气候变化举措和实行减排措施透明的背景下,发达国家承诺在2020年以前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资金用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需求。这些资金将有多种来源,包括政府资金和私人资金、双边和多边筹资,以及另类资金来源。多边资金的发放将通过实际和高效的资金安排,以及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平等代表权的治理架构来实现。此类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将通过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来发放。
7.为达成这一目标,一个高水准的工作小组将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建立并对会议负责,以研究潜在资金资源的贡献度,包括另类资金来源。
8.决定建立哥本哈根气候基金,并将该基金作为缔约方协议的金融机制的运作实体,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包括REDD+、适应性行动、产能建设以及技术研发和转让等用于延缓气候变化的方案、项目、政策及其他活动。
9.为了促进技术开发与转让,决定建立技术机制(Technology Mechanism),以加快技术研发和转让,支持适应和延缓气候变化的行动。这些行动将由各国主动实行,并基于各国国情确定优先顺序。
10.最后强烈呼吁,在2015年结束以前完成对该协议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估,包括该协议的最终目标。这一评估还应包括加强长期目标,比如将每年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1.5℃以内等。
2009年12月19日下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落下帷幕。经过各方的艰苦磋商,大会分别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形式通过了有关的成果文件,决定延续“巴厘路线图”的谈判进程,授权《公约》和《议定书》两个工作组继续进行谈判,并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会议发表的《哥本哈根协议》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迈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这个协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了“巴厘路线图”的授权,坚持并维护了《公约》和《议定书》“双轨制”的谈判进程。反映了各方自“巴厘路线图”谈判进程启动以来取得的共识,包含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方的积极努力。
2.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最大范围地将各国纳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行动,在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公约》附件一的《议定书》缔约方将继续减排,美国等《公约》附件一的非《议定书》缔约方将承诺履行到2020年的量化减排指标。发达国家的减排行动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将根据有关的准则进行测量、报告和核实。《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采取减缓行动,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自愿和获得支持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3.在发达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资金方面,要求发达国家根据《公约》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可预测的、充足的资金,帮助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减缓行动,包括大量针对降低毁林排放、适应、技术发展和转让以及能力建设的资金,以加强《公约》的实施。在资金的数量上,要求发达国家集体承诺在2010~2012年间提供300亿美元新的额外资金。在采取实质性减缓行动和保证实施透明度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同时,将建立具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平代表性管理机构的多边基金。这些资金中的适应资金将优先提供给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虽然发达国家在资金上的这些承诺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需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但毕竟提出了一个量化的、可预期的目标。
在技术开发与转让行动方面,决定设立一个“技术机制”加速技术开发与转让,支持适应和减缓行动。这一措施将有望为推动气候友好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提供机制和制度上的保障。
4.在减缓行动的测量、报告和核实方面,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作为《公约》非附件一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只有获得国际支持的国内减缓行动才需要根据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指导方针,接受国际的测量、报告和核实。自主采取的减缓行动只接受国内的测量、报告和核实,有关结果每两年一次以国家通报的方式予以通报,通过明确界定的准则和确保国家主权得到尊重方式进行国际磋商及分析。
5.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科学观点,提出了将全球平均温升控制在工业革命以前2℃的长期行动目标。为了确保长期目标和相应的应对行动得到最新气候变化相关科学研究成果的支持,对《哥本哈根协议》执行情况以及对包括长期目标在内的共同愿景的综合评估,将与IPCC已正式启动的第五次评估报告的出台时间相衔接。
应对气候变化任重而道远。此次大会形成的成果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公约》和《议定书》是各国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取得的成果,凝聚了各方的广泛共识,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基础和行动指南。各方应当继续拿出政治诚意,进一步凝聚共识。必须坚持《公约》和《议定书》确定的原则,坚持“巴厘路线图”授权,切实兑现各自承诺,履行应尽的义务,作出不懈的努力。发达国家应当正视并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必须率先大幅量化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这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不可推卸的道义责任。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下,尽可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将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正如温家宝总理在此次大会上所作的庄严承诺,中国政府确定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是中国根据国情采取的自主行动,是对中国人民和全人类负责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与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无论哥本哈根结果如何,中国政府都将坚定不移地为实现、甚至超过这个目标而努力。
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与行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我国的减排目标将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保证承诺的执行受到法律和舆论的监督。加强对节能、提高能效、洁净煤、可再生能源、先进核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低碳和零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投入,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措施,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改进减排信息的披露方式,增加透明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对话与合作,有效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和气候友好技术,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要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当前要结合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机遇,让社会公众了解并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应对气候变化对国家、地区和企业自身发展和竞争力有重要影响。要倡导全民自觉参与,鼓励企业自愿采取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抑制奢侈消费。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制定并实施减缓碳排放的目标和措施。引导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社会民众消费方式的转变,逐渐形成全民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和机制。
妥善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是基础。IPCC评估结论是国际社会共同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主要科学依据,对促进气候变化和国际合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在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战略及宏观决策过程中,要把参与IPCC相关活动的能力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要加强对IPCC国内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兼顾,全力做好IPCC第五次评估相关工作。要大力推进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加大科技投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气候变化事务专家队伍,形成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够为国际科技界所认可的研究成果,夯实我国参与IPCC评估工作的科学技术基础,并为我国采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决策提供科学而有力的支持。同时,要充分利用IPCC这一平台,进一步宣传我国在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减缓和适应政策措施等方面所付出的各种努力以及取得的重大成效,促进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全方位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