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30出头的鞍山市鞍钢矿建公司工人窦先生被医院误诊为阴茎癌,做了阴茎海绵体切除手术,从此失去了男人的生理尊严。由于术后疼痛难忍,医院给他注射杜冷丁,他又从此染上了毒瘾,以致遭受了十余年非人的精神和肉体双重痛苦。1997年初,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吸毒者状告医院”案,1998年12月21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赔偿窦先生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费29万元……
据《西安晚报》报道,1986年4月初,窦隐约感到下身疼痛,便到鞍山曙光医院检查病情,哪知从此竟拉开了悲剧的序幕。4月26日,经鞍钢曙光医院介绍,窦转到鞍钢立山医院治疗。6月27日,鞍钢立山医院给窦做了肿物切除手术,切除黄豆般大小肿物。7月14日,窦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阴茎纤维瘤,住院74天”。
1987年2月14日,窦因病复发第二次来到鞍钢立山医院治疗,5月21日,第二次手术切除阴茎海绵体3厘米,7月25日,出院诊断为“阴茎海绵体纤维瘤术后复发住院131天”。不久,窦因病痛发作来到鞍钢曙光医院就诊,该院给他注射近两个月的强痛定,9月18日第一次注射了杜冷丁。1987年12月8日,曙光医院的病志上第一次出现了“阴茎癌”的字样。1988年3月12日,经曙光医院会诊,窦系“阴茎癌术后复发晚期”,给他办理了“麻卡”,从每天一支杜冷丁增到六支,直至7月止。1990年10月至1993年3月10日,窦去鞍钢矿业公司齐大山医院办理了“麻卡”,从每天一支杜冷丁增加到四支。1991年4月20日,窦经立山医院会诊为“阴茎癌腹股沟转移”,每天一支杜冷丁直到1992年4月止。此间,窦先后八次去北京购买抗癌中药,治他的“癌症”。
窦先生得知自己未患癌症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1993年3月12日,在立山医院就诊时,他看到自己住院时的病理报告,上面记录自己是阴茎肿块。窦大吃一惊,原来自己不是癌症病人。1993年5月25日,经中国医科大学专家会诊,窦患“阴茎硬结症”,根本没有癌症。
窦从死亡线上挣脱,既感到兴奋又感到悲哀——从肉体和精神上折磨自己七八年的所谓阴茎癌竟是一个误诊!
窦含着悲愤的泪水说:“那时,我正是年轻力壮的年龄,谁知竟得了癌症,而且得病的地方在那个部位。我丧失了性功能,小便失禁,走路瘸拐,成了一个‘武功’全废的男人。我和妻子那时结婚才几年,我偏偏得了这种绝症,又染上了毒瘾,我对不起妻儿啊!可恨的是,这一切竟是误诊造成的,我压根儿就没有癌症!”
没有了癌症,窦决心戒毒。他知道,如果不戒毒,没有得癌症也不能获得新生。1993年5月25日,他在鞍钢小岭子医院戒毒未果,又携“不成功宁死在云南”的血书去昆明黄坡戒毒所戒毒18天,获得了成功。
从昆明回鞍山后,窦决心找这三家给他制造了痛苦与灾难的医院讨个说法,从而走上了上访、告状之路。
1995年4月27日,他的奔走换来了鞍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但这份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该鉴定称:鞍钢立山医院诊断正确,手术的选择是慎重的,治疗不违反原则;鞍钢曙光医院、立山医院、齐大山医院诊断患者为阴茎癌晚期开具“麻卡”,长期应用杜冷丁,对毒麻药品的使用不够严谨,工作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医患双方在毒麻药物使用过程中均负有一定的责任。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窦不服,他八年屈辱,却换来这样一纸鉴定。他继续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1996年7月,省级鉴定作出结论:诊断是正确的,手术选择是慎重的,治疗(手术)不存在原则性错误;治疗后期,将一个良性病长时期按晚期肿瘤病处理是缺乏依据的;鞍山曙光医院、立山医院和齐大山医院未严格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因此,三家医院均应负一定责任。该鉴定最后明确指出“此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窦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1997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被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总计29.2万元。
判决书下达后,窦先生热泪纵横,八年病苦如今总算有了一个交待。然而他不明白,自己明明是良性病人却按癌症病人治,不用手术却被手术,怎么构不成医疗事故呢?窦决定继续上诉。1999年1月5日,他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他上诉说:由于手术存在一定的错误,加之长期大剂量注射杜冷丁,致使他现在有腿部麻痹、头晕、烦躁、恐惧、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等后遗症,这些症状必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得到及时、充分的治疗,否则他因这些后遗症身体也会每况愈下。此外,由于手术把他阴茎切除3厘米,导致他从31岁时无性生活,而性生活是维持一个家庭稳定的基础,安装假体是非常必要的,恳请二审法院对他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这一合理请求予以支持。
平心而论,医生不是神仙,不可能没有一点误差,一点纰漏,但是,在此案中,三家医院同时误诊,并且时间长达八年之久,我们难道不应该从中吸取一些什么教训吗?不管此案最后如何判决,这都应该成为医务人员的前车之鉴。
无独有偶,35岁的张宝兰也经历了相同的遭遇。也是由于医院误诊,他被切去右侧睾丸、附睾,结扎左侧输精管,从此失去生育能力,且性功能受损。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998年10月21日,兰州市城关区某局干部张宝兰,因右侧睾丸肿痛到城关区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睾丸附睾炎。病人住院,由外科蔡明智大夫负责治疗。一段时间后,蔡让张宝兰找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泌尿科专家刘国栋检查,刘检查后写便条建议对右侧睾丸做B超检查,怀疑是右侧睾丸结核。蔡大夫看了便条说:“没有那个必要,不要信他那一套。”
12月初,张宝兰的右侧睾丸由红肿变软,蔡大夫断定病已痊愈。出院后,病人还是感到难受,于12月11日到兰医二院找专家检查,临床诊断为右侧附睾和睾丸结核,B超检查证实了大夫的诊断。
12月15日病人再次住进城关区人民医院,但此时病人病情已经恶化,专家会诊后决定切除附睾。12月30日手术时,大夫发现病人睾丸已被严重感染,无法保留。主刀大夫在手术台上向病人提出必须切除右侧睾丸、附睾,并结扎左侧睾丸输精管。家属含泪签字,病人被迫答应。
术后,病人及其家属要求院方对严重失职的蔡医生作出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医院只承认这是一次误诊导致的“严重差错”。并据此作出决定:对蔡明智大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内不考虑职务晋升,停发半年奖金;对病人一次性补偿5000元。张宝兰对此断然拒绝。对于“误诊”的原因,医院的说法是:一方面是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另一方面是医院的技术条件所限。之所以坚持是“严重差错”,医院的理由是睾丸不是重要脏器,况且手术切除的是病变的一侧,对其“生理功能没有任何影响”,而国家对于最低一级的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是“使患者的主要脏器损伤,造成功能损伤的,可定为三级医疗事故”。
当然,比起心脏、肝脏、肾脏这些生命器官来说,性器官或许没有那样重要,但对于具体一个活生生的人来说,对人生活的质量来说,却绝对是重要的。张宝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痛苦地说:自手术后,生殖器就再也没有勃起过。为此他心中十分烦闷,有时觉得活着真没意思。一些专家也认为:右侧睾丸、附睾切除,左侧输精管结扎给病人带来的后果是明显的,首先是生育能力丧失,其次性功能受到影响。
张宝兰就此事的责任鉴定向兰州市城关区卫生局提出了申请。城关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1998年3月16日作出鉴定意见,肯定了主管医师蔡明智的误诊,但最后结论是:构不成医疗事故,属严重医疗差错,既有技术差错,也有责任差错。
《中国青年报》在发表上述的报道时直言不讳地指出,“标准”存在缺陷,对照卫生部的分级标准,张宝兰既不是未婚,也不是已婚未育,所以算不上二级乙等事故。右侧睾丸、附睾被切,左侧睾丸输精管被扎,生殖器功能自然下降,但睾丸又算不上主要脏器,所以张宝兰之事连三级医疗事故都算不上,这与他遭受的痛苦显然是不相符合的。甘肃省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荣昌就此事对记者说,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蔡医生和医院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用十年前的医疗事故等级标准来处理现在的医疗纠纷,其缺陷是明显的。
人的性器官到底价值几何,笔者不在此讨论,引用此例只是说明一点,医务人员的任何误诊,不管构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病人来说都是无法弥补的痛苦。我们不能以医疗事故的标准来衡量医疗工作的质量,更何况是一个十年前的旧标准。
有的误诊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没有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就滥下诊断;有的误诊是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诊疗技术欠缺而错作诊断;而有的误诊却是“谋财害人”,把高尚的医疗行为沦为了赚取黑心钱的手段。据《今晚报》报道,一名患者生殖器上出现一块皮癣,奔波求治七年,先后被九名“性病专家”诊断为性病,并从中发财。最后做病理检查发现,原来只是牛皮癣。
也许对于这些“性病专家”来说,这不会构成医疗事故,但对于病人来说,却绝对是一场令人伤心的悲剧,一起不堪回首的的事故!为了自己赚钱而把病人推到痛苦的深渊,这难道仅是一个误诊能说得过去的吗?!
由于没有明确诊断,恙虫病成了夺命病。为了给丈夫之死讨个“说法”,广铁一小教师石连叩日前将广州铁路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医院对她丈夫的诊治构成医疗事故,并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家庭老人、小孩赡养费和原告精神损失费等共80万元。目前,这宗备受关注的医疗纠纷案已经在东山区法院受理并开庭。
《南方日报》1999年2月1日报道,原告石连叩诉称,1997年10月14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助理统计师田伟因身体不适到本系统的广州铁路中心医院门诊部就诊。接诊的汪医生经过一番检查后诊断田伟患的是上呼吸道炎,于是用青霉素和清开灵静滴为患者治疗。三天后,因高烧不退,患者再次到医院复诊,医生用青霉素和病毒唑静滴为他疗治。10月23日,田伟还是高烧不退,患者被收进医院呼吸内科住院治疗。
原告称,丈夫在住院后,接诊医生、主管医师和呼吸科主任均发现病人腹部有皮肤“焦痂”存在,但都没有给予重视,仍然按急性上呼吸道炎和双侧肺炎进行治疗。在病人病情急剧加重和家属多次提示患者有无传染病可能性的情况下,医生仍然自以为是,没有紧急请传染科会诊,直至病人出院时仍未明确诊断,致使病人病情不可逆转,并发器官损伤,导致病人在转入其他医院后,因延误时机而于11月6日不幸死亡。
石连叩说,医院的一些医务人员对田伟的病情不但采取漠视的态度,而且对其痛苦症状进行讥讽、嘲笑。鉴于医生如此态度,而且病人病情又一直没有好转,医院也没有明确诊断,家属在提出转院要求被拒绝后,27日自行转院就诊,当天就被确诊为恙虫病,但由于发现得太晚,虽经全力抢救终告不治。尚是壮年的丈夫去世给石连叩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痛苦,病人的岳父、岳母在得知不幸消息后分别去世和瘫痪。事后,院方为了表示对死者家属的同情,由医院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助10万元,但石连叩对此结果并不认同,还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广铁中心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面对原告的指控,医院不承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被告律师在代理词中认为,医院医护人员对病人的诊治尽心尽力,不存在过失。相反,病人住院期间隐瞒钓鱼史、焦痂史,当医生检查病人腹部有一疤时,田伟的回答是:“这是一个疥子,涂了碘酒后就好了。”该律师认为这样对诊治恙虫病大大不利,田伟及其家属若配合诊治,不擅自离院外出,结果不一定会死。另外,恙虫病仅是初步临床诊断,死因不明确,非进行尸检,还不能认为恙虫病是最后诊断。他反问,有什么理由和依据认为是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了病人的死呢?
据《南方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上级集团公司的过问,医院曾就患者田伟在医院的诊疗过程,向上级公司作了情况汇报,称院方专门召开医疗安全委员会会议,进行了认真讨论。最终的讨论意见是,患者田伟“恙虫病并多器官损伤”,死因诊断是明确的。为何在该院诊疗期间未能明确诊断,经分析原因是:关于病人皮肤焦痂,医生发现了却因内科医生对恙虫病不熟悉,缺乏认识和经验,导致未能明确诊断,这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也承认,少数医务人员没有做到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在服务态度方面存有不足;在临床工作中,对于诊断不明确的患者,有怀疑时没有及时提请有关专家会诊,共同明确诊断等。
此例到底构不构成医疗事故,还有待于法律明断。笔者要说的却是,分清责任固然重要,而吸取教训更有必要——死者已死,无法复生,我们要面对的是更多的生者,他们需要的是医务人员真正地救死扶伤,而不能再是这样不明不白地死去!
许多医疗事故,都是由于误诊误治引起。而之所以会出现误诊误治,除了一部分确实是医疗技术欠缺外,更多的却是医务人员责任感不强所致。有的医务人员在诊断中不认真听取病人主诉,检查不全面,或者过分依赖实验室检查,在思想方法上存在主观性、片面性和盲目性;有的医务人员对疑难重症病情观察不仔细,主观臆断,自作主张,滥用药物,以致加重病情,损伤组织器官,引起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
有一病人因胸闷、呕吐、出汗、头晕到一家医院就诊。病人自诉于前一天喷洒过有机磷农药,当时未戴口罩,也未戴手套,并有药液溢出到她手部。接诊医生对如此重要的病史竟未有高度重视,而以“急性胃炎、中暑、轻度有机磷农药中毒待排除”收住入院。入院后也没有进行抗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治疗,而按急性胃炎进行治疗,终因延误了抢救时机,几小时后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这是一位有近十年诊疗经验的临床医生,但他盲目自信,不尊重科学,不尊重事实。在乡村医生向他讲明有明显的有机磷农药接触史,并且还有有机磷农药中毒的症状时,他不是立即检查病人,而是教训了乡村医生一顿,说:“不要轻易给病人下有机磷中毒的结论,更不要滥用阿托品,造成阿托品中毒。”并引古论今说了一大通,共花了30分钟时间。当时家属心急如焚,要求他立即检查处理病人,他却仍然慢条斯理,不慌不忙地给病人检查。
这难道仅仅只是误诊吗?
医务人员,作为保护人类生命的使者,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威信,历来为人们所尊敬和爱戴。也正因为如此,医务人员成为了权威的化身,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是无可怀疑的圣旨。明明医生的诊断与自己的病症不相吻合,我们有几个人敢去怀疑?明明用了医生开的药身体不适,甚至已感到了死神的威胁,我们有几个人敢去推翻?
我们不能因此就去责怪病患者的盲目轻信,由于医学诊疗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一般的人又怎么敢去与权威的医务人员谈医论药呢?他们惟有把信任的目光投向医务人员,把自己的生命与健康托付给医院。这就再次说明,医疗工作,是一项需要特别认真负责、谨慎细致的工作,医务人员的任何粗心与大意,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酿成无法纠正的错误。
不久前,有一中专学校的女学生向《民主与法制》求助:“我因月经期流血不止,进某医院治疗,医生在未做任何化验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不完全性流产’,并逼我承认发生过两性关系,否则不给止血。我害怕一直流血而死,就违心地承认了,医生才为我止了血。止住血后,我立即到另一大医院认真化验检查,诊断为‘青春期月经紊乱’和‘功能性子宫出血’。某院知道后立即向我校发了‘不完全性流产’的证明,学校不分青红皂白就开除了我的学籍。现在,我的名誉已毁,走投无路,只想以死证明清白。”姑娘的求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不白之冤才得以洗雪。
明明发生了误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不但不承认,而且还故意散播谣言,这些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沦丧到了暗无天日的地步!有人剖析此案,姑娘的权利受到医务人员的严重损害。首先是损害了姑娘的生命健康权:病人因流血不止而求医,医生应在合理检查诊断的情况下尽快为病人止血;其次是损害了姑娘的隐私权:姑娘有权要求医生不要将自己的病情告诉他人,医院也有义务为姑娘的病情保密,但某医院没有征得姑娘的同意就将疾病诊断(并且还是错的)告诉了病人的学校。——误诊误了多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