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罗马被告受到指控犯下重大的罪行,会用自我放逐或了断来阻止法律的宣判。直到他的罪名得到合法的证明,他才能恢复清白无辜以及个人自由;直到最后的百人连的投票被统计和宣布,他才可以和平地离开,前往意大利、希腊或亚细亚的联盟城市。这种民事诉讼的死亡可以维护他的名誉和财产,至少他的儿女不会受到影响;他也可能仍旧享受理性和感官的生活,只要心灵在习惯了罗马那种野心和嚣闹之后,能够忍受罗得岛或雅典的单调和宁静。需要不顾身家性命的努力才能逃脱恺撒的暴政,但是斯多噶学派的哲理使人熟悉这种努力,他们这些最勇敢的罗马人就是很好的范例,那就是合法鼓励自杀的行为。经过宣判已经定罪的罪犯,被处死以后尸体要受到示众的羞辱,也给儿女带来最大的不幸,财产全部充公,使他们处于贫穷的困境。但是如果提比略和尼禄的受害人,在君主或元老院的敕令下达之前先行了断,他们的勇气和死亡会获得补偿,就是公众的赞扬、适当的葬礼以及遗嘱的有效。极端贪婪和残酷的图密善,像是要将不幸的人最后的慰藉全部剥夺殆尽,甚至就是两位仁慈的安东尼皇帝,也仍旧不愿让人得到如此的恩典。涉及重大罪行的案件时,如果自愿赴死的时机是介于起诉和定罪之间,等于是承认有罪,国库就用不人道的手法,将死者的战利品全部攫走。然而法学家通常会尊重市民的自然权利,就是放弃生命也包括在内。塔昆文给死者带来身后的羞辱,是为了防止臣民走上绝境,后世的暴君从没有加以恢复或是效法。要是有人把死看成解脱,那么世间的权力对他已经丧失作用,只有诉诸来生的宗教顾虑,才会使他自戕的手受到约束。维吉尔在他的作品中将自杀列为不幸,并没有视为犯罪,这种地狱幽魂的诗意神话对人类的信仰或习性并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福音或教会的训诲,终于还是把虔诚的奴性强加在基督徒的内心,要他们迎接疾病或刽子手的最后一击,而且必须毫无怨尤。
刑法在62卷《御法集》和《民法汇编》之中只占很少的部分,所有的法庭诉讼程序中,决定市民生死的案件,比起契约或继承这些最普通的争论,没有那么受到重视,也很少一直拖延不决。这种非常明显的区别取决于刑法和民法的性质,虽然有时会为了保卫社会的安宁而考量刑法的紧急需要。我们对国家的责任一般而言非常简单而且始终不变。谴责罪犯的法条不仅刻在铜板或大理石上,而且印在罪犯的良心上,通常透过单一事实的证据就能够确定他的罪行。然而我们与每个人的关系是变化多端而毫无限度的,我们的义务之所以能够产生、废止或修正,全部来自伤害、利益和承诺。自愿签订的合约和遗嘱经常会受到欺骗或无知的指使,所以才需要加以解释,也使法官获得实用的练习和经验而做出睿智的判决。广大的领土和兴旺的商业扩展了每个人的事业,市民居住在庞大帝国遥远的行省,不但有许多怀疑及耽搁,还无可避免从地区上诉到最高当局。
查士丁尼是君士坦丁堡和东部的希腊皇帝,也是拉丁牧羊人的合法继承人。想当年罗慕路斯把殖民地建立在台伯河的两岸,在1300年这么长的时间内,法律很勉强地随着政府架构和生活方式而改变。想要融合古老名称与新制度的企图值得嘉许,却摧毁了原有的和睦关系,暧昧而又不合常规的体系难免要自我膨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原谅臣民的无知,也就等于是承认本身还不够完美。罗马法经过查士丁尼删节以后,仍旧是神秘难解的学科,也是有利可图的职业,极为复杂的性质使得学习非常困难,加上从业人员私下运用各种手法,更是陷入10倍的黑暗之中。追求这门技术所付出的代价,有时会超过应得的报酬。申诉者由于穷困或明智,就不得不放弃最美好的权利。获得正义竟然如此昂贵,或许可以减弱诉讼的风气,但是在不对称的压力之下,只会增加富人的影响力,使得贫民的处境更为悲惨。讼诉程序的进度缓慢而又耗费甚大,有钱的抗辩者居于极为有利的地位,甚至不必寄望碰到贪污的法官。在体验到一种恶习时难免会引起愤怒之心,这也是我们的时代和国家无法避免的事,真是恨不得拿我们精心炮制的法律体系,去交换土耳其宗教法官极其简明快速的判决。我们平心静气想一下,为了保护臣民的人身和财产,像这样的形式和延迟确有必要。法官的深文周内是独裁者首要的工具,一个崇尚自由的民族应该有先见之明,解决在权力和勤奋无限扩展以后所产生的问题。然而查士丁尼的政府把自由和奴役的缺失全部结合在一起,罗马人在复杂多样的法律和主子的任意专制之下,在那个时代受到更多的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