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点儿不懂医的穆耀升来说,当年,他不知道儿子得的是不是阑尾炎,他只能听大夫的;现在,他也不知道儿子的阑尾是不是割错了,他想听专家的。但他没有得到答案……《中国青年报》记者任彦宾1999年1月20日的报道讲述了穆耀升拎着阑尾找鉴定的辛酸故事。
1997年5月11日,穆耀升13岁的儿子穆茂林因扁桃体发炎、高烧而住进了呼和浩特铁路中心医院。值班大夫王宁诊断其为急性阑尾炎。穆耀升回忆说:“这天是星期天,我在化验室没有找到人。在没有做化验的情况下,大夫王宁表示要为儿子做手术。我反对无效后,听从了大夫的安排。”对此,院方予以否认,但也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
手术前,大夫王宁违反规定要了红包。“手术后,王大夫把割下来的阑尾器官给了我,嘟哝说,这个阑尾是好的。”穆耀升说,“后来,医院的另一个大夫建议我找王宁做一个病理检验。但王宁表示,(手术)已经超过40分钟,不能做了。”第二天上午,穆耀升又拿着儿子的阑尾器官找到该医院外科的赵主任,主任告诉穆,(手术)超过6个小时,病理检验不能做了。这天下午,穆带着阑尾又到了呼市的其他两家医院,但这两家医院均表示不愿介入此事。
四天以后,穆耀升终于找到了呼和浩特铁路中心医院的孙院长。院长收下了阑尾器官,表示愿意做病理检验。“两个多月后,我们拿到了检验结果:是阑尾炎。”穆耀升说,听到这个结果,他觉得自己是上当了。病理检验必须在什么时间内能做,怎么做的,他一点儿也不知道,也一点儿都不懂。
之后,穆耀升曾给国家卫生部的有关部门打过电话,就之前各大夫表述不同的“病理检验时限”一事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四天以后做的病理就不真实了。
但更让穆耀升夫妻痛苦的是,在上述手术中,麻醉师宁容在实施麻醉时碰到了儿子的神经根,造成穆茂林“腰骶神经根损伤”。穆茂林的父亲穆耀升说:“术后,孩子的左腿麻木无力,肌肉萎缩。至今左脚仍然麻木,走路无力,无法上学。”事后,医院曾与穆耀升达成协议,一次性经济补偿穆茂林4万元,并负责他的后续治疗至痊愈,退还红包等。去年初,穆耀升领着儿子开始到上海华山医院进行治疗。8月12日,呼和浩特铁路中心医院认为,经过一年多的各种治疗,穆茂林已经达到临床治愈,没有必要再在外地就医,并中止了原来的协议。
穆耀升不能接受医院的这个决定。穆耀升表示,就“阑尾是否割错”一事,他原本并不太想较真,只要医院能把孩子的病治好了就行了。但现在医院单方面中止协议,他就只能旧事重提。但穆耀升最大的难题却是,他确实拿不出白纸黑字的鉴定,证明儿子的阑尾是被错割了。他四处奔波,呼号——谁能给我个医疗鉴定?
孩子手术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穆耀升在内蒙古的卫生、医疗等部门里来回跑了许多趟,但他也几乎从没有得到过明确的答复。
穆耀升找到内蒙古卫生厅医政处,这里的一位负责人答复说,铁路医院的主管单位是呼和浩特铁路局卫生处,医疗事故鉴定应该由他们作出。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指点,穆来到了呼铁局卫生处。但该处处长刘宽河说,根据1987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鉴定由地方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铁路局作为企业,没有组织鉴定的权力。而且,按照程序,也应该先由医院作出鉴定。
于是,穆耀升回到医院,拿到了一个“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意见书。按刘宽河处长所言,穆找到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医政科。这次,他得到的回答是:铁路医院不属于地方管,我们从来没有为铁路系统的医疗纠纷作过鉴定。
就这样,穆耀升手持医院的意见,再一次找到刘处长要求鉴定,刘把上次的话又重复了一遍。穆耀升满脸愁容地对记者说:“面对这么多的权力部门,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中国青年报记者曾与穆耀升一起到呼和浩特铁路中心医院调查采访。就医疗纠纷解决难一事,该报记者与该院医务科主任刘运湖交谈。刘不无坦率地说,实际上,不论医院自己作出的鉴定,还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卫生部门的鉴定,也都全靠鉴定专家的责任心。这个鉴定过程没有任何法律监督。“这是一个缺陷,”刘运湖说,“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医疗方面的专项法律,医疗事故还全都由行政部门来处理,还没有法律的介入。改变这一现状,对医院和患者双方都会方便许多。”
其实,穆耀升眼下遇到的难题,也是目前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由于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现行体制尚不健全,患者个人的力量在与医院以及管理医院的卫生部门的权力对比中,明显处于劣势。
在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这些日子里,穆耀升感觉自己就像一个被踢来踢去的皮球。这个呼和浩特铁路局哈业胡同采石厂的工人感慨说:“要是国家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我就不会这么没头没脑地奔波了。”
穆耀升拎着阑尾到处找鉴定,已足以让我们伤心不已,而无奈的于洪学揣着儿子的颅骨跪地请医学专家们公正鉴定,则令我们感到更加悲哀——医疗事故已夺去了一个孩子的生命,而医疗鉴定又在折磨这个七尺男儿的心……
于洪学,黑龙江省加格达奇的一名消防队员,他兢兢业业地保护着加格达奇人民的消防安全,而他却无力保护自己的儿子不受医疗事故的残害。这位刚强的东北汉子,给全中国人民讲述了一个小生命蒙受的冤屈与他经历的磨难。
据《法律与生活》1998年第7期报道:1996年11月3日11点钟左右,于洪学带着儿子于月,去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看病。发烧咳嗽的小于月到医院后,跟爸爸楼上楼下跑得欢。都以为是看个小病,谁料想8小时后,小于月躺进了太平间的冰柜里。
“医院的值班医生初诊为上呼吸道感染,处方为静点80万单位青霉素八支,干草片一瓶。静点前,由护士做的试敏,是从一个已经稀释完的80万单位的青霉素小瓶中抽出的药液,20分钟后,护士认为可以静点,拿的却是自己备用的160万单位青霉素四支,显然与试敏的不是同一批号。当静点约有2/3时,于月对我说,爸,我难受,难受!我冷,我口渴。我攥着他的双手,那小手冷得厉害,我看他小嘴呈铅色,觉得自己的心都要碎了。我找护士,新接班的护士拔下针头,又肌注了地塞米松,找来了值班医生,值班医生又给孩子打了‘高糖’,可是于月这时开始抽搐。护士、医生在给他注射一支安痛定后,又取来了‘水合氯醛’,说是冬眠针之类的镇定药,从孩子肛门推人。看孩子难受的样子,我真的跪下了,说救救我的孩子吧。不久,孩子昏昏欲睡,先是无知无觉地喘着,然后就大便失禁。下午3点多,值班护士说,大夫说没事,到晚上10点钟孩子才能醒,反正药是用完了,在哪睡觉都是睡,可以回家了。”
于洪学去医院外找了辆出租车,他爱人孔德华抱着儿子上车时,护士叮嘱说在孩子醒后如发高烧,可服用医生开出的索密痛,明天继续静脉点滴。在家的三个多小时里,一直守在床边的孔德华抹着眼泪,发现孩子越来越难受,于洪学又一次奔往医院。原先那个医生下班了,在病房值班的是另一位女医生,听于洪学讲述了整个诊治经历,这位医生说没事,不用抱孩子来。于洪学回到家,眼见着儿子睁开眼睛说不出话,却用嘴咬他妈的手指。看到儿子特别难受的样子,嘴角有白沫子流出,孔德华慌得抓着丈夫的手哭了:“咱不能听医生的,赶快打车上医院吧!”
两口子抱着儿子来到病房,还是那位医生,没有试体温,也没有量血压,说:“你不是相信我们医院吗,这事我们经多了,啥事没有。”说完她转身走开。于洪学一看急了,拉住医生说儿子的病严重,那医生总算让他去给儿子办住院手续。
等于洪学办完手续回来,发现儿子已被抱进了儿科的抢救室里。看着忙碌的医生和护士围着儿子奔来走去,听着“菲那根”、“强心剂”的叫喊,方才那位说儿子没事的女医生叹着“怎么这么快呀!”一位男医生用力给儿子做着人工呼吸……
一切都明明白白的了,于洪学和妻子孔德华浑身颤抖,眼前昏暗,于洪学知道自己不能倒下,因为妻子已晕厥过去。恍惚之中,他听见那位女医生说孩子不行了,可他没听见说他儿子到底得的是什么病,他听到那位男医生对他说可以考虑第二天进行尸检或上诉,但是要把儿子的尸体送太平间去。他记不清自己是怎样把妻子送到朋友家的,却记得怎样把儿子,把8小时前在灿烂的阳光里跑着的儿子,把声声唤着爸爸、往爸爸和护士阿姨嘴里塞巧克力的儿子,抱进恐怖的太平间冰柜里。
于洪学伤心地回忆说:“儿子去世后,我领我爱人去吉林省白城市一家精神病医院看病,医生在诊断书上确认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就是治疗以后,她有时还是眼睛发直说胡话。有时睡着睡着忽地坐起来就要往外跑。我就得哄她,说儿子没了,我以后就像你儿子一样好好待你,你说干啥就干啥,说这话我心里刀绞似的。有好几次,人家孩子放学,她跑到我们加格达奇第九小学去接儿子,儿子是1年级2班的,她说儿子放学了。那天下着小雨,等我找到她时,雨水顺着她头发滴嗒滴嗒直淌。其实,就是现在,我也老拿眼睛往孩子堆里瞅,我儿爱穿运动服,我总觉得他朝我这边甩着脚丫,叭叭地跑来,好像听见他脆脆地叫着爸爸、爸爸……”
儿子没了以后,于洪学怕妻子犯病,把儿子生前所有的照片都包好藏了起来,把儿子的玩具也都藏了起来。家里凡有儿子在墙上涂写的画,也都用白色涂料粉刷掉。在灶房火烧墙上,他撬下那块刻有“学”字的砖头,那是儿子一笔笔刻上去的,他说那字是学校的学字,也是爸爸的名字。每当妻子出门去亲戚家换换环境时,于洪学都要把儿子的玩具摆满炕,独自一个人静静地看了一遍又一遍,一边掉泪一边想:儿子在的时候咋就没有这份心情呢!妻子呢,也存有一小包儿子的小衣服,那衣服谁也不能动,隔几天她就要检查一遍,再一件件叠平整,说是给儿子留好用的。
1996年11月4日早晨,医院刚上班时,于洪学找到了医院的院长询问儿子的死因,他认为儿子是被医院打针给打死的。而院方的回答是有暴发性流脑的可能。于洪学问院方是否肯定是这一原因,院方答复是“问号”。于洪学悲切地喊道:“我说你能凭问号下结论来答复我吗?!”
医院有医院的道理。在临床医疗科学上,你于洪学一个干了十几年防火灭火的消防队员,能比一个多年从事这一职业的医生还懂得多吗?
于洪学从狂躁中逐渐冷静下来,要说是人家医院的责任,你要有事实有根据,另外,自己听取医院一方解释儿子死因时,不能允许对方含糊其辞,要有明明白白的鉴定文字,胡喊乱闹是没法解决好问题的。
于洪学找到了加格达奇区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开始了寻求正当解决问题的艰难跋涉。于洪学走进了加格达奇区卫生局的办公室,申诉自己的想法和要求。接下来便是等待,询问,再等待,再询问。直到1996年12月23日,在于月去世近两个月之时,一份盖有加格达奇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红色印章的《关于患儿于月死亡事件的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形成了文字,在这三页纸的文件里,医院一方最早答复的“问号”变成了肯定的结论,即患儿于月直接死亡的原因是“暴发性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一字字、一遍遍读着这份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于洪学胸口憋得上不来气,眼前一阵阵发黑。他无法接受文件中称“值班护士让患儿住院观察,但患儿家长不同意,并且,在未征得值班医生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离院,将患儿抱回家中,影响了对患儿病情的及时观察与治疗”以及“患儿病情垂危,经值班医生积极抢救无效死亡”等等所谓事实,更不能同意这个鉴定委员会所认定的对患儿于月“在诊断与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差错与事故,故属正常疾病死亡”的结论。
可以说,这结论代表了行业一级的权威组织。但深感蒙冤的于洪学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认定的事实,指责医院出于推卸责任的需要,编造了儿子的死因。
于洪学从来也没读过大学本科的专业书籍,为把儿子的事搞个水落石出,他“啃”起了医学书,先从那个暴发性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开始,这个病有什么临床症状,其病理有哪些说法,他看不明白就四处去请教。
1997年1月3日,于洪学不服加格达奇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于月事件作出的鉴定,向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该委员会受理复议后,于1月16日聘请地区公安局法医和地区医院病理科主任对于月进行了尸体剖验,发现患儿左颅后窝线性骨裂,肺轻度水肿,剖验分析意见中认为于月生前遭受外力作用,并称“用外力作用枕后部致软组织挫伤、颅底骨折、脑挫伤、脑水肿并发呼吸衰竭出现肺水肿致死可以解释”。1月24日,盖有“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鉴定专用章”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方案,提供给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们。
暴发性流脑的说法,像利刃一样无时无刻不剜着于洪学的心,现在又来了个头外伤的说法!于洪学茫然了:孩子是走着笑着到医院去的,哪个脑外伤的病人能这样?
于洪学绝不相信有这样的事情,于是,他出现在给儿子做尸检的那个人面前,说儿子要火化了,按老百姓的说法得是个全身啊,颅骨最好能还给他,反正已做完检验了。于洪学得到儿子的颅骨,悲喜交加,找到僻静的地方,用哆嗦的双手捧着亲儿的颅骨,滚滚热泪夺眶而出,他喃喃地轻声说着:“老儿啊,别怕,爸抱着你呢……”从此,于洪学随身带着儿子的颅骨,走哪儿都揣着或拎着,生怕丢了。同时,他又找医学书和到有经验的医生那里讨教,从左颅后枕那个部位以及相关的各个词汇学起。
1997年2月17日,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们在没有于月门诊的任何病历记录的情况下,开始了对于月医疗事件的鉴定,而于洪学就在其时,把儿子的颅骨郑重地摆在了专家面前的桌子上。
鉴定会期间,专家们在综合了各方面的情况,认为死亡诊断为“暴发性流脑”是不成立的。关于“左颅后窝线性骨裂”的尸检意见,专家们分析认为,由于无颅后血肿存在,无脑挫裂伤,无脑疝改变,患儿就诊前无明显颅压增高表现,说明患儿致死原因与头外伤无直接关系。专家们一致认为:“患儿从门诊就诊到死亡仅8个小时,死亡时间如此之快,直接死亡原因是输液反应(热源反应)引起的脑水肿、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于未保留输液所剩液体,尽管专家们知道输液反应成因很复杂,却无法获知其详。
1997年3月12日,该委员会在最后给出的结论中这样写道:“由于值班医生缺乏临床经验,对输液反应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治疗、处置不彻底,没有向患儿家长交待热源反应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使患儿离院,贻误了有效抢救时间,造成脑水肿、肺水肿导致患儿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属技术水平问题。根据黑龙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1997年4月30日,于洪学将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请求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判令这家因责任事故致使患儿于月死亡的医院支付赔偿费用133743.29元。
在起诉书中,原告于洪学对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表示不服。他认为这起医疗事件不应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而应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理由是:儿子于月到医院就诊时出现了输液反应,值班的医护人员没有采取积极抢救治疗措施。而输液反应并非是疑难病症,也不是不治之症,医护人员对此疏忽大意,马虎从事,不负责任,过于自信,导致了于月的死亡,并非是所谓“缺乏临床经验,经验不足”等等。
被告在其民事答辩状中认为:医院在对于月的诊治过程中不属误诊误治,也不是不负责任,既不是责任事故,也不是技术事故,因为于月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整个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医院已经向更高级别的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正在等待上级最后的权威鉴定。
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要求撤销行署卫生局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的申请,对于月医疗事件进行了更高级别的专家鉴定,再次将此事件定为一级医疗事故。事件至此,似乎不会再出现大的变化,该是分清责任,公正判决的时刻了。岂料在1997年9月10日,黑龙江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致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的公函称:“鉴于此案情况复杂,涉及刑事问题的技术鉴定,非我委员会工作范围和专长”,“建议举行更具有权威性的司法鉴定,首先对非医疗性损伤(外力作用)予以明确。”
此前,一个耐人寻味的事件是,曾在6月12日黑龙江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上郑重签名的三位专家,致信省卫生厅信访处,声称经查阅有关文件后,认为自己标准掌握不好,将于月事件认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实为不妥,于月的直接死因不清,此事件直接责任者不清。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在这封重要信件的署名日期上,签名者将日期落笔在1997年3月13日15时。且不论悔改怎么出现在结论作出的三个月前,就说这个时期的前一天正好是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案作出结论的时期,如果是笔误,怎么会有这样的巧合呢?何况那日期是以中文书写的年月日,不似阿拉伯数字易混难辨。
如此周折以及戏剧性的变化,令于洪学仰天长叹。
就在于洪学无奈无助的时候,一位非常有正义感和敬业精神的《法制日报》社记者杜萌在1998年2月23日以“于月死亡事件”为题率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向全国的读者披露了事情经过,立时轰动了全国。仅仅过了两天,从属于《黑龙江日报》社的《生活报》转载了这篇文章,正在省城哈尔滨申诉的于洪学被当地电台、电视台和报社记者发现,采访接踵而来,于洪学的照片被刊登在报纸上,于洪学的身影被摄入电视镜头……哈尔滨被于洪学的经历所震惊,不少人寻到于洪学临时栖身的旅社去探望这位饱受精神摧残的硬汉,人们拎着水果、点心、饮料,给他带来了钱和一些慰问品,拥到于洪学的面前,劝慰他、鼓励他、支持他。60多岁的杨淑芬大娘送来100元钱,建国派出所的一名民警送来了200元钱,还有署名“南岗鸿雁”的人寄给于洪学2000元钱……
于洪学自从失掉亲儿、妻子疯病以来,除了曾在同事、战友面前泪落不止外,便是这次在陌生又热情的哈尔滨人面前落泪了。
1998年3月12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就于月死亡事件接受了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及移交,在哈尔滨医科大学医政处办公室召开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会,与会专家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查阅了全部卷宗及有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得出鉴定结论: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为最终鉴定。
对此于洪学并不服气。“这应该是一级责任事故,责任事故呀!”他像是跟自己辩论似的,“孩子明明是经过了三名医生的诊治,一位医生是从家属区那边叫过来的,上班时间她正在洗衣服;另一位给于月看病的又是求才来的;等于月晚上到医院时,病状很严重了,可那名医生是那么漫不经心……这根本不符合省卫生厅早就严格规定的首诊责任制度!”
但这个结论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况且这是终裁鉴定,于洪学不服也得服。1998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9301.40元、精神抚慰费50000元,合计109301.40元。
不能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就不能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于洪学说,孩子没了,用再多的钱也找不回来。
不久前,笔者与这位坚强而不幸的东北汉子于洪学取得了联系,他在电话里激动地对笔者说:“我气愤的不只是那些草菅人命的医务人员,还有那些不负责任的医疗鉴定人员。明明是应用了不同批号的青霉素后仅20分钟就发生了输液反应,后来又抢救不及时而导致孩子死亡,他们却时而说是流脑,时而说是脑外伤,这纯粹是糊弄人……在事实已经完全明白后,有一个鉴定委的人还对我说:你不要再去分是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了,两者的赔偿都是一样的。我听了气得差点呕血,我说,我打官司不是为了钱,而是要给儿子讨一个公道,给那些医务人员一个教训,哪能这样糊弄我呢?该怎样就应该怎样吗!”
于洪学给笔者寄来了当地几级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材料,令我这个医生也深为折服:一个典型的输液反应,怎么能像模像样地鉴定成“暴发性流脑”呢?滑稽的是,没有签名却盖有鉴定委大印的鉴定书上,充满的竟是对肇事医生的溢美之词:“诊断正确”、“治疗妥善合理。”幸好,也还有正直的医疗鉴定专家的存在,使此案终于有了一个差强人意的结论。
于洪学一再在电话里对笔者说,他特别感谢《法制日报》记者杜萌等一大批新闻记者,没有他们挺身而出主持正义,不知道最终的情况将是怎样。
经过九死一生的磨难,如果终于讨得了一个公道,那还是幸运的。更多的则是气憋了,苦受了,而结果却还是一场空。
《检察日报》社记者赵凌便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
1996年8月30日,两岁半的女孩王君豪腹泻、发烧、呕吐不止,后将其急送母亲尹某的工作单位——原电子部402医院。医院初诊为急性扁桃体炎并一直予以保守治疗。后病情加重,尹某恳求外科会诊,会诊结果为急性阑尾炎,决定施行阑尾切除手术。手术结束,病理报告显示:送检物为两小块卵巢组织,未见阑尾组织。
其母亲伤心地回忆说:“我们当初根本不愿意相信这个结果,我从医院拿出了一份病理切片,去其他医院会诊。我们跑遍了北京几乎所有的大医院,得到的都是一个答复:右侧卵巢被切除。这时我们才彻底绝望了。”
年轻的夫妻开始找医院,每一次院方都反问:“你们要我们处理什么?”
402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无任何过错,并作出了“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技术鉴定。尹某和王某多次找院长,院长拒绝接待。后医院的知情人告诉尹,事发后该院外科某领导到病理科修改过病理报告。
尹某告诉记者:“知道病理报告被修改后,我气极了,没想到医院会干出这种事来。于是我想到了打官司。可是告自己的医院和同事,我可以想像别人会怎么说,但是如果不告,我们将对女儿承担一辈子的歉疚。我当时很矛盾,考虑了很久,最后还是决定打官司。”
1997年3月,作为小君豪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把一纸诉状递交给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要求电子部402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受理,并委托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医室进行法医鉴定。
1997年6月,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医室作出鉴定:君豪右侧卵巢被切,伤残七级。此时,出现了分歧,是按《民法通则》处理,还是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王某拿着从众多媒体上搜集到的与君豪相同命运的案例处理结果,要求医院以《民法通则》来赔偿。法院回复:“中国是个法制国家,不是判例国家。”
1997年11月5日,法院终于开庭了。医院在法庭中提出,法医是做尸体鉴定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该做活体检查。听完这话,君豪的母亲掉下了眼泪,她没想到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竟能说出这样的话,当庭质问医院:“你们还嫌带给君豪的伤害不够吗?”
当庭未作出任何判决,案子报到了中级法院。鉴于被告对起诉理由的异议,法庭要求原告到石景山卫生局进行医疗鉴定。于是1998年3月和9月,王某又去了石景山卫生局和北京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三级乙类医疗技术事故。
王某说:这两家鉴定依据的都是修改后的病理报告,错误很多。
接下去的时间还是在等待中度过,两年中每一次的等待都伴随着小君豪的痛苦,作为医生,尹某和王某比其他父母更清楚,失去一侧卵巢对孩子的发育、身体机能带来的影响。
1998年12月9日,法院再次开庭,让人有些欣慰的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不再是有无切除卵巢,而是被切的是右侧部分卵巢还是全部。被告方认为切除的是部分卵巢组织,但他们同意承担应负的责任。
君豪今年已经4岁了,是一个相当懂事的孩子。其父母伤心地说:“我们不知道以后该怎样告诉她,虽然我们知道必须面对这一天。”诉讼的道路依然漫长,王某说:“如果官司赢了,我要带着爱人和君豪找个安静的地方好好休息休息,这三年真的太累了。”
三年里所有的花费和伤害,都将随着时间的流逝刻进他们的记忆,他们在万般无奈中握住了法律的尺子,只是这种公平来得太慢,而且,他们自己也还在怀疑:他们最终能得到公平吗?
1997年8月1日的《南方周末》发表该报驻沪记者陈朝华的一篇报道,讲述了又一个悲伤的故事——
1997年1月2日和1月20日,原金山县(现改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明星村39岁的农民柴仲良,因胃部不适两次到枫泾卫生院就诊,被诊断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1月25日,柴入住卫生院内科病房,三天后转入外科病房。1月30日下午,卫生院请来71岁的退休医生黄锡麟主刀,退休医生黄一中担任麻醉师,卫生院中医张金华、内科医生张阿道担任助手。医生在索要400元“红包”后做胃部部分切除手术。手术从下午2时10分开始,到4时45分结束。据目击者——病人妻子的哥哥、枫泾警署民警张杏云反映,手术进行到一半(约下午3时),主刀医生就离开手术室,再也没有回来。
张杏云说,术后半小时,他发现病人神情烦躁,便去找值班医生,年轻的潘医生在护士室与一护士及一女青年嗑瓜子闲聊,她不耐烦地说:“开刀后病人是痛的,急也没有用。”他见病人精神萎靡,呼吸急促,再三去请,潘医生才草草目测了一下,给予安定针10毫克作肌肉注射,但柴仍不见好转,反而大口吐出鲜红血水,呼吸困难,手脚抽动不定,血压骤降。他万分着急,但寻了半小时(6时20分至50分)才找到潘医生。7时20分,潘医生叫来好几个医生前来抢救,但不是仪器接线板找不到,就是吸氧器找不到……抢救一段时间不见效,医生要家属到县城请医生,枫泾警署副署长赵照明获悉后当即开车到金山城接来一位心血管医生。终因误时太久,当夜11时30分,病人停止了呼吸。
张杏云对记者说,事故发生后,院方不是积极处理,而是想方设法逃避责任。
病人刚断气,院支部书记许兴林就找家属谈话,并趁懂办案知识的张杏云去接其他亲属与死者见最后一面这段时间,利用农村“将死者接回家”的心理习惯,连哄带骗让家属当夜把尸体拉回家,并催促及时火化,说事情得火化后再处理,还主动出具死亡证明。
由于马上就要过春节,且院方领导口头承认医院有责任,善良的张杏云等人糊里糊涂地拿了死亡证明,2月1日上午,在尸体没有解剖、死亡原因未弄清楚的情况下就匆匆火化。这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据家属反映,尸体火化后医院领导判若两人,翻脸不认帐,到处讲是意外事故,并宣称已妥善处理,进行了人道主义补助。
2月9日,死者遗孀张金英到医院交涉,被强行送回家,并因受到威吓而昏厥。柴仲良死后,家中仅剩年迈的母亲、跛脚的妻子和尚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祖孙三代三个弱女子愁容惨淡,抱拥而泣。村民们实在看不过,帮她们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
3月26日,原金山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枫泾镇卫生院术前准备不充分,术后急性肺水肿,发现不及时,抢救不得力,导致病员死亡。”认定柴仲良医疗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家属认为这与技术扯不上边,但既有了事故鉴定报告,先要求医院赔偿再说。双方没谈拢。家属想诉诸法律,但法院说得有上海市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才能受理。
4月9日,死者家属以不服金山的医疗鉴定为由,向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他们认为,病人的死亡是由于院方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草率进行手术,手术医务人员临时搭配,主刀医生手术途中擅离手术室,值班医生离岗以及用药不当,拖延抢救时间引起的,是一起罕见的医务人员玩忽职守、草菅人命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为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两个月内应作出鉴定。但三个多月过去了,鉴定结果仍杳无音讯。其间,死者家属想再与医院交涉,被医院以“复议尚未下来,事件未有最后结论”为由,拒绝接洽。
无奈之中,13岁的小女孩柴道华提起了笔,以稚拙而愤懑的语言,向有关党政部门及新闻单位投诉求助——
“由于爸爸的死去,我家像房子塌了栋梁,家不像家了。奶奶从此一病不起,瘫痪在床,已经奄奄一息了;妈妈整天以泪洗面,神志恍惚,无精打采,本来就瘸着腿,现在已经很难行走了。家里的6亩责任田全出钱叫人家帮工。我一个13岁的小女孩,不仅要烧饭,洗衣服,做家务,还要服侍奶奶,再加上小学毕业班的学习负担重,我撑得住吗?……
“人们说,没妈的孩子像根草,但我觉得,没爸的孩子也像根草。4月份,学校组织我们毕业班去上海参观,老师说:‘这是一次集体活动,每个人都必须去。’妈知道后,向邻居借了50元钱,硬是要我去。这天,我自带中饭,除了交掉了30元钱外,其余的钱全部还给了妈妈。学校里,别的女同学穿得花花绿绿,我总是穿那件又小又短的衣服,夏天到了,口渴了,人家吃冷饮,我喝上几口自来水……”
没爸的孩子真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