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这都令人难以置信——据《人民日报》主办的《大地》月刊报道,目前全国民办医院的总数已超过10万家大关,吃民办医院这碗饭的也超过30万人。据有人调查统计,仅北京市,各类民办医院就有335家;贵州省只有40多万人口的遵义市,仅民办医院就有200多家;山西省运城市已超过400家,一条不长的街上竟有8家医院……这还仅仅是说够得上医院“档次”的,若将充斥于大街小巷、房前屋后的这“诊所”、那“专科”等等都统计在内,全国民办医院的总数恐怕已无法计数。天津一出租为民办医院的楼院里,设有各类专科门诊(诊所)40余家,山西运城的地区医院竟被10多家诊所包围……
社会办医形式的出现,是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其本来的设想,确实是为了缓解住院难、看病难这一客观存在的问题。解放后,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虽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以至到80年代初期,中国的医疗卫生条件还是远远不能适应人们的需求,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还存在着严重的看病难、住院难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卫生部门出台政策允许有限度地社会办医。第一批个体行医者不仅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并且还创造了令人瞩目的经济效益,于是许多人追风赶潮,卷入了社会办医的行列。一时间,有条件的办,没有条件的也要办;批准了的办,没有批准了的也在办……经过十几年的畸形发展,现在的中国,医院不比饭店少,药店不比厕所稀。行医与赚钱在这里划上了等号。山西省卫生厅曾对全省3000多家民办医院的办医目的进行调查,结果有一半人直言行医是为了赚钱,只有很少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回答是为了免除病人痛苦,或发挥专业特长。
我们来看看各种各样的社会办医形式:有公司、企业办的医院,有街道开的医院,有机关开的医院,有学校开的医院,有部队开的医院等。再看看以个人名义开的医院(诊所)就更是五花八门,有医务人员开的,也有非医务人员开的,甚至还有巫医开的诊所(医院)的。再看看那些医院(诊所)或门诊(专科)的所处地点,有设在招待所、旅馆内的,也有设于地下室的,有设在住宅中的,也有设在临建棚内的,甚至还有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
这些以医经商、靠医赚钱者,自然有他们“经商”的捷径,赚钱的手段。
据《健康报》报道:河北省有位农民,得了胰头癌,他满怀希望地来到了北京一家大医院,不想医院没床位。“好心”的大夫介绍他到了一家民办医院,这里的大夫没做仔细检查,就让他住了院,然后开了三天“先锋B”进行静脉输液。几天之中,他已经花了1000多元。这位患者经过几天的住院,发现这所医院病房和医疗条件都极其简陋,就赶紧结帐,又找回了那家大医院。当初“好心”大夫的一位同事看完他的片子,又把他介绍到另外一家民办医院。他住了不到五天,又花了一大笔钱……类似这样的民办医院大多设于国家大医院附近,他们与医院的门诊大夫大多建立起了一些秘密联系,正是靠着这些“联系”,这些民办医院得到源源不断的从大医院中介绍来的病人。病人来了,钱也就赚了。这些民办医院当然知道“知恩图报”,对那些在大医院给病人“指点迷津”的医生们自然会有所表示。一般来说,他们每介绍一位病人可得50至100元不等甚至更多的“好处”。对于病人来说,由于其求治时的被动性和渴望得到治疗的急迫心理,急切希望医生“指点迷津”:用什么药好,哪儿还有更好的办法等,这正好让那些在大医院当医生的“医托”们不显山不露水地“经营病人”,与民办医院共亨成果。
行业腐败抓得紧了,一些民办医院便效仿饭店、旅社的做法,雇请拉客女骗拉患者。《中国青年报》就报道了一位拉客女在湖南衡阳市妇幼保健医院为私人诊所骗拉患者的事。据该妇幼保健医院的妇产科主任介绍,这些受雇于人的拉客女,常扮作患者,乘机与其他病人套近乎,然后给患者推荐说她有个熟悉的老中医、西医,有什么祖传秘方等等,欺骗患者,将其引到私人诊所就诊,以致绝大部分患者花了冤枉钱,有的甚至小病治成大病。
一些社会办医单位和一些个体诊所、专科门诊,为了达到吸引病人前去就医的目的,往往还在疑难重杂症上做文章。一位姓董的个体医生不经意地谈出他“经营”病人的秘密:我们什么疑难重杂症都治,尤其收治经实践证明确实没有什么好办法的疑难重杂症,这些病人大都病史长,长年求治基本无效果,国家正规医院往往如实告诉他们没有办法,其实这是病人最不愿意听的。他们宁愿受骗,也不愿人说他没治了。因此我们什么病都敢说可以治疗。病人需要的往往就是这句话,至于到底治不治得好不用急,让他们钱掏尽了,他们自然会主动地说,我不治了。一般也没有人会再来指责我们吹了牛皮,说了大话。
把病人的心理摸透了,一些民办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专科门诊便只要能吸引病人,增加经济收入,什么牛皮都敢吹,什么办法都可以使用。最常用的办法就是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国家公开出版的报刊,登虚假医疗广告。这些虚假医疗广告既有登在中央级报刊,也有印成街头小报散发的,既上电视也上广播。其广告内容以承诺治疗各种疑难重杂症为主要特征,从治癌、治精神病、治癫痫、治风湿到治皮肤病、治性病、治不孕不育症、治性功能障碍、治侏儒症等。这些广告词的写作方式既有介绍式,又有特写式;既有新闻式,又有科普式……这些虚假医疗广告的实质就在于其对治疗效果的不负责承诺。有效率、治愈率简直信口开河,什么病都可以根治,对癌症更是擅长专治,有“药到病除”之功效。一句话,这些社会办医单位,这些个体医者简直到了无病不能治、无病不能医的程度,他们都应该是诺贝尔医学奖的得主。
关于社会办医的弊端,其实早已为有关部门所察觉并引起关注。国家卫生机关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整顿措施,社会办医中一些不正常情况不同程度地得到某些遏制。国家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1988年1月1日就联合下发了《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对个体行医进行了规范。1994年又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办法对社会办医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执业医师法》,这一切都是想把社会办医引上法制化的轨道,只有这样,才能控制社会办医与无证行医的混乱局面,堵塞医疗事故发生的漏洞。
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从事医生职业的人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只有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才授予其行医的资格,不具有这种资格的人不得行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而从事医疗业务的人即为非法行医。
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法》首次增设了“非法行医罪”。该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9年5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无证不准上岗,这是中国医疗管理走上法制化的又一重要举措。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必须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后方能行医。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行医。申请个体行医者,必须是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行医满五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医师法》对医生在行医中出现医疗责任事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患者抢救和诊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等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罚则,轻者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行医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现有150多万名具有大学学历的医师和46.3万名中专学历的医士。按目前的制度,医学院校的毕业生进入医院后,通常只要经过一年的实习期以及医院或地方卫生行政管理和人事部门的考核,就可以为病人看病。衡量医生水平的标准参差不齐。尤其是近年来,一些个体行医者和游医、假医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现象严重,在缺医少药的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尤甚,因医生水平低劣或不负责任而导致的医疗事故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为了人民生命的安全,中国在规范行医方面动真格了。1999年11月20日,我国举行了首次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30多万名人员参加了考试。为期两天的医学综合笔试在全国31个考区的近400个考点同时进行,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和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中医四类。此前,参试人员已经通过了衡量其实际操作、病例分析判断、现场处理等实践技能的考试。这次考试是国家卫生部门为在全国建立执业医师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而迈出的第一步。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只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依法注册者,才具有行医权。考试合格者将被授予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证书,它将与医师执业证书一起成为在国内行医必不可少的“通行证”。“持证上岗”被视为我国全面提高医生服务水平的一个突破口,今后无证行医将是非法之举。
中国开始向非法行医者举起了法律之剑——
据《南方日报》1999年3月8日报道,英德市人民法院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被告人曾祥德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多元。
被告人曾祥德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英德市九龙镇石角村私设卫生诊所。1998年10月,村民成某因脱肛,大肠头经常排出体外,便到曾的诊所求医,曾错误地切除了成某的直肠和乙状结肠,并损伤其肛门刮约肌。虽后被送至九龙镇医院和清远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成某终因饮食、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导致极度营养不良而衰竭死亡。
《河南日报》报道,河南省安阳市个体医生范书香非法行医,致来安阳探亲的台胞郑小雅死亡一案,日前由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范书香被判有期徒刑14年。
1998年12月23日,年仅一岁多的台湾省花莲县寿丰乡志学村的郑小雅,随母亲来安阳探亲,身患腹泻,在郊区东郊乡郭家庄范书香开办的个体诊所就诊。范书香对郑小雅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上午,范书香在给郑小雅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使用,致使郑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调查,范书香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擅自非法开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郑小雅死亡为一级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书香无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范书香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1万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64968.55元。
1999年4月27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非法行医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瑞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000元。
杨瑞明系宁乡县双江口镇新村村民,今年40岁。自1993年起,杨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本村设立“新桥村卫生所”,开始非法行医。1998年3月4日,该村村民彭正祥的独生子彭宁春因感冒请杨诊治,杨为患者实施臀部肌肉注射时,选择注射部位偏下,加之患者不配合,针头略倾斜,导致患者彭宁春右侧坐骨神经受损,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造成了医疗事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1999年5月25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无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攸县石羊塘镇恒树垅村村民贺道良,一审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4月5日,贺道良到桃水镇竹塘村欧建平家收取欠款。闲谈中,贺故弄玄虚,说欧有所谓“伤病”,并自告奋勇说自己是草医世家,可以用草药为其治疗,欧信以为真。4月17日早上,欧建平到贺道良家用20元钱买了三包生草乌药粉。当晚12时许用温开水送服其中一包药粉,仅半小时后,欧便感到不适,并随即发生手脚麻木、舌卷、言语不清、呕吐、心悸、呼吸困难等症状。欧的家人匆匆赶到贺家求救,但贺未加理睬,并说是草药引发的正常现象。凌晨6时许,欧建平痛苦挣扎几个小时后死亡。法医尸检证明,欧建平属服用过量生草乌中毒致死。欧建平无病乱投医,结果枉送性命,贺道良则为了贪图20元钱而非法行医,结果锒铛入狱。这样的悲剧、闹剧实在是不能再重演了!
法律已向非法行医者开刀,任何试图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