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为什么要研究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行为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活动;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虽然同性恋现象古而有之,但同性恋这一概念却是晚近才出现的。随着19世纪对人类个性发展与人类性行为研究的开展,人们才开始了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创造出同性恋这一概念。今天社会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同性恋一词,英文写作homosexuality。homo这一词根的本意是希腊文“同样”之意,而非拉丁文“人”之意。
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社会学研究的理想课题。说它「理想」,是因为同性恋现象外延清晰,内涵独特;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subsulture),有着它独特的游离于主流文化的特征;同性恋者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具有独特的行为规范和方式。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学者都热衷于这个题目,对此作过大量研究。
仅从1898年到1908年间,关于同性恋这一问题的出版物就达到一千种以上,本世纪随后的80多年间,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就更多了。然而,在我国,除了散见于报章杂志的一些零星文章,竟没有一部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专著,这实在是令人惊异的事情。作为国内社会学对同性恋现象的首次尝试,我们不能不感到责任重大。
为什么要研究一种仅属于人口中一小群人的亚文化呢?
首先,人与人之间的区别莫大于文化上的差异。社会学反对文化中心主义,而持如下观点:各种文化在各不相同的环境中产生,人在其中,有出生死亡,有婚丧嫁娶,有前因后果,完全可以自圆其说。不可以认为,一些人所属的文化高级,另一些人所属所文化低级;毋宁说,各种人有各种人的活法。对于同性恋这一亚文化,也应当如此看待。
其次,如果同性恋行为并不普遍,其他动物中没有这种现象,在人类中也只是极个别人才有,那么,研究它就不是十分有意义了。「但是如果我们证明,它不仅是人类性活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哺乳动物界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那么事情就完全不同了。」(金西:第199-200页)。
动物学研究发现,许多灵长类动物,如猕猴、狒狒、黑猩猩等,都有同性性行为。有人以此为据提出,人类的同性性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违法自然的。但需要加以说明的是,不少灵长类动物中的同性性行为,其内容主要不在于性,而在于以这种动作表示自身对对象的统治地位,或者是以同对象加强联系为其目的的。
大量已有的研究表明,同性恋者虽然在整个人口中站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怀特姆在对美国、危地马拉、巴西和菲律宾四国的比较研究中曾得出下列重要结论:
(1)这些社会中都存在着同性恋现象;
(2)在这些社会中,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
(3)社会规范既不能阻碍也并不助长同性恋倾向;
(4)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回产生同性恋亚文化;
(5)虽然所在的社会不同,同性恋者在行为兴趣和职业选择上趋于一致;
(6)所有的社会都会产生相似的性关系连续体,从男同性恋到女同性恋,种类齐全。作者认为,同性恋不是由某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产生出来的,而是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类性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怀特姆,1983年)
凯查多利在《人类性行为基础》一书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他指出:「同性恋者当中既有穷人也有富人,既有受过高深教育的人也有无知无识的人,既有有权的人也有无权的人,既有聪明的人也有愚笨的人。同性恋存在于各个种族、各个阶级、各个民族个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当中。」(凯查多利,第329页)
早在概率统计在社会学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之前,就有许多社会学家和性学家,对同性恋行为在人群中的发生率以及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比例作过多种估计。
根据德国著名性学创始人,「第三性」理论的首创者和最早对同性恋现象进行研究的学者郝兹菲尔德的估计,同性恋及双性恋这两种人要站到全人口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
葛理士在1936年估计,当时英国的同性恋者约站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同年,特曼和米尔斯估计,同性恋在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百分之四。1947年,麦克法兰估计全美国的同性恋发生率约为百分之六。
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报告了高得多的发生率。汉米尔顿在1929年发现,18岁以上的人群中,同性恋发生率为百分之十七。拉姆齐在1943年发现,高中生中的同性恋发生率为百分之三十。辛格在1947年提出,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百分之二十七。此外,据不少军医和军队心理医生估计,军人中的发生率达百分之十或更高。我们怀疑,这些比例过高的「发生率」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在人群中所站的比例,而不少觉得终生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的比例。贝尔的调查就明确声明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所站比例,在他所调查的人群中,有三分之二的调查对象在十九岁以前有过同性恋经历。
著名的金西调查规模宏大,方法比较可靠,是权威性极高的数据。金西指出:「对发生率的估计可以有天壤之别。许多人认为,同性性行为者少而又少,除了在医院里,人们常常一辈子也碰不上一个。但许多自己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则说,与自己同样的人站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金西,第203页)我们的调查对象中,也有人作过类似后者的估计,认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男性都有过同性性行为。当然,这一估计仅仅出自被调查者的个人感觉,是不可靠的。
金西调查对仅仅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和绝对同性恋者作了明确的区分,并给出了这两种人在人口中所站比例的可靠数据。他指出:青春期开始之后的白人男性中,有百分之三十七的人至少有过一次同性恋行为,有百分之四的人终生只有同性性行为(绝对同性性行为者)。此外,少年组的百分之六十和青年男子组的百分之四十八,在少年期曾参与过同性恋活动。(金西,第211-213页)在去除金西样本中教育程度偏低及有过入狱经历的个案偏多的偏差因素之后,「估计全人口中大约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的成年男子是纯粹的同性恋者。这或许是今后很长一断时间内我们能得到的最佳估计。」(盖格农,第12章)
为了使人们对同性恋现象有一个客观的了解,金西还创造了性关系连续体的理论。他认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现实社会在一切方面都呈现为连续体。他的理论将绝对异性性行为者到绝对同性性行为者的中间过渡状态,概括为七个等级:
0级--绝对异性性行为;
1级--偶有一两次同性性行为,而且绝没有异性性行为中那样的感受和心理反应;
2级--同性性行为稍多些,也能不明确地感受到其中的刺激;
3级--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两种行为基本相等,一般两者都能接收和享用,无明显偏爱;
4级--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同性性行为多于异性性行为,但仍有相当多的后者,还能模糊的 感受到后者的刺激;
5级--只是偶尔有异性性行为及其感受;
6级--绝对同性性行为。
金西的性倾向连续体,有助于人们改变同性恋与异性恋非黑即白的传统观念,用间色的思想使人们注意到两极间的各种过渡状态。
按照金西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坏特姆关于各种社会和各种文化中同性恋者所站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站到成年人口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对于这样一个相对稀少但绝对庞大的人群,对于这一群有独特生活方式、独特性取向的人们,我们至今几乎一无所知,难到不应当对他们产生某种程度的好奇心吗?
第三,人们为了对某事作出判断,必须知道有关它的基本事实。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是现代人特有的乐趣。在中世纪,人们享受不到这种乐趣也消受不了这种乐趣的--他们由别人来作判断,如上帝和教会,自己是断然不愿惹这种麻烦的。如前所述,为了享受到自己对事物作判断的乐趣,首先要了解有关判断对象的全部事实。这项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我们社会中那些愿意对同性恋现象作出自己的判断的人们,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即同性恋在中国的实际状况及其行为方式。
有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它是不道德的。这种人以为,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许多事情,自己最好保持一无所知的状态。或者,越是对它一无所知,就越能保持自己心灵的纯洁,保持自己痛恨同性恋的道德观念。从现代人的观点来看,这显然是一种胆怯的态度,鸵鸟式的态度:你对某事一无所知,它就会因此而不复存在了吗?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他们是有病的、需要加以挽救的。这种人的思维方式仍属于中世纪的范畴。即使同性恋者是需要加以救助的,我们也必须首先知道他们究竟是谁,在哪里,如何行动,是否需要我们的救助等等。就象一度很流行过的一种颇具文化中心主义问道的说法:我们要去解救天下三分之二的受苦人。这种曾经被人们及其认真对待的说法已经变成了一句笑话。它的可笑之处在于,第一,我们并不认识这三分之二的受苦人;第二,我们并不知道他们受的是什么苦;第三,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在等待我们的解救。同理,当我们要去「挽救」同性恋者之时,如果一不认识他们当中的任何人,二不了解他们在如何行事,三不了解他们是否需要我们的挽救,我们我们就会陷自己于可笑的境地。
在讨论同性恋产生的原因时,一种理论往往就是对同性恋的一种定义。假如你接受了遗传论,就可以说同性恋是一种遗传现象;接受了心理分析理论,又可以说它是一种心理变态。这些理论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同性恋是一种存在,而这一点恰恰是最重要、最基本的。
我们说同性恋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男人经常同男人过性生活。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事实。至于具体原因是为什么,或者如何对待他们,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要研究同性恋,就必须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以往有些同性恋研究,在接触研究对象之前,就认定同性恋是罪恶、反常、变态等等。从视同性恋为变态这一前提出发所作的任何研究,结论必然认为它是变态。当然,不能说这类研究毫无意义,因为它可能有所发现。可惜的是,它发现的一切都在变态范围之内;假如同性恋有非变态的一面,那么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研究开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说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个两难窘境:在一切研究开始之前,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体是我们所不知道的。通过研究来发现,是我们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能预作结论道,它是错的或它是坏的?假如你都知道了,还研究什么?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价值判断。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恋研究,不少都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回顾已有文献不难发现,同性恋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全是对研究者有利的。身为同性恋者的研究者所作的研究,总是把同性恋往有利方面说(如郝兹菲尔德的「第三性」理论等);异性恋者的研究则把他们往不利的方面说(变态、罪恶等等)。在我们看来,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其价值价值不在于道德评判的分量,而在于其中要有所发现。目前有些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不看重事实本身,却致力于批判,发泄了心中的愤怒。这样作研究一定有很大快感,然而科学研究有别于手淫,其价值有实在的标准,不是快感,因此我们的研究坚决拒绝这样的诱惑。
第二节、同性恋现象普遍存在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还是在远古时代。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此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仰慕。
在四千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看作神圣的事情,传说中认为,霍禄士和塞特这两位大神有过这种行为。(葛理士,第283页)在古埃及的后宫,每个女人都有一个亲密的同性朋友。古印度也有类似的情况。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仑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也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葛理士,第283页)
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布达米亚,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在巴比伦的神庙,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会实行监督,由主教负责管理。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此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仰慕。
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不易接近,又不受教育,在社会中没有地位,因而触发了男性中的同性恋现象。有些国家还有成年人喜爱青春期前幼童的风习,认为他们长得象美丽的女孩。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记载了青春期的同性恋现象,据说属于喜爱同性恋甚于喜欢异性恋的文明。玛雅的男孩在结婚之前,父母通常会给他安排一个男性玩伴(男奴),以满足他的需求。玛雅人还认为,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难以改变的,因而对同性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同性恋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还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腊,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经度过青春期但尚未进入成熟期的少年发生热恋,尤其喜爱12岁到16岁之间的少年。在公元前6世纪到4世纪这200年间,希腊人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之,当一个少年接受完传统的基本教育之后,即被置于一个年长男子的羽翼之下,这成人被称为「爱者(lover)」;少年被称为「被爱者(beloved)」。这个成年人通常三十出头,负责少年的道德与心智发展教育,以仁慈、理解、温暖及纯粹的爱对待少年,唯一目的是培养这少年道德上的完美。在战争中,他们并肩战斗,如果少年犯错,这成年人要替少年受罚。少年长大成人后,或者结婚,或者成为另一个少年的保护人,即「爱者」。在战场上,「同性之爱」也获得了赞赏。在不少战役中,斯巴达的军队都因为士兵们这种「同性之爱」而赢得了战争。柏拉图对此曾作过如下评述:「一小群彼此相爱的士兵,并肩作战,可以击溃一支庞大的军队。每个士兵都不愿被他的『爱人』看到自己脱离队伍或丢下武器,他们宁可战死也不愿受此耻辱……在这种情况下,最差劲的懦夫受到爱神的鼓舞,也会表现出男人天赋的勇敢。」著名的底比斯圣军,就是全部由一对对彼此相爱的士兵组成,转战三十余年,立下辉煌战绩,最后才被马其顿帝国亚力山大大帝所击溃。在最后一次战役中,三百名圣军全部光荣战死或受到致命的创伤。(唐纳希尔,第41-44页)
雅典也盛行同性恋爱。史载雅典政治家阿西比亚德将军就是一个这样的传奇人物。他十七八岁时,成为当时雅典城内各自最高、长相最英俊的青年。无论他走到哪里,都有一大群男人追随。这些男人把他当作美丽的少女一样与他调情,向他求爱。他扮演荡妇的角色十分在行--奚落他的仰慕者,或与他们调情,把他们弄的十分尴尬。如果他心情好或有利可图,他有时也给这些同性恋追随者一点点恩惠。于是他成为雅典青年心目中的偶像。(亨特,地19-20页)
总之,希腊人认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爱情对象。对于那些有文化修养、兴趣高雅的男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将精神上的投契作为爱情追求的一部分。尚未成熟的英俊少年比异性情侣更能燃起他们炽热的感情之火,他们有着姑娘似的腼腆、精力旺盛、朝气蓬勃,男子汉的气质正处于含苞待放之时。这种爱远远超出了纯生理的范畴,成为一种高雅的、具有美学意义的情趣。柏拉图甚至认为,「神圣之爱」只存在于男人之间,只有男子之间的爱情才是感情的真正贵族与骑士形式。在他的著作节选中,是这样赞美男子之间的爱情的:「通过对男孩子的夜晚之爱,一个男子在起床之时开始看到美的真谛。」(转引自拉里亚,第128页)。
此外,古希腊还允许同性恋男妓的存在,尤其在雅典更是如此,外国人可以长期包租男妓。尽管少男卷入卖淫父母要受惩罚,但真正被送上法庭的人极为少见。
在公元六世纪时,罗马人也常为漂亮少男付钱。当时自由人中有一种习俗,即为少爷配备一个同龄的奴隶少年,以满足他最初的性欲望。
当时,女同性恋的风气亦很盛行,有些女同性恋者打扮成男性的模样,参加打仗和狩猎活动,同另一个女人结婚,二人象夫妻一样相处。据说女诗人萨福在莱兹波斯岛建立了一个女子学校。她的诗名极盛,被誉为「第十缪斯」。她虽有丈夫子女,却一个接一个地爱上她的学生,最后因遭到一位女恋人的拒绝,滔海而死。另外,据说女同性恋的风气在罗马时代比古希腊时代更为盛行。
在18世纪的法国,路易14时代,女性在一切方面占据突出地位。或许是处于对这一状况的反感,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同性恋团体。这个团体的人不同女性发生任何关系。它的成员中有许多是贵族,王子也卷入了,惊动了路易十四,使得他不得不亲自过问此事。
在英国,著名的王尔德案件曾引起轩然大波。王尔德因同性恋倾向被判处两年徒刑,在1900年他辞世之后,书籍和剧作被禁,致使出版界和文艺界噤若寒蝉。在当时严厉的气氛中,连葛理士的科学著作也遭查禁。
带有商业色彩的同性恋是19世纪卖淫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特别是在英法两国。法国的男妓起步较早,在放弃了火烧女巫的陋俗之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改为火烧同性恋者。但是到了1725年,人们的观念已改变很多。拿破仑法典对同性恋这惩罚措施已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到1806年,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即使不是司空见惯,至少已受到了容忍。当时巴黎有数百名男妓,其中最有名气的一位叫做安德烈,其夜度资高达1800法郎,而当时一名技工的日薪仅有2至4法郎。(唐纳希尔,第224-225页)
20世纪初,德皇威廉二世时,德国同性恋人数很多,根据郝兹菲尔德的说法,当时柏林有两万名男妓(一说6000人,一说2000人),因此法国人称同性恋为「德国病」。尽管德国当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十分严厉,但只是在涉及诱惑少年和引起公众舆论注意时才适用,而且只对无名百姓才适用。当时,民众中关于军队、行政、外交部门的高级官员中有同性恋者的传言愈演愈烈,柏林一家刊物甚至宣称,在最高层有个同性恋集团,形成了第二政府,蒙蔽皇帝。于是,揭露这一集团就成为一种爱国行动了。出版商哈顿发表了攻击同性恋的文章,引起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围攻。有人证明王子也卷入了同性恋阴谋集团,因此导致王子退位,朝野议论多年。
在封建时代的日本,常常有和尚与漂亮少年同居的事情发生,每个武士都带有个少男,经常发生为争夺少男而引起的决斗。直到19世纪中叶,日本还有提供男妓的茶室。
在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调查当中,除了对单个国家和社会的研究之外,还有大量综合的研究。福特和毕齐研究人类学文献,发现在76个原始部落中,有49个部落把同性恋视为正常行为。在20世纪的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社会似乎默认了同性恋活动,事实上,可能找不到完全没有同性恋现象的社会。
北非的斯旺人中普遍有男同性恋行为,显要的斯旺男子互相借用对方的儿子,公开谈论他们的男性性爱,就象讨论与女性的性爱一样毫无忌讳。已婚和未婚男子都被习俗要求进行同性恋活动。如果一个斯旺人不同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就会被视为怪人。
在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原始部落,例如卡迪克部落中,人们把儿子当女儿养,让他们穿女孩服装,作女孩的事情,并只同女孩游戏。到了10至15岁时,就令其同有钱的男人结婚。
在西伯利亚东北部的一些部落中,常有一些男子作其他成年男子的妾。
在夏威夷岛国的一些人种中,同性恋现象也很普遍。
东爱斯基摩人中,有些女性拒绝同男性结婚,自己却表现出男性的行为作风。
在澳大利亚西部的肯伯雷地区,男子成年后如果找不到女人,就同「少男妻子」一起生活。在澳大利亚南部,没有妻子的老人往往有一两个少男陪着过日子,老人嫉妒地监视着他们,用他们作鸡奸对象。
在我们四千年历史中,正史和野史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何时?传说是始于皇帝。清代学者纪昀(晓岚)《阅微草堂笔记》中说:「杂说称娈童始皇帝。」(卷12)但是根据潘光旦先生的考据,认为这一记载不尽可靠,因为就连皇帝本人是否确有其人还在探讨之中。
另据考证,我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美男破产」、「美女破居」之类的说法,更有脍炙人口的「馀桃」(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后代于是以「龙阳」、「馀桃」、「断袖」等暗语指同性恋现象。
潘光旦先生遍查史书,考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这一事实。汉文帝宠幸邓通,赐给他开采铜山自铸钱币的权力,邓通因此而富比王侯,成为中国历史上因「色」而获益最多的男人。
汉时宫人中还有女同性恋现象,她们乔装打扮,配为夫妇,同寝同食。当时陈皇后无子,命宫人打扮成皇帝模样,同她共寝,武帝得知此事后,大怒废后,责其为「女而男淫」。
在汉以前,「狎昵娈童」仅为君王贵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渐渐普及于士大夫及社会民众,并且公然形诸歌咏。「晋朝和六朝是一个是否讲究品性的时代……各种品性之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仪,男子而亦讲究姿容,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南北朝了。」(葛理士、潘注,第531页)男子讲究姿容正史男子同性恋盛行的佐证。两晋六朝之后,正史不再记载有关同性恋的事情。
唐朝与五代,男色之风渐衰,但是宋朝有兴盛起来。男子公然为娼,聚集成风月作坊,招揽生意。到了宋微宗时,不得不立法告捕:「男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可见当时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风又衰,到明代又复盛,上有「宠狎年少俊秀小内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昼非金(男戏子)不食,夜非金不寝」的大官,下有「溺于男宠、不问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继明代男色极盛之后,情势并不见逊色。明清两代法律皆禁止官吏狎女娼,这可能是不得不寻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一。当时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园中的戏子,而一般人则到「相公堂子」中寻欢,相公堂子即男娼馆,其设备几乎与妓院一模一样。(唐纳西尔,第105-106页)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畜养相公成风。这些大户人家买来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赏玩,称「男风」,小孩被称为,「相公」、「象姑」。据潘光旦先生考证,「相公」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的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再后,好事者认为「相公」之称不雅,又改为「象姑」,声音相近,而意义更切。当时北京通行的一种近乎指南性质的书,叫做《朝市业载》的,载有咏象姑车诗说:「斜街曲巷趋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幅子儿纱。」到清末及明国初年,伶人如田际云(想九霄)辈始出而倡议废止所谓「私寓」制度。(荡理士,潘注,第322-323页)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不许合演的时候,男的必须当旦角,女的必须当生角,因此,伶人的职业成为同性恋者和易装癖者最好的一个出路。中国历史上不少小说中都有对同性恋现象的描写,如《红楼梦》《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宝鉴」一书,完全是以描写梨园的同性恋为主题的。
近代我国称同性恋风气为「男风」,又称「南风」,「闽广两越尤盛」。男同性恋者互称契哥契弟,女同性恋者则结拜金兰。据张心泰《粤游小志》云:「广州女子多以拜盟结姐妹,名为金兰会。女出嫁后,归宁恒不返夫家。至有未成夫妇理,必挨同盟姐妹嫁毕,然后返夫家。若促之过甚,则众姐妹相约自禁。」又云:「近十余年,风气又复一变,则竟以姊妹花为连理枝矣。且二女同居,必有一女,严若藁城者。然此风起自顺德村落,后传染至番禹、沙交一带,效之更甚,即省会中亦不能免。又谓之拜相知,凡妇女订交后,情好绸缪,逾于琴瑟,竟可终生不嫁。」(转引自孙晓,第219页)
由前引大量事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第三节、研究样本及方法
由于同性恋现象是一种复杂的人类行为模式,对它的分类必然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人有同性恋行为,但并不知道或并不认为自己是同性恋者;有些人认为自己是同性恋者,但并没有做过任何同性恋行为。有些人是在周围环境中没有异性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找同性对象;有些人则在有异性可供选择时仍找同性对象。有些男性在与同性对象交往时自我认同女性;有些男性在与同性对象交往时仍旧在外表和内心认同男性。有些同性恋者的身份是公开的(多在同性恋为合法的社会);有些身份是秘密的;还有一些人的身份是半公开的(如在中国被公安局逮捕过并通知单位家属的同性恋者)。有些同性恋者有长期的对子,过着一种「事实婚姻」似的生活;有些则从未有过长期固定的伴侣,而是不停地更换性爱对象。有些同性恋者经常到社会上与陌生人结交朋友,有些则从来不到社会上去,只同身边的人接触。
根据一位美国社会学家的统计,在美国,公开身份的男同性恋者当中,有百分之十接为亲密伴侣,同居多年,不再找伴,过着与异性恋伴侣相似的生活,这批人造成的社会问题和自身的心理问题最少,感觉最为快乐;有百分之十八的人属于开放性伴侣,即虽然经常有固定伴侣,但不断寻找新伴侣,这些人生活不如第一种人快乐;还有百分之十五的人属于「游荡的单身者」,他们性活动最为活跃,喜欢有许多性伴侣,而不是仅一个,这种人以性活动为其生活的重心,不断更换伴侣,他们精力最为充沛,最不后悔为同性恋者,性情友好,自信心强,社会及心理调适的成功程度仅次于第一类人;第四类人有许多伴侣,但是有心理和性方面的问题,不能成功地建立有感情的关系,这类人占总数的百分之十二;第五类是非性的同性恋者,他们在性生活上不活跃,伴侣很少,与人没有亲密关系,很少与人接触,这批人大多数年龄较大占总数的百分之十六;此外还有百分之二十九的人不好归如任何一类中去。(凯查多利,第344页)
根据不同的标准,这个分类表还可以无限制地分类下去,我们的目的在于说明同性恋现象的复杂性,及其必然导致研究的复杂性。
鉴于同性恋现象的复杂性和目前我国法律政令、社会规范对同性恋现象所持有的态度,研究只能秘密进行,因而不可能采取大规模随机抽样的方法。我们的研究于是采取了「滚雪球」抽样方法,即首先找到个别愿意接收调查的同性恋者,由他们介绍自己的朋友熟人,再由这些朋友找到朋友的朋友。用这种方法获得的非概率样本,显然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即从严格的社会统计学标准出发,调查所得的数据资料实难推论及任何已知总体。然而,舍此之外又别无良策。我们只好在调查过程中,力求翔实,下一番去伪存真的功夫。好在这些现象,只要有一例确实存在,调查也就有了一定的实现价值。比之当代人类学中所允许采用的以一个个案史对广大的社会场景作描述的方法,这个调查还显得略胜一筹--我们毕竟积累了相当数量的个案史。调查的具体方法采用了深入访谈个案史和问卷抽查两种方法,样本共49人。在个案访谈中,力求详尽,有些调查对象前后访谈多次,将正在发展中的恋爱事件的最新进展也加在调查记录之中。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共设计了70个问题,回答问题的有两类调查对象,一类是在社会上较为活跃的对自己行为多持有乐观肯定态度的人;另一类是曾经或正在心理咨询机构求治的对自己的性倾向持有悲观否定态度的人。因此这个样本代表性比起完全从寻求治疗的同性恋者当中所作的抽样,更能代表整个同性恋人群的一般状况。对上述两群人所做的比较分析,揭示出一些重要的区别。
全部调查是在1989年至1991年的三年间进行的。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本应包括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两个部分,但由于笔者精力及调查线索的限制,只作了对男同性恋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