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机动车“撞死了人白撞”,是不是“白撞”?
这个问题的提出,如果不把条件讲清楚,所有人都会白痴一样地反应:怎么会呢?幸好我听朋友这么发问,脑袋里立刻就明白了朋友的意思其实是在指香港的机动车司机如果本身无责任,比如喝酒、技术不过关,或者车辆突然出现了机械故障,意外地将行人撞死,这个行人还得有过失在先,要么过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线,要么违规跨越了高速公路的栏杆等等,此类情况下被司机意外地撞死是不是“白撞”?
2005年北京出台了新的交通法规,将无责任司机意外地撞死行人还规定为“有责”,要受罚,也要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据说此事曾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面积的反对,有人声称北京的这一新的交通法规简直是一部“恶法”,这样规定不是在怂恿行人肆意出没马路?甚至给一些心存不轨的“碰磁儿”者创造了法律空间,让他们有条件“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
为了弄明白香港这方面的情况,有一天我托当地的熟人帮我找到了一位资深的香港靓仔差佬(警察),向人家请教。这位“差佬”非常精干,身体灵活,脑袋灵光,口才也很好。他说“香港的司机一旦在马路上意外地将行人撞死、撞伤或者将小动物撞死、撞伤,当事人第一时间必须要向警方报案,同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等警察到来了以后进行调查。谁要是在这种情况下不报警、‘私了’,谁都会触犯香港的法律”。我说“这一点我知道,这和内地的规定也差不多,我想比较的是香港有没有一种说法,叫做‘撞死了白撞’”?
什么,“撞死了白撞”?
靓仔警察显然一时没有反过神儿来,我又把“规定情景”重新复述了一遍,这一遍他不等我说完就立刻明白,抢过我的话:“这还用问吗?如果司机无责任,在香港当然什么事情就都没有。”——看来“撞死了白撞”在香港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来到香港常驻,近三年的日子,我从来没有见过马路上任何一位司机无责任地将行人意外撞死,然后理直气壮地就开车走人。然而香港的《交通条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撞死了白撞”在香港有没有法律可依?我开始寻找,大热天地把自己闷在房间,一上网就到了半夜,那天累得我满头冒汗,差点虚脱,可是结果是什么?我非要找到“撞死了白撞”是不是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是香港的法律是一片汪洋大海,“海”里面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我要找的这个“字眼儿”、这根“针”。
内地人都知道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制的建立健全在这里可不是一句空话。
翻开《香港法例》,进入《法例资料库》,我首先发现这里边的内容太多了,2703章,每一章又由相关的很多法条组成,看到哪里那里都是一大片、一大串。比如《香港交通条例》在《法例》当中排行第374章(还是那位靓仔警察事先告诉了我才节省了我很多的时间),这一章,从“A章”到“V章”,涉及香港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驾驶执照”、“安全装备”、“快速公路”、“车辆登记及领牌”等等再分为22章,而22章里面的每一“章”又有“子章”,子章里再生出“孙章”——哎呀,那个细,查一条“撞死了白撞”几乎要让我把整部《香港交通条例》从头到尾看上两三遍。其中相关的第36条:“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引致他人死亡,即属犯罪。”这是关于司机“有责任”的,我就放了过去;第37条:“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即属犯罪。”这也是指司机有责任的,虽不涉及死伤,但与我的目标无关,也放了过去;再看第38条:“不小心驾驶……”第39条:“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都是在说司机本身就有问题,触犯了法律当然要接受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的惩罚。可是司机“无责任”呢?查来查去,没有,“无责任”在香港就不犯法,不犯法在香港的法律当中就没有惩处规定,自然也就不承当任何的法律责任。
我绝望了,正犹豫着,再往下找,突然看到《香港交通条例》第48条出现了这样的一行醒目条文:“行人所犯罪行”,唉,这可有点意思了,行人在香港的马路上也有一个涉嫌犯罪的问题?仔细看,“行人所犯罪行”指的是“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于任何道路上驾驶人力车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接下来还有第49条:“干预汽车”,这就更有意思了,“任何人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登上一部车辆或干预该车辆任何部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2个月”——看完,我乐了,为什么?香港法律的这一条不是正好针对有些内地人:那些人故意冲撞机动车,滋事寻衅,也就是北京人常说的“碰磁儿”!
“碰磁儿”在香港违法。
机动车司机如果没有涉嫌犯罪就不受任何法律的追究,我想我历经艰辛四下寻找的关于“撞死了白撞”的依据,到此是不是就可以算浮出了水面?
不过即使是如此,那天那位靓仔警察在和我谈起《香港交通条例》之后,借着“撞死了白撞”的话题大发感慨,可把香港的交通管理说得非常神圣、非常复杂。他说:“香港的司机‘无责任’在我们这里‘撞死了白撞’当然是天经地义,但是香港的警方一旦接到了一起报案,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可却比你们大陆要专业得多——我们拥有的是什么?美国、英国一样的侦察手段。警察到了现场不一定马上就会认定肇事司机是不是有罪,一切都要等取证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然而最后的结论一旦出来,任何人都不能干预。”
我听了他的话,觉得这“差佬”怎么一口一个“你们大陆”、“你们大陆”的,好像他自己就不是中国人。就有点伤自尊,好几次开口纠正他,不是“大陆”,是“内地”,意思是变相地在抗议:你别话里话外地总想挖苦人,香港回归都快十年了,你以为你是谁?难道不是中国人?
靓仔警察见我有点不高兴,也无歉意,相反继续执著地接着说:“对不起,我的话‘话丑理不丑’,你们大陆,对,内地,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信你想想,香港的道路交通为什么没有那么多的麻烦?一方面是我们法制到位,另一方面市民也知道自己的义务。这样事情就好办多了。比如马路上的车辆一旦出了事,不管车主是谁,哪怕是特首,叫董建华,叫曾荫权,警察、法院该怎么处理还会怎么处理,这里不兴‘说情风’,更不会对高官、贵族网开一面。”
我不能不承认香港的警察对我们内地的“成见”并不是完全没有针对性,他的“挖苦”有事实根据——内地的情况仔细想起来可不是吗,机动车一旦出了事,警察首先会习惯地弯下腰来先看看车牌是谁,如果发现车牌是“京O”或者其他的什么特殊牌照,心里就咯噔一下,以后办案就不能不“特别考虑”。此外还不要说“肇事”的车主假使有关系、有钱、有能耐,会去交管部门找熟人、“请求”某某领导出面“行政干预”,这样几次三番下来,自己的问题总是有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面对人家靓仔警察的“指责”,那天我不脸红,躲得过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