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下午3时,中日双方在北京中国外交部开第一次会议,中国出席人员是:外交总长陆徵祥、外交次长曹汝霖、秘书施履本。日本出席人员是:公使日置益、参赞小幡酉吉、书记官高尾亨。
开会后,日置益首先发言,他公然大惭地说:“敝国政府向贵国政府提出解决两国纠纷的文件,其用意是敦睦中日两国的亲善关系。”
陆徵祥接着发言说:“贵公使所说的,我能了解,对于贵国是否因欧战,或因国内总选而向敝国提出这个文件,在本总长看来,颇为感触,亲善二字是本总长素来所主张的外交原则,也是所努力的目标,本总长在欧洲廿多年,盱衡时局,认为在亚洲的中日两国必须携手成为兄弟之邦,中国今日许多事务都应向日本学习,因此和日本亲善,在中国政府和国民来说,都是最希望的。不过亲善要公正和公平,处处可讲亲善,却不必在此时提出条件才得谓之亲善。何况我们面前的这份条件中有悬案、有新案。请想想,悬而未解的事件,以贵我两国地理之邻近,过从的密切,随时随地都可以商讨,当贵国伊集公使驻华时代,所有长崎至上海之海底电线问题,及南满铁路通过敝国国境三分减一纳税问题,本总长当时悉本亲善之意,与之解决。而本人前在国务总理任内,曾聘请贵国有贺博士为顾问,交通部亦聘请平井博士为顾问。若细加研究,在贵国政府实无不可以达到目的,在中国政府亦从未过于拒绝,随时均可以商办,初非待提出许多条件,始得达到贵公使所说的亲善之目的。”
日本当时希望尽速就该条款有一结果,速谈速了,怕夜长梦多,国际干扰;中国方面则希望迁延时日,在会外寻求转机。因此,中国代表主张就日方五号条款逐条讨论,陆徵祥并提出第一号第一条修正案,坚持要加以讨论,可是日置益却坚请中国政府对日方全部要求先表示一个原则意见。
陆说:“关于第一条的讨论,贵公使如果同意,再逐次讨论下条;否则一条未了,又提一条,或因次条意见不合牵及前条,反于进行有碍。”
日使说:“本人主张按号按条先询贵国意见,然后再逐条讨论。”
陆答:“这一层要请贵公使原谅,本总长于一月廿八日到任,廿九日拜外交团,卅日始行视事,时间如此匆迫,对于贵国条款内容还未详加研究,最好再缓一个星期,待我全部研究后,再行奉告,可否延至下星期二再开会?”
日使说:“此件之内容贵总长早已研究过,本人奉政府训令,须每日开会,惟贵总长到任未久,亦是实在情形,仍盼阁下从速研究,俾能加速进行。”
接着,日使又说:“今天下午三点钟起到六点钟止,耗去了整整三个小时,毫未谈出什么结果,本案何时可了,殊难悬揣。贵总长倘要对文书内容详细加以研究,可否在迅速研究后,决定每日开会。至于开会时间,则由贵总长自定好了。”
陆答:“每日开会是可以的,但外交部每逢星期三是接见外宾期,本人难以分身;何况本人体力甚弱,事实上难以照办。”
第一次会议就此结束。
在交涉过程中,日本除以武力恫吓外,还采取了各式各样卑鄙无耻的手段,例如:收买各国记者,散布中德亲善、中国行将加入同盟国的假消息,借以离间中国和协约国之间的关系;收买汉奸窃取中国情报,财政部库藏司职员王长庚就因偷取中国财政预算案内容卖与日本而被发现,判处徒刑八年。其实这不过是小小的一个苍蝇,日本人窃取中国情报,不但可以利用中国内奸,而且还可以靠外交官和武官身份,在中国境内肆无忌惮地旅行,进行各项间谍活动。
由2月2日至4月17日,中日两国共开会议25次。2月9日中国提修正案,第一、第二、第三号修正,第五号碍难商议,日方则强迫中国全部接受,不放松半步。
3月8日中日会谈仍无结果,日置益乃往晤曹汝霖,用恫吓的口吻说:“会议拖延,使日本国军民不能忍耐,倘在数日内对于各重要条款没有满意的承认,恐发生不测的麻烦。”袁这时正依赖派赴日本游说的有贺长雄,据说他正在日本元老重臣间奔走游说,且已收了效果。
4月26日日置益提出了日方最后修正案廿四条,压迫中国同意,同时在山东、奉天增兵,在渤海沿岸亦派军舰游弋,关东宣布戒严,日侨准备撤退,空气顿形紧张万分。中国方面在此紧要关头,于5月1日提出了一项最后修正案,静待日方答复。
5月7日下午3时,日本突然向袁政府提出了哀的美敦书,限袁政府于5月9日午后6时前,对日本所提的修正案,作满意的答复,这个著名的最后通牒最后部分全文如下:
“帝国政府因鉴于中国政府如此之态度,虽深惜几再无继续协商之余地,然终眷眷于维持极东和平之局面,务冀圆满结束此交涉,以避时局之纠纷。于忍无可忍之中,更酌量邻邦政府之情意,将帝国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号各项,除关于福建省互换公文一事业经两国政府代表协定外,其他五项可承认与此次交涉脱离,日后另行协商。因此中国政府亦应谅帝国政府之谊,将其他各项,即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之各项,及至第五项关于福建省公文互换文件,照四月廿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记载者,不加以任何之更改,速行应诺。帝国政府兹再重行劝告,期望中国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止,为满足之答复,如到期不受到满足之答复,则帝国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合并声明……”
中国外交部接到日本最后通牒后,立即报告袁,袁于下午5时召集各政界领袖会议,除陆军总长段祺瑞外,其余均主张和平。8日上午10时袁在春藕斋,下午1时又在纯一斋召集会议,副总统黎元洪、国务卿徐世昌、左右丞、参谋总长、各部总长、各院院长、参政院议长、参政、外交次长等皆出席。中午英国驻华公使朱典尔匆匆忙忙地赶到外交部找陆徵祥,请陆转告袁,朱说:“中国已面临到生死存亡的严重关头。我到中国四十年,和袁大总统有卅年的交情,今天不能不赶来说几句真挚的话。日本这次的最后通牒,只能回答是或否,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现在欧洲各国正在忙于欧战,无暇东顾,中国除接受日本条件外,另无自全之道,请贵总长把我这意见转达于袁大总统。”同一天,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也劝告袁政府:“应该避免和日本正式冲突。”
袁世凯这时的秘密是他正悄悄打算要做皇帝,同时一心一意对付国民党,所以根本没有抵抗日本的准备,既然美国和英国都劝他接受日本的条件,他便更无所恃了,因此他于5月8日下午8时在纯一斋举行的会议席上,发表了一篇泪随声下的演说,宣布接受了日本最后通牒;把日本另案讨论的第五号要求吹嘘为“誓死力争”的结果。并对英国公使朱尔典的劝说,表示诚挚的感谢。会议席上商议如何答复日本,本拟用长文答复,对日方各条逐条辩驳,后决议改为简短的复文。8日晚间,外交部连夜准备复文,有关第五号福建一条中“日后另行协商”一句,外交部和日参赞不幡酉吉在电话中争论甚久,日本方面更要求袁政府把中国的复文底稿,提早透露给日使阅看。外交部秘书施履本亲持复文底稿至日使馆,给不久前坠马受伤的日置益公使阅看,日置益看到回文中有:“第五号与此次交涉脱离”,并未注明“日后另行协商”。他就大发脾气说:“这项复文我不便接受!”施履本只好持稿匆匆赶回外交部,向曹汝霖请示,曹乃在复文底稿上加了“容日协商”字样,仍令施履本持往日使馆送请复阅,日置益复按照自己意图,在回文上作了某些修正,直至8日深夜1时才告完毕。
袁第二天知道曹汝霖又作了许多屈辱的让步,大为光火,痛骂他不该未经请示而擅作主张,同时把已准备颁给他勋三位的一道命令临时撤销。
5月9日下午1时,中国的复文由外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亲自送到日本驻华公使馆,复文全文如下:
“日本公使于五月七日下午三时亲以日政府哀的美敦书送交中国政府,并附以说明书七条。该哀的美敦书之结语云:
日本政府盼望中国政府于五月九日下午六时交出满意之答复,倘届时不能得满意之答复,则日本政府将施用日本政府以为必要之方法。今中国政府为维持远东和平起见,除第五条中之福建问题议定互换公文外,系照四月廿六日日本提出之修正案,及附属哀的美敦书之说明七条,承认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中之各款,惟第五号中之五条,俟将来另议。中国政府今日即行承认者,无非盼望中日间之悬案从此解决,而两国国交可以巩固,中国政府请日本公使从速定期到外交部会拟条文,正式署约。”
日置益得到中国正式复文后,便电奏日本天皇,报告兵不血刃而在外交上获到辉煌的胜利,敬向天皇祝贺。
5月10日,日置益公使前来中国外交部,代表日本政府申明答谢。11日,日使馆照会中国外交部,送来公文四件,(一)日本政府所交之条款;(二)会议后中国回答原案;(三)第二次之修正案;(四)中国第二次回答原案。同时约定14日在迎宾馆正式会晤。
5月25日,袁政府与日本正式签订了这个亡国条约后,袁通电各省文武长官说:“日本既有让步,无损中国主权,故决定由外交部即日答复。此案已结,中外敦睦,希饬属晓谕通知。”同时袁却亲写了两道密谕,告诫各省文武长官,不要忘记5月9日这个奇耻大辱的日子。袁又授意丁佛言撰写《中日交涉失败史》一书,印了5万册,秘密寄存山东模范监狱中,他咬着牙说:“这一次我们吃了一个大亏,将来有一天我们翻了身,这部书就可以公开发行了。”
袁并有密谕给各省的文武长官,全文如下:
“立国今日,非自强无以图存,而强弱之分,悉由人事!日本前在闭关时代,其学术政治与中国无殊,自明治维新以来,上下一心,步武西法,乘时而动,发愤为雄,四十余年所惨淡经营者,无非求达其东亚大帝国之政略。当合并朝鲜之时,现在首相大隈重信已自命为中国将来之统监。盖其兼营并进之图,远交近攻之策,处心积虑,殊非一朝。究其致强之由,则以国民教育为根本,而明耻教战,即寓于教育之中。故人人以当兵为义务,以战死为殊荣。就其近年军事言之,征发陆军,可达百万,海军战舰,已逾六十万吨,席其方张之势,日思拓地殖民,彼为刀俎,我为鱼肉,实逼处此,岌岌可危,厝火积薪,早成险象。前清末造,政失其纲,泄杳成风,人无远虑,加以亲贵用事,贿赂公行,各私其家,何知卫国?迨至武昌事起,举朝失措,列强响应,瓦解土崩。日本浪人,利用此机,秘计阴谋,无所不至;我人民之生命财产,间接直接而受损失者,不可胜计。苍赤何辜,言之流涕!幸而天佑中国,祸乱削平,予得以衰病余生,底定全局,殊出强邻意料之外。回忆当日,万险环生,至今心悸。国事粗定,欧战发生,关系于均势得甚大。日本利欧洲列强之相持,乘中国新邦之初建,不顾公法,破坏我山东之中立,军队所至,四境骚然;官吏见侮之横,居民被祸之惨,笔不能罄,耳不忍闻,我国受兹痛苦,方以退兵为抗议,彼不之省,又提出酷烈要求之条款,其中最为难堪者,曰切实保全中国领土,曰各项要政聘用日人为有力顾问,曰必要地方合办警察,日军械定数向日本采买,并合办械厂,用其工料。此四者直以亡韩视我!如允其一,国即不国,牛马奴隶,万劫不复。予见此四条,曾向在京文武重要各员,誓以予一息尚存,决不承诺,即不幸交涉决裂,予但有一枪一弹,亦断无听从之理。具此决心,饬外交部人员坚持磋商,此外凡损失利权较重者,均须逐字斟酌,竭力挽回。乃日人利用我国乱党,各处滋扰,而又散布谣言,鼓惑各国,分遣大枝陆军,直趋奉天之沈阳,山东之济南,海军亦时在渤海出没游弋。因之举国惶恐,全球震动,不知其用意之所在。予以保全国家为责任,对外则力持定见,终始不移;对内则抚辑人民,勿令自扰,将及四月,持之益坚,彼逐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认。然卒将最烈四端,或全行消灭,或脱离此案,其他较重之损失,亦因再三讨论,得以减免,而统计已经损失权利颇多!疾首痛心,愤惭交集。往者已矣,来日方长。日本既有极大政略,谋定已久,此后但本进行,断无中止。兼弱攻昧,古有明训,我岂可以弱昧自居,甘为亡韩之续?处此竞争世界,公理强权,势相对峙,人有强权之可逞,我无公理之可言,长此终古,何以为国?经此次交涉解决之后,凡百职司,痛定思痛,应如何刿鉥心神,力图振作?傥仍复悠忽,事过辄忘,恐大祸转瞬即至,天幸未可屡邀,神州陆沉,不知死所。予老矣!救国舍身,天哀其志,或者稍缓须臾,不至亲见灭亡,顾此林林之众,齿少于予者,决不能免,而子孙更无论矣!予为此奇痛之言者,万不愿予言之竟中,诚以存亡呼吸,断非予一手足之力,所可转旋,持危扶颠,端资群策。我国官吏,积习太深,不肖者竟敢假公济私,庸谨者亦多玩物丧志,敌国外患,漠不动心,文恬武嬉,几成风气,因循敷衍,病在不仁;发墨鍼肓,期有起色。所望凡百职司,日以亡国灭种四字悬诸心目,激发天良,屏除私见,各习职守,协力程功。同官为僚,交相勖勉,苟利于国,生死以之。其有亲民之责者,尤当随时设法劝导人民,使蚩蚩者氓,咸晓然于各国之大势,国民之义务。但能治人者事事以循名责实为归,受治者人人以视国如家为志。能由此道,则中国可强,我人民及身与子孙可免亡国之痛,此则予所独居深念,寝馈不忘者!但坚忍始可图成,虚憍足以害事。京外各官,当规劝僚属,申儆人民,忍辱负重,求其在己,切勿妄逞意气,空言谩骂,非徒无益,反自招损。务各善体此意,努力为之。今之言革命者,动称排满,试思满洲以一二百万人入主中国,国祚尚近三百年,我汉族以四万万人如不能久主其国,人必视我汉族为天生受役之性质,无人类自立之资格,讵非奇耻!我汉族皆神明之胄裔,诘以斯言,能甘心忍受否?其亡其亡,系于苞桑,惟知亡,庶可不亡。凡百职司,其密志之!此谕。”
日政府与袁谈廿一条时,国民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主张暂时停止反袁,俾袁可以专心对日,黄兴、李烈钧、柏文蔚、陈炯明、钮永建等联衔发表通电,表示在袁和日本交涉期间不予干扰。而欧事研究会的林虎、熊克武、李根源等亦发表通电,附和黄等主张,电云:“吾人第一主见乃先国家而后政治,先政治而后党派,国苟不存,政于何有?政苟有成,何分于党。故吾人之对政府有恶于其人,而有不足于其政,虽欲大革其政而不敢有违于国也。”这种缓进的主张,孙中山是反对的。林森曾致电孙中山,请示对日意见,可否暂停国内革命运动,实行一致御侮,免为国人借口。孙中山复电说:“袁世凯蓄意媚日卖国,非除去之决不能保卫国权,吾党继续实行革命,即如清季之以革命止瓜分。”
中日廿一条签订后,日本举国狂欢,大隈首相入宫向天皇祝贺,日本侨民公然在中国领土上对中国人民举行侮辱的示威庆贺,北京城内日侨饮酒舞蹈,高呼:“大日本帝国万岁”。北京内务部命令警察厅加以保护,并派便衣侦探监视日侨居往地区附近的中国居民。5月13日汉口日侨准备举行提灯庆祝,许多爱国学生激于义愤,欲作示威反对的游行,以阻止日侨提灯庆祝,全汉口商店停止夜市,闭门熄灯,日本方面竟出动水兵来弹压,后来还是由中国军警自行出面制止爱国游行,日兵才撤回日舰上。事后日本驻北京公使竟以汉口暴动反日为理由向袁政府提出警告,袁政府也郑而重之地向日方道歉。日置益同时向袁政府压迫,要袁取缔各省的排斥日货运动。6月16日袁下令“重申取缔排斥日货”的命令。湖南巡按使刘心源因取缔排斥日货不力,引起日本领事的不满而被撤换。
袁这时知道全国人民反对如此卖国,但他不敢任由这种反日情绪膨胀,因为一经膨胀,首先是袁本人要倒霉,因此一面下令说:“遇有乱党借故暴动以及散布传单,煽惑生事,立即严拿惩办。”一面授意参政院通过《惩治国贼条例》,于6月16日明令公布。这真是出尔反尔的举动。他在签署廿一条约前,曾发表声泪俱下的演说,签署廿一条后,更发出毋忘国耻的密谕,并且一再表示沉痛异常,情非得已,把自己扮成一个“爱国人物”,却把卖国的罪名转嫁到反对他的国民党身上,以转移全国人民的视线。根据他的说法,出卖国家的,不是他而是国民党领袖。他在乱党之外,又找到国贼这个恶毒字眼来套在国民党领袖头上。他这一套是想替自己开脱卖国罪名,并且转移一般人民认为国民党只是袁的敌人的感觉。
《惩治国贼条例》中有“取缔中国实业家与外国人签订条约”的一条,因此又引起了日中公使于7月8日提出强硬的抗议,袁费了许多唇舌才敷衍过去。
曹汝霖因为是亲日派,又实际负责签订这个卖国条约,因此便成为众口指摘的卖国贼。全国各地纷纷电请:“诛卖国贼曹汝霖以谢天下”,吓得陆徵祥和曹汝霖都通电辞职。陆的通电中有“曹次长误签四字,益费踌躇”。曹通电则说:“此案和平了结,一出于大总统之独断,一出于各总长之公意。……日使要求第五项尤力,经用电话请陆总长向主座请示后,方敢加注容日协商。”关于加注“容日协商”四字,袁说曹未请示而擅自决定,曹则说是请示后而行。其实签已经签了,加不加这四字,并无关系。
附录曹汝霖所撰《我与廿一条》,曹为公认的亲日派,被国人目为卖国贼,他所叙述签的经过当然是为自己做翻案文章,可是因为他是签约的当事人,所以自然有一部分史实存在——
余就职(外交部次长)之二年,即民国四年一月,我国全国统一,各国正式承认,白“狼”之匪已平,中央威信已立,国是粗定,即可从事建设。惟欧战方酣,日本已占领青岛。时日本总理大隈重信、外相加藤高明,都是对中国有野心之人,忽令驻华公使日置益回国述职,示以方略,议定廿一条觉书,令日置益公使携之回任。
日置公使回到北京,即请见总统(袁世凯),总统以为回任之仪式访问,令我同见。岂知日使寒暄后,即说:“本国政府为谋两国永久亲善和平起见,拟有觉书一通,希望贵总统重视两国关系之切,速令裁决施行。”总统答言:“中日两国亲善,为我之风望,但关于交涉事宜,应由外交部主管办理,当交曹次长带回外部,由外交总长与贵公使交涉。”言已即将日使觉书向桌上一搁,并未展阅。日使辞出后,总统即对我说:“日本觉书留在这里,容我细阅。”余即回部。
翌晨,总统即召集外长孙宝琦、秘书长梁士诒、政事堂左丞杨士琦及余四人到府。总统说:“日本这次提出的觉书,意义很深,他们趁欧战方酣,各国无暇东顾,见我国是已定,隐怀疑忌,故提此觉书,意在控制我国,不可轻视。至觉书第五项,竟以朝鲜视我国,万万不可商议。”又说:“容我细阅后再交部。”各人唯唯听命而散。其时陆子兴(徵祥)并未与议(原注:《陆徵祥传》一书所记与事实不符,且说我与慕韩主张即行承认,不必商议,更属无稽)。越日总统召我入府,他说:“我已逐条细阅批示,你与子兴即照此商议。”
觉书分五项:
第一项、关于旅大南满铁路展限问题;
第二项、内蒙古东三省路矿、添置商埠问题;
第三项、日本将来把德国青岛租地,仍归还中国,惟在山东德国取得的权益,及胶济铁路等,应由日本继承;
第四项、南满及内蒙须建设铁路,吉奉两省应准日本人内地杂居,及福建省不能让与第三国,汉冶萍铁矿铁厂中日合办,并开发相连的铁矿,建浙闽铁路;
第五项(注:希望条件)、一、聘用日本人为军事顾问。二、合办兵工厂,中日两国用同一之军械。三、聘日本人为主要省市警察教官。四、中国小学校雇用日本教员。五、日本僧人许在中国内地传教(大旨如此,条目字句次序容有错误)。
总统逐条用朱笔批示,极其详细,并嘱开议时,应逐项逐条议商,不可笼统并商。现只能记其大意如下:
对第一条批:此本于前清中俄协定东三省会议时,已允继续俄国未满之年限,由日本展续满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将来若能收回,对于年限没有多大关系,此条不必争论。
对承认德国利益问题批:应双方合议,何能由日本议定,由我承认,这是将来之事,不必先行商议,可从缓议。
对于合办矿业批:可答应一二处,须照矿业条例办理,愈少愈好,可留与国人自办。
对于建造铁路批: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铁路行政权,须由中国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与以管理借款之会计审核权,惟须斟酌慎重。
对于开商埠批:须用自开办法,并应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来,反客为主。
对汉冶萍铁矿厂批;这是商办公司,政府不能代谋。
对浙闽铁路批:须查卷,似与英国有关。
对福建让与批:荒唐荒唐,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
对内地杂居批:治外法权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杂居。
至第五项则批:此项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觉不妥,故注“希望条件”,不理可也,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两句加朱笔密圈)。
越两日,高尾通译官电话问我,何时开议?余答以贵公使没有将觉书交与我总长,何能开议?盖讽其直递总统,有轶外交常规也。次日,日置公使来见孙总长(外长孙宝琦),面递觉书。讵孙总长接了觉书,稍一展阅大发议论,并将各条一一指摘,加以评论。日使笑谓:“贵总长于觉书内容已如此明了,将来商谈自更容易。”言时视我而笑,盖讥我电话说,未交外长,从何开议之言,分明是谎言也。孙总长与日使会谈笔记(此是外部惯例向来与各使会见都有笔记)呈阅总统,总统阅后大不为然,谓:“我已嘱咐不要笼统商议,慕韩(孙字)何以如此糊涂,初次见面即逐条指摘,发议论,以后何能继续商议。慕韩荒唐,太粗率,不能当此任。”当晚即嘱杨杏城(政事堂左丞)征得陆子兴同意(时陆任高等顾问),翌日即令陆徵祥任外交总长,孙调税务处督办。外人称其敏捷,日本则有后言。
到一月下旬,在外交部大楼开议,出席者,我方外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秘书施履本,日方公使日置益、一等书记官小幡酉吉,通译官高尾亨。我国陆总长以此次会议关系重大,聚精会神,从事讨论。首次会议,日本公使先致词,大旨谓此次所提条件,为两国永久彼此亲善起见,希望从速议定等语。陆总长亦致词,答以中日两国真似唇齿相依,自应互相亲善,本席一向主张两国亲善,并引前在总理任内,财政聘阪谷芳郎男爵为顾问,交通聘平井博士为顾问,法律聘有贺博士为顾问为证。日使说,久仰贵总长历办外交,誉满欧美,今日得与贵总长商谈,深为荣幸。这次敝国对此事极愿速结,故拟每星期开会五次,每次从下午二时开始。陆总长答以每周五次,我身体素弱,且部中每周须接见公使团一次,改为每周三次如何?日使即表同意。陆又谓,会议记录不必互相签字,日使亦照允,并声明会议没有发表以前,不能对外泄露。陆亦应允,并云会议应照原条件循序进行,议决一条,再议一条,日本亦同意。遂开议第一条,日使说此系既定事实,惟日本接收时年限已过大半,故请照原约年限,重新更定。陆答当东三省会议时,那时年限已过,贵国全权已允继承俄国未满的年限,何以现在又要重定?日使谓重定年限于原则并无变更,希望照允。略加辩论,即予同意通过,日使笑谓:“贵总长真是明白痛快,希望其余各条,都能这样的痛快商定。”
第二次会议,即议第二项,日使谓胶澳租地德国所得权益,日本致德国最后通牒时,已声明无条件让与日本。俟德让与后,为尊重贵国主权,应请中国承认。至该项租借地(指青岛),俟日本向德取得后,完全交还中国。陆氏答以日本与德国宣战时,声明取得德国租借之胶澳全境交还中国,并没有提到其它权益。日使谓日本攻占青岛,一为协助协约国,一为尊重中国主权领土,故特声明取得后交还中国。其中权益,自应由日本继续一并取得,将来开和会时,自有商定适当之处置,故不必先向贵国声明。现要请贵国承认者,即是和会商定之办法,与当时日本得了俄国的权益,请中国承认同一意义。陆氏答以既要将来和会商定,现在不必先行承认,俟和会开时再看情形,何必先行声明。日使则谓日本取得德国权益,可谓既定事实,现在商定大旨,可免将来再费口舌。陆又答以攻占青岛还有英国参加,不单是日本方面的事。日使谓英虽参加,但日本出力最多,牺牲最大,如何商定,英国决无异议。我方始终不允先行声明,日使谓,请先商一范围,只限于青岛有关连之事,决不越出范围。彼此辩论很久,直到散会,没有解决。
次会日使提议,先议东北路矿问题。我方答以东三省会议录,有不能再说并行线之约,此条有违前议。日使谓此次商议者,系南满与内蒙之交通,与前会议是两事。该处地壤相接,商业日繁,仅是古老运输工具,不合实用,非敷设铁路不能发展商业,此举与地方大有裨益,并非为日本设想。我方以蒙人风气未开,恐遭反对为词。日使笑谓,现在内蒙人民与东省人民无异,他们亦愿意修造铁路,便利交通,决不反对。磋商结果,只记得先允一路,以后再看情形,路线记不清了。
继议开矿。日使谓中国向称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若任它藏在地下不事开采,岂不可惜,故应彼此先行调查,再商开采。此事可由中日合办,使两国同沾利益,且于地方人民亦大有好处。我方同意先行调查,择优良先办,惟合办方法须照中国矿业条例,中国即以矿产矿权为合办之资本,须派监理。如有盈余,应合理分配。日使谓合办公司,是商业性质,中国既是股东,自能同等选出董事、监察人,政府不必再派监理,利益当然均沾。遂允以先调查两三处,地名也记不清了。
继议东三省增开商埠问题。日使谓东三省发展迅速,比前不同,中日商业与时俱进,原开的商埠不足以应付现实,故须添开商埠,仍照贵国自开商埠成例,更可增进双方贸易。我方答以东三省商埠,前在东三省善后会议时已开设甚多,照目前情形,似无增开之必要。日使谓中国自开商埠,一切管理警察行政权,仍归中国办理,不过便于各国通商,不但发达中日两国商务,于各国均有利益。后允斟酌地方实际情形,仍照自开商埠办法,允增开三四处。
日使继提内地杂居问题。日使谓日本地狭人稠,东省却地广人稀,若使日本移民到东省不受限制,正是互相调剂,各得其益。陆氏答以东省商埠已多,现又允许增添,都是为解决贵国人居住问题,不单是为经商。内地风气未开,教育又未普及,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现在杂居易生误会。将来民智日开,教育普及,自然可以开放杂居,现在为时尚早。且贵国气候温和,东省寒冷,前我在俄国,见俄人只有往南迁居,没有见南方人往北来者,即是此故。我又补充说,中国山东人往东省者,都是春往冬还,亦是为此。日使笑对我说,君曾在日本,应知北海道寒冷程度,与东三省不相上下,但我国人往北海道去的亦不在少数。陆外长则说,目前治外法权尚未收回。贵国治外法权未收回以前,亦不许外人内地杂居。彼此辩论几次,我方坚持,不得解决。日使提议,此案彼此研究再议,前议山东问题,尚无结果,续议山东问题如何?我方同意(我方又修改答案)。
适日使坠马受伤,会议停了三次。小幡来部告我,公使伤未愈,腿涂石膏,不能下床,但急于会议,拟请陆总长与您枉驾使馆会议。余告陆总长同意,遂移至日本使馆会议。日使不能下床,就在床前设桌会议。日使先说抱歉之意,又说内地杂居,难于解决,我们先议山东开埠及合办矿业问题。我方同意。陆氏先说,查山东沿海,都已开为商埠,此次贵方提出各处,近于内地,不通海道,轮船不能进出,不合开埠条件。讨论后,日使允先撤回,调查后再议。先议开矿问题,日使谓山东煤矿、铁矿都有,久藏于地,不使开采,殊为可惜,若中日合办开采,彼此有利。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但贵方所提各矿,均已由人民领得开矿执照者,未便取消。日使谓,听说贵国商民,往往领得执照,取得利权,永不开采,此种利权应即取消,另给他人。陆氏答,我国商民请领执照,亦定有限期,若逾限不勘测,亦予以撤销。余又补充说,亦有斟酌情形,在限期未满即行撤销者,惟中国商民集资不易,政府为体恤民艰,定限较长,不能若贵国商民之踊跃投资可比。陆又云,贵方所提各处,都没有逾限,故不便撤销。日使请主管部再行详查,如有逾限不事勘测,或确知其无力集资开采者,应依法撤销,此是各国通例,并非优于日本也。后由商部清查撤销一处,允与日本合办,惟声明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
越数日,日使能支拐杖而行,会议仍迁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每件议案,总须磋商两三次,故屡改答案,请示总统而行。在移回外部会议时,日使即说,上次会议关于胶澳租借地内权益问题,尚未解决,今日先将这问题解决如何?陆氏坚持不允先议。日使问为何理由?陆氏答以总要有了相对事实,才能决定承认与否,本席对于青岛之德国权益,不甚明了,何能先予以笼统承认?且事或许有变化,目前先行承认,将来岂非为难?日使谓,日本占领青岛及胶济铁路,这是既成事实,不会变化。陆谓凡事变化,岂能预知?日使追问,贵总长所谓变更,到底所指何事,本席不能明白,请明白指示。陆氏谓,贵国占领青岛,将来仍还我国,这自决无变化。至其他权益,我尚未调查明白,即在将来开和会时,我国对于德国取得之权益,何去何从,尚未由政府决定,现在何能先议。日使谓德国在青岛之权益,自应由日本继承,这是天经地义,将来开和会,各国决无异议。彼此争论两日,陆氏坚持不肯先议。日使强调日本决不以未经中国承认之事强中国承认,贵总长既然不肯先议,且看将来和会开议,决不会有与今日不同之处,只先作存案可也。
后又议及闽浙铁路问题,我方告以此案因与英国有关系,须要知会英国后再议。日使即说,既与英国有关,我方自可撤回。这是第一次痛快撤回,可知日本对英国联盟之重视。
日使继提福建不能让租与他国问题。陆氏正色道,福建为我国行省,何能与他国有让与行为?贵国提出此案,深为遗憾。日使笑谓,因贵国有例在先,故请注意。陆谓前政府有此糊涂行为,本政府决无此事。日使仍一再要求,须请声明,不用换文,亦不向日本声明。后改由中国自行声明,中国领土,永远自保完整,无论何省,决不与他国有让与行为,福建亦不例外,将此声明抄送日本。我觉得这办法,等于自骗自,不很妥当,然陆氏既已如此作,不必再说。
对于汉冶萍合办问题,我方答以此系民间商营公司,政府不能越俎代谋,应与该公司自行商议。日使请为介绍亦未允。越日又议内地杂居问题,日使坚持甚力。会议多次,各执一辞,终未获解决。
每当会议不能解决之时,总统常命余与日使或小幡交换意见,为侧面之商谈,探听对方真意所在,有时因此而获解决之途径。此次总统又命余为侧面之商谈,这种商谈,仅是个人行为,不负正式会议之责任。我去见日使,告以我国对日本人内地杂居为难情形。日使说中国不允日本人内地杂居,不过仍有排外之心而已。我答以中国并非有排外心,实在是日本人优越感太甚,致使彼此发生不愉快事情。中国人对外国人向来一视同仁,很有礼貌,而日本人对我国人往往轻蔑,甚至欺侮,因之使中国人受不了时,激起不快之事,反与国交有碍。所以不允内地杂居,在都市尚且如此,何况内地?日使谓,东省地面辽远,人烟稀少,多些日人有何关系?我答以奉吉两省内地,亦有人烟稠密之处,且东省人习惯,喜欢聚族而居,往往一乡即是一族,他们与别族同住尚不愿意,何况与外人杂居?东省商埠如此之多,又有南满广大的附属地,难道日本人尚不够居住?日使谓,商埠与附属地,一为经商,一为护路。日本人长于农事,你是知道的,若今日人杂居内地,即可从事耕种垦荒,不出十年,东省荒地,变成熟地,多产粮食,于两国都有益处,岂非两利?我记得他在会议时,没有提过农事垦荒的话,我即说此确是与两国均有益处,但恐日人不惯寒冷耳。日使笑谓,这是他们自己之事,我又说,中国租地耕种,各省都有老习惯,各处不尽相同,日人能照地方习惯否?日使谓,当然要照当地习惯。遂辞出,归告陆总长,并报告总统,日使所言,意在垦荒耕种,若照此意,与杂居不同。总统说,虽然如此,日本借垦荒为名,行其侵略阴谋,亦不可不防,你们姑拟一方案,就耕种方面,谋解决之法亦是一法。遂拟方案如下:
“吉奉两省,不论官有民有地亩,允许日人订立契约租借耕种(如系官荒,向地方管辖官吏商订租约),定明晌数(东省一晌约合内地十亩),期限二十年,满期后应无条件交还原业主。日本租地人应照纳课税,并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及不违背地方上租地耕种之习惯。”
呈阅总统,亦以为然,遂又续商杂居问题。陆氏说,杂居问题本席尊重贵方意见,再三研究,拟成新方案,与杂居之意不但不违背,且取杂居精意,希望贵使容纳,解决此案。日使阅后谓,此案容研究,下次再议。及下次会议时,日使谓此案对于年限交还业主,及不背地方习惯各点,都有商量余地,惟服从中国法令,听中国警察指导,绝对不能同意,日本人无服从中国法令及听中国警察指导之义务。若照贵方所拟,不啻剥夺条约上应享之权利,须知贵国尚未收回裁判权也。虽经余等再三说明解释,仍不得同意而散。
我又去使馆见小幡书记宫,我说我方所拟方案与杂居已颇相近,日置公使不同意,且误解方案之意,甚为可惜。小幡问所谓法令,系指何项法令?如何性质?请为说明。我谓不过违警令之类,并非法律。若不听警察指导,设有两人互斗,没有警察劝解,岂不有酿成人命之虞。至课税更是轻到无可再轻,这是地方收入,请加调查,即可明白。此事不要看得太严重,须在事实上着想,不在法律观点上着想,才是解决此案之办法。从前贵国明治初年,外国人只居留在长崎,不准自由往来他处。我国商人居留于长崎者,都遵照日本法律而行,今日中国情形与日本明治初年情形相仿,然中国待外国人比日本宽得多了。反复辩论甚久,小幡始允转达公使而别。
我方将方案二十年改为“三十年”,满期交还后又添“如双方同意,可再展期,但不得过十年。”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改为“服从中国警察法令”。此案已会议五次,侧面商谈多次,答案又改了三次,争到舌敝唇焦,对于“服从中国警察法令”争论最烈,我方始终认为维持秩序为不可少之条,与条约绝无关系,坚持不让,终于就范。
至此,应商之案,都已商结,计第一条列为条约,此外议定者八件(或九件),均作为换文。陆总长起立致词谓:“此次贵国所提条件,我方始终努力尊重贵方意见,均已议定解决,亦是贵公使开诚布公,得以有此结果,实为两国前途之幸,谨代表政府向贵公使深致谢意。”日使亦答言:“贵总长深知两国关系之切,前途非和平亲善不足以增加友谊,顾全大局,至为感佩。尚有第五项各条,亦希望开诚商议,则两国亲善友谊益臻巩固,不但为两国前途庆,实为维持东亚和平庆,务请贵总长谅解此意。”陆外长答谓:“此次会议,本席已尽最大之努力以酬贵国之愿望。至第五项,贵国本为希望条件,本政府亦以贵国提出此项条件,有损两国友谊,本席绝对不能应命商议,务请原谅。”日使请交换意见亦不允。日使再三要求,陆外长遂正色说:“此等条件不应对于对等友邦提出,本席无论如何,不能商议,应请贵公使撤回。”言颇激烈。日使亦谓:“为两国谋永久和平合作,本国政府才提出条件,贵总长谓有碍两国友谊,实深遗憾。”遂于不欢中散会(原注:以上记述,因年代久远,手头又无资料,只凭记忆,头绪纷繁,大略如此,难免有错之处,深抱不安)。休会至一星期,余亦不去见日使,彼此僵持,濒于决裂。
当日本提出廿一条向我国交涉以前,以盟邦关系,曾通知英政府,但不提第五项。后闻我国因不肯商议第五项,濒于决裂,英报提到第五项,日政府从没有向英政府提过,这种重要条件,不先告友邦,有欠诚意。西报又谓,日本想独占东三省,与美国开放门户,利益均沾,实有违背之意。日本曾来责问中国事前泄漏,有违预先声明,我方自然极力否认。其实当时英国名记者莫理逊,美国记者端赖均在北京,与参事顾少川(维钧)、伍梯云(朝枢)等时有往来,会议情形知之甚详。日使因无凭证,只口头抗议亦无他法。
余以会议僵持已久,终须设法打开,遂向总统建议,请密遣公府顾问有贺长雄博士,回国向日本元老疏通。总统问,此着有效否?余答,有贺博士在日本不但学者地位很高,他在明治初年设元老院时即是元老院的干事,与陆奥宗光(编者按:甲午中日之战后与李鸿章在马关议和时之日本外相)同事,故于元老方面,颇有渊源。日本政府对于元老很为尊重,元老都是持重有远见之人,若告以第五项条件不但于两国不利,且易引起人民仇日之心。我曾与有贺谈过此次交涉情形,他亦很以为然。请总统召见有贺,假以词色,恳切相托,他必肯效力。总统遂特召有贺进府,告以此次日本提出的觉书,由外交部总、次长尽最大之努力,以副日本之愿望。今日置公使又要求商议日本希望条件之第五项,实在令我为难,请回国向元老详细说明,请其谅解,顾全两国之友谊。君必能谅解我意,及政府为难情形,务请善为详辞。有贺果然自告奋,愿回国尽力向元老报告,力说利害。
时日本元老以松方正义侯最关心中国情形,有贺见松方侯陈说此次中国政府已尽力商结日本觉书之各条,日置公使又要商议希望条件之第五项,未免逼人太甚,难怪中国政府为难不肯商议。松方侯听到第五项,似未知道,又听有贺报告第五项内容,面现诧异之色,随即召加藤外相,访问他觉书中有第五项,何以没有报告?加藤说,这是希望条件。松方即说,既然只是希望条件,对方不愿开议,即不应强逼开议,设若交涉决裂,你将何以处置?加藤答,不惜使用武力,不出三个月中国可完全征服。松方笑说,莫要把中国看得太轻,若用武力,恐三年未必成功,遑说三月,应速自行善处(日本对善处之语,意颇严重)。加藤知是有贺进言,遂令监视有贺,不许行动,幸有贺已完全报告矣。
加藤外受盟邦猜疑,内招元老之诘责,进退两难,图穷而匕首见,竟决下最后通牒,以强迫我国;一面又将第五项在最后通牒内谓“暂时脱离,容后再议”。这种措词等于自行撤回,对外尚箭拨弩张,对内已色厉内荏矣。陆公使(宗舆)亦探得内容,密电报告。最后通牒电达北京日使馆,一面将副本送达中国驻日陆公使,陆公使即电告外交部。而北京自使馆方面接到通牒,不即送交我外部,由小幡来见我说,政府即预备下最后通牒,不惜一战,若将第五项酌议几条,即可免此危险。我答以贵国已将最后通牒副本送达我国驻日公使,已来电报告,公使为政府代表,送交公使,即无异送交我政府,既下归后通牒,有何再商之可言?小幡语塞而去。日本外交官总想得寸进尺以邀功也。
翌晨,日使即将最后通牒亲到外交部送交陆总长,态度严重,不发一言。陆总长只说了“可惜”一语,他即告辞。日方一面关外调动军队,渤海军舰游戈,迨下通牒后,训令日侨预备撤退,下戒严令,尽其恫吓之能事。
此次会议,我与陆子兴总长,殚精竭力,谋定后动,总统又随时指示,余每晨入府报告,七时到府,总统已在公事厅等着同进早膳,报告昨日会议情形,讨论下次应付方针,有时议毕又入府请示。陆闰生公使(宗舆)又以日本内情时常电告。陆总长确能恪遵总统批示,决不越出批示范围。正式会议之外,又有侧面商谈,卒以说动日本元老挽此危机。日本所提之廿一条,议结者不满十条,而第五项辱国条件,终于拒绝撤回。会议结果,虽不能自满,然我与陆总长已尽最大努力矣。
揣日本此所提廿一条,包罗万象,集众大成,势力由东北、内蒙以至闽、浙,权利由建铁路、开矿产以至开商埠、内地杂居。甚至第五项要求政府机关设立日本顾问,两国用同一军械,警察由日本训练,小学用日本教师,日本僧人到内地传教。凡此苛刻条件,思以雷霆之压力,一鼓而使我屈服。若使遂其所欲,直可亡国。幸我府院一心,内外协力,得此结果,亦是国家之福。世人不察,混称廿一条辱国条件,一若会议时已全部承认者,不知廿一条之第五项各条,不但辱国,且有亡国可能,已坚拒撤回不议。而所议定者,不满十条。世人对此交涉不究内容,以讹传讹,尽失真相。尤异者,我虽列席会议,而此约之签字者是外交总长陆徵祥,我是次长何能签为?世人都误以为此约由我签字,张冠李戴,反未提及陆氏,亦是不可思议之事。
总统召集各机关首长、参议院议长、府院秘书长、陆军次长、外交次长等开全体大会,讨论日本最后通牒,应否接受。外交总长陆子兴尚未到,以电话催请,云与英使朱尔典会晤,等侯三十分钟后,陆氏才到,报告与朱使特别会晤情形:朱使云,今日大会,关系重大,我因关心,特于会前来见。日本因各国忙于欧战,不遑东顾,提出最后通牒,意在挑衅,测非恫吓,袁总统明白内外情势,不至中他诡计。闻陆军段总长(祺瑞)主张强硬对待;我知他已秘密动员,晚间运输彻夜不停,已三星期,这明明是在备战,设若开衅,不堪设想。我与袁总统是三十年老友,不愿见他遭此惨运。目前只能暂时忍辱,只要力图自强,埋头苦干,十年之后,即可与日本一较高下。今日之会,重在外交,贵总长应负起责任力争,不可听陆军总长轻率之行动。我这次与贵总长会晤,不比寻常会晤,贵总长若不与我以确实答复,我不告辞,言时声泪俱下。我答以今日之会,由总统亲自主持,必能慎重将事。朱使又重申前言,相持很久。我见他坚定诚恳,遂答称,我必以贵使之忠告,报告总统与大会,若不照贵使之忠告,我必以去就力争。朱使方辞去,故到会已迟,请大家原谅。
总统听了陆外长报告,遂慎重发言,谓朱使之言亦为中国前途着想。日本此次提出之觉书,附了第五项各条,真是亡国条件。今外部历时四月,开会卅余次,尽了最大之力,避重就轻,廿一条中议决者不满十条,且坚拒开议第五项,外部当局,恪守我的指示,坚拒到底,已能尽其责任,使日本最后通牒中,已将第五项自行撤回,挽救不少。惟最后通牒之答复,只有“诺”与“否”两字,我受国民付托之重,度德量力,不敢冒昧从事,愿听诸君之意见。
段总长即表示反对,谓这样迁就,何能立国?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总统说,段总长之说自是正办,然亦应审度情势,量力而行,倘若第五项不撤回,我亦与段总长同一意见。现在既已撤回,议决各条,虽有损利益,尚不是亡国条件;只望大家记住此次承认是屈于最后通牒,认为奇耻大辱,从此各尽各职,力图自强,此后或可有为,如朱使所言。若事过辄忘,不事振作,朝鲜殷鉴不远,我固责无旁贷,诸君亦与有责也。
段总长犹持异议,谓民国肇兴,即承认此案,倘各国效尤,如可应付?总统又就大势剖析说明,我岂愿意屈辱承认,环顾彼此国力,不得不委曲求全耳,两国力量之比较,您应该最明白。段亦无言,遂宣告散会。
散会后,我回外部,与参事顾少川(维钧)商拟复日使照会稿。我们以为虽然接受通牒,然我方应驳之处,仍应声明,仔细斟酌,三易草稿,请少川以英文译述,亦觉妥当。脱稿时已逾深夜四时,假眠片刻,黎明后,余即携稿入府,总统已在办公厅,状甚兴奋,似未睡眠。正在阅稿时,日使馆即来电话,请余接话。余接话时,知系高尾,他说今日已到限期,贵方复文何时发出?我答必在期内发出。他又说最后通牒复文,只有诺否两字已足,若杂以他语,彼此辩论,过了期限,反恐误事,务望注意。我答知道了,即将电话挂断回报总统。可知我方举动,彼均留意侦悉,总统听了,叹了一口气,即命内史长阮斗瞻(忠枢)重拟一稿,将我原稿交阅,且说将辩论之处,一概删去,只要简单,惟于末尾称“除第五项外余照允”等语。
后高尾又来部云,奉公使命,请先阅复文稿,以免临时有误限时,反为不便。余以干涉太甚,不允交阅。彼再三要求,且说你如不允,请见总长。余乃请示总长,总长说时间局促,免生枝节,即先给他阅看吧。岂知阅后又生问题,他说“除第五项外”这句,不是通牒原文,须照原文更正。余说这是事实,并无不合。他说原文是“暂时脱离容后再说”,非照原文改正不可。秘书往还磋商,易稿数次,终不同意。直至黄昏,时限将到,仍未商妥,陆总长乃谓此事由我负责,即照原文,以后再议与否,要看那时情形,不必在此时文字上争执。遂定稿缮正,由陆总长及余并方秘书,亲送至日使馆,交与日使置益,已在午夜,时为五月九日十一时也。是时余心感凄凉,若有亲递降表之感。
归途与总长同车,他说前随节俄馆,俄财长维德为租借旅大问题,与杨钦差磋商不洽,后竟将条约摆在公案,令杨钦使签字。杨答以未奉我皇命令,不能签字。维德拍案咆哮,出言不逊,骄横无礼,其情形比这次凶狠得多,余为传译,犹觉心悸。杨使气愤填胸,年事又高,出门时在石阶上滑跌,遂至不起。弱国外交,言之可叹。
余以商租事属创举,地方官恐不能明了,特召集吉奉两省特派交涉员及警察长官来京,告以此次交涉之困难情形。日本提出内地杂居条件,本部以治外法权尚未收回。外人内地杂居,此例一开,各国效尤,永无收回治外法权之望,再三磋商,不得已而定商租耕地办法。商租不是卖绝,又不同典租,必须定明年限,如何分利,均应照各地习惯,订立租契。租契应由官制,发交各处应用,以期划一。应贴印花收契张费等可由各省自定。至“服从中国警察法令”这八个字,争了几次,才得照允。此与主权有关,本部甚为重视,执行时不必节外生枝,亦不可随便通融。至警察条例两省谅均有规定,最好两省大旨相同,以便执行时免生枝节。惟须切实执行,一次通融,即成惯例,务请诸位格外注意等语而散。
后来两省照行,在张作霖时代,未闻发生问题,后张学良继承父业,废止商租章程,人民有以田亩商租者,以盗卖国土论。日本总领事以学良片面取消两国所定之协议,提出抗议,学良亦不理。适有日人在万宝山,以商租田亩邻近地上,商租一条地为开沟引水种稻田,地主自然不敢租与,日本竟派警察保护,开始挖沟。中国亦派警察阻止,彼此冲突。日本改派军队,我方亦改派军队,双方就此开火,越闹越大,寻至酿成九一八事变之原因。故九一八事变,实起因于万宝山事件也。
总统以屈于最后通牒,变为国耻,发表告诫百僚书后,一时曾力图振作,督促各部,于兴利除敝应行建设之事,指示周详,以期百废俱举,于国务会议时,时时警惕,愤懑之情,现于辞色。每次会议,必有新案提出讨论,且令各部按照新案,克期拟成计划,付之实行。尤其对于军事,格外注意,谓当欧战之时,不能有外力援助,只有自己努力进行,筹建炼钢厂,添设巩县兵工厂,整顿各兵工厂,福建造船厂,又练模范团三混成旅。对于整理财政,发行国内公债,改革币制(废两为元),整顿税收,请各国退还庚子赔款,专办学校,有已施行,有在筹备。各部亦振作精神,努力从事,一时颇有朝气。嗣以日本议院抨击政府对华政策之失当,西报亦有夸奖袁总统以弱国外交,得此结果,总算胜利等语,遂渐生自满之心。加以左右逢承,以为日本伎俩不过如此,只要用心对付,不足为虑。且忽作奇想,以为环顾世界,除美国外,君主国多,日本与中国同处亚洲,种族相同,我改共和,与日本政体不同,易生隔阂,帝制自为之思想,从此酝酿于胸。加以张勋、倪嗣冲之流,常言地方民情与共和制度格格不入,杨皙子(度)等又以中国行共和制度尚早,引美顾问古德诺之话为证。项城受此浸润之言,政事激生懈怠。曾几何时,朝气又成暮气矣,真是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