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和患者发生了争议,患者总处在被动地位,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医疗官司最难打,有过这种经历的律师深有感受,与医院发生过争议的患者或患者家属更加深有体会。首先专业性太强,从患者和患者家属的角度,是用常识进行判断,发生了纠纷,打起了官司,患者或者患者家属首先面对的是一大堆专业术语。其次他们没有权利看到原始的病历,官司没打已失了先机,再好的律师也无能为力。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公诉两位医生玩忽职守致使一儿童死亡案,其中一名被告反复举证医学术语,甚至拿出医学杂志、教科书为自己辩解,理直气壮地“请”控方律师先学学医学知识再替人打官司。他们心中十分清楚,只要一牵扯医学上的问题自己就占尽先机。因此,面对突然发生的医疗事故,亲人不明不白地死了、残了,当你想讨个说法时,你会感到医疗投诉实在不容易。首先,受害者专业知识欠缺,难以抓住事故的重要环节。要申请医疗投诉,作为受害者必须要找准医疗部门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环节。然而由于消费者普遍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为了弄清某个环节是否出了差错,许多受害者或家属苦苦研究医学和法律,寻找投诉的“把柄”。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受害者就只能是一筹莫展,听天由命了。其次,受害者无权查阅原始资料,投诉有根无据。有些受害者和家属通过学习、研究有关知识,掌握了医生在某个环节上出了问题,但是法律规定,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查阅原始的病历和记录等,明知材料上有问题,就是抓不住证据,只好干着急,相反还为责任单位和医生提供了变通的机会。
另外,久拖不决,旷日持久的医疗官司令受害者心力交瘁、苦不堪言。打一场医疗纠纷的官司往往要拖上三四年,甚至十多年,最快的也要一二年。为了打官司,许多受害者奔波投诉,身心疲惫。在轰动京城的于龙凤诉北京第二棉纺厂职工医院一案中,原告于龙风因割阑尾,腹中留纱布长达八年,受尽折磨,损失惨重。她在多次寻求赔偿均无结果的情况下,精神崩溃,走上了绝路,喝农药、切动脉、跳水库都被人救活,后在全国妇联和国内多家新闻媒体的帮助下,才使她的损失得到赔偿。
正因为受害者在医疗纠纷中的被动地位,当他们走上诉讼之路,试图寻求法律的保护与帮助时,竟是那样艰难。为求一个鉴定就是三五年,而要等法院判决,那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即使法院判决了,真正让他们得到赔偿,又是遥遥无期的事。为此,一些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将他们的医疗官司概括成五难:举证难、鉴定难、投诉难、审理难、赔偿难。
我国民事案件审理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发生了医疗纠纷后,由于无法从医院取得病历、处方、记录、报告等等证据,又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不知道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范等等,即使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患者和患者家属也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在社会现实中,受到侵害的患者和患者家属为了寻求公道,数年间劳顿奔波,甚至倾家荡产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王心霆为了冤死的孙子八年多的时间里已经从本溪原本数得上富裕的个体户变得家徒四壁;河北师范大学的陈晓玉为了弄清楚父亲做胆总管切开取石术后死亡的死因,面对不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几乎跑遍北京所有大小书店,查阅医学书籍,到医院挂号咨询专家,同时咨询律师,到北京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她的发言引起专家感叹“家属看来读了不少医学书”;做心脏手术后死亡的陈智峰,她的父母从1994年开始向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反映,两次医疗事故鉴定都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然而两级法院判决,陈智峰的父母均已胜诉,却无法改变鉴定结论。官司赢了,无法得到赔偿。
按照目前的规定,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家属,甚至委托律师都不能查阅原始的病历和记录,即使怀疑这些资料有问题也无法抓住证据,这至少从一个侧面等于为责任单位和责任医生提供了变通的机会。
由此可见,要处于被动地位的受害者举证来确定医院是否有过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医院是否有过错。但要求患者举证证明医院方面有过错,确有困难,因此有人建议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即不要求患者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而是依据患者遭受损害的事实,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然后允许医院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认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承担责任。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采用哪一种归责原则,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如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损害结果与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论责任入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样虽然充分地保护了病员及其家属的利益,但由此可能会导致医疗诉讼的大幅度增长。如果使用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来承担,那么受害人显然不可能了解高深的医学知识,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从而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公平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专家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当在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
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医疗单位的“过失”是民事过错形式之一,因此,只要造成了病员的损害结果,医疗单位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则建议,鉴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先确定医院方面对患者负有各种具体的注意义务。如果患者证明或者案件事实表明,医院方面违反了某种注意义务,法院即认定医院方面具有某种过错。这些具体的注意义务包括:检查、诊断、抽血、手术、注射、麻醉、用药等各个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疗养指导的注意义务;说明义务、转院义务等。例如,孕妇分娩应当采用剖腹产手术而采用了产钳手术,或者医生将手术工具或异物留置患者体内,或者人工流产手术将患者子宫戳破,伤及肠子,即认定违反手术过程中注意义务而有过错。在某些特殊情形,可以考虑采用过错推定方法,例如已经认定输血与患者感染肝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形,当然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