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只有小学文化、没有工作的柔弱女人,为了给冤死的丈夫找回公道,艰难地踏上了漫漫上访长路,她历尽了万般艰辛,尝遍了人间冷暖……
去年底,她终于拿到一个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1999年春节,她请当地有名的石匠给亡夫打制了一块墓碑。石匠问她墓碑上刻什么,她掏出了省卫生厅的《鉴定书》,指着“鉴定结论”说:“就刻这个。”
这块绝无仅有的墓碑树立起来了,她要向人们昭示什么呢?
1999年4月2日的《三湘都市报》发表了何道新的报道《我是一个为丈夫申冤的人》,相信每一个有血性的人读后都会感到心酸。
1995年7月15日早上,杨明香的丈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的刑警大队民警、时年38岁的向鸣烽出门办案时对她说,脖子有些痛。杨明香闻言便强拉着丈夫往县人民医院去。到医院,向鸣烽发现自己的公费医疗簿用完了,杨明香无可奈何地说只好等到明天再来。还未走出医院,他们碰上向的同事杨德望,他也到医院看病。杨明香灵机一动,为丈夫借用了他的医疗簿。
当班医生诊断为“双颌下淋巴结发炎”,开了青霉素800万单位和5克氨卞青霉素,输完液丈夫就急匆匆地办案去了。
一周后,丈夫全身出现红丘疹,奇痒难熬,杨明香再次陪他走进了县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痱子”,又输了青霉素。从小在农村长大的杨明香,从没见过像这样的“痱子”,她对医院的诊断和用药深表怀疑。果然一周后丈夫全身都是红色斑疹,到处是被他自己抓挠的血道子。杨明香心急火燎地将丈夫送到医院,又被诊断为“药疹”,作抗过敏治疗,但没有任何疗效,遂转入皮肤科。杨明香要求转院治疗,遭到拒绝。
8月26日,经丈夫所在公安局领导出面提出要求,长阳县人民医院才将他转至宜昌市中心医院。一检查,主治医生大吃一惊,质问为什么要等到病情这么严重了才送来。杨明香从医生非同寻常的质问中隐隐觉察到不妙。10月9日,丈夫被转至湖北省人民医院。10月19日,向鸣烽丢下他深爱着的妻子和一双尚未成年的儿女,撒手人寰。杨明香肝肠寸断,昏天黑地地抱着丈夫的骨灰盒,从武汉返回宜昌。她没有想到的是,在此后的三年里,她将更加艰难而屈辱地无数遍走在这条路上。
丈夫在世的时候,杨明香是一个典型的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每天的主要任务就是照顾两个孩子和丈夫的生活。丈夫突然去世,对杨明香和儿女们来说,无异于天塌下来了。安葬了丈夫,杨明香已花光了他们的全部积蓄,生活没了着落,她等着医院来人解决后事。但尽管望穿了眼睛,也没有看见医院来人。不得已,杨明香走进了人民医院,出乎意料的是,接待她的负责人说向鸣烽的死系他本人体质特殊,过错不在医院。杨明香不甘心,继续与医院交涉,去的次数多了,有的人以为她神经不正常,像躲避瘟神一样躲避她。
1996年8月初,杨明香向县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按照法定程序,法院委托长阳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技术鉴定。8月21日,鉴定结论出来了,长阳县医院否认向鸣烽借用过杨德望的公费医疗簿,否认他在当日使用过青霉素和氨卞青霉素,他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面对这一结论,杨明香气愤不已。
因为有鉴定结论这一“铁证”,杨明香败诉了。
1996年12月,杨明香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次到宜昌,杨明香特地去了宜昌市中心医院向鸣烽曾住过的病房。就是在这里,当时向鸣烽虽然说话已很困难,但具有丰富破案经验的他没有忘了嘱咐妻子要注意保存证据,并且提到了杨德望的公医簿。当时杨明香整个身心被悲哀笼罩着,没有把丈夫的提醒放在心上,等到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时候,杨德望的公医簿也已经用完换了新的,曾经记载着向鸣烽第一次使用青霉素和氨卞青霉素的公医簿已经交给了长阳卫生局。这一重要证据失去了。
1997年2月19日,宜昌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宜昌市中级法院委托,开会鉴定向鸣烽的死亡原因,杨德望再次自告奋勇前往作证,但会议不允许他发言。21日,该委员会的《鉴定书》结论与长阳相同,同时又建议长阳县人民医院今后应认真实行门诊病历书写制度。杨明香反复揣摸这份《鉴定书》,发现这一“建议”实际上认可了向鸣烽向杨德望借过公医簿的证词,明白了今后努力的方向。6月20日,宜昌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但杨明香却没有就此放弃,她相信白的黑不了,黑的白不了。
1996年8月的一天,与长阳县相邻的宜都市人民医院血库,来了一个体质单薄的卖血的中年妇女。工作人员看她体质太差,劝她慎重考虑,中年妇女回答说不用考虑,说着毫不犹豫地挽起袖管。在填写血卡时,中年妇女仿佛记不起自己的名字,想了好一会儿才说出来,工作人员十分奇怪。中年妇女拿到300多元卖血钱后急匆匆地离去了。过了一周,这名妇女又来到血库卖血,自己报的名字与一周前不一样。这名中年妇女就是杨明香。
由于丈夫离去,家境愈加艰难,一腔悲愤、走投无路的她最后想到了自己身上并不充盈的鲜血。
在长阳县城,向鸣烽的死广为人知,杨明香为丈夫讨公道的行为,引起广泛的同情和支持。1997年2月,经过亲友介绍和努力,杨明香找到了一份清扫街道的临时工作,每月工资300余元。在工作上,杨明香大概是全环卫所内最能吃苦耐劳的人,人们常常会看到她少言少语,埋着头一丝不苟地清扫街道的身影。为了多攒一些钱,杨明香主动要求上其他人不愿意上的清早班和夜班,主动要求承包全县城最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段。
杨明香接到长阳县法院的败诉判决后,即开始向外投寄申诉材料,仅复印费就花了1000多元。
已多年没有碰过笔墨纸张的杨明香拿起了笔。每天清扫完街道,安顿好儿女们的生活后,杨明香即在家里借着孩子们的一本字典,一笔一划工工整整地给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人写信,诉说丈夫的冤情和自己的不公正遭遇。三年间杨明香究竟写了多少字她已经记不起了,她只记得接到湖北省卫生厅的最终鉴定结论时,两瓶“英雄”牌墨水刚好用完。
1997年5月初,杨明香来到武汉。
她好不容易找到了湖北省卫生厅,在这里,她受到了热情的接待。由于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迟迟没有下来,除了不断地催问,杨明香病急乱投医地寻访过省委省政府的许多部门,其中绝大多数她根本不知道那些部门的工作职能,她只知道那里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掌权的地方,是应该给受冤屈的人给说法的地方。
1998年2月的一天,杨明香在湖北省委政法委,将一名副书记堵在车里。副书记没有把她当成疯子,仔细地听她讲完了丈夫和自己的遭遇,很郑重地告诉她,错误的东西一定会被改正过来。之后见她面有饥色,将她带到一处餐馆,自己掏钱请她吃饭。杨明香只觉得心里一阵阵发热,眼泪在眼眶里打转。
每次去武汉,除了一本厚厚的申诉材料,杨明香另外必带的两样东西,一是一大卷废报纸,二是一口袋自制的麦面饼。前前后后在武汉度过的100多个日夜里,杨明香就靠着吃麦面饼喝自来水充饥。1998年7月21日,正是长江特大洪水第二次洪峰通过武汉的时候,交通中断,她回不了家,而她所带的麦面饼已全部发霉变质,杨明香强行吃下,等待洪水退去,结果肚内翻江倒海,呕吐不止。省卫生厅一位女干部见状,强行将她拉到餐厅,给她买了饭菜,一直看着她吃完。这个女干部被她不顾一切为丈夫讨公道的做法所感动,两个女人相对着流下泪水。到了夜里,杨明香就在大街人多的地方寻一处电线杆靠着坐下,手里拿几张报纸遮住脸,她只能以这样的方式睡觉……
1998年11月19日上午9时,正在清扫街道的杨明香,终于接到了湖北省卫生厅寄来的《向鸣烽医疗事件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写着:“此医疗事件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看到这里,杨明香禁不住全身颤抖,瘫倒在地。
为了得到这个早就该作出的结论,杨明香20多次往返宜昌,30多次往返武汉,花费近6万元,早已债台高筑。一千多个日日夜夜啊,该用多少钱去衡量,去计算?此时距丈夫含恨去世已三年零一个月。
杨明香拖着比她高出许多的大扫帚,踉踉跄跄地回到家里,把《鉴定书》端端正正地摆放在亡夫的遗像前,放声痛哭。此后三天,杨明香瘫卧在床,一遍遍地阅读《鉴定书》,回忆自己在三年里走过来的拌着血与泪的艰难之路,泪水一次次漫过她苍老的面颊。
杨明香终于讨回了一个公正的说法,但是,这付出的代价也太大了。我们不知道,为了求得一个公正的医疗鉴定,是否必须都要经过这样多的磨难,经受这样大的打击。
一位医疗事故受害者的家属不无伤心地对笔者说:哪一个受害者的家属没有经过九死一生的磨难?
痛失亲人,已是一大悲剧,而为求得一个公正的医疗鉴定,还要经过九死一生的磨难,这无疑是悲剧中的悲剧。
而费尽千辛万苦,终于有了权威的鉴定,医院是否就翻然醒悟,向鸣烽是否就可以瞑目九泉,杨明香是否就可以抚慰受伤的心了呢?
为此,笔者专门与杨明香取得了联系。她在给笔者的回信中不无辛酸地说:“收到省里结论后,尽管我对这一结论并不满意(因为这是因医务人员草率从事,未经仔细诊断,把‘药疹’说成是‘痱子’,分明是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但也只好作罢,因为省里是最终裁决。我想,现在是黑字白纸,医院方应该来说点什么……但我想错了,结论来后半年之久,他们半个人也没有上门,连起码的道歉的话也没有。按理,我应该诉诸法律讨个公道,但是我怕,因为法律是人执行的,一二审的败诉即为例证,况且,他们已放出话来,法院方面有人。为讨个说法,公爹倒在上访路上,含恨九泉,我更是债台高筑……现在我手里仅有‘白纸’一张,我真不知道怎么办……”
当医疗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医院一方理直气壮:按鉴定结论办;当医疗鉴定认定是医疗事故时,医院一方又无动于衷,毫无反应。难道这医疗鉴定真的就是专门给医院推卸责任的?
杨明香失望地说:“我的情况经好心的记者披露后,得到了包括您在内的主持正义人士的广泛同情,即使如此,我仍然看不到光明……”
听到这位弱女子悲伤而无奈的叹息,笔者也只有长叹一声:医疗事故已经使她失去了最亲爱的丈夫,为什么我们还要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上再一次折磨与伤害这位可怜的女人呢?面对这泪水涟涟的控诉,我们怎么不感到良心的谴责?
1999年3月18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法院,经历了八年多的一起医疗事故案件又一次开庭。
《中国律师报》1999年4月23日发表记者刘和平的报道,详细披露了这起令人惨不忍睹的医疗事故与离奇的医疗纠纷。
1991年1月23日,本钢(本溪钢铁公司)职工王作辉只有15个月大的独生子王磊鑫轻微地腹泻和呕吐,并伴有低烧,先后到本钢总医院平山门诊部和北地门诊部诊治。医生诊断为:上感,肠炎,并为王磊鑫办了转往本钢总医院住院的手续。
1月24日上午,王作辉夫妇带患儿来到本钢总医院儿科,当班大夫张丽英为患儿办了住院手续,并开出了10%葡萄糖150毫升加青霉素240万单位静脉注射;青霉素40万单位,另给了多酶片。
患儿静脉注射了青霉素,午后腹泻明显加重,最严重时,数分钟便腹泻一次。患儿焦躁不安,啼哭不止。王作辉夫妇说:整个下午未能找到医生张丽英。
晚上,患儿又拉又吐,伴着高烧,王作辉夫妇找到夜班大夫张春杰。张春杰看了一下住院病人一览表,说:“你家孩子是肠炎,不要给他吃东西,一会儿我去看看。”可张春杰并没到患儿那里去。
晚10时左右,患儿母亲抱着孩子,拦住了要去厕所的张春杰,请她为孩子看看病。张春杰说:“白天已经用药了,不用再用了。孩子困了,快让孩子睡觉吧。一会儿我再去看看。”可是,张春杰仍然没来。晚11时,患儿仍然又拉又吐,可从这时起,整整一夜他们再也没能找到张春杰。1月25日晨4时许,患儿出现了临死前的抽搐。5时许,护士开始了例行测量体温,患儿母亲告诉护士患儿有抽搐,护士观看患儿时,抽搐已经停止。护士没有作任何处理,也没有向医生报告。25日早7时10分左右,孩子没有了往日的反应。一声绝望的悲呼后,患儿母亲像疯了一样抱着孩子再次冲到医生办公室,一脚踢开门闯了进去,张春杰这次拿起听诊器,当听到孩子的心音已经没有了时,她慌了。这时,慌乱的医护人员好不容易找来血压计一量,患儿的血压也成了零。患儿家属说,从这时起,张春杰又没了踪影,她躲到一边去了。抢救开始了,可一切都太晚了。患儿王磊鑫再也没有睁开眼,患儿的母亲休克了,患儿的父亲像傻了一样,整日抱着冰冷的孩子不许别人打扰他的“憩睡”。
患儿死亡的当天,患儿的父亲王作辉在医生办公室里看到了患儿的病志,那上面的记载非常少。他把病志揣进皮夹克里。很快,医院的医务科长找他索要病志,他就把病志交给了他。王作辉怎么也想不到,自他把病志交出后,这份病志像变戏法似的大变起来。
(——教训:为什么不复印一份呢?)
患儿死亡当天下午,王作辉的父亲王心霆从外地回到家。在王心霆的要求下,由本钢总医院、王作辉夫妇所在单位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开始对患儿的死亡情况进行调查。
1月26日,本溪市卫生局组织的尸检小组对患儿尸体进行了解剖。解剖时,王心霆提出让法医参加的要求被拒绝。尸检时,王心霆的三儿子(死者叔叔王作蓬)在现场也看到了那份写字不多的患儿病志,他清楚地看到接诊部分的病志上有“上感、肠炎”的字样,可从此后,他再也没看到接诊部分的病志有“肠炎”字样。
1月31日,本钢总医院召开分析会。会后,患儿家属要求复印病志,医务科副科长告诉他们病志丢了。情绪激动的王心霆来到楼下医务科,却在那里发现两袋标了患儿名字的“病志”。王心霆顾不了许多,将这两袋病志全部拿到手里。当他们打开这些病志时,发现病志已经大变了样。原来寥寥无几的记载大大地增加了,病志各项填写齐全整齐,内容充分具体。王心霆到市卫生局举报了这一改写病志的情况。然而,王心霆说,这份假病志的恶果并未因此消除。因为本钢总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是依照它作出的。在其后历次鉴定中它也是阴魂不散。
1991年2月23日下午,本钢总医院向王心霆传达了对此次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一级技术事故。因为只是技术事故,就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对本钢总医院的鉴定,王心霆问根据什么认定是技术事故?医院方回答是:原始病志和尸检报告。王心霆问:原始病志不是丢了吗?医院回答:2月25日又找到了。
王心霆不服本钢总医院的鉴定,向本溪市卫生局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提出四条要求:一是确定患儿真正死因;二是确定医疗事故性质;三是追查本钢总医院隐匿、伪造病志的目的;四是对病理解剖结果作重新鉴定。
3月13日,本溪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了对此事故的鉴定。鉴定人只见到了病志,未能见到对鉴定十分重要的四条要求和相关材料,而在提交给鉴定人阅读的病志中,却有伪造的第6页复印件。3月30日,王心霆又向辽宁省卫生厅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省卫生厅以原始资料不全拒绝作鉴定。其后的两年多里,王心霆一次次到各级有关部门上访,辽宁省检察机关为此案做了大量的工作。
1995年3月,辽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来到本溪,了解了情况,调走了案卷。5月,省检察院又两次派人到本溪进行了详细调查。最后,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此案交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事故责任人张春杰、张丽英提起公诉。
1995年12月,平山区检察院向平山区法院起诉。这起已纠葛了近五年的医疗事故,开始走上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道路。
1996年8月,平山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后,将案件移请本溪市中级法院审理,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研究后,批示平山区法院再次向检察机关退卷。检察机关逐级向上请示,最后省检察院认为起诉正确,决定仍然起诉。至1997年3月,案件在退卷与起诉中反复了多次后到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经审查后,又作出退卷的指示,在其后的三个多月里,案卷被往返退送了上百次。
1998年2月10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丽英、张春杰犯玩忽职守罪,但本溪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按照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院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张春杰、张丽英二被告无罪。
对平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平山区检察院向本溪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抗诉。
1998年4月27日,本溪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1998年8月27日,辽宁省检察院就本案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追究张春杰、张丽英的刑事责任。辽宁省高级法院依法指令本溪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1999年3月18日上午,本溪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张春杰因患病不能到庭,法院依法中止了对她的审理。只有张丽英站在被告席上。开庭了,观点截然相反的双方,争议的事实已经说过了多少遍了。张春杰的材料说,她当时如何如何正常地为患儿进行了诊视,她的过错只是没有对患儿的病情足够重视。
而检察机关及王心霆的理由也非常简单:患儿患的肠炎是常见病,多发病,这种病对张春杰和张丽英来说,完全不应出现死亡后果,可是,患儿却死了。
1999年4月9日,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对这起历时八年多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
庄严的法庭上,审判长宣判:以医疗事故罪,对被告张丽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一被告张春杰,因患病法院决定另案审理。至此,死去的幼儿在医院里已冰封了八年。
也许这个判决仍不是此案的最终结果,但它在我国刑事审判史上,开了对一个被鉴定为技术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长期以来,许多医疗事故发生后,有关鉴定部门要么鉴定为医疗意外,要么就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而当事人往往就以此为挡箭牌,推卸责任,逃避处罚。此案对技术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无疑向那些渎职医生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是对不公正医疗鉴定的一种否决。
高兴之余,我们也不由感到一阵酸楚——假如不是死者家属不屈不挠抗争八年,假如没有辽宁省检察院的主持公道,死去的幼儿不知还要在医院里冰封多久!
1998年8月14日的《南方周末》发表了该报驻沪记者陈建军的一篇报道,展示了卫生行业发生的悲惨一幕——丈夫吊盐水时暴死医院,妻子讨公道猝死卫生局。
1997年7月20日,退休后就职于某公司任部门经理的江宝根在上海市瑞金医院做了一次心电图,结论是“窦性心速”。24日上午,江宝根感到心闷、气促和心痛,妻子朱美英便陪他到自家附近的淮海中路地段医院就医。朱美英担心丈夫的病情,要求医生做一次心电图。主治医生认为,刚刚做过心电图没两天,即使病情发展也看不清楚,没有必要再做心电图。于是,遵照医生嘱咐,江宝根做了血常规、尿常规和胸透检查。胸透结果为:心尖左下移位,主动脉增宽,两肺纹理增深。朱美英再次要求做心电图,仍被医生拒绝。对江宝根的病情,主治医生下的结论是:“心悸原因待查。”在江宝根的尿常规结论为蛋白3+的情况下,医生开出了葡萄糖氯化钠等对心肾不全者慎用的补液处方。
当日11时许,在医院走廊的椅子上,护士把针管插进了江宝根的血管。盐水吊了一段时间后,江宝根饿了,朱美英去买饼干和水给他吃。第一瓶盐水吊了一半,见丈夫没有什么异常,朱美英就回家吃饭去了。这一去,即是夫妻间的永诀。
朱美英被护士拉着奔到医院时,救护车已停在医院门口。江宝根仍然坐在吊盐水时坐的椅子上,头歪向一边,嘴边流着白沫,小便失禁……输液针管已被悉数除去,周围站着一些医护人员,看不出抢救无效的痕迹。江宝根随即被抬上了救护车,送往瑞金医院。
江宝根被送到瑞金医院后,瑞金医院断定病员已经死亡。不可思议的一幕随之出现,江宝根的死亡时间和地点有了两个说法:一个是由淮海中路地段医院认定的,一个是由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提供的。
淮海中路地段医院的版本是这样的:第二瓶盐水吊去100毫升时(即14时25分),江宝根说身体不适,当班护士即将补液撤除,并立刻通知心电图室和内科医生到场诊治。检查后,一边给予吸氧处理,观察心电图,根据心电图的波动诊断为“急性下壁心梗”。14时38分左右,救护车及患者家属先后赶到,将仍存心脏搏动的病员送上救护车。约10分钟后到达瑞金医院,心脏搏动消失,瑞金医院医护人员随后进行的抢救已不起作用。
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的说法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救护车出车时间为14时26分,到达淮海中路地段医院的时间是14时30分,14时31分诊断时已无呼吸、心跳(朱美英在医疗救护中心发出的病员病重、病危通知书上签署的送达时间也是14时31分),到达瑞金医院的时间是14时40分。
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的说法,有详细的院前记录等原始材料支持,而淮海中路地段医院的说法则比较苍白,且存在一些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事件发生后,淮海中路地段医院拿出两张心电图,据称分别是在当日12时30分和14时40分给江宝根做的。朱美英则说,12时30分,她正陪着丈夫,根本没做心电图。医院也拿不出病历记载和收费证据。而且,按照该医院的说法,江宝根14时38分已被送上了救护车,14时40分时就不可能再在淮海中路地段医院做心电图!
事件发生后,江家多次接到匿名电话,自称是淮海中路地段医院医护人员的打电话者说,医院根本没有对江宝根进行抢救,发现问题时江宝根已经死亡。
谎言已昭然若揭。然而,1997年11月7日,上海市卢湾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却认为,江宝根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死亡是病情突变所致,猝死原因是“急性下壁心肌梗塞伴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淮海中路地段医院对症处理正确,诊疗过程中没有造成患者直接死亡的护理过失。
江家不服,要求重新鉴定。1998年7月10日,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了鉴定书,认为,江宝根的死亡系病情演变所致,由于未做尸体解剖,确切死亡原因不明,其发病症状不典型,医护人员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但是,认定因医务人员过失直接导致病员死亡的依据不足,不属医疗事故。
江宝根死于何时何地,乃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卢湾区和上海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问题的回避,让朱美英义愤填膺。江的家人先后走访了卢湾区和上海市政府,材料只是转了一圈,又迅速被转到了卫生局。朱美英准备向法院起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咨询时才知道,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认定是医疗事故,就无法就此起诉。
1998年7月21日,是朱美英担任上海长宜羊毛衫厂厂长的第三天,厂里有做不完的事。可是,再有三天,就是丈夫江宝根的周年祭日,这个日子越近,朱美英心头坠着的铅块就越沉。早上,她起了个大早,计划到卫生局上访之后,再立即赶回厂里去。
母子俩还没进到上海市卫生局的信访处,就在门房被拦住了,一位老同志说:“我就是信访处的,你们跟我说吧。”朱美英就向他坦陈了对鉴定结论的怀疑,希望卫生局重新调查江宝根的真正死因、准确的死亡时间和地点,依法追究淮海中路地段医院的责任。朱美英说了20分钟左右,头突然歪向一边,身体从椅子上栽倒在地。正在盯着母亲讲话的江杰,扑过去抱住母亲时,她已双唇紧闭,根本听不进儿子的哭喊了。数分钟后,上海市人民政府门诊室的医生们赶到时,已回天乏术,朱美英阖然长逝。
不知这两条人命是否也能稍稍触动一下僵化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