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金山:我现在重点说,EA公司在1997年增持16%的股权问题。在华源提出的反请求里面,我总结了一下,是有5个理由,这5个理由应该说是相互矛盾,他的依据是不确定的,他的要求是明确的。
按照常规我们应该要求华源明确之后才准备答辩,但是为了节省时间,为了让仲裁庭全面地了解事实真相,下面我分四个方面来论述,EA公司合法享有在1997年股权转让所获得16%的股份问题:
第一,在1997年时,江山制药四方股东签订协议,有2个重要的事实:一是注册资本不变,二是股东人数不变。它的变化是股权的变动,在这个前提之下,它的法律途径只能有一个,就是股权转让。
当时签署的相关协议、报批文件、批准文件,都反映了这一事实。股权转让就没有增加注册资本,就没有增资概念。在1997年EA获得16%的股份,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了审批机关的批准,完成了相应的手续。
因此,是一个合法的股权转让,并且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第二,我想向仲裁庭重点回顾一下,1997年股份重组背景。
在1994年,EA公司还不是江山制药的股东。1994年12月,四方股东签署了两份协议书,其中一份协议书里面说,江山制药注册资本增加到2606万美元,增加500万美元,其中328万美元由EA公司来承担,另外171万美元由原来三方股东承担。EA公司实际掏了1000万美元,和注册资本差了672万美元,进入资本公积。
为什么EA公司掏这么多钱,才占这么少的股权?
协议里面讲得非常清楚,有二大前提条件:第一大前提条件,江山贷款1740万美元,名义上是江山制药偿还,实际上由原来三方股东负责偿还,偿还后要转为江山制药的资本公积;第二前提条件,VC的扩建项目是承包制,这个项目如果超支,也是由原来股东全额承担,它的方法和1740万美元是一模一样。
恰恰在这个前提之下,EA公司投资没有全部进入注册资本,这就是事实的本相,也是有协议的。
但是到1995年、1996年时候,维C市场出现巨大的价格下降,江山制药出现了亏损,银行贷款出现了偿还本息的高峰,5000吨VC项目扩建出现了590万美元的超支。这时候董事会做出决议,超支590万美元由原来三个股东向江山制药支付。1997年3月,三方股东只注入了2100万元,还有2800万元,没有钱再支付。
在这样的情况,江苏华源董事长找到EA公司,请求帮助,渡过难关,在这个背景下,四方股东在1997年5月22日达成股份重组协议。
为什么这个股份重组协议不叫股份转让协议?
它包括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其他股东同比向EA公司转让16%的股权;第二项内容是对价,第一个对价1740万美元不再由原来的股东偿还,不再转为资本公积,并且EA公司还要提供担保。第二个大变化,590万美元也不再由原三方股东付给江山制药,而是由四方股东按新的比例提供借款,这个借款江山公司是要还的。
恰恰是由于这样的变化,使EA公司获得16%的股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客观讲,在江山制药那个情况下,EA公司获得股权是赔钱的,也有相应的材料。它的代价是2300万美元,换来了16%的股份,换来了EA公司提供1400万元股东借款,也换了EA公司对续贷提供担保的结果。
如果说这里面有什么便宜好占,根本没有便宜,本质是亏了?
这是为什么叫重组,不是股权转让,有股权转让的内容,有债务重组的安排。
第三,刚才在本诉中谈到1997年重组合同修改的第11条、12条,江苏华源恰恰根据这两条要求EA公司增资。我到现在才明白,他的依据是增资不到位。
我希望江苏华源再也不要提增资,没有拿到转让款,我搞不懂你们在讲什么,没有道理,是自己故意装糊涂,还是说把这难题推给仲裁庭,我对这做法不赞成。
第四,1997年合同修改是针对1994年EA公司加入时合同章程的修改,这叫有所指。我是故意提交了修改版本,说明是对1994年1000万美元的修改,这是有针对性的。应该说,在1994年重组协议,EA公司出资很快到位,并且有验资报告,本来另外三个股东171万美元也要增资到位,但是在1995年,其他三方股东恰恰用江山制药171万美元资本公积转为这三方股东的注册资本,这有验资报告。
高敏:按公司法的规定,把资本公积转为股东的注册资本,合法还是不合法?
贺金山:可以。
高敏:我再重复一遍,按公司法的规定,把合营公司的资本公积转为任何一个股东的注册资本,合法不合法?如果合法,请把这条规定拿出。我还是希望看看法律规定,资本公积金是什么概念,到底用来干什么的?
贺金山:验资报告上明确,用江山制药的资本公积,还有后来在外汇凭证中又调回来了。1994年到1997年一直到今天,江山制药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增加,没有增加就谈不上增资。
增资是什么概念?是增加注册资本,增资这个概念在1997年是不存在的。
为什么在合同修改中出现了EA公司的增资呢?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结合我前面讲的两点,这恰恰是当事人对1994年股份重组真实情况。在1997年重组签订后由于进行了调整,从1997年看1994年溢价太高,是希望对1994年的合同作出调整,而这个调整本身应该说措词不正确,或者说陈述错误,因为没有增资的概念。
可以看看合同第11条,严格讲是EA公司的出资份额增加。
这个故事是这样的,但是这种描述出现了问题,与1995年EA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出现了差距。
第三,但是这样的描述并不改变股份转让、EA公司出资已经全部到位这样的基本事实。
第四,由于江苏华源反请求依据不明确,或者说他没有拿到股权转让价款,或者说没有增资。如果说没有拿到股权转让价款,那么超过诉讼时效。
在1997年江苏华源转让只是9.88%,不是16%,是一个基本概念错误,你没有权力代表其他股东来要求16%的股权。
另外,还有一个观点,中国法律规定不出资就没有股权?我不知道中国什么法律第几条第几款有这样规定,EA公司作为中资背景的境外公司,承担了巨额的债务,减少权益,获得了股权。
另外,赠予可不可以获得股权呢?
所以我想说,根据本案的事实真相,EA公司在1997年通过股权转让获得了16%的股权,事实、法律、合同俱在,因此,请求仲裁庭驳回江苏华源反请求。
刘丽:我补充一下,这是股权转让概念,完全不存在增资概念。
我们在答辩材料里面附件18,也提出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江山制药文件里面有明确的说明,这次变更实际上是股权换债权。根据计算,中方共减少278.38万美元,但减轻债务负担为298万美元,在企业处于亏损的情况下,对中方是十分有利的。
文件也提到,当时江山制药和江苏医保都已经向国资局作了说明,国资局已都作了相应的批复。江苏医保也好,江苏华源也好,对签订股权转让的性质是非常明确,江山制药也明确知道实际这是股权换债权,是不用付钱。
贺金山:我再补充一点,我请大家看一下附件24外汇记账凭证。
第一页,1997年12月31日,在资本公积项下,最后一栏权益重组返还资本公积105万美元,这恰恰是江苏华源用资本公积在1995年转增注册资本的那个数。
第二页,8.5万美元和57万美元,这也是江苏医保、钟山公司在1995年用江山制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那个数,在1997年又给它调回去的。前面两页其他是417万元减去171万,体现注册资本调整为资本公积。
第三页,EA公司在资本公积项下减少417万,在注册资本项下增加417万。
我再简要陈述一下,在江苏华源反请求谈到一句话,EA公司用了江山制药全体股东的资本公积转为注册资本,有这个观点。我想说的,这次调整是股东之间想回顾1994年的变化,这种调整本身并没有影响股权转让。
高敏:资本公积是一个财务概念,它不是股东的,应该是合营公司的。
外经贸委批文也提出股权转让,1997年不管是重组或者股权转让,注册资本不变是非常正常的事。你的概念是没有转股款的,你现在说的,确实合同上没有具体的转让股本价格,1997合同上确实也有承担债务的方式来承担转股价款,这是你的观点。我们想听一下对方观点。
段天慧:首先反请求的程序上。
高敏:关于答辩和反请求合并是存在的,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修改仲裁。申请人有意见,你说它不合适,可以明确提出,可以修改,我们重新再来。程序上的事,不必太计较。
段天慧:首先反请求的程序,超过诉讼时间45天规定。因为第一次我们对RT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仲裁庭针对我们的异议做了裁定,裁定后我们准备答辩;第二点关于反请求和答辩为什么放在一起?
高敏:刚才说过了,我们现在谈实体。
段天慧:关于优先购买权,违背合资法、违背了外经贸委批复,对方提出条文里面的程序和操作性。
江泰:到底这是一个增资,还是一个股权转让?先定性。
段天慧:第一,1997年协议法律定性问题,到底是重组还是股权转让?
1.重组内容体现在合同和章程条款。
2.我根据批准生效的合同判断,这次股权重组,它实际是股份额度的调整,拨给EA公司16%的额度,你要出资,第一块注册资本你要增加,第二块公积金要增加。
3.增加的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与前面的1000万美元有没有关系,合同很明确,甲、乙、丙出资完毕,丁方应该对其增资部分全部出资到位。
因此,我认为1997年重组协议,本质上是其他三方股东转让一个额度给EA,EA对增加的额度要出资。我认为合同约定是最权威的,你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加16%的股权你出资了?
第二,对方律师讲到我方不要再提这个问题、再提这个要求,法律规定这是我方的权利,这个是很不礼貌的。
我要强调一点,你讲中国哪个法律规定不出资就不可以享有股权?
我倒反问一点,中国哪个法律规定不出资可以享受股权?
你说可以赠予,你到底是赠予还是股权额度调整?如果是赠予,合同条款的约定怎么理解?因此,很明确,1997年就是股权额度的调整,你就要拿钱买单。
你讲这个重组行为与1994年内部协议有关系,我们认为没有关系,你说是对以前调整,那是你的理解问题。
1.你这个内部协议没有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你这是无效的,合资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你没有批准,你哪有权力。
2.你这个约定违背法律规定,合资法规定合营者共同出资、共担亏损,你不能讲我承担亏损,你不承担亏损,你这个内部协议能有效吗?
3.你讲用债务来换股权计算你多少利益,无论是合资法还是实施条例,双方利润分配是扣出成本、交完税,按注册比例分配,中国那个法律修改规定或者政府部门批准这样做。
4.你讲用债权换股权,你如果讲你在出资义务以外,你另外拿钱替江山还债,那倒是有个债权问题。我们查了江山公司所有的凭证,江山公司所有的债务都是自己还的,EA公司并没有还债。
我认为以债权换股权这个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方讲到溢价太贵了,既没有双方约定、也没有政府批复,因此EA的抗辩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另外提到诉讼时效问题,很简单,你没有出资,就不享受股权,这个没有时效性。你把出资给江山公司,然后江山公司再把注册资本给我们。
我们要求是9.88%,我们并没有要求16%。
赠予可以享受股权,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是赠予?
靖江国资部门没有批复赠予,批的很明确是股权转让,批的内容就是合同章程,他并没有批复你不交钱就可以享有股权。讲到验资报告,这是没有依据,你就凭验资报告,你就把我们股权拿掉了。
为什么到现在才发现这个事情?
1.EA作为股东毫无疑问信守对方诚信,我们从没有怀疑不按照合同约定。
2.江山公司在华源收购后,它的组织结构上有变化,管理协议有欠缺地方。
3.作为董事长他们只看财务报表,他不会去看财务凭证,所以这次稽查发现了这个问题。
高敏:是什么时候发现的?
段天慧:是在2003年11月份,我们发现后,积极向证监会提交文件。
江泰:如果是整个公司出资没有到位,这是个增资问题;如果是股权转让价款没有到位,这是两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那为什么外经贸委不提对价啊?你说你该给我多少钱,到现在才提出,你又认为是股权转让。怎么解释?
段天慧:股权转让不是直接通过江苏华源与EA操作,它是把钱先给江山公司,江山公司再把这钱给江苏华源,而且这资本金减少应该给财政局。
江泰:如果是股权转让,它该给你多少钱?你的请求中没有提出多少钱呢?
高敏:他要恢复原状。
段天慧:不要钱,我们要恢复到以前。他没有出钱享有股权,我出钱却不享有股权。
江泰:那就确认外经贸委批件无效,因为你是恢复原状。
段天慧:根据外经贸委的一个批复,外资出资如果不到位,批准的就自动失效。我们不想要钱,我们出了钱却不享有股权,对方不出钱却享有股权,并且没有合同约定,缺少法律依据,所依据的条款要么没有生效、要么无效。
赵光明:我把这个再补充一下,关于为什么到2003年才发现这个问题。
第一,那次股权重组实际上是股权比例重新调整,我们原来三方是从合营公司退出部分股权,EA公司是向合营公司注入资本。我们原来的名称国营靖江葡萄糖厂,这是政府直管的企业,这退回来的注册资本,是属于国有资本。
我们一直以为这个资金已经由江山制药直接划转到靖江市国资局,所以去年11月就查,有没有收到这个款,根本没有收到,这是我们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
第二,实事求是说,我作为董事长,我们关心江山制药生产经营发展的大事情,说老实话,我们几任董事长都没有关心这事,没有关心1997年股本有没有收回,我们平常关心的是财务报表,而且因为这次重组注册资本没有变化,看不出。
还有从靖江糖厂到江苏华源,对江山公司,这是经过多少年、多少人辛苦努力的一个合资企业,而且一直是我们控股。我们对于双方的往来账,有个想法,反正肉是烂在锅里,我们一直没有细致,特别提醒还有工作的衔接,靖江糖厂以前是地方政府控股的,这叫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董事长经常换。
所以,我要解释一下为什么到现在为止才发现这个问题。
段天慧:刚才对方说EA承担多少债务、提供多少担保啊,江苏华源作为第一大股东,它提供的融资便利比谁都多,江山制药1996年、1997年亏损,亏损是几方股东共担亏损,你不能由一方来承担亏损,另外一方因为亏损取得利益。
刘永康:1997年协议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
实际上江苏省外经贸委有非常清楚的批复,就是股权转让,而且注册资本不变,我觉得这是非常清楚的事情,实际上被申请人也应清楚,这是一个股东之间转让价款。如果否定不是股权转让,那才是增资问题。
对方所咬住的就是合同有一句话,EA增资。客观承认在这个合同有股份转让,事实非常清楚,它是股权转让。
段天慧:对方讲话很不礼貌,想强迫我们接受这个是股权转让,你谈你的意见,我谈我的意见。
高敏:双方不必争,我们会看的,重点谈合同上怎么说、怎么写。
刘永康:假定是按照被申请人说的增资问题,那么按照合资法,如果增资,董事会应该要开会,从批准的批文,它是股权转让,它不是个增资,虽然合同中有一句话。
高敏:这确实是一个股权转让,外经贸委的批文说了股权转让后,不必再争。合同是怎么规定,首先看第9条出资改变,第11条出资期限改成甲、乙、丙三方出资完毕,丁方对增资部分全部出资到位,这个增资实际上讲的还是转让,甲、乙、丙三方按各自的比例转让EA,使的它从12.6%增加到28.6%。
合同规定了出资的期限,这就意味是不是有个出资问题?这个出资多少?是不是应该出这个差额,这个差是不是这次股权转让的价款?
希望双方能把这个问题讲明白,出资期限怎么回事?出资价款是多少?
第12条有一部分转为资本公积,这个254。51万美元是原来公积金的调整,还是我应该再拿出公积金?
申请人说我用债权承担,原来是你们三家还1740万美元贷款,三年以后,对不起你EA也必须还。申请人主张这还的就是我抵出资和公积金,是通过债务承担的。
请双方把这几个问题说清楚,就这么简单。我刚才不是说观点,是把问题指出来。
贺金山:第一,关于1994年协议书,刚才对方说协议书无效,这个说法不成立,并不是说股东之间达成的任何文件、董事会的任何协议都是需要经过审批,要看它对合同是否有修改、有变动,以这个标准来判断是否有效。
如果时间不够,我想请江苏华源再认真研究一下1994年协议内容。关于三个股东承担贷款、关于超支工程款项,我想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也是EA公司溢价的依据,说它无效,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这个概念,在转股的前提之下,转股是股东之间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果说有股东转让价款的话,也是在转让、受让双方之间支付,不存在受让方把价款支付给转让的标的公司,再由标的公司给转让方。
高敏:关于概念,他们说是分配额度,你们说是转股,合同上是增资,批文是转让,我们现在的概念都不是原来的含义,双方之间有没有再签订什么协议?
贺金山:没有,不存在转让方再从标的公司拿取价款。江山制药没有减资、没有增资,对方提到实质是三方股东抽回注册资本,EA公司再注入注册资本,这个概念没有事实依据,这种描述是一种杜撰,没有事实存在的。
第三,关于江山公司文字说明,说EA没有替江山公司还债。我重复一句,这次拿到16%,是以1740万美元加590万美元承债。
第四,关于股权转让价款问题,这是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合营合同本身不规定股东转让价款。之所以叫重组,它包括两个内容,前面转让,后面债务重组。
第五,我也承认对方律师的狡辩,我已经讲过1997年合同第11条、第12条措词问题,它想表达当事人对1994年重组的变化,但是在表述的时候,表述的不准确。1997年6月份之前到位,我1995年到位,这也是1997年前到位。而EA公司1000万美元,在1995年已经全部到位。
第六,关于转让16%的股权,对价就是重组协议里面的内容,那就是EA公司所支付的相应对价,1997年合同修改谈到的不是转让对价,它本质反映是1994年溢价,真实本意是作调整,在外汇记账凭证里面调整也体现这样的含义。也就是说从1994年合同,EA应该出671.57万资本公积,修改为出254.51万资本公积。
高敏:关于600多万元修改为,有没有什么书面的东西?
贺金山:没有,就这个合营合同,我是经过采访我的当事人得知的。
高敏:他的意思是这样?
孙成松:这个修改是我们权益调整。
贺金山:1997年重组前,江山公司1740万美元外债是由三个股东偿还,利息和本金全部是三个股东还,这个有相应的董事会文件,当然从法律文件来讲是江山公司来还,本质是三个股东还。
高敏:1994年进来有一个1740万美元外债,1997年前,虽然你是股东,但是不让你还,他们的观念是从1997年重组,我也跟着一起还了,这是一个对价。
贺金山:不是这样,是由三个股东还,还完以后要转为江山公司的资本公积,还有扩建工程超支,到1997年重组的时候,是由江山公司还,其他三个股东不还。
高敏:原来的三个股东还,是合资企业的名义去还,还是股东另外拿钱去还?
刘丽:等于说是另外拿钱去还。
高敏:希望把这方面证据拿出来,原来股东没有还完,最后是四家还。
贺金山:不是这样,最后都是江山制药还的,原来关于1740万美元由三股东负责偿还,该债务对外名义由合资公司偿还。股东还了这钱,这钱要进入江山制药的资本公积,到了1997年这就变了。
高敏:原来的股东按照规定出了1740万美元,除了196.3万,这196.3万是从哪儿来的?我这个看不懂。
贺金山:有可能是171万注册资本增加,多一点。
高敏:1740万美元是合营公司借了交通银行的钱,这不是注册资本,三家股东还了,还了这三家股东他们就是债权人。这是1994年约定,1997年改了,1740万美元由合资公司还了,也不由三家还,还了以后除196.3万,其余转为资本公积。我说白了,1740万美元转为注册资本也吧,资本公积也吧,我看不出来谁占了便宜、谁不占便宜?
贺金山:名义上是合资公司借的钱,江山公司对银行承担负债,按约定这笔负债是三个股东还,还完之后三方股东并不是债权人,它要转为资本公积,EA公司我也是股东,我也有权益。
高敏:转为资本公积,这东西就是合资企业的,它就不是债权人的。
江泰:股份重组协议,重组这个比喻来说。
高敏:1740万美元,为什么由三家股东还?是合营企业的债呢,还是三家股东的债?现在弄明白了,是合营企业的债,三家股东还。1997年以后,不是三家股东还,是合营企业还,其实还来还去,企业还是一样。
孙成松:还钱之后,他们没有受益。
高敏:他肯定是没有受益。就按目前情况来说,合营公司债务,任何一方都没有受益,它没有转为注册资本。
贺金山:实际是一个本质的变化,如果我们执行1994年这个协议,江山公司不用还,别人替我还,你可以想象,江山制药的净资产是增加1740万美元。但是1997年不一样,它自己还了。
高敏:这就明白了,至于公平不公平,不管,但这事我是明白了。继续说,我们今天就陪着。
贺金山:另外590万美元,我再重复一句。
高敏:你们觉得下面还有多少?
贺金山:我差不多了。
高敏:我觉得也差不多了。
段天慧:我还有,因为他们有四个人发言,我就一个人说话。
高敏:也不是人数多少的问题,要不要先吃饭,我们再来。
大家都饿坏了,毕竟1点多了,最后一致决定吃个简餐,下午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