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上古史 第七章 古代的封建制度

东周时代,政治的重心,既然不在天子而在列国,则欲知其时的政治,非兼知其时列国的情形不可。而欲知列国的情形,又非先知古代的封建制度不可。

封建制度,当分两层说:古代交通不便,一水一山之隔,其人即不相往来。当此之时,即有强大的部落,亦不过能征服他部落,使之服从于我,来朝或进贡而已。这可称为封建制度的前期。后来强大之国,更强大了;交通亦渐方便,征服他国后,可以废其酋长,而改封我的子弟、亲戚、功臣、故旧。则所谓共主的权力更强;而各国之间,关系亦日密。这可称为封建制度的后期。从前期到后期,亦是政治的一个进化。“众建亲戚,以为屏藩”的制度,莫盛于周代。要明白周代的封建制度,又不可不先明白其宗法。

社会的组织,本是起于女系的。所以在文字上,“女”“生”两字,合成一个“姓”字。后来女权渐次坠落,男权日益伸张。权力财产,都以男子为主体,有表明其系统的必要。注78于是乎姓之外又有所谓氏。所以姓是起于女系,氏是起于男系的。注79再后来,婚姻的关系,亦论男系而不论女系,于是姓亦改而从男。一族的始祖的姓,即为其子孙的姓,百世而不改。如后稷姓姬,凡后稷的子孙都姓姬之类。是之谓正姓。氏则可随时改变。如鲁桓公系鲁国之君,即以鲁为氏,而其三个儿子,则为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之类。是之谓庶姓。注80正姓所以表示系统,庶姓则表示这系统内的分支。宗法与封建,是相辅而行的。凡受封的人,除其嫡长子世袭其位外,其次子以下,都别为大宗,大宗的嫡长子,为大宗宗子。其次子以下,则别为小宗。小宗宗子,直接受大宗宗子的统辖。小宗宗人,则直接受小宗宗子的统辖,间接受大宗宗子的统辖。凡受统辖的人,同时亦得蒙其收恤。小宗宗人,受小宗宗子的统辖和收恤,都以五世为限。大宗宗子则不然。凡同出一祖之后,无不当受其统辖,可蒙其收恤。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即同出一祖的人,都能团结而不涣散。故其组织极为坚强而悠久。注81此制为什么必与封建并行呢?因为必如此,然后大宗宗子,都是有土之君,才有力量以收恤其族人;而一族中人,都与宗子共生息于此封土之上,自必同心翼卫其宗子。而各受封之人之间,亦借此以保存其联络。因为受封的人,在其所封之地固为大宗,若回到其本国,则仍为小宗。如季氏,在其封地为大宗,对于鲁国的君,则为小宗;周公在鲁为大宗,对周朝则为小宗是。所以《诗经》说:“君之宗之。”而公山不狃(niǔ)称鲁国为宗国。注82这可见君臣之间,仍有宗族的关系。

不论宗或族的组织,注83都由古代亲亲之情,限于血统相同,或血统上有关系的人之故。而封建制度,则是一族征服他族之后,分据其地,而食其赋入,而治理其人的办法。一族的人,分据各处,则可以互相藩卫,而别族的人,不易将他推翻。这种精神,要算周代发挥得最为充足。武王克商,封兄弟之国十五,同姓之国四十。注84还有齐、楚等国,或是亲戚,或是功臣故旧。当初原是一族的人,分据各方,以对抗异族,以压制被征服之人。然而数传之后,各国之君,相互之间的关系,已渐疏远;更数传,即同于路人了。而各国的权利,又不能无冲突。于是争斗遂起于国与国之间。这还是说始封之君,彼此本有关系的,若其并无关系,则其争斗的剧烈,自更无待于言了。所以封建制度不废,兵争终无由而息。但是封建制度之废,亦必要待到一定的机运的。

区别诸侯尊卑的是爵,而封地之大小,即因爵而异。《白虎通义》说:周爵五等,殷爵三等,注85而地则同为三等。地的大小,今文说: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注86古文说:公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一百里。注87大约今文家所说,是西周以前的旧制。古文家所说,则东周以后,列国都扩大了,立说者乃斟酌其时势以立言。但无论立说定制如何,实行之时,总未必能如此整齐划一;即使能够,后来的开拓和削弱,也是不能一定的。所以列国的大小强弱,就不一致了。就大概言之,则沿边之国强,而内地之国弱;沿边之国大,而内地之国小。大约由沿边诸国,与戎狄为邻,有竞争磨砺;而又地多荒僻,易于占领开拓之故。

列国的互相并兼,非一朝一夕之故。向来说夏之时万国,殷之时三千,周初千八百,春秋时百四十。这固然是“设法”或“约计”之辞,未必是实数。注88然而国之由多而少,则是不诬的。以一强遇众弱,可以恣意并吞。若两强相遇,或以一强遇次强,则并吞非旦夕间事,于是互争雄长,而有所谓霸主。小国都被并吞,或仅保存其名号,而实际则等于属地。次国听命于大国,大国则争为霸主。春秋时代的情形,便是如此。到战国时,则次国亦无以自立,大国各以存亡相搏,遂渐趋于统一了。

【注释】

注78 今录拙撰《中国宗族制度小史》数语如下,以资参考:“生计渐裕,则私产渐多。人之情,莫不私其子。父有财产,恒思传之于其子。于是欲知财产之谁属,必先知其父为何人。又古代职业,恒父子相继,而其贵贱即因之。酋长之子,所以继为酋长者,以其为酋长之子也。奴隶之子,所以仍为奴隶者,以其为奴隶之子也。然则欲知其人之贵贱,亦必知其父为何人矣。于是表明父为何人之名兴,而氏立矣。故姓之兴,所以表血统;氏之兴,则所以表权力财产等系统者也。”

注79 见《通志·氏族略》。

注80 《礼记·大传》注疏。

注81 同上。

注82 《左氏》哀公八年。

注83 族有两种:一是兼论女系的,是汉代今文家所说的九族。父族四:(一)父之姓。(二)父女昆弟适人者及其子。(三)身女昆弟适人者及其子。(四)身女子适人者及其子。母族三:(一)母之父母。(二)母之昆弟。(三)母之女昆弟。妻族二:(一)妻之父。(二)妻之母。古文家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则专论男系了。见《诗经·王风·葛藟(lěi)》正义引《五经异义》。大约今文家之说,乃较早时代之事;古文家所说,则为时较晚。

注84 《左氏》昭公二十八年。《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说与此合。

注85 合子男从伯。

注86 《礼记·王制》,《孟子·万章下》。

注87 《周官·职方氏》。

注88 “设法”,见《周官·礼记》郑注,谓假设平正之例。禹会诸侯于塗山,执玉帛者万国,见《左氏》。又《礼记·王制》:“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郑康成说:禹之时,中国方万里。末年只剩了三千里。殷汤即因之,分为九州,建千七百七十三国。案方万里有万国,则方三千里,当然是三千国了。千七百七十三,举成数便是千八百,这是这几句话的根源,其实是附会无据的。因其见于柳宗元的《封建论》,而这篇文章,为大家所熟诵,所以引用他的人很多。百四十国,是根据《春秋》及《左氏》,统计所得之数。