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一战”结束时,日本国内公司裁员、工资减少、劳动强度增加的情况非常普遍,劳资矛盾越来越大,政府不得不想办法改善劳动者的福利。这个时候,英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正在效仿德国颁布确立医保制度的法律,于是日本也紧随潮流,在1922年成为亚洲第一个建立医保制度的国家。不过当时的健康保险法有各种条件约束,能享受到的人并不多,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一直到1927年才生效。到了1958年,为了让全体国民都能得到保障,日本政府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障法》,要求从城市到农村、从干部到百姓,都享受同等的待遇。从此日本进入了全民医疗保障时代。
日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分担,个人承担的比例很小,差不多是收入的8%。国家机关和企业的员工,每月从工资中直接扣;农民和私人企业的员工,按月定期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缴费;失业者和孤寡者,有失业保险金和遗属年金为他们提供医疗保费。医院或诊所经保险组织审核,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在日本,有将近10万家医院和诊所,人们只要拿着医疗保险卡,就可以去其中任何一家就诊。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受雇者保险(职域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地域保险)两种。
先说第一种。受雇者保险的分类比较复杂,根据保险对象职域的不同,又分为健康保险、船员保险和共济组合三大类。
健康保险是1922年随着《健康保险法》的颁布建立起来的,代表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创立。该法规定,受雇于5人以上企业的劳动者及其家属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包括一般受雇者和按日受雇者。大型企业的健康保险依靠的是企业内部的保险体系,中小企业就需要靠政府的支持了。
船员保险是考虑到船员工作的特殊性,依据《船员保险法》于1939年专门创立的医疗保险制度。
共济组合又分为国家公务员共济、地方公务员共济和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共济组合具有特殊法人资格,与行政机关关系密切,同时又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监督。法律规定公务员必须加入共济组合,也就是说,只要成为公务员,就必须缴纳保险费,当然也有权享受相应的待遇。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业团和公务员共济组合一样具有特殊法人资格,接受日本文部省的监督,保险对象是所有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及其家属。
说完受雇者保险,再来说说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依照的是《国民健康保险法》和1958年建立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被保险对象是普通国民和一般受雇者保险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