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治庸”与“庸治”的现实窘境 煤政风云下的“问责风暴”

与“雷曼破产”为标志的华尔街金融风暴相比,发生在山西临汾的“9·8”襄汾溃坝事故等引发的山西问责风暴同样令人感到前所未有的窒息和震撼,它同样影响和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和生活。

据媒体报道,发生在襄汾县的这次特大溃坝事故,致使276人死难。

黯然消失的数百条鲜活生命留下了各自不同的多舛命途,聚成了一组触目惊心的“罗马数字”,它与死伤人员家属呼天抢地的揪心哀号,共同汇集成了一声共同的悲情呼唤:问责!问责!

首先是山西省检察机关对襄汾溃坝事故负有责任的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矿业公司选矿厂厂长、副厂长等5人,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当地公检机关批捕。另有7名犯罪嫌疑人仍也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紧接着,是一批与本案相关的涉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提堂,送进了“班房”,据了解,就有22名之多。

至此,有人似乎以为这场“问责风暴”应该“顺利收尾”。但万万没想到,一场更为激烈的“问责狂飙”以万钧之力扫向山西高层。于是,“有的被免,有的被撤,有的被抓”。

对在山西为官者而言,世间可以回答的“问题”有千千万万,但唯独无法“回答”“行政问责”这一“问”,以致这一“问”成为好多人仕途迈不过去的“坎”。

有业界人士认为,随着中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官场问责将会更为严厉。“问责制”的出现,让官员不仅掌握了权力,同时也面临着被“问”倒在地的风险。

所谓“人民公仆”最大的职能就是对一方百姓负“民生责”。其最大的工作就是“抓住不落实的事,倒查不落实的人,追究不落实的人,落实不落实的事”。如果这些为官者还是无法做到这一点,就应该按照既定的程序把他们“问”倒在地,或者“问倒下课”。

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常把“行政问责制”等同理解为“引咎辞职”,其实二者从本质意义上来讲还是稍有区别的。

有关资料的解释是这样的: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责”分为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两类,只有这二者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被“问”对象形成有效绝对的制约。

“引咎辞职”,是指政治官员(指政治选举和政治任命的官员)而非一般文职人员的一种自责行为。

所谓自责,是指政治官员对其履职情况和其言行进行自我评价,认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言行违背民意,而自我发动的“责任追究”。

自责的方式通常有道歉和引咎辞职两种。

道歉是政治官员就自己不良的履职情况或言行公开地向公众道歉,争取公众的宽恕;引咎辞职是自责的最严厉形式,政治官员的不称职行为或严重违背民意的行为,通过道歉也难以取得公众的谅解,只有提出辞职。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按规定,要求官员引咎辞职,应当有一套明确而科学系统的制度化规范,未来应当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起码要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标准。

这就是说,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第一种情况是,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是因为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还有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第三种情况是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问责和引咎辞职仅仅是一种手段,它所起到的作用是“治”,也就是通过对事故后的问责起到警醒和预防的作用。但专家认为更应该关注事故的“防”,也就是真正从过程上、根源上预防事故的发生,而不是通过事故产生结果后的“问责”方式来“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