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过了10年,图拉真在位时,小普林尼被他在元老院的同僚和皇帝任命为比提尼亚和本都的总督。他到任后不久就发现,对于这样一个和他仁慈心地完全不相容的差事,他完全不知道应依据哪些法令和规定来进行法院的审判工作。小普林尼从来没有参与过审理基督徒的案件,只知道有这个教派的名称,至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属于哪种性质,按什么方式定罪,应给予何种惩罚,他根本一无所知。他在惶恐的状况下,就像以往惯常的做法,将这个新兴教派的状况写了一篇奏章,就他个人难免有点偏袒的看法,呈给图拉真裁定,请求皇帝以圣明的睿智解开他的疑惑、开导他的无知。小普林尼的一生汲汲求知,通晓政府事务,19岁的年纪就以出色的辩词,在罗马法庭初试啼声,[423]进入元老院占有一席之地。他也荣任过执政官,个人交游广阔,与意大利和行省的各阶层都有联系。如果说他对这方面无知,那倒是释放出来一些信息。我们因而可以断定,当他出任比提尼亚总督时,对于取缔基督徒并没有一般的法规和元老院的敕令。因为无论是图拉真还是以前几位公正廉明的皇帝,他们的诏书和司法裁定,都会收入民法和刑法的法典之中。同时,当局并没有公开表明对这个新兴教派的意见,即使在法庭上有取缔基督徒的诉讼程序,却没有一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可以成为当局必须遵循的先例。
图拉真的宗教政策在概念上或许会发生错误,但就他对小普林尼奏章的批示来加以对比,表现得还算公正仁慈。因而后来有一段时期,基督徒常用来为自己辩护。图拉真皇帝并没有表现出宗教法庭审判官那种狂热,要把异端查得水落石出,一点都不能放过,使判罪的人愈多愈好。相反地,他表示最关紧要之处,在于保护无辜者的人身安全,而不是防止犯罪者逃脱制裁。他承认要制定一套普遍适用的法律甚为困难,但在颁布两项较为宽大的法令后,对于受苦受难的基督徒,确实起了支持保护的作用。虽然他明令指示地方官员惩处已依法定罪的基督徒,但基于人道的考虑,还是提出非常矛盾的做法,那就是禁止对未定罪的嫌犯进行审讯,也不允许有一点风声就进行追究。皇帝对于匿名指控概不受理,认为这种可耻的行为损害政府信誉,因而严格规定,要以“信奉基督教”的罪名给人定罪,必须有合法的控告人公开出庭做证。
按照这样的规定,任何人要想充当告发人这种引人怨恨的角色,必须公开说明产生怀疑的理由,具体提出秘密集会的时间和地点,列出大量内部情况的资料。而这些都是教徒严格保密,绝对不会让这些神圣的事物为基督教的敌人所亵渎。要是控告人的指控生效,必然遭到人数众多而又活跃的教派的仇恨,受到人群中思想开明分子的谴责,而且不管任何时代和国家,这种行径都被视为可耻的告密者。反之,若证明控告不实,按照哈德良皇帝所颁布的法令,凡诬告市民犯有信奉基督教的罪名者,会受到严厉处分,最高可判处死刑。个人之间的仇恨或者宗教信仰的冲突,可能会无视于遭受侮辱或危险所带来的恐惧,但是也可想象得到,罗马帝国的异教徒中,很少人愿意以身试法来指控敌人。[424]
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所采取的权宜手段,对于制止私人仇恨或宗教狂热的害人计谋,确实发挥很大的功效。恐惧和羞愧的心理对个人行为产生制约,但在人数众多而喧嚣的集会中,这种影响力就会失去作用。虔诚的基督徒希望获得殉道的光荣,当然有更多人力求逃避,不是迫不及待,就是提心吊胆地等待按规定即将来临的节日庆典和竞技比赛。一到这种场合,帝国各大城市的居民都会聚集到竞技场或者露天大剧场去。那里所具有的特殊气氛以及举行的各种宗教仪式,激发起他们狂热的情绪,让他们完全丧失人性。无数的观众头戴花环,满身经过香熏,要用牺牲的鲜血净化灵魂,置身于保护神的画像和祭坛之中,全部沉浸在宗教信仰所带来的欢乐之中。他们这个时候就会想到,只有基督徒憎恶全人类共有的神祇,怀着阴险的恶意拒不参加庄严的集会,就是在对公共喜庆活动进行侮辱或表示厌恶。
如果帝国最近遭到任何灾难,比如一场瘟疫,一次饥荒,或一场战争的失利;如果台伯河泛滥成灾,或者尼罗河河水没有漫进田地;如果发生地震或者季节的寒暑失调,这时,迷信的非基督徒认定这全是基督徒的过错,他们的罪孽和渎神活动,虽然因政府的过分仁慈而得到宽恕,终于还是引起上天的震怒。在一大群狂乱和被激怒的暴民环伺之下,诉讼案件不会按公正的法律程序进行。在一个被野兽和角斗士鲜血染污的竞技场里,不可能听到怜悯的声音。庞大人群不耐烦的怒吼声,指控基督徒是全体人类和神明的公敌,呼吁判处他们最残酷的刑罚。于是人们就会在这个新教派中挑出一两个出头最多的人物,带着无比激愤的情绪呼喊着他们的名字,要求把他们抓来扔进关着狮子的兽穴里。[425]主持这类集会的行省首长和地方官员,一般都会满足民众这种要求,牺牲几个最惹人痛恨的基督徒,来平息他们的怒火。但是,有一些明智的罗马皇帝保护基督徒,免遭暴乱群众任意指控所带来的伤害。他们很公正地谴责这类私刑,认为这既不符合巩固统治的要求,也有损帝国政府的公道立场。哈德良和安东尼·皮乌斯的诏书都明确宣布,集会上民众的呼喊,对热心信仰基督教的人,永远不能作为定罪和惩罚的合理见证。[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