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行政院为迁广州办公致南京市政府电
(1048年2月7日)
南京市政府、首都卫戍总司令部、剿匪总司令部:不忍长令烽火蔓延,重苦吾民,政府以最大之决心与诚意力谋和平之实现,期月以来中共和谈代表迄未派出,共军军事行动仍复进逼无已,爰经决定迁政府于广州,兹已于本月五日正式在广州办公。今后政府仍当本其一贯之信念,赓续致力和谈之进行,并图政治彻底之改革,仰各地军政人员慎守岗位,各尽职责,是为至要。行政院。丑虞。二机。穗。
02.行政院为“晓谕民众,力持镇静”至南京市政府密电
(1948年2月28日)
南京市政府:5628,密。戡平共匪,改善经济,实施宪敌为中央坚定不移之方针,近日谣诼繁兴,物价波动,显系共匪乘机声张为幻,企图动摇人心,扰乱市场,以扩大其祸国殃民之罪行。各地方政府应晓谕民众,力持镇静,并于经济与治安方面特加注意,慎勿稍有疏虞,致为奸谋所乘,特电遵照,并饬一体注意为要。行政院。丑俭。二机印。
03.行政院为补发《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致南京市政府训令
(1948年3月9日)
令南京市政府
查《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兹经国民政府于36年12月25日明令公布,登载当月《国民政府公报》,未另行文,恐未周知,除通令外,合行补发该条例,令仰知照,并转饬知照,此令。抄发《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一份。
院长张群
中华民国37年3月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国民政府36年12月25月公布
第一条本条例于戡乱时期适用之。
第二条《刑法》第100条第1项、第101条第1项之罪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而犯前项之罪者处死刑。
预备或阴谋犯前二项之罪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而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三条参加以前条犯罪为目的之团体或集会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而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四条依前二条之规定,自首而免除其刑者得令人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感化教育期间为3年以下、1年以上。如认为有延长之必要者,得于法定期间之范围内酌量延长之。
第五条有左例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陡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将军队交付匪徒、或听其指挥训练者。
2、率队投降匪徒者。
3、将要塞、军港、军用场所、建筑物、军用船舰、桥梁、航空机、铁道车辆、军械、弹药,粮秣及其他军需品,电信器材与一切供通讯,转运之器物交付匪徒,或毁坏,或致令其不堪用者。
4、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
5、以关于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场所,建筑物或军事之秘密文图表、消息或物品泄露或交付匪徒者。
6、为匪徒招募兵役,工亻夫,或募集钱财者。
7、为匪徒之间谍者。
8、为匪徒供给、贩卖或购办、运输军用晶,或制造军械、弹药及其原料者。
9、为匪徒供给、贩卖或购办、运输军用被服、食粮,或其他供制造被服之材料与可充食粮之物品者。
10、意图妨害戡乱、扰乱治安或扰乱金融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一项之罪而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六条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匪徒宣传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犯《惩治盗匪条例》第2条第1项,第3条第1项,第4条第1项第3款之罪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八条犯本条例之罪者,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之。
前项特种刑事法庭之组织,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
第九条依《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之规定应处罚者,其审判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十条前二条案件之审理得许辩护人员出庭辩护。
第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区域由国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04.余仲关于镇压南京市民抢购面粉致粮食部呈
(1948年5月7日)
报告5月7日于本部
遵查有恒面粉厂本日派施志洪押国字61087号卡车一辆,运交邱永兴等9家特粉180袋(每家20袋),车至中华门外时,群众持钞票争购,不得已乃将粉车开至养虎巷警察所办理,群众是时亦跟至警所,当由巡官王保国宣布有营业执照者准购特粉1袋。比时有52家有执照,60袋粉可勉强应付,所外停立百余人多不愿去,当职离所时仍与武装警员争闹不休。待下午7时赶至夫子庙时,发现运交文德桥3号永和号,市府路29号之一新福记两家特粉40袋全被民众抢购,秩序大乱,押车宪兵于劝阻不听时对空鸣两枪,群众仍不理。此时,警察与卫戍部稽查所官兵赶至,当拘捕抢粉者男女13人、殴打警员者2人,夺回面粉35袋,仅遗失5袋。夺回面粉内中有18袋已付永乐号价款,详情警局讯办中,谨此具报钧核。谨呈部长谷
次长庞
赵
职余仲呈
附永乐号证明字一纸(略——编者注)
05.行政院为抄发《剿匪地区军政机构配合方案》致南京市政府训令
(1948年6月8日)
令南京市政府。
据国防部呈赍华中区绥靖会议通过之《剿匪地区军政机构配合方案》到院,经提本院会议修正通过,并呈奉国民政府37年4月29日处字第827号指令准予备案,应即通饬实施,除分行外,合行抄发该项方案,令仰知照。此令。
抄发《剿匪地区军政机构配合方案》1份。
院长张群
中华民国37年5月
剿匪地区军政机构配合方案
1、为适应戡乱剿匪总体战之需要,特设绥靖公署或剿匪总司令部,承最高统帅部暨行政院之命,指挥并督导辖区内剿匪绥靖各事宜,各地绥靖公署或剿匪总司令部之设置及辖区以命令定之。
2、绥靖公署或剿匪总司令部得设政务委员会,与绥靖公署或剿匪总司令部合署办公,承行政院之命,指导辖区内政务,以绥靖主任或剿匪总司令兼主任委员,置委员若干人,由行政院遴请简振,并就中指定3人为常务委员。
3、政务委员会对外行文以主任委员名义行之。
4、政务委员会对于辖区内之行政官吏有考核奖惩之责,但对于省政府厅处长以上暨院辖市局长以上人员之奖惩,应报由行政院核办。
5、省主席兼保安司令对于省内剿匪绥靖事宜,受绥靖主任或剿匪总司令之指挥。
6、各省军管区司令部令并于省保安司令部。
7、为配合绥靖工作,得于各省境内划分若干绥靖区,除特殊情况外,以不跨越省界为原则。
8、凡划隶绥区地域内之一切地方机构与人力、物力、财力等,均依总体战方案之规定,由各绥靖区司令官负责处理。
9、绥靖区置行政长一人,以绥靖区司令官兼任,由行政院核派。关于剿匪作战等事宜,依战斗序列之规定,受绥靖主任之指挥,并承省主席兼保安司令之命,处理辖区军政事宜。
10、绥靖区行政长,对于该区内之行政人员有考核奖惩之权,并得于必要时先行撤免,补报省府核备。
11、现有之各省政府、行署及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兼区保安司令部,除有特殊情形应予保留者外,均予撤消。
12、绥靖区行政长公署内置秘书长一人,行政督察专员及佐治之人员若干人,承行政长之命,督察该区内各县行政事宜,其组织另定之。
06.行政院为切实施行《戒严法》致南京市政府训令
(1948年5月26日)
令南京市政府。
查戒严之宣告影响政府职权及人民自由权利极大,兹《戒严法》已奉国民政府于本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关于戒严事项自应切实依照《戒严法》之规定慎重办理;除通行外,合亟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遵照。此令。
院长张群
中华民国37年5月
戒严法
国民政府23年11月19日公布,37年5月19日修正公布
第一条战争或叛乱发生,对于全国或某一地域应施行戒严时,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议决、立法院之通过,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
总统于情势紧急时,得经行政院之呈请,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但应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在立法院休会期间,应于复会时即提交追认。
第二条戒严地域分为二种:
1、警戒地域,指战争或叛乱发生时,受战争影响应警戒之地区。
2、接战地域,指作战时攻守之地域。
警戒地域或接战地域,应于时机必要时区划布告之。
第三条战争或叛乱发生之际,某一地域猝受敌匪之攻围、或应付非常事变时,该地陆海空军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临时戒严。如该地无最高司令官,得由陆海空军分驻团长以上之部队长依本法宣告戒严。
前项临时戒严之宣告,应由该地最高司令官或陆海空军分驻团长以上之部队长迅速按级呈请,提交立法院追认。
第四条宣告戒严时,该地最高司令官应将戒严之情况及一切处置随时迅速按级呈报总统。
第五条宣告戒严之地域应时机之必要得变更之。
第三条第二项及第四条之规定,于戒严地域之变更准用之。
第六条戒严时期,警戒地域内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处理有关军事之事务,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挥。
第七条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地方行政事务及司法事务移归该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挥。
第八条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关于《刑法》上左列各罪,军事机关得自行审判成交法院审判之:
1、内乱罪。
2、外患罪。
3、妨害秩序罪。
4、公共危险罪。
5、伪造货币、有价证券及文书、印文各罪。
6、杀人罪。
7、妨害自由罪。
8、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9、恐吓及掠人勒赎罪。
10、毁弃损坏罪。
犯前项以外之其他特别刑法之罪者亦同。
第九条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无法院或与其管辖之法院交通断绝时,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该地军事机关审判之。
第十条第八条、第九条之判决均得于解严之翌日起依法上诉。
第十一条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有执行左列事项之权:
1、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
上述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必要时并得解散之。
2、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动有碍治安者。
3、对于人民罢市、罢工、罢课及其他罢业得禁止及强制其回复原状。
4、得拆阅邮信、电报,必要时并得扣留或没收之。
5、得检查出入境内之船舶、车辆、航空机及其他通讯,交通工具。必要时,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断其主要道路及航线。
6、得检查旅客之认为有嫌疑者。
7、因时机之必要,得检查私有枪炮弹药,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得扣留或没收之。
8、戒严地域内,对于建筑物,船舶及认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检查,但不得故意损害。
9、寄居于戒严地域内者,必要时得命其退出,并得对其迁入限制或禁止之。
10、因戒严上不得巳时,得破坏人民之不动产,但应酌量补偿之。
11、在戒严地域内,民间之食粮、物品及资源可供军用者,得施行检查或调查登记;必要时并得禁止其运出,其必须征收者应给予相当价额。
第十二条戒严之情况、终止,或经立法院决议移请总统,解严时应即宣告解严。自解严之日起,一律回复原状。
第十三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7.行政院为镇压人民反抗致南京市政府密电
(1948年8月17日)
南京市政府:密。……值兹全面戡乱时期,安定秩序、肃清匪谍实为保护人民安全、捍卫国家基础所必需,特就戡乱时期后方应行注意事项列举四点如下:一、依《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司法、警察机关依法逮捕被告时,如确有事实、足信为有人在内犯罪而情形急迫时,虽无搜索票,亦得进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但军事上应秘密之场所,非得该长官允许,不得搜索,亦不得无故滋扰,以维持秩序。二、对于匪徒鼓动罢工及其他足以妨害生产之行为,应与主管行政机关切取联系,严予禁止。违背禁止规定者,移送特种刑事法庭依法处理。三、对于各校学生意图妨害戡乱而罢课、游行、聚众请愿、扰乱治安、或文字鼓动或口头煽惑、为匪宣传,破坏秩序者应切实禁止、制止或解散;其重要之现行犯应并捕送特种刑事法庭依法处理。四、各机关、团体、学校负责人员对其机关、团体、学校应切实负责维持秩序。如发现内中有策动前2条所列行为者应向当地治安机关陈报,并尽可能范围协助侦取证据,违者应予惩处。除分行外,特电遵照,并密饬所属切实遵照。行政院。未。孙。二机印。
08.军委会为与中共和谈事致各机关特急电
(1948年10月15日)
特件。政府与中共会谈纪要文日已在各报发表,其中最主要之军事及政治问题实际上尚未获具体解决,因中共要求数字庞大之独立军队,目前虽称愿缩编为20师,但尚须集中驻地,并优原有官佐系统,更要求将民兵一律编为团队,而企图以(人民的军队)为宣传口号,不受政府统率指挥。最近中共游击队仍在收复区强拉壮丁入伍,且时时侵占地区,足其自由扩军,<占>割据之险谋亦迄未放弃。至于中共所提一政治条件,更欲据有华北各省市政府,要求主席、委员、市长等等,并请须由政府一概承认其所请(民选)之省县级政府。倘中央完全接受其要求,则全国即又割裂为二,民主、统一更将无从实现,但中央政府为求守军建国起见,仍与中共代表继续商谈,图谋合理合法之解决,而政治协商会议之准备召开,尤见政府委曲求全之苦心,望各地会报明了此中真象,并分别通知党政军全体同志提高警觉性,勿以为商谈初步协议即为松懈放任,尤须发动国家【舆】论界强调政治真实民主化,军队完全国家化及军令、政令绝对统一,四旅团迅速统一之必要为要。军委会联秘。酉删。
09.南京市党政军联席会议记录
(1948年10月17日)
时间:10月17日上午8时。
地点:卫戍司令部会议室。
出席人:萧赞育、马超俊、张镇、马元放、胡钝俞、骆继常、汪祖华、陈祖平、万建蕃、韩文焕、卫持甲(周剑心代)、王秀春、田纯玉、汤恩伯、陈剑如、沈祖懋、黄逸公、黄炳炎、袁铭鼎、余陶。
主席:汤恩伯。
记录:祝华新。
报告事项(略)。
决定事项:
1、中山东路新华日报社附近贴有救国日报,用以对销《新华日报》之宣传力量,惟最近发现常被共产党暗自撕去,由警察厅转饬所属警员切实监视(警察厅)。
2、凡反对本党及我政府之党派人员,一律不使其参加本市市参议员竞选之成功,过去曾充任伪官吏者亦应秘密通知其放弃竞选,违者则即予逮捕,以汉奸论处(市府、市党部)。
3、关于揭露奸匪暴行问题决定要点如次:
(1)策动记者及文化界组织收复区视察团,以期获得奸匪暴行事实,向后方民众作有力宣传,使民众明了真象,不为所惑(视察团以本市有力之文化人及各报社记者、外国记者、摄影记者合组而成)(市党部、中宣部办)。
(2)视察团之组织以出自记者本身之要求为宜,请中宣部负责策动并于下星期二以前酝酿成熟,提出名单(中宣部)。
(3)由卫戍司令部订下星期三下午举行记者招待会,即席由中宣部授意之记者提出收复区之视察要求,以便进行工作(中宣部、卫戍司令部)。
(4)该团之组织以及人事运用、资料搜集、宣传等问题请中宣部负责办理,其有关经费,交通工具等问题由卫戍司令部负责办理(中宣部、卫戍司令部)。
4、以后针对中共之各种宣传,应切实遵照中央意旨,不可涉及苏联顾问等字样,免生国际纠纷。
5、关于秘书处报告各项文件之决定(附原件):
(1)人事调整提案,决定通过行动组组长由宪兵司令部警务处卫处长持平兼任。
(2)建立邮电小组案,决定由组训组于下周内组织成立并将组织情形呈报备查。
(3)请各组拟具工作实施计划案,决定由余秘书主任向市政府查原工作计划修正呈核。
(4)建立情报网案,决定即利用卫戍司令部之情报交换所开始工作。
(5)请示事项:
A、上级机密指示对各区服务队是否需要以文字传知。决定:以口头传知为原则,必要时可用文字传知,但队员应绝对运用通报方式,不得抄写,免泄机密。
B、上级指示宣传纲要,除通饬各区遵照外,是否请各首长于开会言谈间作讲演谈话资料。决定:通过。
(6)规定事项:
A、请组训组拟定格式,通知各区将服务队长(附)及队员通讯地点,姓名造册送会。
B、本会报工作极关重要,嗣后规定每两周举行一次,时间订为星期三上午9时(秘书处)。
6、主席规定有关民众组训各项指示如下:
(1)经费由卫戍司令部请领,交马市长保管。
(2)第二期仍继续办理,学员应以地方干部为主。
(3)第三期学员选送及额数应于本月底以前确定,以便开始训练。
(4)原有设备如不敷用,由市府继续请领,卫戍司令部予以协助。
(5)班址如不能继续借用,由市府重行觅定。
散会。
10.首都卫戍总司令部宣布临时戒严令
(1948年11月11日)
1、奉总统蒋37年11月10日府防1013号代电开:“为维持地方治安、防止非常事变,着予本日午夜起应即宣布临时戒严,并按规定表呈报国防部,希遵照具报。”
2、本部遵于本(11)月10日午夜12时起,全卫戍区宣布临时戒严。
3、在戒严期间,当地最高军事长官有执行戒严法11条之权。
4、兹规定本部戒严期间事项如左:
(1)不准携带武器及危险物品。
(2)自下午11时至翌晨6时止禁止通行。
(3)各地城门在禁止通行期间一律关闭。
(4)公共娱乐场所限于下午10时起停止营业。
(5)商店应于下午7时前停止营业,逾时不得继续排队购物。
(6)商店在营业期间不得任意关闭店门。
5、首都警备区、无锡、芜湖、滁县三指挥所、首都江防区、京沪铁路护路司令部应自即日起调整部署,加强配备,实施戒严,并将戒严报告表及办理情形具报。
6、本件除分行外,另以副本送达陆、海、空、联勤各总司令部、江苏、安徽两省府、南京市政府,宪兵司令部及本部各处室。
总司令孙连仲
淮海战役结束后,国民党政府国防部决定放弃淮河防线,将军队撤至长江以南地区,在“和谈”掩护下,加紧部署长江防线,以阻止人民解放军渡江南进,确保江南半壁山河,等待时机,卷土重来。1949年1月25日,蒋介石在溪口召见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长兼国防部部长何应钦、参谋总长顾祝同、京沪杭警备总司令汤恩伯等人,讨论研究长江的防御问题,决定将长江防线划分为两大战区:上海至江西湖口间800余公里地段的防线,由汤恩伯率部担任;湖口至湖北宜昌间近千公里地段的防线,由华中“剿匪”总司令部总司令白崇禧率部担任。蒋介石的企图是:“用海、空优势,与长江天险之利,拒止匪于长江以北,争取适当时间,重新整备新生战力,企图再举”。蒋介石等人认为:只要坚持半年,国际形势就会发生重大变化,第三次世界大战必然爆发,到那时,即能在美国政府的支援下举行反攻,消灭人民革命力量,重新恢复其在全中国的统治。李宗仁上台后,也积极督促加紧组织长江防线。
在蒋介石的命令和李宗仁的督促下,汤恩伯、白崇禧积极部署长江防御。至1949年4月,国民党军在上海至宜昌间长江沿线,部署了115个师约70万人的兵力,其中汤恩伯集团75个师约45万人,白崇禧集团(时改称华中军政长官公署)40个师约25万人。另以海军海防第2舰队和江防舰队一部,共有军舰15艘、炮艇62艘,分驻于芜湖、南京、镇江、江阴等地江面,支援汤恩伯集团作战;以江防舰队主力计舰艇40余艘,分驻九江、武汉、宜昌江面,支援白崇禧集团作战。以空军第4军区第1、第3、第5、第8大队,以南京、上海、武汉为基地,协助陆海军防守。
长江,是中国第一大河,历来称为天堑。下游江面宽达2至10公里,虽河道坡度不大,平时水流平缓,但在4、5月间水位即开始上涨,特别是5月桃花汛期,不仅水位猛涨,而且风浪高达50厘米,如遇大海潮,则入海地段江水倒流,使航渡更加困难。长江流域广阔,两岸支流甚多,江中沙洲交错,地形复杂,给防守带来一定困难。反之,进攻者则易于寻求空隙或弱点,争取主动。长江两岸土质均为沙土结构,虽容易构筑工事,但抗力不强,尤其是江南雨季,江水泛滥,工事多易崩塌,给攻防双方都增加不少困难。江南地势平坦开阔,铁路、公路发达,交通便利,有利于大部队机动,惟沿江各省多为水网稻田地,河流湖泊较多,不利于大部队行动。长江芜湖至江阴段,江身逐步向北突出,成弓字形,并有沪宁、宁芜铁路与之并行,有利于守军横向机动兵力。但也有利于攻方实行钳形突击,切断交通动脉,限制守军机动,迅速达成对南京、芜湖、镇江地区守军的分割包围,并隔绝这些要点的守军与纵深地域机动兵团的联系。
国民党军统帅部“鉴于长江江防过于宽广,处处设防,绝难周全,为保持作战弹性”,决定“以京、沪、杭三角地带,为江防之重点,而淞沪地区,又为其核心,以战略持久之方针,在台湾支援策应下,最后必须坚守淞沪,以为尔后反攻之跳板”。汤恩伯依据上述方针,制定了具体的防御计划:以一部兵力前出长江北岸,控制江北三江营、瓜洲、十二圩、浦镇、浦口、裕溪口、枞阳等主要据点和若干江心洲,作为警戒阵地,阻止人民解放军迫近江岸,掩护南岸主阵地的安全,保障海军舰艇在长江中往来巡弋,并破坏人民解放军的渡江准备。以主力沿长江南岸布防,重点置于南京以东地区,并在纵深控制一定兵力,在人民解放军渡江时,凭借长江天险,依托既设工事,在海空军配合下,大量杀伤人民解放军于长江江面,或将其消灭于滩头阵地。如江防被突破,则分别撤至上海及浙赣铁路线组织新的防御。同时规定,如人民解放军由镇江、南京地段渡江时,以控制于丹阳、句容地区的机动部队,趁其半渡而歼灭之;如未能奏效,守军即由镇江沿公路及铁路线,迟滞解放军前进,并逐次向上海撤退。如人民解放军由皖南一带渡江时,守军应独立作战,以机动部队适时反击,确保江防的完整;如不奏效,则适时向南撤退,确保浙赣铁路;但此时南京以东部队仍应确保长江、钱塘江三角地区,不得已时退守上海。如人民解放军由南京正面渡江时,各部队应依据上述两项要领,指导作战。海军应避免作放哨式的分散使用,将主力集中于南京两侧地区,以击沉人民解放军渡江之船只,阻止其南渡为主,而以支援北岸桥头堡阵地作战为辅。
汤恩伯集团的具体部署是:以主力18个军54个师长江南岸布防,其中以淞沪防卫司令部石觉部第37、第52、第75军和淞沪警备司令部陈大庆部交通警察第1、第5、第7、第11、第18总队,防守金山卫、吴淞、白峁口段和上海地区;第1绥靖区丁治盘所属第4、第21、第52、第123军和江阴要塞部队,防守白茆口至镇江以西桥头镇段;第6兵团李延年和首都卫戍总部张耀明部第20、第28、第45、第96军,防守桥头镇至铜井地段,置重点于南京地区;第7绥靖区张世希部第66、第88军防守铜井至铜陵段;第8兵团刘汝明部第55、第68军,防守铜陵至湖口段。另以机动部队第54军位于丹阳、武进、句容地区,随时准备支援第1绥靖区作战;第99军位于龙潭、下蜀地区,准备支援第1绥靖区和南京地区的作战;第17兵团第106、第73军集结于泾县、宁国、歙县地区,准备支援第7绥靖区和第8兵团作战。以战车指挥部所辖4个营又1个连计各型战车136辆、155口径榴弹炮20门,控制于上海地区,以炮兵指挥所辖5个团于南京、上海地区,随时准备机动作战。以海军海防第1舰队一部,支援上海地区陆军作战;以海防第2舰队计舰艇52艘,支援第1绥靖区和第6兵团等部作战;以江防舰队主力计舰艇37艘,支援第7绥靖区和第8兵团部队作战。此外,以第12、第18、第67、第73、第74、第85、第87军位于浙赣铁路及其以北地区及浙江东部地区,担任第二线防御。
对于汤恩伯的部署,国民党政府国防部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人民解放军的主要渡江点,可能先为皖南地区,次为江阴、镇江地区,其他地区则为助渡及佯渡,因此,皖南与南京以东地区同样重要。汤恩伯集团的江防部署,不应过于偏重于南京以东正面,应将上海及宁沪间控制的一部分部队,移往芜湖、安庆间地区,以阻止解放军主力的渡江。但汤恩伯在蒋介石的支持下,认为:芜湖以西及江阴、镇江正面,均是解放军渡江地段,国民党军主力无论集中任何方面,皆难以长久阻止解放军渡江,一旦江防被突破,皖南交通不便,部队转移困难,宁、镇地区则较容易组织撤退,这样,则可保存军力,以图后策。因此,其主力应配备于南京以东地区,不愿意抽调南京以东的部队至皖南。经过激烈争吵,汤恩伯才同意将第96军由浦口调青阳,归第8兵团建制;第20军由南京西调芜湖,归第7绥靖区指挥,以加强皖南地区的防御力量。这一部署,到解放军渡江前夕尚未完全调整好。
汤恩伯在确定江防部署的同时,积极构筑江防工事,不断派遣高级将领到江边视察。从1949年2月起,即封锁长江交通,禁止南北通航,在北岸的入江口和港口码头沉船布雷,在镇江、南京、芜湖、铜陵等江面敷设水雷,江滩埋设地雷,并在南岸沿江地段增筑公路,加强部队机动能力。同时,加紧“清剿”江南游击队,以求巩固后方。
汤恩伯集团的部队,除第54、第4军等少数几个军尚未遭解放军歼灭性的打击,有一定的战斗力外,其余部队都系被歼后重建或新建的,兵员仅为编制数的1/2,且训练不足,装备残缺不全,战斗力不强。由于防线长,兵力少,汤恩伯只能采取一线式的防御部署,将主要兵力置于沿江一线,纵深十分空虚,在沿江兵力部署中,又只能将重点置于南京以东地区,以确保南京、上海地区。对于这种部署,刘伯承在当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国民党军的长江防线,因淮海战役基干兵力的丧失而无法实施前进配备,同时,因兵力少、江防宽,及南岸交通困难而不能进行后退配备。因此,就只能着重于直接配备,但还是因兵力少而不容易做好。武汉以下长达2000余里的长江防线及其必要的纵深配备,太费兵力。遂使这样漫长的江防,成为一条不能动弹的“死蛇阵”,任人横斩。如其一处被斩断,则全线震撼。江防舰队在北岸没有掩护、航线极受限制的条件之下,到处易遭短兵炮火的袭击,也不易起撞沉木船的作用。国民党军战史在检讨江防作战时也承认:由于“各部队均直接配备,缺乏打击兵力,致使匪一旦渡江成功。国军江防全线即告溃决。”
防守湖口至宜昌段的白崇禧集团,以27个师担任江防,其中以主力第3兵团位于武汉及其以东至九江地区;以13个师位于长沙、南昌之间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